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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用民主的价值观和标准看待今天的乡村基层民主时,有叫好和叫糟的两种声音。因有法律的逐步落实,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现在叫糟的声音少了很多。但叫好的人一味地拿现实中的先进地区的做法来说好,似乎也并不能征服人。毕竟在现实中,存在着乡政府和村党支部大量有悖民主程序的做法:拟定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以便将不合组织意图的人选挤出候选人之列;通过村党支部或村干部为合乎组织意图的候选人拉票;在选区划区、工作人员选择上做出不利于非意中人选、有利于意中人的安排;不按法律规定搞差额选举;不按法律规定搞直接选举;以及不按法律规定搞公开计票;甚至推翻村民选举结果,重新任命村委会成员;等等。
这些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乡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支持相比,真是有天壤之别,实属“逆民主潮流而动”。
但我相信,现行制度中,一定有着为一个对大多数乡镇政府适用的理由驱使他们这么做,上述现象也一定不是用“暂时现象”就可解释。我在江西艾村的选举调查中,给我这种想法提供了支持。
艾村是赣东南一个有9个自然村的大行政村,最远的自然村之间相隔有5公里,各村按相隔远近,大致5片。国家为管理这样一个幅员广阔的自然村,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手段,5片中每片各出一名主要村干部。而村党支部女书记则是全村第一大姓,又是全村第二大姓的媳妇。这是一个兼有血缘和地缘控制特点的格局,说明国家打破农村血缘聚居的同时,也在新的组织架构中主动融汇这些原则。但选举的到来,使得这种符合乡村社会内在结构又贯彻上级治理目标的均衡格局受到了挑战。在预选中三匹“黑马”跃出,一个是居于一片中小村也是小姓、但近年经济实力增长颇快的“经济精英”邓,一个是凭借强悍家族势力屡次抗交乡村政府税费的“恶家族势力”陈,还有一个是已被村里聘为协税员的“准村政精英”艾。他们中任何一个人当选,都会冲击原村干部在5个片之间分布的均衡和相互配合。选举故事中的精彩章节是三匹黑马在乡村两级组织的劝说和压服下偃旗息鼓,被迫辞去候选人资格,而原有的“村政精英均衡”格局在选举最终结果中重现。
在乡村两级操纵选举,使得原有权力格局再现的过程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原则的遵循,体现出的毋宁说是“乡村民主治理化”的逻辑。
乡村两级治理村庄的目标有三。一是保证国家对乡村资源提取任务的完成,二是维持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三是促进乡村社会的自我发展。从乡村两级来讲,第一个目标的实现是最重要的,也是国家设立乡镇政府,建立行政村的原初目标。秩序与发展相比,前者更为重要一点。依据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来决定乡村民主制度实行的程度和对具体村级组织人选的选择就是我所说的“乡村民主治理化”的逻辑。
在当前,恰恰是完成这一目标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在艾村,党支部书记是这样形容村委会干部收税的艰辛的:
“现在老百姓不理解(村委会干部)。收谷子时,拿一把杆秤,四五个村委会干部走家串户。有的老百姓看到你收粮,把门关起来,走了。你无可奈何。即使不走,他也可以跟你讨价还价,有各种理由:‘我田里灌溉不上,你没给我做好事(指提供水利条件)’;‘家里人病了,村委会未救济’;‘家里出现耕牛被偷,我不要生活下去啊’;‘家里出现纠纷,你公安局又不给我解决问题,我还给你粮啊?’太多的理由。还有,‘你收粮只收忠厚老实的,他家(指“钉子户”)年年未收,他交了,我就给。’收粮好苦。老百姓怨声载道,干部唉声叹气。这个日子太难受了。”
这种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全国普遍出现的农民收入增长趋缓而乡村提取增加的现实。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由深层次的农产品供大于求、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和小农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等矛盾造成,故未来数年内都不可能有根本缓解。而实现国家乡村治理的第一个目标是天经地义的,故乡村提取在乡村两级组织内在利益的驱动下,乘机“搭便车”,其增势不会因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而停止。这时,乡村政府的首要选择就是要“确保国家任务的完成”,而对于后两个目标尤其是发展目标只能因动机不足和实力有限而弃之不顾。
既然治理的首要目标是“讨好”国家也有利自己,那么,在选择村级组织人选时,就要首选对国家忠诚、为自己服务的人选。原村干部因有多年的共事经历,认可乡村治理的目标顺序和要求,且多为党员,当选后可通过党的组织对其进行管束,故乡政府和村支书倾向于选原村干部入选村委会。在选择村级组织人选时的第二个方面的考虑就是其人选的搭配要有利于国家任务完成。艾村的例子突出反映的是在人选的地域分布上,要形成各片有专人负责,且能互相配合的格局。
换个角度,从选举制度实现的程度来说,“乡村民主的治理化”即指选举在推行过程中,需依治理目标和需求来确定自己的实现程度,其效果也被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提高。
那么,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何以能得到实现呢?换句话说,在国家强力推行乡村民主,又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为何仍是乡村较为普遍的事实呢?
首先,乡村民主的治理化的根源在于选举启动的非民间化。对大多数的中国村庄而言,村级选举的发生是因为国家一级一级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结果。国家为什么选择村民选举作为选择村级“国家代理人”的方式,是有具体原因的。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村级组织资源动员能力的下降和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这时迫切需要提高村级组织的合法性,增强其资源动员能力,为国家意志的下达构筑一个有力的组织渠道。这时,农民因经济利益的独立自主决定村庄公共事务、约束村庄管理者的内在要求。于是,国家和农民在民主制度上有了共同需求,以村民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可以说,国家在推行村民选举之初就更多地是从治理乡村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对其功能定位也是服从于治理需求的。但制度推行之后,其内在的民主属性就会显现,不同的实践者和观察者就会利用民主和治理两方面不同的功能。知识分子当然会更多地从民主的价值理想出发,高歌其民主成分,基层政府则会看重其提高治理效能的作用,利用它改善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央政府则一方面会肯定其民主性,并和整个国家制度的民主追求和民主现象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则会着力发挥其作为治理方式适宜当前农村治理要求的特点,大力推进。但使这几种态度和行为在现实中都能出现并且并行不悖的原因在于,村级选举的民主属性和治理功能从来就不是分开的,其治理功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其民主形式的贯彻。国家要想发挥起治理功能,就必须按其民主精神去推行。但由于国家是推行村级选举的主导力量,所以,对选举提高治理效能的作用就会被看作推行选举的首要目的。对选举中有可能损害治理效能的方面就会主动加以抑制。这一点,也许会被人们认为只是县乡两级的“国家”所为,其实,如果选举选上了恶家族势力、黑社会和不法分子,中央和省级政府也会“暗中支持”县乡干预选举程序和结果。选举启动的非民间化或国家化是选举得以治理化的前提。
其次,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与村民组织化程度低有关。艾村选举观察中,我们听到了很多村民针对选举操纵和选举程序不民主的议论,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我们未看到这种议论的组织化表达,如集体向县、乡工作人员反映,集体罢选等。不满的意见是散漫的,在村民三个五个人的闲谈中飘过,在被外来者问及时略带激愤地提出,然后再以“说也没用”掩去。村民并不构成选举操作中有力量的一方。他们是被行政力量动员进选举过程中的,起初可能带有期盼,但很多时候又在失望和无奈中退出,随后便将选举遗忘。是什么取消了农民的组织性尤其是内在的组织性呢?在传统的自然村落中,村民通过家族、地缘等联系。随着国家力量进入乡村,家族纽带被打破,行政村建立,在农村改革中,农民实行家庭经营,又进一步削弱了地缘联系。血缘地缘的天然联系弱化,而基于市场关系的新型利益纽带又不发达,村民组织化程度就会很低。这样的村庄广泛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是中国村庄中相当大量的部分。这样,村庄中的选举,是有民主治理化得以实现的有利条件的。
再次,选举的治理化与村级组织熟练运用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有关。为了使选举达成民主治理化的目标,乡村两级不是简单地采取组织对个人、合法暴力对平民的方式的。在艾村选举中,最为突出的是乡村两级组织逼、劝具有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村民精英“辞选”的精彩控制。因为这最终使选举变成了在原村政精英内部淘汰少数人选的选举,变成了几乎没有任何竞争性的选举,可以说,选举结果几乎没有多少可能会出意外,乡村两级对选举的意图可以保证基本实现。
邓在预选前作了大量竞选努力,但他与乡政府意愿中的村主任人选同出一片,参选还会危及另一村干部当选。因其与乡党委书记同姓,村民传言其用乡党委书记名义拉票。在规劝艾辞选的过程中,乡村两级利用村民传言,使其具有了用不正当手段拉票的道德罪错。又利用其不交提留、后在选举中又仓促交的事实,使其成为一不尽国家义务的“刁民”。再加上本来就有很多的村民不理解他,结果使这一新的经济精英最终放弃选举,无缘问鼎村政舞台。
艾因在原村政精英布局下有利可图,原村干部继续当政,不影响其当协税员的固定收入,也有“准村政精英”的荣耀。而参选则有可能“身败名裂”,不仅不能当选,协税员也可能不保。乡村两级对其正是以利益引诱,以组织手段压服。
陈福云纯系出于光宗耀祖、实现一家之私思想竞选,不让其参选本还属正当。在阻止其成为正式候选人过程中,乡里利用了村民代表在村民中的权威,用集体投票的方式否决了其正式候选人资格。这一程序合乎法律,无毛病可挑。再加上选举日当天借用县公安局警车和干警到场押阵,强压下陈福云不得不咽下了苦果。
以上的乡村组织行为方式表明,选举这一制度的法律化和由中央推动的背景,无疑减少了乡村组织运用正式权力资源“规划”人选的作用空间,也形成了对其超越法律规定规划“人选”的责任追究的威慑力量,乡镇也不得不蹑手蹑脚(小心翼翼)地另谋他途。而乡村组织在长期的乡村行政中,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地方性知识,熟谐并利用乡村社会的各种非正式权力资源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非正式手段的借用轻车熟路,运用起来得心应手。应该说,是选举这一工作的高度敏感性(也就是乡村干部所说的“政策性强”)使得乡村干部只能如此。对选举的操纵充分利用了正式权力资源之外的乡村社会中的文化道德传统、利益预期等多种资源。
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为我们反思乡村民主的性质提供了一个契机。乡村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具有外来性、植入性的特点,这种外来、植入的特点在乡村选举的前期更为明显,在这一阶段,如何使外来的民主制度和乡村固有的权力结构相融合,而并不是在乡村组织的操纵中趋于融解,是我们需要大力关注的问题。
还有,怎样理解现有乡村治理模式的韧性,选举中出现的乡村民主的治理化过程,到底是应视作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还是视为乡村治理既有模式演进中的一段插曲?这是乡村民主给我们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乡村现有的治理模式有来自乡村社会内在的原因,更有源于整个国家治理模式的原因。对整个国家治理模式的解析,不是本文的任务,但本文所说的“乡村民主的治理化”离不开这一大背景。农村社会的严峻形势,已提出了重新整体设计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的历史任务。
这些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乡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支持相比,真是有天壤之别,实属“逆民主潮流而动”。
但我相信,现行制度中,一定有着为一个对大多数乡镇政府适用的理由驱使他们这么做,上述现象也一定不是用“暂时现象”就可解释。我在江西艾村的选举调查中,给我这种想法提供了支持。
艾村是赣东南一个有9个自然村的大行政村,最远的自然村之间相隔有5公里,各村按相隔远近,大致5片。国家为管理这样一个幅员广阔的自然村,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手段,5片中每片各出一名主要村干部。而村党支部女书记则是全村第一大姓,又是全村第二大姓的媳妇。这是一个兼有血缘和地缘控制特点的格局,说明国家打破农村血缘聚居的同时,也在新的组织架构中主动融汇这些原则。但选举的到来,使得这种符合乡村社会内在结构又贯彻上级治理目标的均衡格局受到了挑战。在预选中三匹“黑马”跃出,一个是居于一片中小村也是小姓、但近年经济实力增长颇快的“经济精英”邓,一个是凭借强悍家族势力屡次抗交乡村政府税费的“恶家族势力”陈,还有一个是已被村里聘为协税员的“准村政精英”艾。他们中任何一个人当选,都会冲击原村干部在5个片之间分布的均衡和相互配合。选举故事中的精彩章节是三匹黑马在乡村两级组织的劝说和压服下偃旗息鼓,被迫辞去候选人资格,而原有的“村政精英均衡”格局在选举最终结果中重现。
在乡村两级操纵选举,使得原有权力格局再现的过程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原则的遵循,体现出的毋宁说是“乡村民主治理化”的逻辑。
乡村两级治理村庄的目标有三。一是保证国家对乡村资源提取任务的完成,二是维持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三是促进乡村社会的自我发展。从乡村两级来讲,第一个目标的实现是最重要的,也是国家设立乡镇政府,建立行政村的原初目标。秩序与发展相比,前者更为重要一点。依据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来决定乡村民主制度实行的程度和对具体村级组织人选的选择就是我所说的“乡村民主治理化”的逻辑。
在当前,恰恰是完成这一目标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在艾村,党支部书记是这样形容村委会干部收税的艰辛的:
“现在老百姓不理解(村委会干部)。收谷子时,拿一把杆秤,四五个村委会干部走家串户。有的老百姓看到你收粮,把门关起来,走了。你无可奈何。即使不走,他也可以跟你讨价还价,有各种理由:‘我田里灌溉不上,你没给我做好事(指提供水利条件)’;‘家里人病了,村委会未救济’;‘家里出现耕牛被偷,我不要生活下去啊’;‘家里出现纠纷,你公安局又不给我解决问题,我还给你粮啊?’太多的理由。还有,‘你收粮只收忠厚老实的,他家(指“钉子户”)年年未收,他交了,我就给。’收粮好苦。老百姓怨声载道,干部唉声叹气。这个日子太难受了。”
这种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全国普遍出现的农民收入增长趋缓而乡村提取增加的现实。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由深层次的农产品供大于求、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和小农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等矛盾造成,故未来数年内都不可能有根本缓解。而实现国家乡村治理的第一个目标是天经地义的,故乡村提取在乡村两级组织内在利益的驱动下,乘机“搭便车”,其增势不会因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而停止。这时,乡村政府的首要选择就是要“确保国家任务的完成”,而对于后两个目标尤其是发展目标只能因动机不足和实力有限而弃之不顾。
既然治理的首要目标是“讨好”国家也有利自己,那么,在选择村级组织人选时,就要首选对国家忠诚、为自己服务的人选。原村干部因有多年的共事经历,认可乡村治理的目标顺序和要求,且多为党员,当选后可通过党的组织对其进行管束,故乡政府和村支书倾向于选原村干部入选村委会。在选择村级组织人选时的第二个方面的考虑就是其人选的搭配要有利于国家任务完成。艾村的例子突出反映的是在人选的地域分布上,要形成各片有专人负责,且能互相配合的格局。
换个角度,从选举制度实现的程度来说,“乡村民主的治理化”即指选举在推行过程中,需依治理目标和需求来确定自己的实现程度,其效果也被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提高。
那么,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何以能得到实现呢?换句话说,在国家强力推行乡村民主,又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为何仍是乡村较为普遍的事实呢?
首先,乡村民主的治理化的根源在于选举启动的非民间化。对大多数的中国村庄而言,村级选举的发生是因为国家一级一级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结果。国家为什么选择村民选举作为选择村级“国家代理人”的方式,是有具体原因的。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村级组织资源动员能力的下降和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这时迫切需要提高村级组织的合法性,增强其资源动员能力,为国家意志的下达构筑一个有力的组织渠道。这时,农民因经济利益的独立自主决定村庄公共事务、约束村庄管理者的内在要求。于是,国家和农民在民主制度上有了共同需求,以村民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可以说,国家在推行村民选举之初就更多地是从治理乡村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对其功能定位也是服从于治理需求的。但制度推行之后,其内在的民主属性就会显现,不同的实践者和观察者就会利用民主和治理两方面不同的功能。知识分子当然会更多地从民主的价值理想出发,高歌其民主成分,基层政府则会看重其提高治理效能的作用,利用它改善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央政府则一方面会肯定其民主性,并和整个国家制度的民主追求和民主现象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则会着力发挥其作为治理方式适宜当前农村治理要求的特点,大力推进。但使这几种态度和行为在现实中都能出现并且并行不悖的原因在于,村级选举的民主属性和治理功能从来就不是分开的,其治理功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其民主形式的贯彻。国家要想发挥起治理功能,就必须按其民主精神去推行。但由于国家是推行村级选举的主导力量,所以,对选举提高治理效能的作用就会被看作推行选举的首要目的。对选举中有可能损害治理效能的方面就会主动加以抑制。这一点,也许会被人们认为只是县乡两级的“国家”所为,其实,如果选举选上了恶家族势力、黑社会和不法分子,中央和省级政府也会“暗中支持”县乡干预选举程序和结果。选举启动的非民间化或国家化是选举得以治理化的前提。
其次,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与村民组织化程度低有关。艾村选举观察中,我们听到了很多村民针对选举操纵和选举程序不民主的议论,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我们未看到这种议论的组织化表达,如集体向县、乡工作人员反映,集体罢选等。不满的意见是散漫的,在村民三个五个人的闲谈中飘过,在被外来者问及时略带激愤地提出,然后再以“说也没用”掩去。村民并不构成选举操作中有力量的一方。他们是被行政力量动员进选举过程中的,起初可能带有期盼,但很多时候又在失望和无奈中退出,随后便将选举遗忘。是什么取消了农民的组织性尤其是内在的组织性呢?在传统的自然村落中,村民通过家族、地缘等联系。随着国家力量进入乡村,家族纽带被打破,行政村建立,在农村改革中,农民实行家庭经营,又进一步削弱了地缘联系。血缘地缘的天然联系弱化,而基于市场关系的新型利益纽带又不发达,村民组织化程度就会很低。这样的村庄广泛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是中国村庄中相当大量的部分。这样,村庄中的选举,是有民主治理化得以实现的有利条件的。
再次,选举的治理化与村级组织熟练运用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有关。为了使选举达成民主治理化的目标,乡村两级不是简单地采取组织对个人、合法暴力对平民的方式的。在艾村选举中,最为突出的是乡村两级组织逼、劝具有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村民精英“辞选”的精彩控制。因为这最终使选举变成了在原村政精英内部淘汰少数人选的选举,变成了几乎没有任何竞争性的选举,可以说,选举结果几乎没有多少可能会出意外,乡村两级对选举的意图可以保证基本实现。
邓在预选前作了大量竞选努力,但他与乡政府意愿中的村主任人选同出一片,参选还会危及另一村干部当选。因其与乡党委书记同姓,村民传言其用乡党委书记名义拉票。在规劝艾辞选的过程中,乡村两级利用村民传言,使其具有了用不正当手段拉票的道德罪错。又利用其不交提留、后在选举中又仓促交的事实,使其成为一不尽国家义务的“刁民”。再加上本来就有很多的村民不理解他,结果使这一新的经济精英最终放弃选举,无缘问鼎村政舞台。
艾因在原村政精英布局下有利可图,原村干部继续当政,不影响其当协税员的固定收入,也有“准村政精英”的荣耀。而参选则有可能“身败名裂”,不仅不能当选,协税员也可能不保。乡村两级对其正是以利益引诱,以组织手段压服。
陈福云纯系出于光宗耀祖、实现一家之私思想竞选,不让其参选本还属正当。在阻止其成为正式候选人过程中,乡里利用了村民代表在村民中的权威,用集体投票的方式否决了其正式候选人资格。这一程序合乎法律,无毛病可挑。再加上选举日当天借用县公安局警车和干警到场押阵,强压下陈福云不得不咽下了苦果。
以上的乡村组织行为方式表明,选举这一制度的法律化和由中央推动的背景,无疑减少了乡村组织运用正式权力资源“规划”人选的作用空间,也形成了对其超越法律规定规划“人选”的责任追究的威慑力量,乡镇也不得不蹑手蹑脚(小心翼翼)地另谋他途。而乡村组织在长期的乡村行政中,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地方性知识,熟谐并利用乡村社会的各种非正式权力资源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非正式手段的借用轻车熟路,运用起来得心应手。应该说,是选举这一工作的高度敏感性(也就是乡村干部所说的“政策性强”)使得乡村干部只能如此。对选举的操纵充分利用了正式权力资源之外的乡村社会中的文化道德传统、利益预期等多种资源。
乡村民主的治理化为我们反思乡村民主的性质提供了一个契机。乡村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具有外来性、植入性的特点,这种外来、植入的特点在乡村选举的前期更为明显,在这一阶段,如何使外来的民主制度和乡村固有的权力结构相融合,而并不是在乡村组织的操纵中趋于融解,是我们需要大力关注的问题。
还有,怎样理解现有乡村治理模式的韧性,选举中出现的乡村民主的治理化过程,到底是应视作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还是视为乡村治理既有模式演进中的一段插曲?这是乡村民主给我们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乡村现有的治理模式有来自乡村社会内在的原因,更有源于整个国家治理模式的原因。对整个国家治理模式的解析,不是本文的任务,但本文所说的“乡村民主的治理化”离不开这一大背景。农村社会的严峻形势,已提出了重新整体设计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