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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一次出现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随后的修改草案第二稿和送审稿中又被进一步修改完善。但是社会对这一全新制度的引入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本文将讨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以及当代社会发展对这一制度的需求,以说明我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延伸性集体管理 数字时代 优越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传统集体管理基础上的新发展,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无需取得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在特定的领域内给予非会员与会员同等的权利,但是非会员权利人可以书面通知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接受其延伸性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的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ECLs),是根据著作权市场的发展现状而做出的发展,目前英国、俄罗斯和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引入这一制度。
一、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对于中国是否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和价值,制度实行的条件,引入的必要性,引入所需的条件,引入时如何调整以适应国内其他制度等。
根据上文的分析,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解决数字技术时代海量许可带来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并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存在意义。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和各国经验,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条件主要包括:权利人无法单独行使或行使成本过高的专有权利,行使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组织在全国具有代表性且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集体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以及保证非会员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等。
分析我国现状,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使得我国也同样存在海量许可,也需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相关问题。实践中已经存在延伸性集体管理,比如2010年上海举办世博会期间对于海量音乐的使用。而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已经建立起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框架,而且也已经规定了非会员权利人的平等权和选择退出权,如果进一步将这些规定细化完善,并且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和监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目前的问题。
二、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在印刷时代,作品通过有线载体传播,传播方式和范围有限,著作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权利。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帮助著作权人进行谈判和侵权诉讼。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用者可能遍布全球。面对海量许可,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和管理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易受侵犯;使用者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取得适用许可,面临侵权风险。这一状况还导致了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对立,比如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用各种技术阻碍作品在网络上的发行,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专业的媒介,具有更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能够收集到更全面的信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管理扩大至特殊领域的非会员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许可,解决数字技术时代的这一难题。
(二)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相对于作品的使用者,多数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对作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使用许可协议的谈判、被侵权使用后权利难以得到救济等。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专业组织,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具有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更具有执行和监督的经验和能力,而且可以将谈判的流程和内容格式化,在许可阶段和侵权后寻求救济阶段,都可以更好更快地保护和救济著作权人的权利,为著作权人争取到更平等的权益。
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仅限于对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的权利的管理,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著作权人不可能全部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有些权利确实需要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简化了作品的使用许可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也能更好地保护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
(三)实现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就是平衡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利益,集体管理制度也应遵守这一目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应对数字技术时代的海量许可产生的问题,它可以有效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侵权风险,这对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十分有利。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有效推动社会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就非会员著作权人来说,借助集体管理组织更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制度,能够更加全面及时的收集到作品被使用的信息,更加迅速的与使用者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支付使用费,可以获得更公平的报酬,在涉及侵权纠纷时也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就使用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来说,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增强其代表性,会尽可能多的接纳会员,因此可能会有无限多的会员,但是在数字技术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著作权人。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就增加了这一可能,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内实现了这一目的。因此使用者不再需要自行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只需要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就可以获得授权。这不但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更大程度的降低了侵权的可能性。而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则实现了组织的设立目的,满足使用者对作品的需求,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技术时代具有优越性,能够解决海量许可问题,能够更好地保护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地利益,并促进著作权产业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引入这一制度是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只要积极解决引入过程中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在我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延伸性集体管理 数字时代 优越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传统集体管理基础上的新发展,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无需取得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在特定的领域内给予非会员与会员同等的权利,但是非会员权利人可以书面通知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接受其延伸性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起源于北欧的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ECLs),是根据著作权市场的发展现状而做出的发展,目前英国、俄罗斯和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引入这一制度。
一、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对于中国是否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和价值,制度实行的条件,引入的必要性,引入所需的条件,引入时如何调整以适应国内其他制度等。
根据上文的分析,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解决数字技术时代海量许可带来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并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存在意义。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和各国经验,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条件主要包括:权利人无法单独行使或行使成本过高的专有权利,行使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组织在全国具有代表性且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集体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以及保证非会员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等。
分析我国现状,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使得我国也同样存在海量许可,也需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相关问题。实践中已经存在延伸性集体管理,比如2010年上海举办世博会期间对于海量音乐的使用。而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已经建立起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框架,而且也已经规定了非会员权利人的平等权和选择退出权,如果进一步将这些规定细化完善,并且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和监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目前的问题。
二、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在印刷时代,作品通过有线载体传播,传播方式和范围有限,著作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权利。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帮助著作权人进行谈判和侵权诉讼。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用者可能遍布全球。面对海量许可,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和管理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易受侵犯;使用者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取得适用许可,面临侵权风险。这一状况还导致了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对立,比如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用各种技术阻碍作品在网络上的发行,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专业的媒介,具有更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能够收集到更全面的信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管理扩大至特殊领域的非会员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许可,解决数字技术时代的这一难题。
(二)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相对于作品的使用者,多数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对作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使用许可协议的谈判、被侵权使用后权利难以得到救济等。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专业组织,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具有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更具有执行和监督的经验和能力,而且可以将谈判的流程和内容格式化,在许可阶段和侵权后寻求救济阶段,都可以更好更快地保护和救济著作权人的权利,为著作权人争取到更平等的权益。
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仅限于对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的权利的管理,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著作权人不可能全部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有些权利确实需要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简化了作品的使用许可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也能更好地保护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
(三)实现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就是平衡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利益,集体管理制度也应遵守这一目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应对数字技术时代的海量许可产生的问题,它可以有效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侵权风险,这对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十分有利。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有效推动社会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就非会员著作权人来说,借助集体管理组织更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制度,能够更加全面及时的收集到作品被使用的信息,更加迅速的与使用者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支付使用费,可以获得更公平的报酬,在涉及侵权纠纷时也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就使用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来说,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增强其代表性,会尽可能多的接纳会员,因此可能会有无限多的会员,但是在数字技术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著作权人。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就增加了这一可能,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内实现了这一目的。因此使用者不再需要自行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只需要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就可以获得授权。这不但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更大程度的降低了侵权的可能性。而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则实现了组织的设立目的,满足使用者对作品的需求,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技术时代具有优越性,能够解决海量许可问题,能够更好地保护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地利益,并促进著作权产业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引入这一制度是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只要积极解决引入过程中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在我国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