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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博等自媒体在给个人带来快捷方便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不当行为。对个人微博的调研结果表明,自媒体用户的权利义务不明晰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明确自媒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尤其应区分不同用户使用自媒体的义务与责任,以有效治理实践中微博等自媒体的乱象。
关键词 自媒体 个人微博 权利 义务
基金项目:2012年度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许业东、陈驰,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98-03
当下正处于崭新的自媒体(“We Media”,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博客、日志、主页等,其中以微博①最具代表性)时代,即一个依托于先进的网络和通讯技术,以个人传播为主,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的媒介时代。在我国,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非常迅猛。2012年2月,新浪网宣布其微博用户已经突破3亿。然而,在“自媒体热”尤其是现在的“微博热”中,个人使用微博的诸多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将在全面、深入调查自媒体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点从法律的视野探讨并构建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一、微博等自媒体的新特点
(一)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个体特性突出
由于加入微博的门槛非常低,只要拥有一部手机就可以成为其中的一员,同时在微博的使用过程中,用户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众,他们在进行传播信息时,通常立足于自身,以自我为本位。因而,微博的个性化特征尤其突出。
(二)内容微小化、信息碎片式,便于接受
微博不超过140字的信息适应快节奏和资讯爆炸的时代,也使其传播内容多来自于原创,这就减少了对传统媒体内容的过度依赖。微博传播的多为碎片式的信息,这便于受众接受与传播,无论传者还是受者都可以轻松享受信息传递的快乐。
(三)传播效果强,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
“关注”与“被关注”是微博用户相互联系的桥梁。微博平台上的信息传播过程就像原子的裂变过程,通过这些桥梁传播出去,迅速而具有相当大的力量。譬如,2010年8月8日凌晨,第一个向外界发布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消息的就是来自微博上一条仅19个字的信息,该微博信息通过数万次的转发,成了网友甚至是媒体了解灾情的重要信息源。另据统计,2011年全年影响较大的社会舆情事件中,微博首发曝光的20.3%。可见,微博已成为社会重大舆情热点事件的主要曝光渠道之一。
(四)传播载体移动化,快捷方便
传统传播媒体所依赖的载体具有固定性,难以携带。随着3G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今的手机能快速实现无缝网络漫游,并可以随时处理图像、音乐和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并予以转发传播。因此,借助手机这类先进的移动载体,微博能让用户利用任何碎片时间完成信息的发布,其他人看到这些最新信息也成为可能。
二、微博等自媒体的使用状况调研
微博在资讯传播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不仅是时尚的交友方式,更是一种新兴的发布、获得、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我们在问卷星所做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目前我国个人微博的使用状况大致如下:
(一)微博用户的年龄和职业
从年龄来看,个人微博使用者有83%是20-30岁的年轻人,10%是30-40岁,5%是20岁以下。从职业分析,43.2%的用户是学生,35.3%的用户是白领,13%的用户是公务员。
(二)微博使用的目的
个人使用微博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获悉资讯,二是表达对相关事件看法,三是宣泄情感,分别占43%、36%和30%。
(三)使用微博的时间及方式
调查中有95%的人有使用微博的习惯,其中83%的人使用微博的时间在1-3年,12%的人使用微博的时间在1年以下。手机和电脑是个人使用微博的主要方式,51.1%的人是以手机为主,电脑为辅;23.6%的人是以电脑为主,手机为辅。
三、微博等自媒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微博使用者的增多,微博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微博进行网络谩骂,污染网络环境;
二是在微博中随意发布他人隐私;三是通过微博疯狂@人,骚扰他人;四是微博发布的内容不真实甚至传播谣言,引起社会恐慌;五是在微博中传播暴力、淫秽、迷信和恐怖等不良信息等等。但令人诧异的是,面对种种乱象,在我们的调查访问中,竟然有过半数以上的人置之不理。只有大概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人有所反应,会拉黑或举报。
经过对微博乱象和群众反应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平台管理不到位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自媒体,如何管理瞬息万变的微博在世界上还没有形成统一做法。澳大利亚采取了严格的网络过滤监管;印度扩大通信部与信息部的处罚权力,处理微博上煽动反动和欺诈的行为;韩国更是严格,首推全员网络实民制。反观中国,对微博管理的具体措施,大多只停留在“认证”和“实名制”方面。如郭美美微博所在的网站为了防止造假而推出了“v”认证的措施,郭美美一开始的认证身份是演员,随后擅自改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经理”,而平台还给予“v”认证。平台管理的不到位可见一斑。而至于“实名制”,则是《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中设立的制度。微博注册时必须实名注册,经审核后才可用网名进行发言。此举表面上看是很合理,但这个规定在2011年12月16日才出台,且只在北京地区使用,影响实在有限。
(二)用户存在不正当心理
1.逐利心理。作为自媒体,微博也是一种媒体。它吸引的不只有普通民众,还有广告商等想借助微博进行宣传的人。相比于传统的广告媒体而言,微博发广告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效率高,而责任又小。于是乎,广告等垃圾信息满天飞,给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带来了很大困扰。 2.从众心理。部分用户看到一些公众名人、官员或媒体人等意见领袖的微博,或者看到一些转发量大的微博就未经求证,盲目跟风转发。
3.猎奇心理。部分用户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可能发布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或通过微博窥探别人的隐私生活。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微博的法律法规出台,甚至相关的条文也未曾在法律的层面上问世。社会上对微博的自律规范也仅有新浪网于2012年5月8日发布的《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微博社区管理规定》和《微博社会委员会制度》等三个文件。而这些文件更多从义务角度要求用户,对用户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不够。因此,公众在发微博时不明晰自己到底有哪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正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指引,相关权利义务不明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所以造成了一系列微博乱象的出现。
三、自媒体权利与义务的探讨
分析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因此,有必要探讨、明确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规矩才成方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不同用户使用微博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一概而论,应有所区别。下文将重点区分两类不同个体用户,试图构建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
(一)普通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用户是微博用户的主体,探讨普通用户的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是建立自媒体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我们认为普通用户应有以下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权利。包括:第一,言论自由权。对最近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个人不仅可以在微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使意见传播扩散且具有不被屏蔽、删除的权利。第二,批评权。在微博时代,公民享有更为宽泛的监督批评权,他们有权在微博中形成一定的团体并对国家的重要事件和重大决议进行监督。如今年两会设立的专门的微博问政平台,公民拥有随时微评的权利。第三,秘匿权。原指新闻传播者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和姓名的权利,这里指公民可以畅所欲言,且会得到一定的保护。由于微博网络具有虚拟性,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财产将会得到更好地保障。第四,知情权。微博由于其主体的多样性,传播的即时性成为时事新闻传播、大众话题评说的天然载体,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该功能更加突出。只有通过微博获得信息并且是真实信息前提下,才能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若没有知情权,就不知道事实的全面真相,就不会有有效的参与,顶多是凑热闹、随大流,甚至信笔乱伐、信口乱批,对舆论产生误导作用,形成舆论暴力。第五,著作权。微博很多时候都是用户思考的结晶,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和普通的知识产权一样,这种权利也可转化为财产权。第六,安宁权。用户享有使用微博而不被他人干扰、骚扰的权利。个人不得利用微博骚扰他人,不应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第七,其它权利。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等。
2.义务。包括:第一,对国家方面:使用微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进行煽动民族仇恨等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第二,对社会方面: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播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和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从事煽动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三,对他人方面:遵守新闻媒体相关的管理规范,不得侵犯上述用户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用户,如公众人物、记者、公务员等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来源,享有更大优势的话语权,影响的范围比普通用户更大。从权利角度来说,特殊人物使用微博时享受的权利与普通用户相差无异,但是义务相比起普通用户应该更高。下文将把特殊用户分为社会公众人物、媒体人和公务员三类,重点探究其不同于普通用户的义务,构建其相应的特殊义务规范。
1.社会公众人物的义务
社会公众人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的话常常“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微博上广为传播甚至影响现实社会。因而我们认为,对这些公众人物使用微博应当有所限制。
(1)真实传播的责任。“真实传播”包括原创的真实和转发的真实。公众人物发微博时应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除了用一般的理性和常识去判断之外,还应借助报刊杂志、传统媒体甚至直接访问当事人等途径求证。如有误传、误转,定要及时删除并作出说明,消除影响。
(2)理性评论的责任。对于专业领域的话题,公众人物发言前应弄清楚相关领域的知识再做评论,不可随意对事件妄加断言。对于社会领域的话题,公众人物评论时应秉承社会责任感,公正、客观、理性的对事件发表意见。不可随意指摘他人,更不可恶意中伤或是为追求传播度而出言不逊。
(3)文明发言的责任。公众人物是社会名人,其传播行为对社会大众具有示范作用。公众人物文明发言,既是美德,也是责任。公众人物要谨慎地发每一条微博,不能把微博当成是“垃圾场”甚至是“口水战场”。可以不如诗如画,但不可粗口连篇;可以平淡无奇,但不可出言不逊。
(4)隐私权转让。体育明星、娱乐明星、某些领域的社会精英等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大多具有新闻价值,民众也会有通过微博了解他们、知晓相关信息的愿望。在民众合理的兴趣范围内,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微博可以公开明星的婚恋、行踪等隐私,以满足大众的需求心理。
2.媒体人的义务
在微博这个平台上,新闻从业人员如传统媒体的电视人报纸记者或新媒体的网络编辑等,其个人身份和职业身份被空前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一方面,因为媒体人在长期的新闻采访与报道中积累了相当的政府资源、关系资源和人脉资源,具备了获取独家新闻的便利条件,故相比起一般人的微博,媒体人的微博在新闻源与话语权方面占据特殊的优势。另一方面,媒体人的言论和观点也容易被误认为代表他所在的媒体机构。综合这两方面,我们认为媒体人既不能滥用微博的言论自由,也不能滥用自己的话语权,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真实义务。确保所发微博的客观真实性。央视主播赵普未经过必要的核实就在微博上发布有关不要吃果冻、老酸奶的微博,公众担忧、疑虑的情绪伴随着微博的大量转发一同在网络中扩散开来,形成不好的社会影响。由于媒体人的微博如公众人物微博一样,也容易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传播,因此他们也应承担真实发布和传播方面的义务。
(2)中立义务。媒体人在微博中的言论应当保持客观记录者或转述者的姿态。在意见性信息的发布中,应尽量做到中立,以理性的眼光对待。
(3)职业义务。媒体人在工作中获悉的而又不应该公开的信息绝不能公开,不能损害传媒机构的声誉和他人商业利益。微博信息来源于工作的,必须注明出处或声明转载。
(4)公共利益优先。媒体人微博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媒体利益冲突,媒体人更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谨慎选择参与与否。对危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公开,不该参与时绝不贸然引导公众舆论。
3.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通过其个人微博所展示出的价值观与理念、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着公众对其身后政务职能部门的关切、信赖和情绪,这种综合认知并将最终移化为政府的整体形象。官员的此种公共属性决定了官员的言论一定要经过反复的推敲和论证,如其不然,受损的就是政府的公信力,故公务员使用微博也应负有更高的义务,主要包括:
(1)言论适当义务。言论中不应透露与工作岗位不匹配的私生活,发泄与岗位素质不一致的个人情绪。在微博上谈论工作时不能越界表态,不能过分谈论一些和自己职位和身份不相符的事情。
(2)保密义务。遵守公务员的相关保密规范,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在微博上透露。能说的说,不能说的坚决不说。
(3)积极作为义务。回应网民互动,出现问题积极转交责任机构处理,而不自行处置。
注释:
①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手机以及各种智能联网的客户端,发送140字的文字,并实现即时享.
参考文献:
[1]张美玲,罗忆.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
[2]薛国林.国外微博管理经验借鉴.人民论坛.2012(2).
[3]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周阳.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探析.领导科学.2012(5).
[5]陈瑞霖.社会化媒体环境中记者的社会角色研究——以新浪微博平台上的记者用户为例.上海交通大学.2011.
关键词 自媒体 个人微博 权利 义务
基金项目:2012年度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许业东、陈驰,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98-03
当下正处于崭新的自媒体(“We Media”,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博客、日志、主页等,其中以微博①最具代表性)时代,即一个依托于先进的网络和通讯技术,以个人传播为主,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的媒介时代。在我国,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非常迅猛。2012年2月,新浪网宣布其微博用户已经突破3亿。然而,在“自媒体热”尤其是现在的“微博热”中,个人使用微博的诸多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将在全面、深入调查自媒体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点从法律的视野探讨并构建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一、微博等自媒体的新特点
(一)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个体特性突出
由于加入微博的门槛非常低,只要拥有一部手机就可以成为其中的一员,同时在微博的使用过程中,用户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众,他们在进行传播信息时,通常立足于自身,以自我为本位。因而,微博的个性化特征尤其突出。
(二)内容微小化、信息碎片式,便于接受
微博不超过140字的信息适应快节奏和资讯爆炸的时代,也使其传播内容多来自于原创,这就减少了对传统媒体内容的过度依赖。微博传播的多为碎片式的信息,这便于受众接受与传播,无论传者还是受者都可以轻松享受信息传递的快乐。
(三)传播效果强,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
“关注”与“被关注”是微博用户相互联系的桥梁。微博平台上的信息传播过程就像原子的裂变过程,通过这些桥梁传播出去,迅速而具有相当大的力量。譬如,2010年8月8日凌晨,第一个向外界发布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消息的就是来自微博上一条仅19个字的信息,该微博信息通过数万次的转发,成了网友甚至是媒体了解灾情的重要信息源。另据统计,2011年全年影响较大的社会舆情事件中,微博首发曝光的20.3%。可见,微博已成为社会重大舆情热点事件的主要曝光渠道之一。
(四)传播载体移动化,快捷方便
传统传播媒体所依赖的载体具有固定性,难以携带。随着3G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今的手机能快速实现无缝网络漫游,并可以随时处理图像、音乐和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并予以转发传播。因此,借助手机这类先进的移动载体,微博能让用户利用任何碎片时间完成信息的发布,其他人看到这些最新信息也成为可能。
二、微博等自媒体的使用状况调研
微博在资讯传播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不仅是时尚的交友方式,更是一种新兴的发布、获得、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我们在问卷星所做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目前我国个人微博的使用状况大致如下:
(一)微博用户的年龄和职业
从年龄来看,个人微博使用者有83%是20-30岁的年轻人,10%是30-40岁,5%是20岁以下。从职业分析,43.2%的用户是学生,35.3%的用户是白领,13%的用户是公务员。
(二)微博使用的目的
个人使用微博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获悉资讯,二是表达对相关事件看法,三是宣泄情感,分别占43%、36%和30%。
(三)使用微博的时间及方式
调查中有95%的人有使用微博的习惯,其中83%的人使用微博的时间在1-3年,12%的人使用微博的时间在1年以下。手机和电脑是个人使用微博的主要方式,51.1%的人是以手机为主,电脑为辅;23.6%的人是以电脑为主,手机为辅。
三、微博等自媒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微博使用者的增多,微博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微博进行网络谩骂,污染网络环境;
二是在微博中随意发布他人隐私;三是通过微博疯狂@人,骚扰他人;四是微博发布的内容不真实甚至传播谣言,引起社会恐慌;五是在微博中传播暴力、淫秽、迷信和恐怖等不良信息等等。但令人诧异的是,面对种种乱象,在我们的调查访问中,竟然有过半数以上的人置之不理。只有大概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人有所反应,会拉黑或举报。
经过对微博乱象和群众反应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平台管理不到位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自媒体,如何管理瞬息万变的微博在世界上还没有形成统一做法。澳大利亚采取了严格的网络过滤监管;印度扩大通信部与信息部的处罚权力,处理微博上煽动反动和欺诈的行为;韩国更是严格,首推全员网络实民制。反观中国,对微博管理的具体措施,大多只停留在“认证”和“实名制”方面。如郭美美微博所在的网站为了防止造假而推出了“v”认证的措施,郭美美一开始的认证身份是演员,随后擅自改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经理”,而平台还给予“v”认证。平台管理的不到位可见一斑。而至于“实名制”,则是《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中设立的制度。微博注册时必须实名注册,经审核后才可用网名进行发言。此举表面上看是很合理,但这个规定在2011年12月16日才出台,且只在北京地区使用,影响实在有限。
(二)用户存在不正当心理
1.逐利心理。作为自媒体,微博也是一种媒体。它吸引的不只有普通民众,还有广告商等想借助微博进行宣传的人。相比于传统的广告媒体而言,微博发广告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效率高,而责任又小。于是乎,广告等垃圾信息满天飞,给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带来了很大困扰。 2.从众心理。部分用户看到一些公众名人、官员或媒体人等意见领袖的微博,或者看到一些转发量大的微博就未经求证,盲目跟风转发。
3.猎奇心理。部分用户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可能发布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或通过微博窥探别人的隐私生活。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微博的法律法规出台,甚至相关的条文也未曾在法律的层面上问世。社会上对微博的自律规范也仅有新浪网于2012年5月8日发布的《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微博社区管理规定》和《微博社会委员会制度》等三个文件。而这些文件更多从义务角度要求用户,对用户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不够。因此,公众在发微博时不明晰自己到底有哪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正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指引,相关权利义务不明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所以造成了一系列微博乱象的出现。
三、自媒体权利与义务的探讨
分析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因此,有必要探讨、明确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规矩才成方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不同用户使用微博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一概而论,应有所区别。下文将重点区分两类不同个体用户,试图构建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
(一)普通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用户是微博用户的主体,探讨普通用户的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是建立自媒体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我们认为普通用户应有以下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权利。包括:第一,言论自由权。对最近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个人不仅可以在微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使意见传播扩散且具有不被屏蔽、删除的权利。第二,批评权。在微博时代,公民享有更为宽泛的监督批评权,他们有权在微博中形成一定的团体并对国家的重要事件和重大决议进行监督。如今年两会设立的专门的微博问政平台,公民拥有随时微评的权利。第三,秘匿权。原指新闻传播者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和姓名的权利,这里指公民可以畅所欲言,且会得到一定的保护。由于微博网络具有虚拟性,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财产将会得到更好地保障。第四,知情权。微博由于其主体的多样性,传播的即时性成为时事新闻传播、大众话题评说的天然载体,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该功能更加突出。只有通过微博获得信息并且是真实信息前提下,才能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若没有知情权,就不知道事实的全面真相,就不会有有效的参与,顶多是凑热闹、随大流,甚至信笔乱伐、信口乱批,对舆论产生误导作用,形成舆论暴力。第五,著作权。微博很多时候都是用户思考的结晶,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和普通的知识产权一样,这种权利也可转化为财产权。第六,安宁权。用户享有使用微博而不被他人干扰、骚扰的权利。个人不得利用微博骚扰他人,不应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第七,其它权利。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等。
2.义务。包括:第一,对国家方面:使用微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进行煽动民族仇恨等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第二,对社会方面: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播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和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从事煽动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三,对他人方面:遵守新闻媒体相关的管理规范,不得侵犯上述用户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用户,如公众人物、记者、公务员等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来源,享有更大优势的话语权,影响的范围比普通用户更大。从权利角度来说,特殊人物使用微博时享受的权利与普通用户相差无异,但是义务相比起普通用户应该更高。下文将把特殊用户分为社会公众人物、媒体人和公务员三类,重点探究其不同于普通用户的义务,构建其相应的特殊义务规范。
1.社会公众人物的义务
社会公众人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的话常常“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微博上广为传播甚至影响现实社会。因而我们认为,对这些公众人物使用微博应当有所限制。
(1)真实传播的责任。“真实传播”包括原创的真实和转发的真实。公众人物发微博时应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除了用一般的理性和常识去判断之外,还应借助报刊杂志、传统媒体甚至直接访问当事人等途径求证。如有误传、误转,定要及时删除并作出说明,消除影响。
(2)理性评论的责任。对于专业领域的话题,公众人物发言前应弄清楚相关领域的知识再做评论,不可随意对事件妄加断言。对于社会领域的话题,公众人物评论时应秉承社会责任感,公正、客观、理性的对事件发表意见。不可随意指摘他人,更不可恶意中伤或是为追求传播度而出言不逊。
(3)文明发言的责任。公众人物是社会名人,其传播行为对社会大众具有示范作用。公众人物文明发言,既是美德,也是责任。公众人物要谨慎地发每一条微博,不能把微博当成是“垃圾场”甚至是“口水战场”。可以不如诗如画,但不可粗口连篇;可以平淡无奇,但不可出言不逊。
(4)隐私权转让。体育明星、娱乐明星、某些领域的社会精英等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大多具有新闻价值,民众也会有通过微博了解他们、知晓相关信息的愿望。在民众合理的兴趣范围内,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微博可以公开明星的婚恋、行踪等隐私,以满足大众的需求心理。
2.媒体人的义务
在微博这个平台上,新闻从业人员如传统媒体的电视人报纸记者或新媒体的网络编辑等,其个人身份和职业身份被空前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一方面,因为媒体人在长期的新闻采访与报道中积累了相当的政府资源、关系资源和人脉资源,具备了获取独家新闻的便利条件,故相比起一般人的微博,媒体人的微博在新闻源与话语权方面占据特殊的优势。另一方面,媒体人的言论和观点也容易被误认为代表他所在的媒体机构。综合这两方面,我们认为媒体人既不能滥用微博的言论自由,也不能滥用自己的话语权,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真实义务。确保所发微博的客观真实性。央视主播赵普未经过必要的核实就在微博上发布有关不要吃果冻、老酸奶的微博,公众担忧、疑虑的情绪伴随着微博的大量转发一同在网络中扩散开来,形成不好的社会影响。由于媒体人的微博如公众人物微博一样,也容易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传播,因此他们也应承担真实发布和传播方面的义务。
(2)中立义务。媒体人在微博中的言论应当保持客观记录者或转述者的姿态。在意见性信息的发布中,应尽量做到中立,以理性的眼光对待。
(3)职业义务。媒体人在工作中获悉的而又不应该公开的信息绝不能公开,不能损害传媒机构的声誉和他人商业利益。微博信息来源于工作的,必须注明出处或声明转载。
(4)公共利益优先。媒体人微博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媒体利益冲突,媒体人更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谨慎选择参与与否。对危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公开,不该参与时绝不贸然引导公众舆论。
3.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通过其个人微博所展示出的价值观与理念、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着公众对其身后政务职能部门的关切、信赖和情绪,这种综合认知并将最终移化为政府的整体形象。官员的此种公共属性决定了官员的言论一定要经过反复的推敲和论证,如其不然,受损的就是政府的公信力,故公务员使用微博也应负有更高的义务,主要包括:
(1)言论适当义务。言论中不应透露与工作岗位不匹配的私生活,发泄与岗位素质不一致的个人情绪。在微博上谈论工作时不能越界表态,不能过分谈论一些和自己职位和身份不相符的事情。
(2)保密义务。遵守公务员的相关保密规范,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在微博上透露。能说的说,不能说的坚决不说。
(3)积极作为义务。回应网民互动,出现问题积极转交责任机构处理,而不自行处置。
注释:
①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手机以及各种智能联网的客户端,发送140字的文字,并实现即时享.
参考文献:
[1]张美玲,罗忆.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
[2]薛国林.国外微博管理经验借鉴.人民论坛.2012(2).
[3]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周阳.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探析.领导科学.2012(5).
[5]陈瑞霖.社会化媒体环境中记者的社会角色研究——以新浪微博平台上的记者用户为例.上海交通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