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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和意义。同时,环境及其法制建设本身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本人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以人为本"和环保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大多数人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可以理解为作为个体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处在社会金字塔下层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还可以理解为与自然其它物种相对的全体人类。而在中国;就有"民为重,君为轻"的以发为本的思想,唐朝时,宰相魏征就提出,人发就像载舟之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以民为本,重视人发群众的力量,这种历史传统,是当今"以人为本"文化土壤之一。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首要满足和保护的还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还是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只有先把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解决了,才能实现更高的目标更大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大量的社会财富开始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而大部分人发的利益需要并没有得到较充分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广大人发的利益就更为迫切。
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生活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问题。马克思曾明确说过,"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他认为,人不能是孤立的,而是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的,处在社会中的人。要解决人与经济,人与社会,人与文化,人与环境等诸多问题,最终还是从具体的人群所处的社会现实和具体生活条件为考察点。
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力图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协调人的生活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在工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吸取中国传统和西方文化的精华,从一个新的角度启发了新的环境法制观念,提供了新的环境法制思路。
二、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建设性质。
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具有辩证性和长远性。既强调要维护人的利益,双要求保护我们人类的环境,保护自然条件。我们要注意到,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一个句子里一起提出的。这就意味着,保护环境,实同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一方面是辩证性,是指以人为本,是对立统一,有主有次,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状况而不断调整和发展的。作为一个物种对自身的维护,以人为本也认为人类的利益在根长远本上是第一位的,环境的利益是第二位的。这就是对立和主次。但是,人类无法离开环境,人类是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生活的,损害环境也会损害人类的利益。这样,二者就统一起来。另一方面是长远性,是指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致力于做到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它甚至还为我们在经济和文明充分发展的几十年,几百年后,从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留下了必要的巨大的理论空间。
以人为本的科学价值属性玫文化背景,决定了它是一种新生的,也是中国特色的理论,它必将为全世界的长远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出贡献。
三、环境法制建设上的以人为本,要着力保护弱势人群的环境权益。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和人类社会的膨胀和发展同步的。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们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自然资源被大肆掠夺性开采,大量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直接向自然排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环境恶果,例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这些恶果严重的危害到人们的生活,健康,生命安全,乃至下一代人的生存发展机会。
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就要维护人们在环境上的种种利益。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环境恶果的承担往往并不公平。一个住在被工业污染的河流的农民和人个住在城市中精致小区里的市民,他们对环境恶果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对这个农民来说,由于购买力不高,他不会消费多少工业产品,但污染的河流直接影响、他的取水,灌溉,直接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和生计,影响到到他的生存。对市民来说,他消费了许多产品,呼吸了些许工厂污染的大气,但他的生活还是可以基本正常的运转的,并且由于清洁空气等环境权的提出,他的生活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不同的人群对环境恶果的承受是不同的。环境问题由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环境破坏的恶果去并不平均的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此本人主张,在环境关怀上,要更注意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他们的环境权益,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如果不对他们的环境权益加以保护,他们不但无法享受环境,甚至无法发展和生存。
四、鼓励和保障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主要参与途径为:
1、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实施公民参与和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从决策的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公民的参与,首先应该在这个阶段得到保障。因为建设和规划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和规划书时,考虑的往往是其能否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而对于建设规划带来的环境成本,总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在短期的经济发展过后,长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逐渐凸显出来,直接影响和危害到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在这个阶段中,由于种种不良环境后果都是预先的,所政府审批部门很容易忽略环境问题,批准有害建设规划的实施。社会公众则不然。任何建设项目和规划,都直接作用于社会公众生活的周边环境,和他们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公众对环境影响的认识更直观,对周边生活区的变化更敏感。从而也具有较强的监督作用和参志环境评价的积极性,最适合二参与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加以把公民参与的具体的制度规定落实好。
2、在诉讼上直接赋予公民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环境诉讼由环境侵权引起。环境侵权一种是环境污染直接侵害到私人利益,比如化工厂毒气泄漏致人疾病。对这种侵权,传统的诉讼制度规定受害人可以就自己的受损权利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环境污染或破坏并没有直接侵害私人利益,它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通过侵害公共利益间接地侵害个人的利益。在诉讼法上,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应允许公众(包括公民个人、集体)、社会团体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的诉讼。以此可以充公发挥公众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力量。
3、形成全面参与、社会监督的环保机制。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在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很多故意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一旦发现,我们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反映群众意见,充当环境保护的代言人。同时应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参加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环境保护情况的社会评议等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爱护环境、关护生命的良好氛围,实现真正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永续发展。
一、"以人为本"和环保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大多数人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可以理解为作为个体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处在社会金字塔下层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还可以理解为与自然其它物种相对的全体人类。而在中国;就有"民为重,君为轻"的以发为本的思想,唐朝时,宰相魏征就提出,人发就像载舟之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以民为本,重视人发群众的力量,这种历史传统,是当今"以人为本"文化土壤之一。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首要满足和保护的还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还是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只有先把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解决了,才能实现更高的目标更大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大量的社会财富开始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而大部分人发的利益需要并没有得到较充分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广大人发的利益就更为迫切。
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生活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问题。马克思曾明确说过,"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他认为,人不能是孤立的,而是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的,处在社会中的人。要解决人与经济,人与社会,人与文化,人与环境等诸多问题,最终还是从具体的人群所处的社会现实和具体生活条件为考察点。
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力图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协调人的生活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在工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吸取中国传统和西方文化的精华,从一个新的角度启发了新的环境法制观念,提供了新的环境法制思路。
二、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建设性质。
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具有辩证性和长远性。既强调要维护人的利益,双要求保护我们人类的环境,保护自然条件。我们要注意到,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一个句子里一起提出的。这就意味着,保护环境,实同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一方面是辩证性,是指以人为本,是对立统一,有主有次,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状况而不断调整和发展的。作为一个物种对自身的维护,以人为本也认为人类的利益在根长远本上是第一位的,环境的利益是第二位的。这就是对立和主次。但是,人类无法离开环境,人类是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生活的,损害环境也会损害人类的利益。这样,二者就统一起来。另一方面是长远性,是指以人为本的环境法制观,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致力于做到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它甚至还为我们在经济和文明充分发展的几十年,几百年后,从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留下了必要的巨大的理论空间。
以人为本的科学价值属性玫文化背景,决定了它是一种新生的,也是中国特色的理论,它必将为全世界的长远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出贡献。
三、环境法制建设上的以人为本,要着力保护弱势人群的环境权益。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和人类社会的膨胀和发展同步的。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们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自然资源被大肆掠夺性开采,大量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直接向自然排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环境恶果,例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这些恶果严重的危害到人们的生活,健康,生命安全,乃至下一代人的生存发展机会。
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就要维护人们在环境上的种种利益。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环境恶果的承担往往并不公平。一个住在被工业污染的河流的农民和人个住在城市中精致小区里的市民,他们对环境恶果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对这个农民来说,由于购买力不高,他不会消费多少工业产品,但污染的河流直接影响、他的取水,灌溉,直接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和生计,影响到到他的生存。对市民来说,他消费了许多产品,呼吸了些许工厂污染的大气,但他的生活还是可以基本正常的运转的,并且由于清洁空气等环境权的提出,他的生活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不同的人群对环境恶果的承受是不同的。环境问题由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环境破坏的恶果去并不平均的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此本人主张,在环境关怀上,要更注意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他们的环境权益,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如果不对他们的环境权益加以保护,他们不但无法享受环境,甚至无法发展和生存。
四、鼓励和保障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主要参与途径为:
1、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实施公民参与和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从决策的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公民的参与,首先应该在这个阶段得到保障。因为建设和规划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和规划书时,考虑的往往是其能否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而对于建设规划带来的环境成本,总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在短期的经济发展过后,长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逐渐凸显出来,直接影响和危害到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在这个阶段中,由于种种不良环境后果都是预先的,所政府审批部门很容易忽略环境问题,批准有害建设规划的实施。社会公众则不然。任何建设项目和规划,都直接作用于社会公众生活的周边环境,和他们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公众对环境影响的认识更直观,对周边生活区的变化更敏感。从而也具有较强的监督作用和参志环境评价的积极性,最适合二参与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加以把公民参与的具体的制度规定落实好。
2、在诉讼上直接赋予公民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环境诉讼由环境侵权引起。环境侵权一种是环境污染直接侵害到私人利益,比如化工厂毒气泄漏致人疾病。对这种侵权,传统的诉讼制度规定受害人可以就自己的受损权利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环境污染或破坏并没有直接侵害私人利益,它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通过侵害公共利益间接地侵害个人的利益。在诉讼法上,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应允许公众(包括公民个人、集体)、社会团体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的诉讼。以此可以充公发挥公众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力量。
3、形成全面参与、社会监督的环保机制。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在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很多故意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一旦发现,我们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反映群众意见,充当环境保护的代言人。同时应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参加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环境保护情况的社会评议等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爱护环境、关护生命的良好氛围,实现真正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