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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基于湖南、山东、重庆的237户农民的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对农民务农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务农收入的变化与多个因素相关。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度与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并从界定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加大政府及中介组织的推广宣传和信息提供、建立国家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农民务农收入
一、引言
植物新品种制度作为植物种子研发领域中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保障育种者的创新利润,激励了育种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去研发新品种,使农民有了更多选择新品种的机会,为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提供了保证。Alston和Venner(2002)认为PVPA的实施对公共科研机构而不是育种企业的小麦育种资源有促进作用。Gokhan Ozertan(2001)用模型检验了棉花、玉米和大豆的经济后果及选择新品种的行为动因,认为种转基因新品种确实能够带来产量的增加并降低种植成本。林祥明(2006)、吕凤金(2006)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高了种子的成本,种子销售价格和企业的利润率均有明显上升。陈超(2004年)、吴立增、刘伟平(2005年)构建了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理论模型,分析了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王学君、宋敏(2007)则从维权成本、种子经营主体、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等方面考察了植物品种权利人维权途径的理性选择。刑岩、陈会英(2009)强调植物品种权入股是农业知识产权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加快品种权的实施应用。总体来看,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14年中,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是较为分散和缺乏系统性。因此,为把握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在促进农民务农收入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对湖南、山东、重庆地区的农户展开实地问卷调查并获取一线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农民务农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二、基于调查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说明
本文采用的调查数据主要来自于2009年7-9月和2010年2-3月开展的农户实地调查,调查地点分别是湖南湘西地区、山东历城地区和重庆梁平地区,同时以统计年鉴查询和电子邮件(问卷)等多种方式为补充。调查涉及的作物品种有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种子以及蔬菜和苗木种子等。调查共发放问卷280份,收回有效问卷237份,回收率为86.43%。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统计特征
从表1可以看出:在被调查者的年龄结构中,年龄在50-59岁的被调查者人数最多,占35.86%;其次是年龄在60岁以上,占总人数的28.69%。这部分人群是农村的主要事实劳动力,并且拥有相对多的农村生产生活经验,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作物的品种有相对多的了解和实际应用效果的述评。在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方面:被调查者的学历以初中毕业的人数最多,占到40.04%;其次是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占到37.5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9.41%。说明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相对较多,可见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还有待提高。当被问到:从事种植业是否赚钱时,41.77%的被调查者认为基本保本,占到的比例最大;29.11%的被调查者认为从事种植业不能赚钱;只有26.58%的被调查者认为从事种植业可以赚钱。可见,从事种植业没能给农户带来较多的收入,农户的种粮积极性不高。农户人均耕地面积方面:耕地面积主要集中在0.8亩-1.6亩之间,占调查者总数的49.37%;其次为0.4亩-0.8亩,1.6亩-2.0亩之间,分别为16.46%和18.99%;2.0亩以上的为13.93%。
(三)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与被调查农民务农收入关系的统计分析
表2显示,农户认为提高农作物产量的主要原因有良种使用、肥料及农药的投入、田间管理和采用新技术等。其中,使用良种被认为对提高产量的影响最大,占调查农户的45.99%;其次是农业新技术的采用,占25.74%;且89.45%的调查农户认为新品种的采用提高了粮食产量。对于新品种与一般品种差价的接收情况,当差价在40%以下时,77.64%的农户认为可以接收;不能接收任何差价的仅为12.66%。调查中还发现,广大农民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还有待提高,十分清楚相关制度的农户为39.24%;较为模糊和不清楚的农户为调查总量的60.76%。关于农户对待新出现的作物良种所采取的态度,37.13%的农户选择了先观望后采用;27.43%的选择先少量试种后采用;仅有2.53%的调查农户表示不采用新品种。
三、模型选择
(一)模型建立
为了分析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是否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收入有显著影响,本文采用237户调查农户样本的截面数据,建立一个多元回归模型:
Y=a0+a1X1+a2X2+a3X3+a4X4+a5X5+ε
其中,Y为调查农户的农业收入,解释变量包括:X1、X2、X3,均为虚拟变量。X1表示农户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认知程度,其中,清楚为1,听说过但较为模糊为2,不清楚为3;X2为农民受教育年限,小学为1,初中为2,高中及以上为3;X3为农户对待新品种的态度,先观望后采用为1,先少量试种后采用为2,有就大量购买为3,不使用新种子为4;X4为农户购买种子成本、化肥及农药的总成本;X5表示每农户新品种的推广面积。α0为常数项,αi(i=1,2,3,4,5)为待估计参数,ε为随机误差。
(二)估计结果
根据调查数据,利用Evies 6.0软件,采用OLS回归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对农民务农收入影响的程度做了经济计量分析。模型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到,全部变量的系数均达到了较高的显著水平。回归结果显示,方程的估计结果均较为理想,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对农民务农收入影响模型的拟合优度为0.83,且方程通过了在1%水平上F检验,但农民受教育程度的估计系数不显著。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以来对农民务农收入的作用进行了经济计量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具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及每户农户耕种新品种推广面积的大小对从事种植业农民的增收有显著影响;农业育种科研机构与企业,政府等部门中设有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机构也能够推动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增加了农民对新品种的认知和对新品种的采用;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在目前“小农经济”状态的农村不是影响农民务农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四、政策建议
基于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一是健全植物新品种管理体系。要在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和企业、农村一线层面上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网络,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发,健全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地位。二是大力发展品种权代理管理体系。应当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代理人的队伍,发展代理中介组织,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植物品种权中介服务。
第二,加强品种权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落实机构,配备人员,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要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和有较高政策和法律水平的品种权执法队伍,积极与司法、工商部门配合,联合执法,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三,要在农户中大力宣传和推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努力降低农户使用新品种的成本。从而保障农户利益,使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
第四,建立植物新品种权的国家补偿机制。农业技术创新是公益型强的部门,且农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较强地域性和难以保密的特点,使得创新的成本往往难以从市场中获得补偿。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农业技术创新产权的国家补偿机制,资助优秀发明创新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使农业技术创新有足够的发展动力,真正可持续发展。
第五,推动植物新品种的交易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提供更为透明和完全的信息,减少植物新品种创新者和接受者(农民)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其新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接近完全信息市场的水平,形成植物新品种交易的固定价格契约。
参考文献:
1、陈超等.品种权保护对农户增收的影响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9).
2、胡瑞法.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经济影响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1).
3、靖飞.影响农户水稻品种认知的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4).
4、向欣,罗玲萍等.农业高等院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探讨[J].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009(3).
5、刘辉,曾福生等.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对农业技术创新主体投入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2).
*本文得到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0811005D)”、湖南省社科基金“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理论构建与实证研究(2010YBA119)”和湖南农大农村发展研究所项目“湖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问题研究”的资助。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农民务农收入
一、引言
植物新品种制度作为植物种子研发领域中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保障育种者的创新利润,激励了育种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去研发新品种,使农民有了更多选择新品种的机会,为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提供了保证。Alston和Venner(2002)认为PVPA的实施对公共科研机构而不是育种企业的小麦育种资源有促进作用。Gokhan Ozertan(2001)用模型检验了棉花、玉米和大豆的经济后果及选择新品种的行为动因,认为种转基因新品种确实能够带来产量的增加并降低种植成本。林祥明(2006)、吕凤金(2006)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高了种子的成本,种子销售价格和企业的利润率均有明显上升。陈超(2004年)、吴立增、刘伟平(2005年)构建了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理论模型,分析了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王学君、宋敏(2007)则从维权成本、种子经营主体、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等方面考察了植物品种权利人维权途径的理性选择。刑岩、陈会英(2009)强调植物品种权入股是农业知识产权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加快品种权的实施应用。总体来看,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14年中,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是较为分散和缺乏系统性。因此,为把握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在促进农民务农收入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对湖南、山东、重庆地区的农户展开实地问卷调查并获取一线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农民务农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二、基于调查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说明
本文采用的调查数据主要来自于2009年7-9月和2010年2-3月开展的农户实地调查,调查地点分别是湖南湘西地区、山东历城地区和重庆梁平地区,同时以统计年鉴查询和电子邮件(问卷)等多种方式为补充。调查涉及的作物品种有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种子以及蔬菜和苗木种子等。调查共发放问卷280份,收回有效问卷237份,回收率为86.43%。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统计特征
从表1可以看出:在被调查者的年龄结构中,年龄在50-59岁的被调查者人数最多,占35.86%;其次是年龄在60岁以上,占总人数的28.69%。这部分人群是农村的主要事实劳动力,并且拥有相对多的农村生产生活经验,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作物的品种有相对多的了解和实际应用效果的述评。在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方面:被调查者的学历以初中毕业的人数最多,占到40.04%;其次是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占到37.5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9.41%。说明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相对较多,可见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还有待提高。当被问到:从事种植业是否赚钱时,41.77%的被调查者认为基本保本,占到的比例最大;29.11%的被调查者认为从事种植业不能赚钱;只有26.58%的被调查者认为从事种植业可以赚钱。可见,从事种植业没能给农户带来较多的收入,农户的种粮积极性不高。农户人均耕地面积方面:耕地面积主要集中在0.8亩-1.6亩之间,占调查者总数的49.37%;其次为0.4亩-0.8亩,1.6亩-2.0亩之间,分别为16.46%和18.99%;2.0亩以上的为13.93%。
(三)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与被调查农民务农收入关系的统计分析
表2显示,农户认为提高农作物产量的主要原因有良种使用、肥料及农药的投入、田间管理和采用新技术等。其中,使用良种被认为对提高产量的影响最大,占调查农户的45.99%;其次是农业新技术的采用,占25.74%;且89.45%的调查农户认为新品种的采用提高了粮食产量。对于新品种与一般品种差价的接收情况,当差价在40%以下时,77.64%的农户认为可以接收;不能接收任何差价的仅为12.66%。调查中还发现,广大农民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还有待提高,十分清楚相关制度的农户为39.24%;较为模糊和不清楚的农户为调查总量的60.76%。关于农户对待新出现的作物良种所采取的态度,37.13%的农户选择了先观望后采用;27.43%的选择先少量试种后采用;仅有2.53%的调查农户表示不采用新品种。
三、模型选择
(一)模型建立
为了分析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是否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收入有显著影响,本文采用237户调查农户样本的截面数据,建立一个多元回归模型:
Y=a0+a1X1+a2X2+a3X3+a4X4+a5X5+ε
其中,Y为调查农户的农业收入,解释变量包括:X1、X2、X3,均为虚拟变量。X1表示农户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认知程度,其中,清楚为1,听说过但较为模糊为2,不清楚为3;X2为农民受教育年限,小学为1,初中为2,高中及以上为3;X3为农户对待新品种的态度,先观望后采用为1,先少量试种后采用为2,有就大量购买为3,不使用新种子为4;X4为农户购买种子成本、化肥及农药的总成本;X5表示每农户新品种的推广面积。α0为常数项,αi(i=1,2,3,4,5)为待估计参数,ε为随机误差。
(二)估计结果
根据调查数据,利用Evies 6.0软件,采用OLS回归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对农民务农收入影响的程度做了经济计量分析。模型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到,全部变量的系数均达到了较高的显著水平。回归结果显示,方程的估计结果均较为理想,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对农民务农收入影响模型的拟合优度为0.83,且方程通过了在1%水平上F检验,但农民受教育程度的估计系数不显著。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以来对农民务农收入的作用进行了经济计量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具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及每户农户耕种新品种推广面积的大小对从事种植业农民的增收有显著影响;农业育种科研机构与企业,政府等部门中设有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机构也能够推动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增加了农民对新品种的认知和对新品种的采用;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在目前“小农经济”状态的农村不是影响农民务农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四、政策建议
基于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一是健全植物新品种管理体系。要在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和企业、农村一线层面上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网络,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发,健全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地位。二是大力发展品种权代理管理体系。应当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代理人的队伍,发展代理中介组织,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植物品种权中介服务。
第二,加强品种权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落实机构,配备人员,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要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和有较高政策和法律水平的品种权执法队伍,积极与司法、工商部门配合,联合执法,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三,要在农户中大力宣传和推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努力降低农户使用新品种的成本。从而保障农户利益,使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
第四,建立植物新品种权的国家补偿机制。农业技术创新是公益型强的部门,且农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较强地域性和难以保密的特点,使得创新的成本往往难以从市场中获得补偿。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农业技术创新产权的国家补偿机制,资助优秀发明创新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使农业技术创新有足够的发展动力,真正可持续发展。
第五,推动植物新品种的交易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提供更为透明和完全的信息,减少植物新品种创新者和接受者(农民)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其新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接近完全信息市场的水平,形成植物新品种交易的固定价格契约。
参考文献:
1、陈超等.品种权保护对农户增收的影响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9).
2、胡瑞法.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经济影响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1).
3、靖飞.影响农户水稻品种认知的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4).
4、向欣,罗玲萍等.农业高等院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探讨[J].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009(3).
5、刘辉,曾福生等.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对农业技术创新主体投入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2).
*本文得到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0811005D)”、湖南省社科基金“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理论构建与实证研究(2010YBA119)”和湖南农大农村发展研究所项目“湖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问题研究”的资助。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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