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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诉法中规定了很多新的制度,如卷宗移送制度、轻微刑事和解制度以及审判庭前预备会议和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同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理解和应对挑战,成为公诉人应当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律师阅卷制度;公诉机关的应对措施
一、新刑诉法中涉及公诉工作的新内容
(一)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没有被明确的规定,但是其实质和核心内涵已经体现在新刑诉法当中:其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第五十条作出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犯罪嫌疑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除此之外,新刑诉法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以上实质即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涵。
(二)关于律师阅卷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对律师阅卷制度进行了改革。其第三十八条规定针对1996刑诉法的修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阅卷的范围——“部分材料”到“案卷材料”。新刑诉法规定,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作为辩护律师都可以查阅、摘抄及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二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可以查阅上述案卷材料。另外,新刑诉法三十九条规定了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被移送,这样辩护人就可以全面掌握不利和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
(三)对公诉案件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
在公诉案件庭审的相关规定方面,对于公诉工作具有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了关于证人、警察和鉴定人出庭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增加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一百九十三条在对一审程序规定时增加了“量刑”的内容,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则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取消了对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的规定。
二、刑诉法修订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关于证据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确立,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该调查核实权,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亦加大了公诉工作的工作量;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义务,在公诉工作实践中,如何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证明,这是公诉人须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另外在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新刑诉法在第一百八十七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以及不履行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然而,证人出庭作证从事实上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当证人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这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这种具有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时,公诉人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因此,为面对上述挑战,须在工作中逐步实现公诉人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
(二)律师办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公诉机关办案的难度
新刑诉法在律师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的刑诉法有了突破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关系将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对公诉工作则意味着一次挑战,其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
一是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新刑诉法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扩大辩护方的权利,从而限制了控诉方的权力。随着辩护方权利的扩大,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对抗日趋于实质上的平等,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意味着辩护方不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此必然增加公诉机关证明的难度。
二是增加了证据固定的难度。相比现行刑诉法,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加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卷材料,从而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提前知悉案件证人的证言或同案犯的供述。这样却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同案人之间串供提供了可能性,造成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特别是行受贿类犯罪往往据言词证据定案,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或者变证,势必增加证据固定的难度。
(三)取消简易程序可不派员出庭规定将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
新刑诉法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予以合并,这种做法将有利于提高法庭的庭审效率,同时亦可以弥补公诉机关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但这给基层检察院公诉机关带来问题,对基层检察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据多数,如果要求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势必更加突出。
三、公诉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
刑诉法的修订是法治的进步,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律师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对维护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之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转变执法观念,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首先,公诉机关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尤其要重视程序正义。其次,公诉机关在办案时要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不单要审查那些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那些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要做到全面客观。再次,公诉人要更加尊重律师工作。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来实现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行使职责提供方便,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其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二)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
为应对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一方面公诉人应当全面学习新法的相关法条,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公诉执法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提高公诉人庭审交叉询问技能,使公诉人具备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的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公诉人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三)强化证据意识,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
新刑诉法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需要通过继续侦查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这就要求起诉方与侦查机关应形成合力,侦查围绕指控犯罪的需要进行,侦查机关必须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因此,以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公诉机关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加强侦诉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公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以引导侦查取证,从而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以及罪重和罪轻的各种证据;公诉机关应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漏洞,提示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以防止翻供;同时,公诉机关要不断改进目前的证据结构,并逐步降低言词证据的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影响自然降低。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方面针对新刑诉法的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建议最高院和最高检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方法”以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进行解释;另外,公诉方应如何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合法性说明?公诉方应如何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侦查行为合法?这些问题亟待明确规定,以提高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证人保护制度在检察机关如何实现的这个问题也需要更为明确的操作规范。最后,针对简易程序全部出庭的规定,建议可以区分情况采取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出庭旁听庭审两种形式。
关键词:新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律师阅卷制度;公诉机关的应对措施
一、新刑诉法中涉及公诉工作的新内容
(一)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没有被明确的规定,但是其实质和核心内涵已经体现在新刑诉法当中:其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第五十条作出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犯罪嫌疑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除此之外,新刑诉法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以上实质即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涵。
(二)关于律师阅卷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对律师阅卷制度进行了改革。其第三十八条规定针对1996刑诉法的修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阅卷的范围——“部分材料”到“案卷材料”。新刑诉法规定,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作为辩护律师都可以查阅、摘抄及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二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可以查阅上述案卷材料。另外,新刑诉法三十九条规定了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被移送,这样辩护人就可以全面掌握不利和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
(三)对公诉案件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
在公诉案件庭审的相关规定方面,对于公诉工作具有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了关于证人、警察和鉴定人出庭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增加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一百九十三条在对一审程序规定时增加了“量刑”的内容,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则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取消了对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的规定。
二、刑诉法修订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关于证据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确立,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该调查核实权,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亦加大了公诉工作的工作量;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义务,在公诉工作实践中,如何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证明,这是公诉人须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另外在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新刑诉法在第一百八十七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以及不履行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然而,证人出庭作证从事实上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当证人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这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这种具有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时,公诉人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因此,为面对上述挑战,须在工作中逐步实现公诉人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
(二)律师办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公诉机关办案的难度
新刑诉法在律师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的刑诉法有了突破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关系将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对公诉工作则意味着一次挑战,其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
一是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新刑诉法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扩大辩护方的权利,从而限制了控诉方的权力。随着辩护方权利的扩大,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对抗日趋于实质上的平等,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意味着辩护方不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此必然增加公诉机关证明的难度。
二是增加了证据固定的难度。相比现行刑诉法,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加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卷材料,从而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提前知悉案件证人的证言或同案犯的供述。这样却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同案人之间串供提供了可能性,造成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特别是行受贿类犯罪往往据言词证据定案,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或者变证,势必增加证据固定的难度。
(三)取消简易程序可不派员出庭规定将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
新刑诉法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予以合并,这种做法将有利于提高法庭的庭审效率,同时亦可以弥补公诉机关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但这给基层检察院公诉机关带来问题,对基层检察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据多数,如果要求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势必更加突出。
三、公诉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
刑诉法的修订是法治的进步,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律师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对维护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之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转变执法观念,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首先,公诉机关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尤其要重视程序正义。其次,公诉机关在办案时要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不单要审查那些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那些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要做到全面客观。再次,公诉人要更加尊重律师工作。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来实现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行使职责提供方便,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其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二)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
为应对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一方面公诉人应当全面学习新法的相关法条,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公诉执法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提高公诉人庭审交叉询问技能,使公诉人具备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的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公诉人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三)强化证据意识,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
新刑诉法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需要通过继续侦查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这就要求起诉方与侦查机关应形成合力,侦查围绕指控犯罪的需要进行,侦查机关必须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因此,以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公诉机关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加强侦诉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公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以引导侦查取证,从而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以及罪重和罪轻的各种证据;公诉机关应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漏洞,提示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以防止翻供;同时,公诉机关要不断改进目前的证据结构,并逐步降低言词证据的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影响自然降低。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方面针对新刑诉法的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建议最高院和最高检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方法”以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进行解释;另外,公诉方应如何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合法性说明?公诉方应如何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侦查行为合法?这些问题亟待明确规定,以提高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证人保护制度在检察机关如何实现的这个问题也需要更为明确的操作规范。最后,针对简易程序全部出庭的规定,建议可以区分情况采取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出庭旁听庭审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