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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婷婷(化名)是一个命运多舛的女孩,4岁时母亲因脑癌离开了人世,9岁时父亲因肝癌撒手而去。从此,婷婷便成为一个孤儿,长年和年迈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婷婷没有想到,在父母去世后,自己竟然迎来了三场官司,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她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场官司:六万元存款谁继承?
父母去世后,婷婷外婆在整理遗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本子,记录的内容是婷婷父亲生前的12笔存款,共计118000元。后经过查实得知,这118000元的存款中,婷婷父亲在生前已经提取了53000多元,还剩64000多元。但在婷婷父亲死后,都被转存到婷婷爷爷的名下。为了切实保护婷婷的合法继承权,在要求对存款分割无果的情况下,婷婷的外公外婆找到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由外孙女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存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婷婷继承其父遗产共计60000多元。
第二场官司:父亲的房产谁接管?
第一场官司打完后,又经多方查证:婷婷父亲生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78.44平方米的住房。而房子的钥匙却在婷婷爷爷的手上。根据法律规定,婷婷对父亲留下的房产当然有权继承,为了继承房产,婷婷的外公外婆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遗留的房产由婷婷继承50平米,爷爷奶奶共同继承28.44平米。
第三场官司:孤女监护权属于谁?
由于两场官司均以婷婷爷爷、奶奶败诉而告终,于是爷爷奶奶反戈一击,将婷婷外公、外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婷婷的监护权(原监护权是归外公外婆)。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婷婷和外公外婆长期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婷婷的健康成长。于是判决驳回爷爷奶奶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婷婷爸爸、妈妈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婷婷作为爸爸妈妈的女儿,当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婷婷父亲生前的存款(储蓄)以及购买的住房,依法应当认定为遗产,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二、外公外婆更适合担任婷婷的监护人
本案中,之所以由婷婷外公外婆参与诉讼,是因为外公外婆是婷婷的法定监护人。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继承权案件结束后,爷爷奶奶对外公外婆担任婷婷的监护人发生争议,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婷婷外公外婆在生活中尽到了监护职责,与婷婷感情深厚,因此比爷爷奶奶更适合担任婷婷的监护人。
(作者系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委员会委员)
编辑 朱璐[email protected]
婷婷(化名)是一个命运多舛的女孩,4岁时母亲因脑癌离开了人世,9岁时父亲因肝癌撒手而去。从此,婷婷便成为一个孤儿,长年和年迈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婷婷没有想到,在父母去世后,自己竟然迎来了三场官司,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她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场官司:六万元存款谁继承?
父母去世后,婷婷外婆在整理遗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本子,记录的内容是婷婷父亲生前的12笔存款,共计118000元。后经过查实得知,这118000元的存款中,婷婷父亲在生前已经提取了53000多元,还剩64000多元。但在婷婷父亲死后,都被转存到婷婷爷爷的名下。为了切实保护婷婷的合法继承权,在要求对存款分割无果的情况下,婷婷的外公外婆找到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由外孙女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存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婷婷继承其父遗产共计60000多元。
第二场官司:父亲的房产谁接管?
第一场官司打完后,又经多方查证:婷婷父亲生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78.44平方米的住房。而房子的钥匙却在婷婷爷爷的手上。根据法律规定,婷婷对父亲留下的房产当然有权继承,为了继承房产,婷婷的外公外婆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遗留的房产由婷婷继承50平米,爷爷奶奶共同继承28.44平米。
第三场官司:孤女监护权属于谁?
由于两场官司均以婷婷爷爷、奶奶败诉而告终,于是爷爷奶奶反戈一击,将婷婷外公、外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婷婷的监护权(原监护权是归外公外婆)。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婷婷和外公外婆长期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婷婷的健康成长。于是判决驳回爷爷奶奶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婷婷爸爸、妈妈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婷婷作为爸爸妈妈的女儿,当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婷婷父亲生前的存款(储蓄)以及购买的住房,依法应当认定为遗产,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二、外公外婆更适合担任婷婷的监护人
本案中,之所以由婷婷外公外婆参与诉讼,是因为外公外婆是婷婷的法定监护人。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继承权案件结束后,爷爷奶奶对外公外婆担任婷婷的监护人发生争议,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婷婷外公外婆在生活中尽到了监护职责,与婷婷感情深厚,因此比爷爷奶奶更适合担任婷婷的监护人。
(作者系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委员会委员)
编辑 朱璐[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