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为确定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主体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高检院对刑讯逼供案件的立案标准又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使查办此类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从现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无论是刑讯逼供案件还是其他渎职侵权案件,还没有一个具体和可操作的证据规格方面的规定。因此,研究和探讨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规格对准确定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所论述的刑讯逼供的证据规格包含了立案、起诉和审判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即在不同诉讼环节上证据如何掌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定罪判刑,是证据规格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下面,结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就刑讯逼供罪的诉讼证据规格浅谈以下意见,恳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诉讼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格,即标准和依据,通俗讲就是“尺子”。诉讼证据规格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同阶段,依照刑法规定的各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规范和遵循的收集、提取、采信、适用证据的行为,证明案件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等客观实在,及时侦破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调查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规格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收集到的一种类型的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可能起很强的证明作用,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则可能证明力不大。如果制定出一个统一的非常严格的执行“标准”,即证据规格,来衡量具体案件,则必然有的失之过宽,而有的则又太严。因而,笔者认为证据规格的制定只能是原则性规定,而不能是具体操作性的指令。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调查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概括起来应把握以下主要证据。
(一)犯罪主体的诉讼证据规格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负有侦讯任务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因此,结合新的立案标准,证明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
1、单位性质的证明。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务的证明。主要包括:工作证、任职证明(任职时间、职务、职责)、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和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对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要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资料,委托者的证人证言及受委托者所从事的有关侦查、检察等公务的证据。
3、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二)犯罪客体的诉讼证据规格
1.刑讯逼供受害人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书证。即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决定书;
2.刑讯逼供受害人被不起诉、起诉、审判的有关书证。即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1.物证、书证。主要包括刑讯的工具,即实施殴打、捆绑、火烤、催泪瓦斯等违法使用的械具;使用冻、晒等手段的气象资料,包括气温、天气状况等证明资料;刑讯逼供受害人伤情的照片、病历记载或死亡照片及证明资料;原案的相关文书、材料及刑讯所形成的笔录;刑讯逼供受害人的自然情况证明及以往病历资料。
2.证人证言。主要是看到或听到刑讯逼供时受害人的情形及喊叫声,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及过程,运送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经过,实施抢救、治疗刑讯逼供受害人的情况等方面的证人证言。
3.刑讯逼供受害人陈述。主要调查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室内布置天气等详细情况;被讯问的原因及对原案已交待的情况;实施刑讯人的姓名、体貌特征、语言动作特征,具体实施刑讯人的言语,是否有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情况;实施刑讯的具体手段、方法及详细过程;被刑讯后逼取口供的内容、身体受伤害及治疗、恢复情况;对原案真实情况的供述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应主要讯问以下证据:实施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共同参与人的情况;实施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及工具,特别是使用变相肉刑的方法、手段及詳细经过;有无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使用肉刑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及作用于受害人的部位和具体情况;刑讯逼供受害人受伤的情况及当时的语言、外部表情;是否事先共谋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刑讯逼供受害人未被刑讯前的身体状况及被刑讯后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和其他共同参与人行为的认识程度。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对获取刑讯逼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①现场勘查,主要指刑讯逼供现场及刑讯逼供受害人死亡的现场。应有现场绘图,现场照相或摄像,现场物证、痕迹提取,现場访问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②活体、尸体检验笔录,主要包括活体伤情照片或录像,尸体检验照片或录像,检验笔录、报告。
③侦查实验笔录,主要用于证明受伤部位、原因而模拟进行的实验,以获取证据。
④辨认笔录,主要用于辨别加害人而进行的辨认,以获取证据。
6、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伤残等级鉴定,精神病鉴定,死亡原因鉴定。
7、其他情况。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后的表现,如抢救、送往治疗、或对抗侦查、订立攻守同盟等。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详细过程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要注意及时固定有关伤情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被刑讯逼供人同室关押人的证言,用以分析刑讯逼供行为的真伪,防止将自伤、自残的伤情误认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1.证人证言。主要包括参与讯问人的证言;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亲耳听到刑讯逼供事实相关声音的证人证言等。
2.被害人陈述。是否被逼取口供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私仇、私怨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与受害人之间有私仇、私怨;是否出于破案、办成案或办成大案、串案、窝案等取得工作成效的动机;是否为获取受害人的口供而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其它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上述情节。
4.根据物证、书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刑讯逼供故意的证据。刑讯所使用的工具,如警棍、木棒、绳索、手铐、砖块等;因刑讯而形成的笔录或被刑讯人的自书材料;办理原案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动机是出于私仇、私怨或为了工作等,实施刑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从而证明其主观方面有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重点是证明刑讯逼供目的及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方面的直接故意。特别要注意收集行为人有逼取口供的故意,而不是报复伤害故意,要注意收集有关“刑讯”与“逼供”之关联性的证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一、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诉讼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格,即标准和依据,通俗讲就是“尺子”。诉讼证据规格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同阶段,依照刑法规定的各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规范和遵循的收集、提取、采信、适用证据的行为,证明案件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等客观实在,及时侦破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调查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规格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收集到的一种类型的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可能起很强的证明作用,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则可能证明力不大。如果制定出一个统一的非常严格的执行“标准”,即证据规格,来衡量具体案件,则必然有的失之过宽,而有的则又太严。因而,笔者认为证据规格的制定只能是原则性规定,而不能是具体操作性的指令。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调查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概括起来应把握以下主要证据。
(一)犯罪主体的诉讼证据规格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负有侦讯任务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因此,结合新的立案标准,证明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
1、单位性质的证明。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务的证明。主要包括:工作证、任职证明(任职时间、职务、职责)、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和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对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要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资料,委托者的证人证言及受委托者所从事的有关侦查、检察等公务的证据。
3、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二)犯罪客体的诉讼证据规格
1.刑讯逼供受害人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书证。即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决定书;
2.刑讯逼供受害人被不起诉、起诉、审判的有关书证。即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1.物证、书证。主要包括刑讯的工具,即实施殴打、捆绑、火烤、催泪瓦斯等违法使用的械具;使用冻、晒等手段的气象资料,包括气温、天气状况等证明资料;刑讯逼供受害人伤情的照片、病历记载或死亡照片及证明资料;原案的相关文书、材料及刑讯所形成的笔录;刑讯逼供受害人的自然情况证明及以往病历资料。
2.证人证言。主要是看到或听到刑讯逼供时受害人的情形及喊叫声,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及过程,运送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经过,实施抢救、治疗刑讯逼供受害人的情况等方面的证人证言。
3.刑讯逼供受害人陈述。主要调查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室内布置天气等详细情况;被讯问的原因及对原案已交待的情况;实施刑讯人的姓名、体貌特征、语言动作特征,具体实施刑讯人的言语,是否有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情况;实施刑讯的具体手段、方法及详细过程;被刑讯后逼取口供的内容、身体受伤害及治疗、恢复情况;对原案真实情况的供述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应主要讯问以下证据:实施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共同参与人的情况;实施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及工具,特别是使用变相肉刑的方法、手段及詳细经过;有无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使用肉刑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及作用于受害人的部位和具体情况;刑讯逼供受害人受伤的情况及当时的语言、外部表情;是否事先共谋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刑讯逼供受害人未被刑讯前的身体状况及被刑讯后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和其他共同参与人行为的认识程度。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对获取刑讯逼供案件的直接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①现场勘查,主要指刑讯逼供现场及刑讯逼供受害人死亡的现场。应有现场绘图,现场照相或摄像,现场物证、痕迹提取,现場访问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②活体、尸体检验笔录,主要包括活体伤情照片或录像,尸体检验照片或录像,检验笔录、报告。
③侦查实验笔录,主要用于证明受伤部位、原因而模拟进行的实验,以获取证据。
④辨认笔录,主要用于辨别加害人而进行的辨认,以获取证据。
6、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伤残等级鉴定,精神病鉴定,死亡原因鉴定。
7、其他情况。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后的表现,如抢救、送往治疗、或对抗侦查、订立攻守同盟等。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详细过程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要注意及时固定有关伤情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被刑讯逼供人同室关押人的证言,用以分析刑讯逼供行为的真伪,防止将自伤、自残的伤情误认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诉讼证据规格
1.证人证言。主要包括参与讯问人的证言;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亲耳听到刑讯逼供事实相关声音的证人证言等。
2.被害人陈述。是否被逼取口供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私仇、私怨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与受害人之间有私仇、私怨;是否出于破案、办成案或办成大案、串案、窝案等取得工作成效的动机;是否为获取受害人的口供而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其它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上述情节。
4.根据物证、书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刑讯逼供故意的证据。刑讯所使用的工具,如警棍、木棒、绳索、手铐、砖块等;因刑讯而形成的笔录或被刑讯人的自书材料;办理原案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动机是出于私仇、私怨或为了工作等,实施刑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从而证明其主观方面有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重点是证明刑讯逼供目的及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方面的直接故意。特别要注意收集行为人有逼取口供的故意,而不是报复伤害故意,要注意收集有关“刑讯”与“逼供”之关联性的证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