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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5.12”汶川大地震是建国以来破坏性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国家启动了一级地震灾害响应,其依据就是公共危机程度最高。可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应对最高级别公共危机的政策或法律。本文引用公共政策过程理论,从五个环节对制定《紧急状态法》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便依法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政策制定;汶川大地震;《紧急状态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8-0022-03
进入2008年,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繁发生。2月份我国南方出现建国以来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冰雪灾害造成黔、湘、鄂、皖、苏、陕、甘等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受灾,灾民过亿;最为惨烈是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大地震。截至6月5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27人遇难,373612人受伤,失踪17918人,累计受灾人数4571.0965万人。[1]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政府在这项社会工程中无疑担任着主体的角色。政府如何应付各类危机事件,如何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将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也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甚至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则是政府危机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2]汶川大地震暴露出我国目前缺少应对最高级别公共危机的法律。本文提出国家应制定《紧急状态法》或《紧急状态工作条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应对国家可能面临的政治、经济、生态、自然灾害等各种公共危机,使得在面对大规模危机时,国家能够进行更有效的社会人力、物力动员,控制并最终消除危机。
一、公共危机管理、政策制定与《紧急状态法》
危机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生命、财产、环境、经济、政治等造成威胁、损害,超出了政府和社会常态的管理能力,要求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应对的紧急状态。[3]如这次汶川大地震,累计受灾人数几千万人,是国家和社会生命、财产的一次大浩劫。危机呼唤公共危机管理,即政府等公共权威部门通过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达到减轻损失,甚至将危险转化为机会的目的,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4]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决策者以一定的理论原理和价值观念为指导,对已确认的政策问题进行科学策划、统筹安排、作出对策,使其转化为行为规范的过程。很多人也将其理解为政策形成或政策规划,指从问题界定到方案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5]
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可以不断改造落后的政策制定过程,通过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及其良好绩效,不断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紧急状态法》就是政府为了应对高级别的公共危机而制定的公共政策。
二、汶川大地震中的政策制定困境──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必要性分析
1.法制不健全。四川汶川地震是新中国发展史上的一次大灾难,我国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了国际国内的一致赞誉,这也说明我国政府越来越成熟、理性,依法行政的水平越来越高。但是,这次地震灾害中政府的响应所依据的是政府文件,而并非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事实上,我们国家关于地震的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少,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1998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但是,在这些法律实施后,我国目前的应急法制不健全的难题并未解决。
《防震减灾法》是侧重于防范性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不是应对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它的级别不够。从当初的立法本意上来讲,是希望能够制定这样一部最高级别的应急法律的,但最后的立法结果绕开了这个问题。我们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6]应急制度是基于分级来设立的,而《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是一部最高级别的应急法律。
汶川大地震震级已达到8.0级,而且是浅表地震,是建国以来破坏性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国家启动了一级地震灾害响应,其依据就是危害程度最高。可是我们国家并没有一部应对最高级别危机的法律,因此,汶川大地震应该是催生我国《紧急状态法》的一个有利契机。
2.现实的紧迫性。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响应等级分为四级,汶川大地震使用的是最高响应级别。但是,这种浅表、高强度地震是非常严重的,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可以说是灭顶之灾,它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紧急动员就可以解决的,这个时候当然要启动最高级别的《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调整在极端情况下的政府行政行为,其基本原则就是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有权使用最高程度的动员力和享有最大的裁量权。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决策体系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这个时候有效地应对危机是政府的唯一目标。《突发事件应对法》处理紧急状态级别不够是因为其改变的只是常态下的行政制度,而《紧急状态法》要改变的将是常态下的宪法制度,包括司法、行政和立法,甚至军事制度。民主宪法是为和平时期准备的,而紧急状态下,民主宪法规定的一些权利可能就要让渡出来,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削弱。
三、汶川大地震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路径──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而西方在公共政策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也形成了一些较为成功和流行的理论框架,如制度理性选择框架等,而其中最为人熟知的理论则可能是公共政策过程理论。[7]本文引用美国的卡顿·帕顿和大卫·沙维奇开发的一套系统化的程序和基本方法,即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其整个规划过程包括界定问题、建立评估标准、认定可选择政策、评估可选择政策、选定偏好的政策、执行偏好的政策六个环节。前五个环节实际上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执行公共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中,《紧急状态法》的制定过程即是灵活按照危机管理的预警阶段,预防阶段,应急处理阶段和评估、恢复阶段的特性来系统研究和设计应对公共危机的政策方案。
1.界定公共危机。古人说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共危机的事前管理,即通过预警,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就必须首先做好公共危机性质的界定,它是预测危机的前提。鉴于公共危机种类繁多,如这次汶川大地震,它是由地壳运动引起的,因此在做危机预警前,应进行危机分析,对潜在的危机进行分类列表,并尽量做到全面。汶川大地震的等级确定就经过了三次重新登记,由最初的7.6级,到后来的7.8级,直至最终确定为8.0级特大地震,反映了公共危机登记的重要性。
《紧急状态法》就是针对汶川大地震的最高级别的公共危机。为此必须迅速准确地对危机性质进行调查、评价和预测,包括对地震事件本身的分析,如地震原因、危机范围;对危机的环境分析,如地震虽然引起证券市场剧烈震荡,但也极大地提升了国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危机战略问题分析,如地震引起房价下跌,对控制我国面临的宏观经济过热有积极作用,灾后重建也会拉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2.确定政策目标。政策目标是决策者通过采取某项行动方案所要达到的期望效果。目标确立是政策制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步骤,《紧急状态法》的总目标是为了对地震这样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地评估和管理,尽早发现公共危机,防范危机的发生;如果地震等公共危机已经爆发,《紧急状态法》的目标则是要将地震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尽可能地变危机为转机。如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政府及时的信息公开,温总理亲临一线抢险救灾,使政府的威信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也空前地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凝聚力,为8月8日的北京奥运会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3.设计政策方案。《紧急状态法》的方案设计就是针对公共危机问题,根据政策目标,设计实现这些目标的各种可能性方案的过程。公共危机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政府决策层应该大胆设想,提出各种可行性的方案,保证被选方案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接下来就是要对方案轮廓进行严格细致的具体化加工,使之更加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紧急状态法》先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类和各级别的公共危机,征询各方面的意见作为参考,保证全面性,又要针对事发地区的特殊情况将方案细化。汶川地处祖国内陆,山峦林立,地震造成通往汶川的交通堵塞,宝成铁路中断,只能先采取空降的特殊办法。
当然,《紧急状态法》的设计需要公共危机信息子系统和公共危机参谋子系统的配合。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汇聚了我国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从事决策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储存等工作,为政策制定提供信息资源。汶川大地震还组织了专门的危机管理组来作为参谋子系统,由掌握与公共危机、政策等相关的各类知识的专家组成。运用现代化的决策技术和方法,为《紧急状态法》的设计和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以保证其科学化和民主化。
4.预测政策效果。《紧急状态法》是面向未来的,其执行过程是不可逆转的,所产生的效果既可能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解决汶川大地震的实际,也可能背离目标,适得其反。这就要求在紧急状态法设计好以后,做好政策预测和评估,以便准确把握未来的政策环境以及政策对象的变化状况,控制未来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
一是分析汶川大地震的受灾群众在政策作用下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如控制疾病蔓延,解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其后的灾后重建工作,并揭示其发展中的各种趋向,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和潜在问题,以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较大的偏差和失误,能及时制定出补救和应变措施,尽可能快速地缩小危机破坏范围。[8]二是判断《紧急状态法》执行过程中环境的变化,如梅雨季节的来临会影响救援工作,掌握影响政策存在和发展的一切可能性因素。做到未雨绸缪,从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5.选择政策方略。方案选择就是对设计出来的紧急状态法的各种被选方案进行评价和比较,权衡利弊,从中选出最优方案。[9]最终成为《紧急状态法》的政策方案既要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体现出尽可能大的政策效益,还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并保证实施后的负面效果尽可能少。为使政策方案合乎标准,必须先组织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可行性分析,达到技术、经济与行政方面的可行性。还必须组成范围广泛的听证会,听取受灾群众等目标群体的意见。治标先要治本,政府应将《紧急状态法》整合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中,因为天灾造成的损害往往低于人祸。如政府必须保证各项捐献资金的公开、公平、到位。制定《紧急状态法》还应和灾后重建联系起来,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子孙后代发展考虑,尽量将建筑迁出地震带,构建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游海滨.截至5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27人遇难[EB/OL].http:// www.people.com.cn.2008年06月05日.
[2]毛寿龙.西方公共政策的理论发展之路及其对本土化研究的启示[J].社会学研究,2004,(1).
[3]朱正威,吴霞.论政府危机管理中公共政策的应对框架与程式[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4][美]卡顿·帕顿.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M].孙兰芝,胡启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5]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文)2007年08月31日[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6195721.html
[7]王福生.政策学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8]宁国良.论公共政策执行机制问题[J].求索,2004,(6).
[9]李经中.政府危机管理管理[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侯 琦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政策制定;汶川大地震;《紧急状态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8-0022-03
进入2008年,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繁发生。2月份我国南方出现建国以来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冰雪灾害造成黔、湘、鄂、皖、苏、陕、甘等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受灾,灾民过亿;最为惨烈是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大地震。截至6月5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27人遇难,373612人受伤,失踪17918人,累计受灾人数4571.0965万人。[1]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政府在这项社会工程中无疑担任着主体的角色。政府如何应付各类危机事件,如何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将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也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甚至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则是政府危机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2]汶川大地震暴露出我国目前缺少应对最高级别公共危机的法律。本文提出国家应制定《紧急状态法》或《紧急状态工作条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应对国家可能面临的政治、经济、生态、自然灾害等各种公共危机,使得在面对大规模危机时,国家能够进行更有效的社会人力、物力动员,控制并最终消除危机。
一、公共危机管理、政策制定与《紧急状态法》
危机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生命、财产、环境、经济、政治等造成威胁、损害,超出了政府和社会常态的管理能力,要求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应对的紧急状态。[3]如这次汶川大地震,累计受灾人数几千万人,是国家和社会生命、财产的一次大浩劫。危机呼唤公共危机管理,即政府等公共权威部门通过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达到减轻损失,甚至将危险转化为机会的目的,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4]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决策者以一定的理论原理和价值观念为指导,对已确认的政策问题进行科学策划、统筹安排、作出对策,使其转化为行为规范的过程。很多人也将其理解为政策形成或政策规划,指从问题界定到方案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5]
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可以不断改造落后的政策制定过程,通过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及其良好绩效,不断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紧急状态法》就是政府为了应对高级别的公共危机而制定的公共政策。
二、汶川大地震中的政策制定困境──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必要性分析
1.法制不健全。四川汶川地震是新中国发展史上的一次大灾难,我国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了国际国内的一致赞誉,这也说明我国政府越来越成熟、理性,依法行政的水平越来越高。但是,这次地震灾害中政府的响应所依据的是政府文件,而并非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事实上,我们国家关于地震的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少,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1998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但是,在这些法律实施后,我国目前的应急法制不健全的难题并未解决。
《防震减灾法》是侧重于防范性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不是应对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它的级别不够。从当初的立法本意上来讲,是希望能够制定这样一部最高级别的应急法律的,但最后的立法结果绕开了这个问题。我们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6]应急制度是基于分级来设立的,而《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是一部最高级别的应急法律。
汶川大地震震级已达到8.0级,而且是浅表地震,是建国以来破坏性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国家启动了一级地震灾害响应,其依据就是危害程度最高。可是我们国家并没有一部应对最高级别危机的法律,因此,汶川大地震应该是催生我国《紧急状态法》的一个有利契机。
2.现实的紧迫性。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响应等级分为四级,汶川大地震使用的是最高响应级别。但是,这种浅表、高强度地震是非常严重的,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可以说是灭顶之灾,它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紧急动员就可以解决的,这个时候当然要启动最高级别的《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调整在极端情况下的政府行政行为,其基本原则就是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有权使用最高程度的动员力和享有最大的裁量权。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决策体系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这个时候有效地应对危机是政府的唯一目标。《突发事件应对法》处理紧急状态级别不够是因为其改变的只是常态下的行政制度,而《紧急状态法》要改变的将是常态下的宪法制度,包括司法、行政和立法,甚至军事制度。民主宪法是为和平时期准备的,而紧急状态下,民主宪法规定的一些权利可能就要让渡出来,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削弱。
三、汶川大地震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路径──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而西方在公共政策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也形成了一些较为成功和流行的理论框架,如制度理性选择框架等,而其中最为人熟知的理论则可能是公共政策过程理论。[7]本文引用美国的卡顿·帕顿和大卫·沙维奇开发的一套系统化的程序和基本方法,即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其整个规划过程包括界定问题、建立评估标准、认定可选择政策、评估可选择政策、选定偏好的政策、执行偏好的政策六个环节。前五个环节实际上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执行公共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中,《紧急状态法》的制定过程即是灵活按照危机管理的预警阶段,预防阶段,应急处理阶段和评估、恢复阶段的特性来系统研究和设计应对公共危机的政策方案。
1.界定公共危机。古人说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共危机的事前管理,即通过预警,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就必须首先做好公共危机性质的界定,它是预测危机的前提。鉴于公共危机种类繁多,如这次汶川大地震,它是由地壳运动引起的,因此在做危机预警前,应进行危机分析,对潜在的危机进行分类列表,并尽量做到全面。汶川大地震的等级确定就经过了三次重新登记,由最初的7.6级,到后来的7.8级,直至最终确定为8.0级特大地震,反映了公共危机登记的重要性。
《紧急状态法》就是针对汶川大地震的最高级别的公共危机。为此必须迅速准确地对危机性质进行调查、评价和预测,包括对地震事件本身的分析,如地震原因、危机范围;对危机的环境分析,如地震虽然引起证券市场剧烈震荡,但也极大地提升了国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危机战略问题分析,如地震引起房价下跌,对控制我国面临的宏观经济过热有积极作用,灾后重建也会拉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2.确定政策目标。政策目标是决策者通过采取某项行动方案所要达到的期望效果。目标确立是政策制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步骤,《紧急状态法》的总目标是为了对地震这样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地评估和管理,尽早发现公共危机,防范危机的发生;如果地震等公共危机已经爆发,《紧急状态法》的目标则是要将地震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尽可能地变危机为转机。如汶川大地震中我国政府及时的信息公开,温总理亲临一线抢险救灾,使政府的威信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也空前地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凝聚力,为8月8日的北京奥运会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3.设计政策方案。《紧急状态法》的方案设计就是针对公共危机问题,根据政策目标,设计实现这些目标的各种可能性方案的过程。公共危机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政府决策层应该大胆设想,提出各种可行性的方案,保证被选方案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接下来就是要对方案轮廓进行严格细致的具体化加工,使之更加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紧急状态法》先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类和各级别的公共危机,征询各方面的意见作为参考,保证全面性,又要针对事发地区的特殊情况将方案细化。汶川地处祖国内陆,山峦林立,地震造成通往汶川的交通堵塞,宝成铁路中断,只能先采取空降的特殊办法。
当然,《紧急状态法》的设计需要公共危机信息子系统和公共危机参谋子系统的配合。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汇聚了我国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从事决策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储存等工作,为政策制定提供信息资源。汶川大地震还组织了专门的危机管理组来作为参谋子系统,由掌握与公共危机、政策等相关的各类知识的专家组成。运用现代化的决策技术和方法,为《紧急状态法》的设计和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以保证其科学化和民主化。
4.预测政策效果。《紧急状态法》是面向未来的,其执行过程是不可逆转的,所产生的效果既可能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解决汶川大地震的实际,也可能背离目标,适得其反。这就要求在紧急状态法设计好以后,做好政策预测和评估,以便准确把握未来的政策环境以及政策对象的变化状况,控制未来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
一是分析汶川大地震的受灾群众在政策作用下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如控制疾病蔓延,解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其后的灾后重建工作,并揭示其发展中的各种趋向,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和潜在问题,以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较大的偏差和失误,能及时制定出补救和应变措施,尽可能快速地缩小危机破坏范围。[8]二是判断《紧急状态法》执行过程中环境的变化,如梅雨季节的来临会影响救援工作,掌握影响政策存在和发展的一切可能性因素。做到未雨绸缪,从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5.选择政策方略。方案选择就是对设计出来的紧急状态法的各种被选方案进行评价和比较,权衡利弊,从中选出最优方案。[9]最终成为《紧急状态法》的政策方案既要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体现出尽可能大的政策效益,还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并保证实施后的负面效果尽可能少。为使政策方案合乎标准,必须先组织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可行性分析,达到技术、经济与行政方面的可行性。还必须组成范围广泛的听证会,听取受灾群众等目标群体的意见。治标先要治本,政府应将《紧急状态法》整合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中,因为天灾造成的损害往往低于人祸。如政府必须保证各项捐献资金的公开、公平、到位。制定《紧急状态法》还应和灾后重建联系起来,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子孙后代发展考虑,尽量将建筑迁出地震带,构建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游海滨.截至5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27人遇难[EB/OL].http:// www.people.com.cn.2008年06月05日.
[2]毛寿龙.西方公共政策的理论发展之路及其对本土化研究的启示[J].社会学研究,2004,(1).
[3]朱正威,吴霞.论政府危机管理中公共政策的应对框架与程式[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4][美]卡顿·帕顿.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M].孙兰芝,胡启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5]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文)2007年08月31日[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6195721.html
[7]王福生.政策学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8]宁国良.论公共政策执行机制问题[J].求索,2004,(6).
[9]李经中.政府危机管理管理[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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