浅谈刑讯逼供犯罪的诉讼证据规格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feiyur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为确定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主体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高检院对刑讯逼供案件的立案标准又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使查办此类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从现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无论是刑讯逼供案件还是其他渎职侵权案件,还没有一个具体和可操作的证据规格方面的规定。因此,研究和探讨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规格对准确定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所论述的刑讯逼供的证据规格包含了立案、起诉和审判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即在不同诉讼环节上证据如何掌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定罪判刑,是证据规格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下面,结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就刑讯逼供罪的诉讼证据规格浅谈以下意见,恳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诉讼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格,即标准和依据,通俗讲就是“尺子”。诉讼证据规格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同阶段,依照刑法规定的各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规范和遵循的收集、提取、采信、适用证据的行为,证明案件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等客观实在,及时侦破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调查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规格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收集到的一种类型的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可能起很强的证明作用,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则可能证明力不大。如果制定出一个统一的非常严格的执行“标准”,即证据规格,来衡量具体案件,则必然有的失之过宽,而有的则又太严。因而,笔者认为证据规格的制定只能是原则性规定,而不能是具体操作性的指令。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调查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概括起来应把握以下主要证据。
  (一)犯罪主体的诉讼证据规格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负有侦讯任务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因此,结合新的立案标准,证明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
  1、单位性质的证明。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务的证明。主要包括:工作证、任职证明(任职时间、职务、职责)、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和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对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要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资料,委托者的证人证言及受委托者所从事的有关侦查、检察等公务的证据。
  3、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二)犯罪客体的诉讼证据规格
  1.刑讯逼供受害人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书证。即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决定书;
  2.刑讯逼供受害人被不起诉、起诉、审判的有关书证。即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1.物证、书证。主要包括刑讯的工具,即实施殴打、捆绑、火烤、催泪瓦斯等违法使用的械具;使用冻、晒等手段的气象资料,包括气温、天气状况等证明资料;刑讯逼供受害人伤情的照片、病历记载或死亡照片及证明资料;原案的相关文书、材料及刑讯所形成的笔录;刑讯逼供受害人的自然情况证明及以往病历资料。
  2.证人证言。主要是看到或听到刑讯逼供时受害人的情形及喊叫声,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及过程,运送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经过,实施抢救、治疗刑讯逼供受害人的情况等方面的证人证言。
  3.刑讯逼供受害人陈述。主要调查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室内布置天气等详细情况;被讯问的原因及对原案已交待的情况;实施刑讯人的姓名、体貌特征、语言动作特征,具体实施刑讯人的言语,是否有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情况;实施刑讯的具体手段、方法及详细过程;被刑讯后逼取口供的内容、身体受伤害及治疗、恢复情况;对原案真实情况的供述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应主要讯问以下证据:实施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共同参与人的情况;实施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及工具,特别是使用变相肉刑的方法、手段及詳细经过;有无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使用肉刑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及作用于受害人的部位和具体情况;刑讯逼供受害人受伤的情况及当时的语言、外部表情;是否事先共谋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刑讯逼供受害人未被刑讯前的身体状况及被刑讯后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和其他共同参与人行为的认识程度。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对获取刑讯逼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①现场勘查,主要指刑讯逼供现场及刑讯逼供受害人死亡的现场。应有现场绘图,现场照相或摄像,现场物证、痕迹提取,现場访问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②活体、尸体检验笔录,主要包括活体伤情照片或录像,尸体检验照片或录像,检验笔录、报告。
  ③侦查实验笔录,主要用于证明受伤部位、原因而模拟进行的实验,以获取证据。
  ④辨认笔录,主要用于辨别加害人而进行的辨认,以获取证据。
  6、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伤残等级鉴定,精神病鉴定,死亡原因鉴定。
  7、其他情况。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后的表现,如抢救、送往治疗、或对抗侦查、订立攻守同盟等。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详细过程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要注意及时固定有关伤情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被刑讯逼供人同室关押人的证言,用以分析刑讯逼供行为的真伪,防止将自伤、自残的伤情误认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1.证人证言。主要包括参与讯问人的证言;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亲耳听到刑讯逼供事实相关声音的证人证言等。
  2.被害人陈述。是否被逼取口供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私仇、私怨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与受害人之间有私仇、私怨;是否出于破案、办成案或办成大案、串案、窝案等取得工作成效的动机;是否为获取受害人的口供而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其它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上述情节。
  4.根据物证、书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刑讯逼供故意的证据。刑讯所使用的工具,如警棍、木棒、绳索、手铐、砖块等;因刑讯而形成的笔录或被刑讯人的自书材料;办理原案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动机是出于私仇、私怨或为了工作等,实施刑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从而证明其主观方面有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重点是证明刑讯逼供目的及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方面的直接故意。特别要注意收集行为人有逼取口供的故意,而不是报复伤害故意,要注意收集有关“刑讯”与“逼供”之关联性的证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其他文献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一直是理论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纳入法律规定,尤其是该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成为本次新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这种进步不仅解决了以往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时间紧、准备不充分、重视程度不够或敷衍了事等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必然要求,也遵循了刑事诉
期刊
摘要:公证以“信”为其立业之基,公证制度之“信”,主要体现为公民对公证活动及公证结果的评价、认同和接受度,本文从公证公信力的概念和类型入手作相关探讨,提出公证环境对公证公信力的影响与改良建设。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公证体制;公证质量  公证是由国家专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其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但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却面临着诚信流失的危机。面对公证的失信,有必要探
期刊
今年6月份,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一改双优”活动,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放在了重要位置。在整个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跟踪百家新建企业,问效百个审批项目,追究百起渎职责任”被称为护航企业发展“三百”行动。我院为了对县域中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有一个深入而全面的了解,开展好护航企业发展“三百”行动,结合市院年初确立的“调查研究年”活动,专门成立了 “全县中小微企业专题调研小组”,开展了为期近一个月的
期刊
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最根本的症结就在于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本文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入手,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及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检察监督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监督;法律依据;范围;方式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
期刊
摘要:从刑事案件的证据分类和主客观证据的特点入手,根据司法实践,分析了转变证据审查模式的实际困难,进而对如何转变证据审查模式,综合运用客观证据为办案服务提出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客观性证据;审查起诉;犯罪重建  作为诉讼的灵魂,证据的使命在于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在某种意义上,整個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可以分为主
期刊
摘要: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民族的未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科学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 ,对其进行及时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最大程度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有利于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成因;预防对策  青少年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被并称为当下“三大社会公害”。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
期刊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新的修改,终于把学界呼吁多年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至此,高检院在各地方基层院试点将近两年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获得了民事诉讼法上的支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有權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并无具体细则。高检院在地方实施民事执行
期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必将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新规定或新制度的实施
期刊
本文就基层检察院管理中的激励机制问题做一考查和建议。  一、激励机制在基层院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什么是激励?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和斯坦尼尔认为:“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等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作为心理学的一个概念,简言之,激励是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即通过某种内部或外部的刺激,使人维持兴奋的积极状态。从管理的角度讲,激励就是指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管理的
期刊
反贪斗争形势的发展对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侦查人员加强政治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反贪业务培训的新途径,充分利用现有的侦查资源,尽快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侦查队伍,以适应反贪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在此提出了案例教学法,仅是对反贪业务培训方式的一种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解决贪污贿赂疑案问题的客观需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贪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