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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形态之一,近年来发展迅猛。本文开篇简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发展现状、模式,接下来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发展现状。P2P(Peer-to-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的是通过网络平台,有理财意愿的人可将闲余资金信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而平台自身只是作为一种交易中介,匹配借贷信息、撮合双方意愿,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1]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2011至2012年,P2P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各家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到了2013年,P2P平台每天以1—2家上线的速度爆发增长,全年平台数量为523家,成交额达到897.1亿元。截至2014年年底,P2P平台数量达1575家,全年成交额突破2500亿元。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典型模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代表是拍拍贷。特点是P2P平台只是提供中介平台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第二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典型代表是宜信。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是流转人[2]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取得了债权,公司再把流转人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似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债权转让出去。[3]第三种是担保模式,典型的是金开贷。金开贷在与担保公司合作时,开设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要求其根据综合授信规模预存入风险保证金。除此之外,金开贷参考融资担保公司,将营业收入的60%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证金及准备金专款专用,交由第三方托管,以应对合作机构不能及时代偿的风险。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P2P贷款平台主要存在七大风险和隐患: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监管职责不清;贷款质量低于普通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隐患。[4]具体而言,P2P平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不明引发的风险。主体不明引发的风险具体而言就是P2P平台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P2P平台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提供平台,而已经成为一种金融理财平台,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获取比银行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率,从而达到其投资收益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P2P平台俨然具有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但又绝对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法律定位的不准确、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使P2P平台疏于监管,风险亦随之而来。
2.主体行为引发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为集资诈骗、兑付危机、担保风险。被称为P2P平台第一案的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这一风险的典型例证。P2P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投融资双方并不直接接触等原因,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
3.监管缺失引发的风险。我国的P2P平台目前面临着“三无”的尴尬境况:无监管机制、无准入机制、无退出机制。我国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是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作为行政监管机构,由中国P2P小额信贷联盟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自律机构。到目前为止,行政监管规范仍旧缺失,完善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加之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缺失,风险极易发生。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应对策略
1.明确地位,完善立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准确的定位是进行规制的前提。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新模式,亟需法律明确其合法身份,规范其经营发展,消除其存在的法律风险。[5]呼吁《放贷人条例》及规范P2P行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以此保障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健康发展,为借款人、贷款人、网络借贷平台等主体提供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
2.加强资金管理,遏制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与传统借贷不同,P2P网络借贷是通过P2P平台进行资金的融通与流转,借贷双方并不直接面对面。因此,对资金的管理尤為重要。建议对平台运营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托管和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资金安全性的角度考虑,P2P平台应建立客户资金和自由资金隔离制度并与第三方存管机构合作,将客户资金交与第三方机构托管。这样一来,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平台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发生。
3.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建议从银监会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P2P平台内部监管这三个方面分别加强监管。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应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关系、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同时,还应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进行监管,在各个环节控制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只要加强监管,鼓励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P2P仍可发挥辅助传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推广普惠金融的作用。
注释:
[1]贾希凌、马秋萍:《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策略》,《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23页.
[2]注释:流转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高管.
[3]张影、焦娇、李峰:《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及两岸金融合作发展法制促进研讨会论文集》,第475页.
[4]转引自张文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界定及法律监管》,《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第138页.
[5]中信银行法律保全部课题组:《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及两岸金融合作发展法制促进研讨会论文集》,第665页.
参考文献:
[1]贾希凌、马秋萍:《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策略》,《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董鹏、陈智慧:《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研究》,《青海金融》2015年第6期.
[3]王敬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财经界》2015年第2期.
[4]张文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界定及法律监管》,《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
[5]陈向聪:《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海峡法学》2014年第4期.
作者简介:安嘉仪(1991-12-2),女,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发展现状。P2P(Peer-to-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的是通过网络平台,有理财意愿的人可将闲余资金信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而平台自身只是作为一种交易中介,匹配借贷信息、撮合双方意愿,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1]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2011至2012年,P2P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各家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到了2013年,P2P平台每天以1—2家上线的速度爆发增长,全年平台数量为523家,成交额达到897.1亿元。截至2014年年底,P2P平台数量达1575家,全年成交额突破2500亿元。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典型模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代表是拍拍贷。特点是P2P平台只是提供中介平台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第二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典型代表是宜信。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是流转人[2]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取得了债权,公司再把流转人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似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债权转让出去。[3]第三种是担保模式,典型的是金开贷。金开贷在与担保公司合作时,开设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要求其根据综合授信规模预存入风险保证金。除此之外,金开贷参考融资担保公司,将营业收入的60%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证金及准备金专款专用,交由第三方托管,以应对合作机构不能及时代偿的风险。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P2P贷款平台主要存在七大风险和隐患: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监管职责不清;贷款质量低于普通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隐患。[4]具体而言,P2P平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不明引发的风险。主体不明引发的风险具体而言就是P2P平台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P2P平台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提供平台,而已经成为一种金融理财平台,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获取比银行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率,从而达到其投资收益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P2P平台俨然具有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但又绝对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法律定位的不准确、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使P2P平台疏于监管,风险亦随之而来。
2.主体行为引发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为集资诈骗、兑付危机、担保风险。被称为P2P平台第一案的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这一风险的典型例证。P2P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投融资双方并不直接接触等原因,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
3.监管缺失引发的风险。我国的P2P平台目前面临着“三无”的尴尬境况:无监管机制、无准入机制、无退出机制。我国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是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作为行政监管机构,由中国P2P小额信贷联盟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自律机构。到目前为止,行政监管规范仍旧缺失,完善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加之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缺失,风险极易发生。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应对策略
1.明确地位,完善立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准确的定位是进行规制的前提。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新模式,亟需法律明确其合法身份,规范其经营发展,消除其存在的法律风险。[5]呼吁《放贷人条例》及规范P2P行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以此保障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健康发展,为借款人、贷款人、网络借贷平台等主体提供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
2.加强资金管理,遏制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与传统借贷不同,P2P网络借贷是通过P2P平台进行资金的融通与流转,借贷双方并不直接面对面。因此,对资金的管理尤為重要。建议对平台运营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托管和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资金安全性的角度考虑,P2P平台应建立客户资金和自由资金隔离制度并与第三方存管机构合作,将客户资金交与第三方机构托管。这样一来,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平台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发生。
3.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建议从银监会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P2P平台内部监管这三个方面分别加强监管。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应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关系、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同时,还应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进行监管,在各个环节控制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只要加强监管,鼓励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P2P仍可发挥辅助传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推广普惠金融的作用。
注释:
[1]贾希凌、马秋萍:《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策略》,《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23页.
[2]注释:流转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高管.
[3]张影、焦娇、李峰:《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及两岸金融合作发展法制促进研讨会论文集》,第475页.
[4]转引自张文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界定及法律监管》,《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第138页.
[5]中信银行法律保全部课题组:《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及两岸金融合作发展法制促进研讨会论文集》,第665页.
参考文献:
[1]贾希凌、马秋萍:《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策略》,《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董鹏、陈智慧:《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研究》,《青海金融》2015年第6期.
[3]王敬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财经界》2015年第2期.
[4]张文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界定及法律监管》,《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
[5]陈向聪:《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海峡法学》2014年第4期.
作者简介:安嘉仪(1991-12-2),女,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