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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事关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本文试图通过浅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需要、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揭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以期对边疆民族地区宗教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措施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需要
如何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既能使宗教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又能更好的促进宗教自身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到宗教的长期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命题。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社会主义社会越发展、越壮大、越繁荣,为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坚实的物质、群众基础。最后,我国各宗教界不断通过自身变革,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既调动了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又促进了宗教界自身的发展,从而不断推进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工作。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含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含义既包括政治方面的内涵,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实质。具体说来,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应积极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合理阐释。4、宗教界与各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5、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实质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6、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是求同存异的过程,是不断发展的过程。7、只有相适应,才能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又有利于宗教的发展。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式方法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从党和政府层面来说,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按照 “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相反,任何违背这一政策的做法都是极其愚蠢和有害的。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宗教法规的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把宗教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3、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当前,在基层存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现象,导致一些正常的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保护,混乱现象得不到及时治理。因此必须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造就一批懂政治、懂政策、懂业务、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宗教工作干部,不断改善基层无人管、不会管的状况。4、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律宣传。任何宗教的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任何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二)从宗教层面来说,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1、弘扬宗教界的优良传统。我国宗教界都具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传统和注重现世、造福社会的入世精神。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我们应大力弘扬这些优秀传统和品德,感染影响广大信众,使广大信众通过宗教传统和道德,规范自身言行、服务众生,利益社会。2、与时俱进做好宗教教义阐释工作。宗教教义是教徒思想行为准则,对广大信众有极强的说服力、感召力,因此,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宗教教职人员要积极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有利于国家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阐释,自觉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促进宗教在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文明守法传教。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徒应自觉与迷信、邪教划清界限,严禁任何宗教、任何人宣传极端思想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伤害民族、宗教感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严禁任何宗教、任何人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煽动信教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分裂国家。另外,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宗教界还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宗教的教规和仪式稳妥地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4、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当前,我国一些地方信教群众人数增长较快,但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跟不上,必须尽快解决这个矛盾,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一支爱国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引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要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各类合格的宗教人才,为各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在思想上关心、在政治上帮助、在生活上照顾,使之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从、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真诚朋友。
参考文献:
[1]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
[2]辛世俊.《全面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民族报》2012年6期.
[3]刘小芳.《宗教政策在西藏实践的回顾和思考》《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2期.
[4]《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西藏的伟大实践》《西藏日报》2012年10月6日.
【关键词】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措施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需要
如何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既能使宗教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又能更好的促进宗教自身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到宗教的长期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命题。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社会主义社会越发展、越壮大、越繁荣,为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坚实的物质、群众基础。最后,我国各宗教界不断通过自身变革,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既调动了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又促进了宗教界自身的发展,从而不断推进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工作。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含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含义既包括政治方面的内涵,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实质。具体说来,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应积极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合理阐释。4、宗教界与各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5、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实质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6、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是求同存异的过程,是不断发展的过程。7、只有相适应,才能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又有利于宗教的发展。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式方法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从党和政府层面来说,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按照 “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相反,任何违背这一政策的做法都是极其愚蠢和有害的。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宗教法规的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把宗教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3、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当前,在基层存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现象,导致一些正常的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保护,混乱现象得不到及时治理。因此必须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造就一批懂政治、懂政策、懂业务、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宗教工作干部,不断改善基层无人管、不会管的状况。4、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律宣传。任何宗教的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任何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二)从宗教层面来说,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1、弘扬宗教界的优良传统。我国宗教界都具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传统和注重现世、造福社会的入世精神。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我们应大力弘扬这些优秀传统和品德,感染影响广大信众,使广大信众通过宗教传统和道德,规范自身言行、服务众生,利益社会。2、与时俱进做好宗教教义阐释工作。宗教教义是教徒思想行为准则,对广大信众有极强的说服力、感召力,因此,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宗教教职人员要积极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有利于国家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阐释,自觉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促进宗教在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文明守法传教。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徒应自觉与迷信、邪教划清界限,严禁任何宗教、任何人宣传极端思想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伤害民族、宗教感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严禁任何宗教、任何人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煽动信教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分裂国家。另外,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宗教界还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宗教的教规和仪式稳妥地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4、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当前,我国一些地方信教群众人数增长较快,但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跟不上,必须尽快解决这个矛盾,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一支爱国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引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要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各类合格的宗教人才,为各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在思想上关心、在政治上帮助、在生活上照顾,使之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从、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真诚朋友。
参考文献:
[1]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
[2]辛世俊.《全面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民族报》2012年6期.
[3]刘小芳.《宗教政策在西藏实践的回顾和思考》《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2期.
[4]《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西藏的伟大实践》《西藏日报》20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