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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们都知道,中国乡村法治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尽管在此之前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成效依旧不是很明显,这当中不仅仅是基层政府在宣传的过程中“走马观花”,求量而不重质所导致的,更重要的是当前司法救济在中国乡村的缺失所带来的司法公信力不足,使乡村居民在面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侵害之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私力救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致使中国乡村法治化陷入停滞。2015年2月19 日,发生在河北省某农村的“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就是这样的中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基本缩影和映射。那么我们对于此案的分析以及探讨,对于中国乡村法治化的思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法治化;基层法治宣传;司法救济;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后的第17天,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持射钉枪当众朝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在回顾案情的时候我们可以知晓,酿成这个惨剧的诱因是村支书何建华对贾敬龙家房屋的强拆行为。这个在中国大地上时常出现的画面,我们并不陌生。如果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强拆”两个字,出现最多的就是自焚。可以发现,当弱势群体遭到绝境时,似乎更多的选择是同归于尽。但是贾敬龙在这一次却选择了强硬地向始作俑者进行报复。
现如今何建华死于非命,贾敬龙也已经被判处死刑。本文无意评述涉案双方孰是孰非,因为怎样解释,都没办法将所有当事人从悲剧中解救。在这里,本文只想尝试着进行探析,悲剧为什么会发生?悲剧如何才能不再发生?
根据《中国农民政治发展报告2014》对2014 年的“百村观察”项目“农村法治建设”专题调查和2013年的“百村观察”项目等数据进行的研究可以发现:在3993名受访农民中,四成多农民不知晓宪法,甚至有1799 名农民不但是我们可曾思考過,为什么农民会产生这样的法治观念误区?从《中国农民政治发展报告2014》中的数据我么可以知晓:在242个受访村庄中,有178个村庄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占比73.55%。而如此可观的数据背后,我们的普法宣传却并未取得预期中的成果。其根本问题在于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喊得响做得少,没有真正重视。中国乡村基层政府和自治机关在普法宣传上走马观花,只求满足政绩,求量却不求质,致使耗费财力物力进行的普法宣传最终也只能落得一场空欢喜。由此可见,基层普法宣传走马观花、敷衍了事的态度是中国乡村农民法治观念存在误区的重要原因。
贾敬龙案件便是如此。我们回首该案的始末可以发现:2013 年贾敬龙住所被何建华强拆,由此产生了二者的矛盾。但由于普法宣传的效果不足、司法救济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产生矛盾后的贾敬龙没有选择公权力机关和司法救济进行合法维权,而是选择私力救济来进行报复。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当法律可以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维权的手段毋庸置疑会是司法救济。然而贾敬龙没有选择的原因恰恰和其他选择该方式的农民的结果有很大关系。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致使各地基层政府强烈压制群众上访,这让村民有冤难诉;政治干预法律的现状致使基层法院没有充分自主权,受制于基层政府,难以公正判决;乡村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机关之间利益勾结甚多,损害村民利益。那么贾敬龙的问题一旦寻求司法救济,诉求得到满足之日遥遥无期。虽然私力救济要承担“杀人偿命”的法律后果,但此时的贾敬龙更愿意选择用这样的方式表达心中的愤懑。
中国乡村法治体系化的理念从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得以体现,说明官方在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下,越发的重视乡村法治建设问题。而这也使得我们更多的把研究视角投入于此,探究法治化建设多年的中国乡村到底为何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化。而通过社会多方的关注与探讨、官方的科学规划与实践,乡村法治化的最终实现是值得期待的。而真正的解决这些问题,其核心依然是把乡村居民放在首位,所有的政策与措施均以村民为本、为村民服务,从而推进中国乡村法治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刘新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社会资本”与乡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2]刘绍妮. 对农村基层法治化治理的调查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12
[3]黄杰华、李赫之. 对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良性运行的几点思考. 江西社会科学.2013.8
[4]李莉、李新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法制教育在农村普法宣传 中的应用. 法制博览.2015.3
[5]陆云卿(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继承法在中国乡村实施困境的法理思考与突围.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路径.2015
作者简介
葛成文,1997年5月,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法治化;基层法治宣传;司法救济;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后的第17天,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持射钉枪当众朝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在回顾案情的时候我们可以知晓,酿成这个惨剧的诱因是村支书何建华对贾敬龙家房屋的强拆行为。这个在中国大地上时常出现的画面,我们并不陌生。如果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强拆”两个字,出现最多的就是自焚。可以发现,当弱势群体遭到绝境时,似乎更多的选择是同归于尽。但是贾敬龙在这一次却选择了强硬地向始作俑者进行报复。
现如今何建华死于非命,贾敬龙也已经被判处死刑。本文无意评述涉案双方孰是孰非,因为怎样解释,都没办法将所有当事人从悲剧中解救。在这里,本文只想尝试着进行探析,悲剧为什么会发生?悲剧如何才能不再发生?
根据《中国农民政治发展报告2014》对2014 年的“百村观察”项目“农村法治建设”专题调查和2013年的“百村观察”项目等数据进行的研究可以发现:在3993名受访农民中,四成多农民不知晓宪法,甚至有1799 名农民不但是我们可曾思考過,为什么农民会产生这样的法治观念误区?从《中国农民政治发展报告2014》中的数据我么可以知晓:在242个受访村庄中,有178个村庄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占比73.55%。而如此可观的数据背后,我们的普法宣传却并未取得预期中的成果。其根本问题在于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喊得响做得少,没有真正重视。中国乡村基层政府和自治机关在普法宣传上走马观花,只求满足政绩,求量却不求质,致使耗费财力物力进行的普法宣传最终也只能落得一场空欢喜。由此可见,基层普法宣传走马观花、敷衍了事的态度是中国乡村农民法治观念存在误区的重要原因。
贾敬龙案件便是如此。我们回首该案的始末可以发现:2013 年贾敬龙住所被何建华强拆,由此产生了二者的矛盾。但由于普法宣传的效果不足、司法救济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产生矛盾后的贾敬龙没有选择公权力机关和司法救济进行合法维权,而是选择私力救济来进行报复。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当法律可以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维权的手段毋庸置疑会是司法救济。然而贾敬龙没有选择的原因恰恰和其他选择该方式的农民的结果有很大关系。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致使各地基层政府强烈压制群众上访,这让村民有冤难诉;政治干预法律的现状致使基层法院没有充分自主权,受制于基层政府,难以公正判决;乡村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机关之间利益勾结甚多,损害村民利益。那么贾敬龙的问题一旦寻求司法救济,诉求得到满足之日遥遥无期。虽然私力救济要承担“杀人偿命”的法律后果,但此时的贾敬龙更愿意选择用这样的方式表达心中的愤懑。
中国乡村法治体系化的理念从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得以体现,说明官方在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下,越发的重视乡村法治建设问题。而这也使得我们更多的把研究视角投入于此,探究法治化建设多年的中国乡村到底为何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化。而通过社会多方的关注与探讨、官方的科学规划与实践,乡村法治化的最终实现是值得期待的。而真正的解决这些问题,其核心依然是把乡村居民放在首位,所有的政策与措施均以村民为本、为村民服务,从而推进中国乡村法治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刘新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社会资本”与乡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2]刘绍妮. 对农村基层法治化治理的调查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12
[3]黄杰华、李赫之. 对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良性运行的几点思考. 江西社会科学.2013.8
[4]李莉、李新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法制教育在农村普法宣传 中的应用. 法制博览.2015.3
[5]陆云卿(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继承法在中国乡村实施困境的法理思考与突围.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路径.2015
作者简介
葛成文,1997年5月,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