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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日渐增多,信访工作呈现主体多元化、规模集群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行为过激化的态势。基层人大代表处在社会矛盾的最前沿,积极参与信访工作,不仅可以加强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促使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而且有利于促进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正当、合法的利益诉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全制度的重要实践
长期以来,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人大代表与信访工作之间存在着一座天然屏障。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与信访群众直接对话的平台被稳控拆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有组织地视察、调研似乎形成了形式上的惯例,其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现实中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对丰富代表活动,推进代表依法履职意义重大。
1、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有法可依。《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即享有监督权。作为广大选民选出的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大代表同样有监督权。《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这些法律规定所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充分表明了人大代表有权利和责任通过与信访人接谈,从中了解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来向人大常委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促使相关问题得到依法解决,从而化解信访问题。
2、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有助于提升人大代表的素质。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权力作用的程度,与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相关,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对促进人民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同志需要有比较丰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积累、洞察和分析矛盾的素质、调解纠纷的技巧、推进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而这些素质的具备,需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领会,以及自身修养的不断提高,这和代表履职的工作要求十分吻合,因而参与信访工作也成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素质的有效途径。
3、人大代表接谈信访人员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需要。人大代表与信访人员接谈时,能够体现出代表为人民群众办事的能力、代表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对民生问题的关心程度等。选民通过观察代表如何接访信访人、如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中可以了解代表履职的情况,从而强化对代表工作的监督。
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基层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他们利用自身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和力和信任感,在了解群众情绪,把握群众脉搏,做好宣传和引导,协助政府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困难群众和保持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身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人大代表参与信访问题的处理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源成本。在转型期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进程中,群众对政府的认同从过去的感情认同转变为现在的情理认同和利益认同。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的基层干部信奉权力和强制力,采用专政手段对付群众的利益诉求,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感情,激化了矛盾。这些做法,使得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代价越来越高,以致出现了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劝”等动辄赴省、进京高成本越级访。人大代表适时介入信访工作,能够及时代表民众行使职权批评和监督政府,回应民众诉求,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破损的党群、干群关系。基层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有鲜明的选区特征,在其选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地域优势,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可以提出针对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和选区人民群众联系紧密,人大代表往往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了解其起因,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燃,使大量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另一方面,人大代表的多重社会身份使得处理信访问题更加有效。基层人大代表通常是人民群众中的杰出代表,并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社会优势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代表可以通过自身社会、经济、政治资源的优势,为群众拓宽就业渠道,解决一些培训、求学、就医等现实问题,从而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人大代表非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使沟通更加灵活。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格魅力和其个人能力带来的威信,容易在沟通中产生亲和力和信任感,减少抵触情绪和对抗,增进工作的人性化成分,使群众容易接受。虽然代表没有直接处置权,但可以通过观察、调查及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来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为信访问题拿出合理化的处理意见,其建议、批评、意见也具有一定的刚性,比较能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使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能得到较快的处理。
三、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应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虽然从法理、实践的角度,都表明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作为人大代表,法律对其职责作出一定的限制,而信访事项的处理,在相关的条例中也有规定,人大代表参与信访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
一是参与信访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对参与接访的人大代表首先要进行相关信访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信访法规和要求,具备一定的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基层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代表法》,熟悉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职责和工作规程。要避免将信访工作无限扩大化,过多干预政府的正常工作,要引导合理诉求依法进行,按部门分工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人大代表要避免越权“代理”,大包大揽“代理”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
二是接待信访中要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群众诉求。在有固定场所和指定时间的接待中,需要先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由于基层人大代表本身没有直接处理问题的权力,可以与当地人大信访部门人员一道接谈,同时邀请相关的“一府两院”人员一起参加,使信访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在日常的走访、接访中,要注重化解矛盾和政策宣传相结合,解决个体问题和关注共同现象相结合,代表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人大代表要成为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政策的讲解员、根源问题的化解员、突发问题的预警员、依法维权的引导员、政府履职的监督员和民情上报的传递员。
三是要正确运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根本上讲是要协助推进本级政府的工作,是一个改进全局性工作的概念。信访事件往往具有矛盾尖锐等个案特征,是“个体意见”的集中体现,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对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如果直接将之转变成代表的建议、意见、批评,是有悖于《代表法》精神和人大代表法定义务的。虽然人大代表在视察、调查过程中可以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但是没有直接处置问题的权利。对情况不明或较复杂的,基层人大代表应经过深入调研,形成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交办督办。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意见集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应通过调查研究,形成准确、合法、可行、代表性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启动监督程序。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监督和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过程中,信访工作是维护宪法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工作方式。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使分散、无序的利益表达有一个理性的聚合通道,通过人民群众与代表的个别接触来化解大规模非理性参与所带来的社会冲击,能够减少信访矛盾,有效地支持和推进政府的工作。
一、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全制度的重要实践
长期以来,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人大代表与信访工作之间存在着一座天然屏障。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与信访群众直接对话的平台被稳控拆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有组织地视察、调研似乎形成了形式上的惯例,其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现实中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对丰富代表活动,推进代表依法履职意义重大。
1、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有法可依。《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即享有监督权。作为广大选民选出的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大代表同样有监督权。《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这些法律规定所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充分表明了人大代表有权利和责任通过与信访人接谈,从中了解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来向人大常委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促使相关问题得到依法解决,从而化解信访问题。
2、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有助于提升人大代表的素质。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权力作用的程度,与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相关,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对促进人民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同志需要有比较丰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积累、洞察和分析矛盾的素质、调解纠纷的技巧、推进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而这些素质的具备,需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领会,以及自身修养的不断提高,这和代表履职的工作要求十分吻合,因而参与信访工作也成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素质的有效途径。
3、人大代表接谈信访人员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需要。人大代表与信访人员接谈时,能够体现出代表为人民群众办事的能力、代表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对民生问题的关心程度等。选民通过观察代表如何接访信访人、如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中可以了解代表履职的情况,从而强化对代表工作的监督。
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基层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他们利用自身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和力和信任感,在了解群众情绪,把握群众脉搏,做好宣传和引导,协助政府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困难群众和保持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身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人大代表参与信访问题的处理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源成本。在转型期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进程中,群众对政府的认同从过去的感情认同转变为现在的情理认同和利益认同。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的基层干部信奉权力和强制力,采用专政手段对付群众的利益诉求,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感情,激化了矛盾。这些做法,使得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代价越来越高,以致出现了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劝”等动辄赴省、进京高成本越级访。人大代表适时介入信访工作,能够及时代表民众行使职权批评和监督政府,回应民众诉求,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破损的党群、干群关系。基层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有鲜明的选区特征,在其选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地域优势,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可以提出针对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和选区人民群众联系紧密,人大代表往往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了解其起因,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燃,使大量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另一方面,人大代表的多重社会身份使得处理信访问题更加有效。基层人大代表通常是人民群众中的杰出代表,并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社会优势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代表可以通过自身社会、经济、政治资源的优势,为群众拓宽就业渠道,解决一些培训、求学、就医等现实问题,从而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人大代表非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使沟通更加灵活。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格魅力和其个人能力带来的威信,容易在沟通中产生亲和力和信任感,减少抵触情绪和对抗,增进工作的人性化成分,使群众容易接受。虽然代表没有直接处置权,但可以通过观察、调查及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来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为信访问题拿出合理化的处理意见,其建议、批评、意见也具有一定的刚性,比较能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使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能得到较快的处理。
三、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应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虽然从法理、实践的角度,都表明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作为人大代表,法律对其职责作出一定的限制,而信访事项的处理,在相关的条例中也有规定,人大代表参与信访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
一是参与信访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对参与接访的人大代表首先要进行相关信访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信访法规和要求,具备一定的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基层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代表法》,熟悉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职责和工作规程。要避免将信访工作无限扩大化,过多干预政府的正常工作,要引导合理诉求依法进行,按部门分工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人大代表要避免越权“代理”,大包大揽“代理”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
二是接待信访中要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群众诉求。在有固定场所和指定时间的接待中,需要先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由于基层人大代表本身没有直接处理问题的权力,可以与当地人大信访部门人员一道接谈,同时邀请相关的“一府两院”人员一起参加,使信访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在日常的走访、接访中,要注重化解矛盾和政策宣传相结合,解决个体问题和关注共同现象相结合,代表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人大代表要成为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政策的讲解员、根源问题的化解员、突发问题的预警员、依法维权的引导员、政府履职的监督员和民情上报的传递员。
三是要正确运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根本上讲是要协助推进本级政府的工作,是一个改进全局性工作的概念。信访事件往往具有矛盾尖锐等个案特征,是“个体意见”的集中体现,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对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如果直接将之转变成代表的建议、意见、批评,是有悖于《代表法》精神和人大代表法定义务的。虽然人大代表在视察、调查过程中可以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但是没有直接处置问题的权利。对情况不明或较复杂的,基层人大代表应经过深入调研,形成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交办督办。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意见集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应通过调查研究,形成准确、合法、可行、代表性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启动监督程序。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监督和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过程中,信访工作是维护宪法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工作方式。基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使分散、无序的利益表达有一个理性的聚合通道,通过人民群众与代表的个别接触来化解大规模非理性参与所带来的社会冲击,能够减少信访矛盾,有效地支持和推进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