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家庭抚养及教育过程中凸显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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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青少年的抚养与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青少年自身的幸福和发展,更决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抚养和教育的缺陷会令青少年无法养成良好习惯、缺乏学习能力以及对自我和社会的认同出现偏差,更极端的表现是造成青少年犯罪。家庭抚育过程中存在的误区、缺陷已经成为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应通过社会的力量给予指导和干预,并应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加强亲子教育权益保护,完善社会教育志愿者选任条件和法律规范,以社会辅助的方式解决青少年抚养及教育过程中凸显的问题,提升家庭抚育的质量。
  关键词:家庭抚养;教育志愿服务;法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01-01
  作者简介:翟江(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思政教研部法律教学团队教师。
  一、青少年抚养过程中凸显的母爱缺失问题
  (一)亲子抚养的必要和现实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异地就业,留守儿童、单亲抚养的青少年越来越多。研究发现单亲家庭、祖辈照顾的儿童容易出现焦虑、抑郁、自信心下降等心理问题,青少年在童年期与父母接触时间及被关注程度,奠定了其个体对自己和他人以及社会的认知基础。由于单亲家庭或父母在外打工或夫妻双方工作繁忙,使得我国儿童在童年期较西方国家儿童相比与父母接触的时间更少,被关注的程度及质量更低。儿童在三岁之前即产生了基本情绪与自我意识,母亲在该段时期对幼子的照顾就其长大后对内疚、羞耻、尴尬、嫉妒、自豪等高级情感的培养起到基础性支持的作用,而且对幼年时期良好习惯的养成,包括生活习惯及学习习惯在内都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缺乏亲子抚养必要性的认识,且与女性就业现实产生了冲突。
  与西方国家已婚女性不同,我国已婚女性在生育后绝大部分仍然会选择重返职场工作,在职业与家庭间奔走,为生计奔波。与男性相比,育有子女的女性并未因其负有重大家庭抚育责任而受到国家及社会的支持和帮助。相反,因为职业原因而造成母亲对青少年疏于关心、教育的情况却普遍存在。随着社会对家庭亲子抚育缺乏问题的不断关注,亲子抚育问题出现了解决的必要,需要有关亲子抚育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二)法律建议
  建议该法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将抚育三岁以下儿童的女性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这样的女性法定的经济保障,建立家庭抚育基金以发放抚育金的方式鼓励已育女性有三年的时间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保障承担专职亲子抚养的家庭工作。国家建立家庭抚育基金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专职母亲的家庭负担,支持母爱在亲子教育中发挥足够的作用,使得已育女性专注家庭教育,促进幼童的健康成长。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未来的创造者,我国正在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力促产业创造、创新,而所有这一切的可持续的发展,依靠的就是这些将来社会的主人。国家在家庭教育上的投入决定了国家未来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并且对就业压力也起到一定缓解作用。
  二、建立家庭教育志愿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基础性教育,年轻的父母们在这方面缺少相关知识和具体操作的指导,成为合格的家庭教育者,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尤其是那些受到自身受教育程度限制影响的父母亲更加需要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的帮助,以达到科学抚育的目的,而这样涉及到每一个家庭的具体的指导服务仅仅依靠商业性的盈利服务是无法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志愿服务体系,以志愿者的专业服务实现一对一的家庭抚育的指导,以解决以上的问题。因为家庭教育志愿服务的专业性和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对志愿者资格的要求更高,涉及到志愿者的年龄、受教育背景、职业、家庭状况、个人品行等多方面内容,必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家庭抚育志愿者的遴选条件、服务内容、社会培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是解决家庭抚育能力缺乏的根本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解决青少年抚养及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与国家前途的重大问题,随着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青少年抚养和教育过程中凸显各种问题将会以更好方式得到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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