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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法律选择方法的学说可谓百家争鸣,有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和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之分。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融合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追求的形式正义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光明的适用前景。
关键词:法律选择;学说;最密切联系;正义
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以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和德国法学家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代表。它们以形式正义为价值目标,重视秩序,追求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推崇以"单点连接"为特征的冲突规范。在传统的法律选择规范中,连接点如同路标,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沿着相关的路标前进,并按部就班地找到应适用的法律。至于这个法律的内容如何,法官在作出选择时并不一定知晓,所以经该冲突规范指引而选择的实体法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更不在法官的关注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公正的垂青。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追求的是一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即每一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是唯一且固定的,只要同属一种法律关系就会适用同一连接点指引的同一地域的法律,不会出现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因具体细节与案情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情况。因此,法律选择过程中甚至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自冲突规则的确定之时起也就不再有实质意义。同时,这样就可以使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通过适用一致的冲突规范而适用一致的准据法,并最终作出一致的判决。很明显,传统法律选择方法更为重视国际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而并不考虑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准据法是否能够充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私法领域掀起一场批旧迎新的冲突法革命。种种面目一新的理论学说如雨后春笋。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也自此诞生。这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美国学者戴维·卡弗斯提出的"结果选择说",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在实践基础上提炼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它们以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重视公正,追求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倡导以结果与利益为导向指引法律选择。
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再也不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中固化的地域型连接点作为指引法律选择的路标,而代之以对实体法内容予以充分考虑的结果导向与利益导向。它们都关注实体法的适用结果,追求结果正义。现代法律选择方法更为在意的是经过法律选择过程所选出的法律是否能给当事人带来公正的结果,能否使他们之间失去平衡的关系重归有序状态。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显然,现代法律选择过程中存在更多的利益衡量问题,尤其是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利益衡量活动。
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不再仅仅关注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是要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做到就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运用各种处理方式,使法律立法之目的得以实现,以保证案件有公正的结果。它们都以灵活的法律选择为其特点,以对个案的具体分析为其手段,以达到个案的公正为其目的。一百以蔽之,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已将实质正义作为利益衡量的价值标准。当然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以实质正义作为权衡当事人利益的标准很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的折衷,法律选择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妥协,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融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里斯就在主持编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提出的一种折中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因此,最密切联系说认为,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是因为该外国法与某一具体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它对传统国际私法并未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对其进行了扬弃,即它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但同时指出:"本座"不是只有一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象"本座说"那样希望人们接受其结论,相反,它本身并没有结论,而只是试图告诉人们走到目的地的途径。这种合理的改良主张是为那些习惯于历史渐进沿革的人们所乐于接受的。同时,这一学说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学说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现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各派的学说,凝聚了它们的总体力量。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注重法律关系或行为发展的连续性,这就要求法院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这不仅包括与法律关系主体相关联的因素,如一般考虑的因素有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内容等,而且也包括与法律关系客体相关的因素,如标的物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同时还包括各种连结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评定。这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其适用需要法官对国家、社会、当事人的利益及其他客观标志进行综合考察,因而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因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已开始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来具体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使得最密切联系说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在实践中更易操作,因而备受学术界和司法界推崇。特征性履行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适用展示了最密切联系说的光明前景。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探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六期
[2]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法律选择;学说;最密切联系;正义
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以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和德国法学家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代表。它们以形式正义为价值目标,重视秩序,追求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推崇以"单点连接"为特征的冲突规范。在传统的法律选择规范中,连接点如同路标,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沿着相关的路标前进,并按部就班地找到应适用的法律。至于这个法律的内容如何,法官在作出选择时并不一定知晓,所以经该冲突规范指引而选择的实体法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更不在法官的关注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公正的垂青。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追求的是一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即每一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是唯一且固定的,只要同属一种法律关系就会适用同一连接点指引的同一地域的法律,不会出现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因具体细节与案情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情况。因此,法律选择过程中甚至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自冲突规则的确定之时起也就不再有实质意义。同时,这样就可以使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通过适用一致的冲突规范而适用一致的准据法,并最终作出一致的判决。很明显,传统法律选择方法更为重视国际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而并不考虑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准据法是否能够充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私法领域掀起一场批旧迎新的冲突法革命。种种面目一新的理论学说如雨后春笋。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也自此诞生。这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美国学者戴维·卡弗斯提出的"结果选择说",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在实践基础上提炼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它们以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重视公正,追求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倡导以结果与利益为导向指引法律选择。
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再也不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中固化的地域型连接点作为指引法律选择的路标,而代之以对实体法内容予以充分考虑的结果导向与利益导向。它们都关注实体法的适用结果,追求结果正义。现代法律选择方法更为在意的是经过法律选择过程所选出的法律是否能给当事人带来公正的结果,能否使他们之间失去平衡的关系重归有序状态。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显然,现代法律选择过程中存在更多的利益衡量问题,尤其是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利益衡量活动。
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不再仅仅关注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是要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做到就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运用各种处理方式,使法律立法之目的得以实现,以保证案件有公正的结果。它们都以灵活的法律选择为其特点,以对个案的具体分析为其手段,以达到个案的公正为其目的。一百以蔽之,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已将实质正义作为利益衡量的价值标准。当然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以实质正义作为权衡当事人利益的标准很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的折衷,法律选择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妥协,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融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里斯就在主持编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提出的一种折中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因此,最密切联系说认为,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是因为该外国法与某一具体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它对传统国际私法并未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对其进行了扬弃,即它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但同时指出:"本座"不是只有一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象"本座说"那样希望人们接受其结论,相反,它本身并没有结论,而只是试图告诉人们走到目的地的途径。这种合理的改良主张是为那些习惯于历史渐进沿革的人们所乐于接受的。同时,这一学说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学说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现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各派的学说,凝聚了它们的总体力量。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注重法律关系或行为发展的连续性,这就要求法院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这不仅包括与法律关系主体相关联的因素,如一般考虑的因素有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内容等,而且也包括与法律关系客体相关的因素,如标的物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同时还包括各种连结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评定。这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其适用需要法官对国家、社会、当事人的利益及其他客观标志进行综合考察,因而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因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已开始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来具体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使得最密切联系说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在实践中更易操作,因而备受学术界和司法界推崇。特征性履行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适用展示了最密切联系说的光明前景。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探究》,《政法论坛》2005年第六期
[2]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