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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省漳州漳浦县属沿海大县,人口多,山林地、滩涂、海上作业纠纷多,信访量大。三年来,漳浦县检察院控申部门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全局出发,强化职能,注重做好各项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杜绝涉检越级访。
关键词:涉检信访;现状;问题;对策
近年来,上访、越级上访逐年攀升,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在一千多万件以上,而这些矛盾纠纷绝大多数走信访之路,即使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因为各种原因有近乎一半又进入了信访渠道。在众多的信访件中,涉检信访当事人只相信“上访”,不通过法律进行诉讼的现象尤为显著,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甚至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对当前涉检信访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问题、提供对策思路很有必要。
一、当前涉检信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承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状态。
(二)当事人上访心理存在误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盲目求上,越高越好;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偏见心理。错误认为问题不能解决,主要是司法机关互相包庇。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部分当事人因为法院的判决与其预期目标有所偏差,便以法院枉法裁判为由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检察机关审查不立案后,便认为是检察机关故意包庇,又转而控告检察机关,导致所谓的“涉检信访”增多。
(三)信访渠道不畅,沟通和协调机制未有效建立。不管是检察机关内部纵向之间还是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横向之间均缺乏统一沟通和协调机制。一案多访、一案多查的现象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
(四)有些案件处理不妥当,留下“后遗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虽然对一些案件依法做了处理,但考虑不周全,处理不太圆满,令当事人不能十分满意,也为当事人日后上访留下隐患。
(五)不注重“人权”保障。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过分强调办案,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人权保障,在办案中随意采取或改变强制措施,办案“借时间”,办案超期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当前执法中随意扣押、冻结当事人财物,违法处置、使用当事人财物、案件结束不能及时解除、返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上访,甚至越级上访。
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2005年5月1日,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为我们正确处理涉检信访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作为检察机关,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但更主要的是强化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上访,并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效果。根据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做法,对涉检案件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强化。
(一)坚持“三个不放过”,做好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
近年来,漳浦县检察院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入手,加大涉检信访案件处置力度,增强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三个不放过” 做好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一是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二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三是群众不满意不放过。通过领导包案,并从受理、查办、息诉工作,实行全程负责,确保涉检信访问题落到实处。三年来,共受理群众首次来信来访439件,通过首办责任制分流督办,都能按时办结并给来访人一个满意反馈,切实把群众反映的涉检信访问题化解在初访环节,解决在基层。
(二)提升接访能力,妥善处理集体访、告急访
该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运用职能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积极解决,决不推诿;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做到不一推了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尽力帮助协调解决,从而圆满化解了一件件集体访、告急访。如2012年7月,该县沙西镇逢山村等村民10余人诉称:陈某得团伙等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要求检察院严惩该恶霸。来访者群情激愤,表示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用极端的方式讨公道。接访干警在安抚来访者情绪的同时,一方面经报告后启动紧急预案,组成包案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发现陈某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之后经协调县森林公安、沙西镇派出所、林业局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测算,又发现陈某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敦促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将跟踪了解办案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从而平息了沙西镇百姓的民愤。又如2011年年初,官浔镇村民王某因其82岁的亲家母朱某为其女儿违生被官浔镇计生部门以计生等问题叫去学习教育一事,组织十几名村民到当地政府闹事,并扬言要进京上访。检察长接到消息后立即带领检察干警赶赴官浔镇。经过耐心说服、劝阻,闹事的村民陆续离开后,检察长立即安排干警着手深入调查,发现官浔镇政府某些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工作方法不当问题。经过多次与官浔镇政府、纪委和信访局沟通协调,并一道做群众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成官浔镇政府多次派员前往朱某家给予慰问,支付补偿金5万元,王某等人对官浔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妥行为表示理解并答应从此息访息诉。三年来,该院共处理告急访1件,集体访7件。
(三)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涉检信访
成立了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检察长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检察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围绕“制订方案摸底数,包案到人抓落实,分析原因定措施”三个环节,制定《漳浦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排查化解重信重访、涉检信访工作方案》,对可能出现的涉检上访苗头进行深入排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涉检上访、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如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7月份,漳浦县检察院多次接到何某章申请不服浦检反贪不【2011】1号不立案通知书一案信访件。接到信访件后,该院高度重视,检察长指派侦监部门成立复查小组,对何某章所指认举报黄某花存在经济犯罪线索的查处情况进行认真详细复查。经复查,没有发现被举报人黄某花存在举报所称的经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该院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在法定时效内向举报人何某章做当面答复并多次对其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使何某章息访息诉。
(四)落实“下访三机制”,营造亲民务实的良好氛围
建立了上门接访、带案下访、巡回走访的下访三机制,多渠道听取百姓诉求,了解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例如:2012年1月4日,该院在下乡巡访中接到林某控告卢某故意伤害信访件,检察长非常重视,立即指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并时时跟踪听取该案的办理情况。承办该案检察官,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卢某进行法制教育,告知他要通过正当方式竞争,绝不能动手打人。通过教育,卢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及时对受害人林某进行情绪疏导,并主动与案发地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出面配合做好受害人林某的思想工作。在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于2012年2月29日,卢某一次性赔偿林某4.5万元,林某同意作撤案调解处理,并签订了调解书及息诉息访协议书。
涉检信访工作任重道远,检察机关要始终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视解决群众困难为己任,形成合力,协调推进,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漳浦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涉检信访;现状;问题;对策
近年来,上访、越级上访逐年攀升,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在一千多万件以上,而这些矛盾纠纷绝大多数走信访之路,即使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因为各种原因有近乎一半又进入了信访渠道。在众多的信访件中,涉检信访当事人只相信“上访”,不通过法律进行诉讼的现象尤为显著,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甚至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对当前涉检信访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问题、提供对策思路很有必要。
一、当前涉检信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承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状态。
(二)当事人上访心理存在误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盲目求上,越高越好;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偏见心理。错误认为问题不能解决,主要是司法机关互相包庇。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部分当事人因为法院的判决与其预期目标有所偏差,便以法院枉法裁判为由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检察机关审查不立案后,便认为是检察机关故意包庇,又转而控告检察机关,导致所谓的“涉检信访”增多。
(三)信访渠道不畅,沟通和协调机制未有效建立。不管是检察机关内部纵向之间还是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横向之间均缺乏统一沟通和协调机制。一案多访、一案多查的现象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
(四)有些案件处理不妥当,留下“后遗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虽然对一些案件依法做了处理,但考虑不周全,处理不太圆满,令当事人不能十分满意,也为当事人日后上访留下隐患。
(五)不注重“人权”保障。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过分强调办案,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人权保障,在办案中随意采取或改变强制措施,办案“借时间”,办案超期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当前执法中随意扣押、冻结当事人财物,违法处置、使用当事人财物、案件结束不能及时解除、返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上访,甚至越级上访。
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2005年5月1日,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为我们正确处理涉检信访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作为检察机关,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但更主要的是强化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上访,并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效果。根据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做法,对涉检案件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强化。
(一)坚持“三个不放过”,做好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
近年来,漳浦县检察院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入手,加大涉检信访案件处置力度,增强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三个不放过” 做好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一是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二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三是群众不满意不放过。通过领导包案,并从受理、查办、息诉工作,实行全程负责,确保涉检信访问题落到实处。三年来,共受理群众首次来信来访439件,通过首办责任制分流督办,都能按时办结并给来访人一个满意反馈,切实把群众反映的涉检信访问题化解在初访环节,解决在基层。
(二)提升接访能力,妥善处理集体访、告急访
该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运用职能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积极解决,决不推诿;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做到不一推了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尽力帮助协调解决,从而圆满化解了一件件集体访、告急访。如2012年7月,该县沙西镇逢山村等村民10余人诉称:陈某得团伙等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要求检察院严惩该恶霸。来访者群情激愤,表示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用极端的方式讨公道。接访干警在安抚来访者情绪的同时,一方面经报告后启动紧急预案,组成包案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发现陈某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之后经协调县森林公安、沙西镇派出所、林业局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测算,又发现陈某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敦促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将跟踪了解办案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从而平息了沙西镇百姓的民愤。又如2011年年初,官浔镇村民王某因其82岁的亲家母朱某为其女儿违生被官浔镇计生部门以计生等问题叫去学习教育一事,组织十几名村民到当地政府闹事,并扬言要进京上访。检察长接到消息后立即带领检察干警赶赴官浔镇。经过耐心说服、劝阻,闹事的村民陆续离开后,检察长立即安排干警着手深入调查,发现官浔镇政府某些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工作方法不当问题。经过多次与官浔镇政府、纪委和信访局沟通协调,并一道做群众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成官浔镇政府多次派员前往朱某家给予慰问,支付补偿金5万元,王某等人对官浔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妥行为表示理解并答应从此息访息诉。三年来,该院共处理告急访1件,集体访7件。
(三)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涉检信访
成立了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检察长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检察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围绕“制订方案摸底数,包案到人抓落实,分析原因定措施”三个环节,制定《漳浦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排查化解重信重访、涉检信访工作方案》,对可能出现的涉检上访苗头进行深入排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涉检上访、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如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7月份,漳浦县检察院多次接到何某章申请不服浦检反贪不【2011】1号不立案通知书一案信访件。接到信访件后,该院高度重视,检察长指派侦监部门成立复查小组,对何某章所指认举报黄某花存在经济犯罪线索的查处情况进行认真详细复查。经复查,没有发现被举报人黄某花存在举报所称的经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该院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在法定时效内向举报人何某章做当面答复并多次对其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使何某章息访息诉。
(四)落实“下访三机制”,营造亲民务实的良好氛围
建立了上门接访、带案下访、巡回走访的下访三机制,多渠道听取百姓诉求,了解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例如:2012年1月4日,该院在下乡巡访中接到林某控告卢某故意伤害信访件,检察长非常重视,立即指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并时时跟踪听取该案的办理情况。承办该案检察官,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卢某进行法制教育,告知他要通过正当方式竞争,绝不能动手打人。通过教育,卢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及时对受害人林某进行情绪疏导,并主动与案发地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出面配合做好受害人林某的思想工作。在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于2012年2月29日,卢某一次性赔偿林某4.5万元,林某同意作撤案调解处理,并签订了调解书及息诉息访协议书。
涉检信访工作任重道远,检察机关要始终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视解决群众困难为己任,形成合力,协调推进,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漳浦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