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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2
摘要 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包括适当和适度两个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基本构建起来了,但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真正落实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相应性原则
一、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的含义
所谓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是指刑事追究措施,尤其是与被追究人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追究措施,在措施的种类和轻重上,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即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较轻的追究措施,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不宜适用较重的追究措施。其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适当和适度。所谓适当,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谓适度,是指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适当是对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质”的表述,适度则反映了对“量“的要求。
二、域外各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应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应性原则表现为刑事追究措施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已经得到了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认可,并体现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审前羁押一般只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果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的,则不允许适用审前羁押[1]。在决定是否延长羁押期限时,也体现了必要原则。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羁押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的10日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法官可以适当延长羁押期限。[2]除了对于人身强制措施之外,各国对证据保全措施、侦查措施也都做了规定。如美国在1968年制定的《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中规定,电子监听只能针对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的犯罪侦查[3]。
(二)起诉阶段
域外各国及地区一般都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在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时,对于罪轻的轻重进行权衡,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认为不需要起诉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美国,檢察官根据案情的轻重和现有证据的多少和质量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特别是对于一些较轻的案子,检察官往往决定免于起诉。[4]在法国,起诉程序也与罪行轻重相适应,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采取不同的起诉程序。轻罪、违警罪案件的起诉方式灵活,手续简单,而重罪案件则必须经过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起诉审查[5]。
(三)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相应性原则主要表现为针对不同情形的案件涉及不同的审判程序,比如简易程序。目前,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都针对一些简单、轻微案件确立了用处刑命令程序,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轻微刑罚。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辩诉交易来对于审判程序进行简化。被告人一旦做出有罪答辩,法官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即使采取的模式不同,但是两大法系国家这些简化审判程序的做法都体现了相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相应性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我国自1996年对刑事法进行了修改,对强制措施予以了合理配置,并设立了不起诉制度和简易程序,这些都体现了相应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往往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在侦查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进行逮捕的条件。逮捕为一种限制人身权利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应该是在其他的强制措施无法保证避免带来社会危险时才应该采取的。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逮捕的高使用率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是面对一些很轻微的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也不会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为了怕犯罪嫌疑人逃跑承担责任,或者为了审讯起来方便,往往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其次,对于有关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我国法律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对御用技术侦查手段及如何适用由此获得的材料作出规定。这种立法状况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是不相符的。对于一些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如果也采用监控、监听等手段,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相应性原则。
另外,同样的情形还存在于不起诉制度之中。虽然刑诉法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这种酌定不起诉的态度一直是有所顾虑,即使是对于一般的轻微犯罪一般也不会不予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使用率极低。
总之,相应性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已基本构建起来,但在实践中仍产生了上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真正落实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使得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真正做到二者并重, 使得人权保障理念深入到执法人员的观念之中。
参考文献: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方正出版社.2000:178.
[2]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8.
[3]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81.
[4]卢永红.国外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22.
[5]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21.
摘要 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包括适当和适度两个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基本构建起来了,但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真正落实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相应性原则
一、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的含义
所谓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是指刑事追究措施,尤其是与被追究人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追究措施,在措施的种类和轻重上,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即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较轻的追究措施,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不宜适用较重的追究措施。其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适当和适度。所谓适当,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谓适度,是指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适当是对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质”的表述,适度则反映了对“量“的要求。
二、域外各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应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应性原则表现为刑事追究措施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已经得到了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认可,并体现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审前羁押一般只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果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的,则不允许适用审前羁押[1]。在决定是否延长羁押期限时,也体现了必要原则。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羁押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的10日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法官可以适当延长羁押期限。[2]除了对于人身强制措施之外,各国对证据保全措施、侦查措施也都做了规定。如美国在1968年制定的《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中规定,电子监听只能针对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的犯罪侦查[3]。
(二)起诉阶段
域外各国及地区一般都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在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时,对于罪轻的轻重进行权衡,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认为不需要起诉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美国,檢察官根据案情的轻重和现有证据的多少和质量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特别是对于一些较轻的案子,检察官往往决定免于起诉。[4]在法国,起诉程序也与罪行轻重相适应,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采取不同的起诉程序。轻罪、违警罪案件的起诉方式灵活,手续简单,而重罪案件则必须经过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起诉审查[5]。
(三)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相应性原则主要表现为针对不同情形的案件涉及不同的审判程序,比如简易程序。目前,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都针对一些简单、轻微案件确立了用处刑命令程序,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轻微刑罚。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辩诉交易来对于审判程序进行简化。被告人一旦做出有罪答辩,法官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即使采取的模式不同,但是两大法系国家这些简化审判程序的做法都体现了相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相应性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我国自1996年对刑事法进行了修改,对强制措施予以了合理配置,并设立了不起诉制度和简易程序,这些都体现了相应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刑事诉讼相应性原则往往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在侦查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进行逮捕的条件。逮捕为一种限制人身权利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应该是在其他的强制措施无法保证避免带来社会危险时才应该采取的。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逮捕的高使用率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是面对一些很轻微的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也不会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为了怕犯罪嫌疑人逃跑承担责任,或者为了审讯起来方便,往往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其次,对于有关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我国法律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对御用技术侦查手段及如何适用由此获得的材料作出规定。这种立法状况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是不相符的。对于一些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如果也采用监控、监听等手段,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相应性原则。
另外,同样的情形还存在于不起诉制度之中。虽然刑诉法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这种酌定不起诉的态度一直是有所顾虑,即使是对于一般的轻微犯罪一般也不会不予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使用率极低。
总之,相应性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已基本构建起来,但在实践中仍产生了上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真正落实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使得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真正做到二者并重, 使得人权保障理念深入到执法人员的观念之中。
参考文献: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方正出版社.2000:178.
[2]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8.
[3]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81.
[4]卢永红.国外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22.
[5]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