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家庭暴力一直是大众比较关心的社会问题,怎样避免受害者持续受到伤害,是政府相关部门和立法人员不断探索的难题。随着反家暴法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推出,给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带来了希望,有效避免了家庭暴力的出现。本文探讨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司法进程,并提出了完善《反家暴法》相关制度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司法进程;完善制度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家庭内部,对家庭成员运用暴力伤害其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行为。家庭暴力在全球非常普遍,具有反复发作、隐蔽性的特点,对社会治安和家庭稳定都造成严重威胁。在2015年12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该法律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做到了有法可依,对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1推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社会背景
家庭暴力一直是威胁家庭稳定、社区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隐患,主要受害人群是老人、妇女、幼儿、残病人,女性受害者占到的比例最高。我国妇联在2011年调查结果表明,在婚姻期间,受到配偶侮辱、殴打、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身体、精神和性暴力的妇女占到24.7%的比例,而且受到殴打的女性比例为5.5%。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推出人身保护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2012年调查发现,我国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有二百多份,履行率为98%。被申请人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都能停止暴力,还有的出现撤诉。在《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单独的一章,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发挥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效果。
2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历程
人身保护令制度指的是法院针对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而颁发的保护受害者的紧急命令。具体来说,曾经或正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然后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接触。人身保护令不同于事后的救济和补偿,它属于事前救济制度,能够使正在遭受侵害的受害者免于危险,制止及时有效。目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在寻找有效的方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保护,而且对施暴者进行惩戒。当人身保护令还没有在立法中明确的时候,就已经有效运用于司法过程中。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所推出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这份《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推广人身保护令,把该指南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虽然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明确出现在相关文件中,而且法院也能积极的执行。但无法可依的问题也困扰着法官的案件审理,同时很多受害者由于不信任也影响了人身保护令的广泛推广,因此面临一定的困境。随后,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中,明文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法定保护手段,而且在《反家暴法》中属于独立的一个部分,明确规定了申请人身份、颁发保护令的情况、申请方法、保护令的时效和具体的措施。因此,随着《反家暴法》的推出,人身保护令必然会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这是我国法律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大突破。
3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法》中的完善
由于《反家暴法》的推出,在司法活动中能够更广泛的推广人身保护令制度,也使遭受家庭暴力的群体有法可依。但我们仍然要看到,在人身保护令制度执行期间,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3.1人身保护令执行机关的权责有限
《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需要进行协助。但因为各级人民法院案件比较多,任务繁重,而《反家暴法》把执行主体交给了法院,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却属于协助执行,因此作为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发挥执行作用,也成为了协助机关不作为的理由。因此说明,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承担执行的任务。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都比较重,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能够更好的承担执行任务。所以,在地方基层中设立单独的执行小组,专门负责人身保护令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小组成员,小组属于地方基层组织。这样将任务具体到特定人员身上,可以保证人身保护令制度有效执行,还能做好执行不力后的追责。
3.2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法和职责不明确
《反家暴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具有送达职责和执行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进行协助执行。但是《反家暴法》却没有说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和职责。因为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执行人员对于怎样执行和执行到什么程度都有很多疑惑。对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和职责不明的情况,在基层组织负责执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明确好执行的方式和职责,做好相应的补充。
(1)执行团队要随时监督和监视被执行人的情况,定期追踪申请人的生活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拜访或实地走访等进行了解,从而保证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申请人不会受到被执行人的暴力伤害或人身骚扰。人身保护令生效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继续对申请人施加暴力或干扰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进行严肃教育,如果教育无效要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从而及时消除申请人的身体损害。
(2)当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受保护期间对其再次进行施暴的时候,申请人要及时向执行机关反映,当执行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求助后,12小时内要采取措施,派出人力到达施暴地点,及时制止暴力侵害或限制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如果执行机关没有在12小时内受理并及时处理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法律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执行时间,还要明确责任方式,提高执行效率,从而使人身保护令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加大《反家暴法》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
《反家暴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人身保護制度也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大众都会对此感到陌生,这就会影响到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要求妇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广泛宣传人身保护令制度,使大众能够深入了解到法律新制度的作用,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要让家暴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不再继续忍受,而是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同时,人身保护令制度也能对施暴者进行威慑,这是法院在进行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和婚姻存在期间对施暴者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让施暴者认识到他们的暴力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具有强制力。
结语: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随着我国推出《反家暴法》,并制定人身保护令制度,有效制止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维护了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目前,《反家暴法》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很多问题,我们相信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相关制度会不断完善,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东瑾. 浅谈人身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暴法》中的制度完善[J]. 法制博览, 2016(16):174-175.
[2]阚凯,刘剑平. 论《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的困境与出路[J]. 知与行, 2017(5):34-40.
[3]黄安婕, 刘旭, 陈步雷.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基层实施现状与反思[J]. 法制与社会, 2017(20):153-154.
[4]齐婉华.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评析[J]. 法制博览, 2017(19):95-96.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司法进程;完善制度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家庭内部,对家庭成员运用暴力伤害其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行为。家庭暴力在全球非常普遍,具有反复发作、隐蔽性的特点,对社会治安和家庭稳定都造成严重威胁。在2015年12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该法律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做到了有法可依,对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1推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社会背景
家庭暴力一直是威胁家庭稳定、社区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隐患,主要受害人群是老人、妇女、幼儿、残病人,女性受害者占到的比例最高。我国妇联在2011年调查结果表明,在婚姻期间,受到配偶侮辱、殴打、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身体、精神和性暴力的妇女占到24.7%的比例,而且受到殴打的女性比例为5.5%。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推出人身保护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2012年调查发现,我国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有二百多份,履行率为98%。被申请人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都能停止暴力,还有的出现撤诉。在《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单独的一章,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发挥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效果。
2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历程
人身保护令制度指的是法院针对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而颁发的保护受害者的紧急命令。具体来说,曾经或正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然后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接触。人身保护令不同于事后的救济和补偿,它属于事前救济制度,能够使正在遭受侵害的受害者免于危险,制止及时有效。目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在寻找有效的方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保护,而且对施暴者进行惩戒。当人身保护令还没有在立法中明确的时候,就已经有效运用于司法过程中。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所推出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这份《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推广人身保护令,把该指南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虽然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明确出现在相关文件中,而且法院也能积极的执行。但无法可依的问题也困扰着法官的案件审理,同时很多受害者由于不信任也影响了人身保护令的广泛推广,因此面临一定的困境。随后,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中,明文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法定保护手段,而且在《反家暴法》中属于独立的一个部分,明确规定了申请人身份、颁发保护令的情况、申请方法、保护令的时效和具体的措施。因此,随着《反家暴法》的推出,人身保护令必然会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这是我国法律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大突破。
3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法》中的完善
由于《反家暴法》的推出,在司法活动中能够更广泛的推广人身保护令制度,也使遭受家庭暴力的群体有法可依。但我们仍然要看到,在人身保护令制度执行期间,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3.1人身保护令执行机关的权责有限
《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需要进行协助。但因为各级人民法院案件比较多,任务繁重,而《反家暴法》把执行主体交给了法院,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却属于协助执行,因此作为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发挥执行作用,也成为了协助机关不作为的理由。因此说明,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承担执行的任务。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都比较重,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能够更好的承担执行任务。所以,在地方基层中设立单独的执行小组,专门负责人身保护令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小组成员,小组属于地方基层组织。这样将任务具体到特定人员身上,可以保证人身保护令制度有效执行,还能做好执行不力后的追责。
3.2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法和职责不明确
《反家暴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具有送达职责和执行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进行协助执行。但是《反家暴法》却没有说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和职责。因为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执行人员对于怎样执行和执行到什么程度都有很多疑惑。对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和职责不明的情况,在基层组织负责执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明确好执行的方式和职责,做好相应的补充。
(1)执行团队要随时监督和监视被执行人的情况,定期追踪申请人的生活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拜访或实地走访等进行了解,从而保证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申请人不会受到被执行人的暴力伤害或人身骚扰。人身保护令生效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继续对申请人施加暴力或干扰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进行严肃教育,如果教育无效要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从而及时消除申请人的身体损害。
(2)当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受保护期间对其再次进行施暴的时候,申请人要及时向执行机关反映,当执行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求助后,12小时内要采取措施,派出人力到达施暴地点,及时制止暴力侵害或限制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如果执行机关没有在12小时内受理并及时处理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法律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执行时间,还要明确责任方式,提高执行效率,从而使人身保护令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加大《反家暴法》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
《反家暴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人身保護制度也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大众都会对此感到陌生,这就会影响到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要求妇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广泛宣传人身保护令制度,使大众能够深入了解到法律新制度的作用,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要让家暴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不再继续忍受,而是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同时,人身保护令制度也能对施暴者进行威慑,这是法院在进行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和婚姻存在期间对施暴者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让施暴者认识到他们的暴力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具有强制力。
结语: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随着我国推出《反家暴法》,并制定人身保护令制度,有效制止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维护了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目前,《反家暴法》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很多问题,我们相信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相关制度会不断完善,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东瑾. 浅谈人身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暴法》中的制度完善[J]. 法制博览, 2016(16):174-175.
[2]阚凯,刘剑平. 论《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的困境与出路[J]. 知与行, 2017(5):34-40.
[3]黄安婕, 刘旭, 陈步雷.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基层实施现状与反思[J]. 法制与社会, 2017(20):153-154.
[4]齐婉华.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评析[J]. 法制博览, 2017(1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