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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财政法治由于涉及政府与人民、财产与税收、自由与福利,关系民生,使得其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起着排头兵和突破口的地位和作用。本文着重谈国家财政法制建设问题。
关键词:国家财政; 财政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04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古代杰出军事家吴起指出:“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法触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古代理财“鼻祖”管子曾说:“不法法才无常事,法不法则令不行。”由此法治在财政领域的重要性也凸显。因此,财政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如何进一步完善,是当前财政法学界需要认真思索和解決的问题。
一、财政法制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性的法规、制度较多,而真正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较少。目前,正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财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像《财政法》、《税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颁布。因此,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财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财政法制建设需要加快步伐。
其次,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淡薄,削弱了财政执法的力度。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带来了财政职能转变的滞后。财政职能转变滞后反映了管理观念跟不上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目前,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上普遍存在着“八重八轻”的现象:一是重决算,轻预算;二是重收入,轻支出;三是重拨款,轻监督;四是重报表,轻调查;五是重检查,轻处罚;六是重立法,轻执法;重政绩,轻效果;重表面,轻管理。财政管理上的“八重八轻”,削弱了财政执法力度,使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在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方面观念还不够强。政府行为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
再次,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条文。目前我国通过人大立法的《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法律法规依然存在4大弊端:其一,只有原则要求,缺少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中难以对照实施;其二,个别重要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比较原始,实施细则不细,缺少法律法规应具备的“硬度”与“严肃性”,随意性大;其三,现行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制裁规定,造成财政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人治、人情”成份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其四,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政府、经济导向趋同。
二、加快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法制建设的建议
1.加快财政立法进程,促进财政法制建设步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财政作为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加强财政立法进程,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一是尽快研究制定《财政基本法》,进而对财政的性质、功能定位、财政立法原则、管理体制、财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财税立法权和管理权等重大问题进行规定,形成以《财政基本法》为主,其它财政法律法规为辅的相对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并针对已颁布的财政法律尽快研究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二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步伐,尽快出台适应我国财政监督管理要求的财政监督法规。目前的财政监督立法已明显落后于财政监督实践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如《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财政监督实施细则》等),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把财政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真正建立财政管理工作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良性运行机制。
2.严格财政执法,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完备的财政法规体系是加强财政法制的根本,但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政法律的作用。近年来的财政执法实践表明,由于有的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严肃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致使财经纪律松弛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在今后的财政法制建设中,要把严格财政执法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对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专门的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以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目标。
3.依法理财、治财,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成为可能,企业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否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键在于有无具体法律约束、财政监督是否有力、有效。为此,在政府职能转变后,财政职能相应要进行转变。财政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依法理财,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关键词:国家财政; 财政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04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古代杰出军事家吴起指出:“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法触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古代理财“鼻祖”管子曾说:“不法法才无常事,法不法则令不行。”由此法治在财政领域的重要性也凸显。因此,财政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如何进一步完善,是当前财政法学界需要认真思索和解決的问题。
一、财政法制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性的法规、制度较多,而真正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较少。目前,正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财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像《财政法》、《税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颁布。因此,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财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财政法制建设需要加快步伐。
其次,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淡薄,削弱了财政执法的力度。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带来了财政职能转变的滞后。财政职能转变滞后反映了管理观念跟不上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目前,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上普遍存在着“八重八轻”的现象:一是重决算,轻预算;二是重收入,轻支出;三是重拨款,轻监督;四是重报表,轻调查;五是重检查,轻处罚;六是重立法,轻执法;重政绩,轻效果;重表面,轻管理。财政管理上的“八重八轻”,削弱了财政执法力度,使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在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方面观念还不够强。政府行为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
再次,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条文。目前我国通过人大立法的《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法律法规依然存在4大弊端:其一,只有原则要求,缺少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中难以对照实施;其二,个别重要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比较原始,实施细则不细,缺少法律法规应具备的“硬度”与“严肃性”,随意性大;其三,现行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制裁规定,造成财政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人治、人情”成份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其四,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政府、经济导向趋同。
二、加快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法制建设的建议
1.加快财政立法进程,促进财政法制建设步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财政作为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加强财政立法进程,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一是尽快研究制定《财政基本法》,进而对财政的性质、功能定位、财政立法原则、管理体制、财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财税立法权和管理权等重大问题进行规定,形成以《财政基本法》为主,其它财政法律法规为辅的相对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并针对已颁布的财政法律尽快研究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二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步伐,尽快出台适应我国财政监督管理要求的财政监督法规。目前的财政监督立法已明显落后于财政监督实践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如《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财政监督实施细则》等),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把财政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真正建立财政管理工作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良性运行机制。
2.严格财政执法,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完备的财政法规体系是加强财政法制的根本,但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政法律的作用。近年来的财政执法实践表明,由于有的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严肃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致使财经纪律松弛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在今后的财政法制建设中,要把严格财政执法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对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专门的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以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目标。
3.依法理财、治财,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成为可能,企业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否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键在于有无具体法律约束、财政监督是否有力、有效。为此,在政府职能转变后,财政职能相应要进行转变。财政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依法理财,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增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