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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目前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之一的限制性股票,使用这种激励方式的目的在于解决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限制性股票可以将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通过自身的长效激励作用以减少高管的短期行为,使上市公司获得长期且持续的发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使用限制性股票激励不仅可以减少危机情况下核心员工的流失,还可以在经济低迷时保障激励对象的利益,最终实现企业长足发展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激励;上市公司
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的因素可以划分为四类,包括法律层面对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形成的障碍、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缺乏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不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来支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
一、我国法律对推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存在障碍
股权激励相关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不断完善,可以有效地规范和推进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发展。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政策法规也会增加企业的激励成本,形成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和限制,降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性。当前我国政府的改革重点在于,需要为整个经济运行创造合理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对于企业则应该在政策与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从而选择和制定符合本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授予价格、股票来源、业绩条件、禁售期和解锁期等激励计划的重要要素进行相关的条件限定。其中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模式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方式的选择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对于实施激励计划的总额实施了限制,《办法》中规定激励对象能够获得的股票收益在我国境内外的上限分别为40%与30%,这就容易降低激励对象的努力程度以及管理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披露激励计划以及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公司内部多个部门相配合、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的审批与介入,正是因为整个流程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得激励计划在具体实施前的手续变得如此繁琐,很有可能使得企业在市场快速发展的时候实施有效激励的机会,加大今后的激励成本。因此需要更加完善我国有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清除实施激励计划中的障碍。
二、证券市场发展不充分,影响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选择与实施
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比较弱,难以有效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市场的有效性可以使用股价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但是当前有效性较弱的市场股价不仅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而且会降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资本市场有效性差会使得成投资者操纵股价去获得更多利益、使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失真;同时由于缺乏监管,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基层工作人员与高级管理者的薪酬差距过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也应该开率其自身具有垄断性的因素,从而影响业绩水平。因此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会使得考察实施激励计划的实施结果变得更为复杂,仅仅通过股价反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就比较片面,有时甚至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无效。
三、不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致使限制性股票激励作用难以发挥
多方面因素决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以及良性发展,这些因素中包括自身的竞争力、行业发展潜力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等。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公司治理基础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管理层的目标主要是使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净资产的持续增值,而公司大股东更关注股价的长期增长,更注重上市公司价值管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会使得股权激励的业绩考评无法顺利实施,也会降低内部监管力度,从而引发的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对于公司治理的基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就难以发挥效用。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科学合理的公司业绩评价体系支撑
绩效考核指标是股票激励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必不可少。因此要设计科学的业绩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能够使得激励计划发挥长效的作用。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将业绩考核作为整个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根据确定的具体业绩指标评估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收益与成本的平衡关系。目前,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设定合理的业绩标准以及选择恰当的指标类型是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的关键。
在国际上划分财务指标类型,包括市场类和会计类两种指标,市场类指标是指市盈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会计类指标括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而非财务指标则更注重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潜力,如企业信誉、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等,这些指标很难被量化,且易于被人为操控,因此在制定业绩评价体系时很少将非财务指标纳入其中。因此,在考核激励对象的业绩成果时,应该将财务与非财务指标结合到一起加入到考核标准中,真实地反映出该对象的努力程度,在指标的选择以及具体的考核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将指标细化与标准化,同时需要尽量剔除人为的主观性。也正是因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象在达到业绩标准后才能被授予约定的限制性股票,所以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激励;上市公司
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的因素可以划分为四类,包括法律层面对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形成的障碍、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缺乏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不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来支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
一、我国法律对推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存在障碍
股权激励相关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不断完善,可以有效地规范和推进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发展。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政策法规也会增加企业的激励成本,形成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和限制,降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性。当前我国政府的改革重点在于,需要为整个经济运行创造合理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对于企业则应该在政策与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从而选择和制定符合本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授予价格、股票来源、业绩条件、禁售期和解锁期等激励计划的重要要素进行相关的条件限定。其中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模式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方式的选择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对于实施激励计划的总额实施了限制,《办法》中规定激励对象能够获得的股票收益在我国境内外的上限分别为40%与30%,这就容易降低激励对象的努力程度以及管理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披露激励计划以及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公司内部多个部门相配合、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的审批与介入,正是因为整个流程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得激励计划在具体实施前的手续变得如此繁琐,很有可能使得企业在市场快速发展的时候实施有效激励的机会,加大今后的激励成本。因此需要更加完善我国有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清除实施激励计划中的障碍。
二、证券市场发展不充分,影响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选择与实施
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比较弱,难以有效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市场的有效性可以使用股价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但是当前有效性较弱的市场股价不仅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而且会降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资本市场有效性差会使得成投资者操纵股价去获得更多利益、使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失真;同时由于缺乏监管,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基层工作人员与高级管理者的薪酬差距过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也应该开率其自身具有垄断性的因素,从而影响业绩水平。因此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会使得考察实施激励计划的实施结果变得更为复杂,仅仅通过股价反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就比较片面,有时甚至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无效。
三、不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致使限制性股票激励作用难以发挥
多方面因素决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以及良性发展,这些因素中包括自身的竞争力、行业发展潜力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等。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公司治理基础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管理层的目标主要是使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和净资产的持续增值,而公司大股东更关注股价的长期增长,更注重上市公司价值管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会使得股权激励的业绩考评无法顺利实施,也会降低内部监管力度,从而引发的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对于公司治理的基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就难以发挥效用。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科学合理的公司业绩评价体系支撑
绩效考核指标是股票激励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必不可少。因此要设计科学的业绩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能够使得激励计划发挥长效的作用。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将业绩考核作为整个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根据确定的具体业绩指标评估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收益与成本的平衡关系。目前,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设定合理的业绩标准以及选择恰当的指标类型是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的关键。
在国际上划分财务指标类型,包括市场类和会计类两种指标,市场类指标是指市盈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会计类指标括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而非财务指标则更注重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潜力,如企业信誉、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等,这些指标很难被量化,且易于被人为操控,因此在制定业绩评价体系时很少将非财务指标纳入其中。因此,在考核激励对象的业绩成果时,应该将财务与非财务指标结合到一起加入到考核标准中,真实地反映出该对象的努力程度,在指标的选择以及具体的考核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将指标细化与标准化,同时需要尽量剔除人为的主观性。也正是因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象在达到业绩标准后才能被授予约定的限制性股票,所以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