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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本质在于干扰和破坏公务行为,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身份不能完全阻断本罪的适用,而应结合执法人员的职权、职责、执法名义等予以综合考虑,将非编人员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具有法理依据及现实基础.在把握公务执行保障与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平衡中合理对待执法瑕疵,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