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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视传媒作为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公众整体的法律意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公众整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普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电视节目的法制导向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为它对社会的气候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电视类法制节目对公众法律意识提高的促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电视类法制节目;法律意识;引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G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2
所谓电视类法制节目,有资料这样介绍说是“以普及法律精神、分析案件前后的法律意义,为观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宗旨的社交类节目”,或是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制为主题,以法制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节目形态。”“法制节目的主要功能应是发挥传媒的宣传教育、传播知识功能,来满足读者对法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两种需求,并传播法律思想,提升观众的法律意识,塑造观众的法律信仰。”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在电视节目之中就已经有了反应法制的内容,但主要内容大多是政治性的法律事件,并且此类电视节目很少,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政治宣传。
在这个时期中,普通公众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仅仅局限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肤浅的层面,常以家规代替国法。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与法律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对大多数人来讲,法律只存在于法院和法庭,凡是要上法院的都不是什么正经人。如果问普通公众关于法律的概念,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法律给他们最直接的印象是监狱或者是犯人。这与我们国家长久以来的历史传统有关,儒家文化至今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法律与良民无关,中国人民怕打官司的这种法律文化也与这种传统文化有着很大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观念上强调义务本位。这种义务本位,强调权威服从和履行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缺少权力性规范,忽视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这种义务本位又进一步产生了官贵民贱、重人治轻法治,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淆不清等现象。”这种单向的消极的法律观,使得普通民众往往抱着复杂的心情来观察和接受法律:一方面,他们认为法律应成为一股正义力量,惩恶扬善,伸冤昭雪;另一方面,他们从心底里有抗拒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无孔不入的渗透以及对法律专制的畏惧。萦绕在民众心头的问题是:‘法律到底与我有什么关系,我怎么能知道自己何时成为法律专制的对象。’公众不愿意自己和法律联系起来,哪怕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人身已经收到了伤害,但是他们更害怕“打官司”。单从“打官司”这三个字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对法律所持的是何等保守谨慎的态度,也进一步体现出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淡薄。
1985年5月22日开始试播的《法律与道德》是我国第一个真正的电视法制节目。《法律与道德》栏目在节目形式上不拘一格,没有固定模式化的节目形式。它有案例报道、人物专访,还推出过用小品形式对难以用实例反映的法律知识进行传播,通过用生活中生动的实例进行法制教育。该栏目因为其融合真实的发生在公众身边的事件,积极调动群众参与编演,创造了很高的收视率。
同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批转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目的是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广泛的形成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整体氛围,大规模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大力推行法律普及教育工作。而作为当时新出现的媒体,电视作为一种比较新的宣传形式,也在这个广泛普法教育中摸索道路,肩负起重要的历史使命。至此,电视法制节目走上了更为广阔的发展道路。
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新阶段是1994年4月由中央电视台等十几家电视台共同发起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在这之后,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开始在规模上、组织上重视自身的类型。在此之后的几年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全国电视人以积极合作、努力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精神,制作了大量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使得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以独特的风格及视角跃入了电视舞台,并大踏步走进老百姓的视野和日常生活。到1996年,中国大地上法律生活日益活跃,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有了问题人们不再迷惘无助,也不在争先恐后地找组织、求领导,而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和帮助。
从1994年到1998年,短短5年间,我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从50多家激增到了150多家,电视法制节目也逐渐成为了我国电视节目主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机制转型面临世纪选择,公众的法律意识空前高涨。特别是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正式提出,我党指导思想上的巨大变化,“带来了我国社会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百姓生活各个层面的深刻变革并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前所未有的机遇。”1999年1月,老百姓的“法律午餐”---《今日说法》在中央电视台应运而生。以在每天的黄金时间段播出的《今日说法》为标志,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走向了全面的繁荣。“大量法制节目相继跟进,以日播形态出现,形成了中国电视界一股高播出密度、高收视率、栏目品牌化的发展潮流。”
法制节目的日益壮大也带动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大多数都是采取以案说法、观众参与、专家评述的方式,讲述一个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件,通过节目的引导和专家的权威点评,给电视观众传播讲解他们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通过不同的案例将刑事、民事、警情、提示通过真实模拟,有悬念,内容相互衔接,情理相得益彰,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展示了法治内容。并且法制类节目在选择每条信息时都要求,趣味当先,生动、精彩,使枯燥、深奥的法律条文变成了深入浅出的、浅显易懂的电视观众易于接受的电视节目。公众们能够主动地从影视类法制节目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大量的法律知识的获得使得公众从以往的“不愿打官司”、“害怕打官司”到现在的“勇于维权”、“敢于打官司”、“敢于民告官”,公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据《扬子晚报》2005年1月14日报道,针对广州市“打官司”怕执行难的问题,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近期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此次调查包括律师、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公务员和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共1000人。结果显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纠纷时去“打官司”的人最多,超过了八成。其次,当发生债务纠纷或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去“打官司”的人也较多,均在四成以上。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或不当,群众诉诸法律;大学生不服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政府不作为,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对簿公堂。公民的法律观念已经发生了明显转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影视类法制节目以其巨大的社会教育作用,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引导起到了巨大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打破了时空观念,跨越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使广大观众在观看节目的同时无形中接受了法律教育,并从中获取丰富的法律知识。影视类法制节目具备了高度的导向性与示范性特征,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在现代社会,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导向作用影视类法制节目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因为影视类法制节目有着非常广阔的受众以及各种灵活的形式。影视法制节目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地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舆论保障和理论支持。对宣传依法治国的理念、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东升.电视专题文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2]梁衡.法律报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2-5.
[3]徐颖.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
[4]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
[5]宋新.试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J].
关键词:电视类法制节目;法律意识;引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G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2
所谓电视类法制节目,有资料这样介绍说是“以普及法律精神、分析案件前后的法律意义,为观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宗旨的社交类节目”,或是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制为主题,以法制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节目形态。”“法制节目的主要功能应是发挥传媒的宣传教育、传播知识功能,来满足读者对法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两种需求,并传播法律思想,提升观众的法律意识,塑造观众的法律信仰。”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在电视节目之中就已经有了反应法制的内容,但主要内容大多是政治性的法律事件,并且此类电视节目很少,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政治宣传。
在这个时期中,普通公众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仅仅局限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肤浅的层面,常以家规代替国法。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与法律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对大多数人来讲,法律只存在于法院和法庭,凡是要上法院的都不是什么正经人。如果问普通公众关于法律的概念,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法律给他们最直接的印象是监狱或者是犯人。这与我们国家长久以来的历史传统有关,儒家文化至今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法律与良民无关,中国人民怕打官司的这种法律文化也与这种传统文化有着很大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观念上强调义务本位。这种义务本位,强调权威服从和履行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缺少权力性规范,忽视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这种义务本位又进一步产生了官贵民贱、重人治轻法治,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淆不清等现象。”这种单向的消极的法律观,使得普通民众往往抱着复杂的心情来观察和接受法律:一方面,他们认为法律应成为一股正义力量,惩恶扬善,伸冤昭雪;另一方面,他们从心底里有抗拒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无孔不入的渗透以及对法律专制的畏惧。萦绕在民众心头的问题是:‘法律到底与我有什么关系,我怎么能知道自己何时成为法律专制的对象。’公众不愿意自己和法律联系起来,哪怕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人身已经收到了伤害,但是他们更害怕“打官司”。单从“打官司”这三个字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对法律所持的是何等保守谨慎的态度,也进一步体现出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淡薄。
1985年5月22日开始试播的《法律与道德》是我国第一个真正的电视法制节目。《法律与道德》栏目在节目形式上不拘一格,没有固定模式化的节目形式。它有案例报道、人物专访,还推出过用小品形式对难以用实例反映的法律知识进行传播,通过用生活中生动的实例进行法制教育。该栏目因为其融合真实的发生在公众身边的事件,积极调动群众参与编演,创造了很高的收视率。
同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批转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目的是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广泛的形成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整体氛围,大规模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大力推行法律普及教育工作。而作为当时新出现的媒体,电视作为一种比较新的宣传形式,也在这个广泛普法教育中摸索道路,肩负起重要的历史使命。至此,电视法制节目走上了更为广阔的发展道路。
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新阶段是1994年4月由中央电视台等十几家电视台共同发起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在这之后,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开始在规模上、组织上重视自身的类型。在此之后的几年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全国电视人以积极合作、努力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精神,制作了大量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使得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以独特的风格及视角跃入了电视舞台,并大踏步走进老百姓的视野和日常生活。到1996年,中国大地上法律生活日益活跃,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有了问题人们不再迷惘无助,也不在争先恐后地找组织、求领导,而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和帮助。
从1994年到1998年,短短5年间,我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从50多家激增到了150多家,电视法制节目也逐渐成为了我国电视节目主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机制转型面临世纪选择,公众的法律意识空前高涨。特别是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正式提出,我党指导思想上的巨大变化,“带来了我国社会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百姓生活各个层面的深刻变革并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前所未有的机遇。”1999年1月,老百姓的“法律午餐”---《今日说法》在中央电视台应运而生。以在每天的黄金时间段播出的《今日说法》为标志,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走向了全面的繁荣。“大量法制节目相继跟进,以日播形态出现,形成了中国电视界一股高播出密度、高收视率、栏目品牌化的发展潮流。”
法制节目的日益壮大也带动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大多数都是采取以案说法、观众参与、专家评述的方式,讲述一个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件,通过节目的引导和专家的权威点评,给电视观众传播讲解他们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通过不同的案例将刑事、民事、警情、提示通过真实模拟,有悬念,内容相互衔接,情理相得益彰,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展示了法治内容。并且法制类节目在选择每条信息时都要求,趣味当先,生动、精彩,使枯燥、深奥的法律条文变成了深入浅出的、浅显易懂的电视观众易于接受的电视节目。公众们能够主动地从影视类法制节目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大量的法律知识的获得使得公众从以往的“不愿打官司”、“害怕打官司”到现在的“勇于维权”、“敢于打官司”、“敢于民告官”,公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据《扬子晚报》2005年1月14日报道,针对广州市“打官司”怕执行难的问题,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近期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此次调查包括律师、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公务员和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共1000人。结果显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纠纷时去“打官司”的人最多,超过了八成。其次,当发生债务纠纷或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去“打官司”的人也较多,均在四成以上。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或不当,群众诉诸法律;大学生不服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政府不作为,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对簿公堂。公民的法律观念已经发生了明显转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影视类法制节目以其巨大的社会教育作用,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引导起到了巨大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打破了时空观念,跨越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使广大观众在观看节目的同时无形中接受了法律教育,并从中获取丰富的法律知识。影视类法制节目具备了高度的导向性与示范性特征,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在现代社会,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导向作用影视类法制节目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因为影视类法制节目有着非常广阔的受众以及各种灵活的形式。影视法制节目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地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舆论保障和理论支持。对宣传依法治国的理念、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东升.电视专题文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2]梁衡.法律报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2-5.
[3]徐颖.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
[4]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
[5]宋新.试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