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俄美卫星相撞这起事件暴露了国际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国际空间合作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揭示了这起事件暴露的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并对国际和国内的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空间活动 争端解决机制 外层空间法 卫星相撞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41-02
美国东部时间2009年2月10日11时55分,美国铱卫星公司的“铱星三三”卫星和俄罗斯的已报废的“宇宙二二五一”军用通信卫星10日零时55分59秒在西伯利亚上空相撞。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完整在轨卫星相撞事故,无论相撞的原因如何,都无疑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而深入的大讨论,更引发了国际空间法学者对一系列相似相撞事件的重视,而现存的国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机制远远难以完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对国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卫星相撞事件暴露的国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一)现有机制尚缺乏系统性、专门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规定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文件过于分散,规定的方式和解决的争端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空间活动争端的解决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件。如《责任公约》对有关空间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规定了通过外交途径和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一般原则,而在其他相关条约、原则和决议规定得就未进行规定或规定得较为简单。
其次,在有些空间活动领域,现有的法律渊源并没有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专门性的规定。1967年《外空条约》只对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现有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文件也仅对空间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产生的争端的解决做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其他领域内的空间活动则并未对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定。
最后,现有的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文件尚过于原则性和抽象性,可操作性不强。如在《责任公约》第九条中规定了有关赔偿谈判的问题,在可能的程度内通过谈判途径来解决有关的争端,以及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以组成赔偿委员会等问题。但是这个委员会的决定仅仅是建议性的,由双方在善意原则下来接受这个决定。但是实际上到现在为止只有很少的国家可以真正执行这个原则。
(二)现有机制尚缺乏强制执行力
上述条约、联合国的原则和决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抽象性以及缺乏执行机构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对空间活动的国家尤其是空间大国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首先,如上文所述,公约和原则中规定的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使得各国对公约和原则均作出对本国有利的解释,使得这些法律文件无法真正实施,争端并不能得以行之有效地解决。对于俄美卫星相撞事件,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也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并未产生实质性的争端解决办法。两国之间的外交谈判仍在进行中。
其次,缺乏一个专门的公约和原则的实施机构,使有效地监督和保障缔约国认真履行和平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公约义务成为不可能,只能通过各缔约国各自的良好意愿来履行其义务。
最后,根据和平方式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原则,大多数空间活动争端尚主要依靠政治性手段等外交途径加以解决,对解决方式的选择,争端当事国也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
(三)现有的机制难以跟上空间活动飞速发展的步伐
首先,由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原则大部分都是在冷战时期缔结,当时的法律文件也同时反映了冷战时期的东西方利益的冲突,各方都不肯参与谈判和接受妥协,导致相关国际公约和原则对于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性。联合国外空委的设立也可说是冷战的产物。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国际政治形势下,随着外空的商业利用的趋势日见明显,昔日的东西方对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发达的空间国家与发展中的非空间国家的矛盾所取代。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当反映现时国际矛盾和国际整体利益。
其次,随着空间活动的不断进行,商业化和私营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国际组织和私人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空间活动中来,国家作为空间法的主体已经远远不适应空间活动的发展步伐。另外,空间技术的发展也给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提出了新问题。如航空航天器的空间地位问题及责任如何承担问题,都给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
二、完善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
针对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关于建立和完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通过在原有的关于空间活动的公约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层空间条约,在条约中加入专门用来解决外空争端的部分,以此来弥补联合国现有外空条约体系的不足;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使之适应于解决现行的空间活动的争端;三是补充性地提出建立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机制的建议;四是充分完善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以更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国际法德规定,适应空间活动和空间技术的飞速发展。
(一)制定统一的空间法条约及解决空间活动争端公约
空间活动的日益发展迫切要求制定统一的空间法条约。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一些代表团(其中包括中国)就提出,尽管联合国现有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和原則构成了各国应予遵守的制度,应鼓励更多国家加以遵守,但空间活动目前的法律框架需要修订和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空间技术的发展和空间活动性质的变化。这些代表团认为,可制订普遍和全面的空间法公约,以弥补目前因法律框架落后于空间活动发展而造成的缺陷,同时不损害目前已生效的这些条约的基本原则。对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各国制定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外层空间条约来弥补,在这个条约中将规定全面和完善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使该机制适用于空间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争端。
国际法协会在1984年就曾制定出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公约草案,该草案后来在1998年又得到进一步的修订。该草案包括了非强制性解决争端和强制性解决争端的不同程序,提出了建立“国际空间法法庭”的设想。条约草案的主要宗旨就是建立一套适应于外空活动商业化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各种制度性的安排,强化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当事方的约束力。
(二)完善现有外空条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完善联合国已经制定的各个外空条约,赋予现有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的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以及对当事国的强制性和约束力,通过逐步将外空争端的解决方式纳入法律化和司法化的途径提高争端解决的实际效力似乎更为可行。例如,国际法协会在研究修订1972年《责任公约》的问题时就曾指出,应当对该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的“若各方同意,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否则委员会应提出最终的建议性裁决,由各方认真加以考虑”修改为,“求偿委员会的决定原则上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国明确表示反对”。又如,国际空间法研究所举办的21世纪空间法讲习班曾提出,在解决空间争端方面,特别是解决空间商业化引起的各种争端时,应当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惯例所使用的仲裁规则。
(三)逐步建立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
在以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主体的外空争端,除了运用政治和外交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外,也应当适当考虑通过国际法上的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例如,国家之间有关空间活动的争端,如果有关国家同意,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解决。有些学者也曾建议在国际法院内设立常设的或者非常设的空间分庭,解决空间争端;有学者也建议,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时间,强化国际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功能,特别是通过赋予国际司法机构强制性管辖权,使外空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对当事国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四)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必然要考虑到我国的利益。目前由于我国尚无系统全面的国内空间立法,所以加快空间立法,解决商业化和私营化以及国际合作所带来的空间活动争端是大势所趋。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在国内法中逐步规定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与联合国的国际条约和原则相统一,承担起相关的国际责任,也能树立起负责任的空间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结论
随着国际实践的增加,空间活动争端解决的相关机制和原则会逐渐积累,得到改良,并更好地平衡各种相抗衡的权益。为空间活动争端的解决而做出的努力对于空间学家特别是空间法学家来说已经并不是新事物。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的资源、专家和许多人员的努力,各国也需要通过通力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的目标。
注释:
BinCheng.StudiesinInternationalSpaceLaw.Oxford:ClarendonPress.1997.270.
尹玉海.制定统一空间法规约是空间活动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1-27.
联合国大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报告A/AC.105/850.维也纳:联合国.2005.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solution13/2000.London: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200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SpaceLawCommittee,ReviewofSpaceLawTreatiesinView of CommercialSpaceActivities.London: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2000.
联合国大会.第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A/CONF.184/6.维也纳:联合国.1999.
关键词空间活动 争端解决机制 外层空间法 卫星相撞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41-02
美国东部时间2009年2月10日11时55分,美国铱卫星公司的“铱星三三”卫星和俄罗斯的已报废的“宇宙二二五一”军用通信卫星10日零时55分59秒在西伯利亚上空相撞。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完整在轨卫星相撞事故,无论相撞的原因如何,都无疑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而深入的大讨论,更引发了国际空间法学者对一系列相似相撞事件的重视,而现存的国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机制远远难以完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对国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卫星相撞事件暴露的国际外空活动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一)现有机制尚缺乏系统性、专门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规定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文件过于分散,规定的方式和解决的争端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空间活动争端的解决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件。如《责任公约》对有关空间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规定了通过外交途径和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一般原则,而在其他相关条约、原则和决议规定得就未进行规定或规定得较为简单。
其次,在有些空间活动领域,现有的法律渊源并没有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专门性的规定。1967年《外空条约》只对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现有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文件也仅对空间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产生的争端的解决做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其他领域内的空间活动则并未对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定。
最后,现有的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文件尚过于原则性和抽象性,可操作性不强。如在《责任公约》第九条中规定了有关赔偿谈判的问题,在可能的程度内通过谈判途径来解决有关的争端,以及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以组成赔偿委员会等问题。但是这个委员会的决定仅仅是建议性的,由双方在善意原则下来接受这个决定。但是实际上到现在为止只有很少的国家可以真正执行这个原则。
(二)现有机制尚缺乏强制执行力
上述条约、联合国的原则和决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抽象性以及缺乏执行机构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对空间活动的国家尤其是空间大国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首先,如上文所述,公约和原则中规定的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使得各国对公约和原则均作出对本国有利的解释,使得这些法律文件无法真正实施,争端并不能得以行之有效地解决。对于俄美卫星相撞事件,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也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并未产生实质性的争端解决办法。两国之间的外交谈判仍在进行中。
其次,缺乏一个专门的公约和原则的实施机构,使有效地监督和保障缔约国认真履行和平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公约义务成为不可能,只能通过各缔约国各自的良好意愿来履行其义务。
最后,根据和平方式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原则,大多数空间活动争端尚主要依靠政治性手段等外交途径加以解决,对解决方式的选择,争端当事国也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
(三)现有的机制难以跟上空间活动飞速发展的步伐
首先,由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原则大部分都是在冷战时期缔结,当时的法律文件也同时反映了冷战时期的东西方利益的冲突,各方都不肯参与谈判和接受妥协,导致相关国际公约和原则对于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性。联合国外空委的设立也可说是冷战的产物。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国际政治形势下,随着外空的商业利用的趋势日见明显,昔日的东西方对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发达的空间国家与发展中的非空间国家的矛盾所取代。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当反映现时国际矛盾和国际整体利益。
其次,随着空间活动的不断进行,商业化和私营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国际组织和私人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空间活动中来,国家作为空间法的主体已经远远不适应空间活动的发展步伐。另外,空间技术的发展也给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提出了新问题。如航空航天器的空间地位问题及责任如何承担问题,都给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
二、完善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
针对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关于建立和完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通过在原有的关于空间活动的公约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层空间条约,在条约中加入专门用来解决外空争端的部分,以此来弥补联合国现有外空条约体系的不足;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使之适应于解决现行的空间活动的争端;三是补充性地提出建立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机制的建议;四是充分完善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以更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国际法德规定,适应空间活动和空间技术的飞速发展。
(一)制定统一的空间法条约及解决空间活动争端公约
空间活动的日益发展迫切要求制定统一的空间法条约。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一些代表团(其中包括中国)就提出,尽管联合国现有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和原則构成了各国应予遵守的制度,应鼓励更多国家加以遵守,但空间活动目前的法律框架需要修订和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空间技术的发展和空间活动性质的变化。这些代表团认为,可制订普遍和全面的空间法公约,以弥补目前因法律框架落后于空间活动发展而造成的缺陷,同时不损害目前已生效的这些条约的基本原则。对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各国制定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外层空间条约来弥补,在这个条约中将规定全面和完善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使该机制适用于空间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争端。
国际法协会在1984年就曾制定出解决空间活动争端的公约草案,该草案后来在1998年又得到进一步的修订。该草案包括了非强制性解决争端和强制性解决争端的不同程序,提出了建立“国际空间法法庭”的设想。条约草案的主要宗旨就是建立一套适应于外空活动商业化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各种制度性的安排,强化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当事方的约束力。
(二)完善现有外空条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完善联合国已经制定的各个外空条约,赋予现有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的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以及对当事国的强制性和约束力,通过逐步将外空争端的解决方式纳入法律化和司法化的途径提高争端解决的实际效力似乎更为可行。例如,国际法协会在研究修订1972年《责任公约》的问题时就曾指出,应当对该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的“若各方同意,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否则委员会应提出最终的建议性裁决,由各方认真加以考虑”修改为,“求偿委员会的决定原则上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国明确表示反对”。又如,国际空间法研究所举办的21世纪空间法讲习班曾提出,在解决空间争端方面,特别是解决空间商业化引起的各种争端时,应当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惯例所使用的仲裁规则。
(三)逐步建立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
在以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主体的外空争端,除了运用政治和外交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外,也应当适当考虑通过国际法上的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例如,国家之间有关空间活动的争端,如果有关国家同意,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解决。有些学者也曾建议在国际法院内设立常设的或者非常设的空间分庭,解决空间争端;有学者也建议,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时间,强化国际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功能,特别是通过赋予国际司法机构强制性管辖权,使外空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对当事国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四)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必然要考虑到我国的利益。目前由于我国尚无系统全面的国内空间立法,所以加快空间立法,解决商业化和私营化以及国际合作所带来的空间活动争端是大势所趋。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在国内法中逐步规定空间活动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与联合国的国际条约和原则相统一,承担起相关的国际责任,也能树立起负责任的空间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结论
随着国际实践的增加,空间活动争端解决的相关机制和原则会逐渐积累,得到改良,并更好地平衡各种相抗衡的权益。为空间活动争端的解决而做出的努力对于空间学家特别是空间法学家来说已经并不是新事物。空间活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的资源、专家和许多人员的努力,各国也需要通过通力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的目标。
注释:
BinCheng.StudiesinInternationalSpaceLaw.Oxford:ClarendonPress.1997.270.
尹玉海.制定统一空间法规约是空间活动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1-27.
联合国大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报告A/AC.105/850.维也纳:联合国.2005.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solution13/2000.London: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200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SpaceLawCommittee,ReviewofSpaceLawTreatiesinView of CommercialSpaceActivities.London: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2000.
联合国大会.第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A/CONF.184/6.维也纳:联合国.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