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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推动完善交强险,降低保费升保额
一、背景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_n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有关专家、委员、律师、消费者纷纷提出意见,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700余位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交强险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二、消协措施
(一)参加研讨,发表意见。2007年5月至6月,中消协先后参加有关研讨会、接受媒体专访。就交强险问题发表意见,希望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听证方式,合理、合法确定交强险费率。
(二)撰写建议函。
1.2007年7月,中消协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等单位寄发《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同时附上了763位车主的意见综述。建议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召开听证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2.2007年8-9月,中消协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座谈会,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寄发了有关修改建议。
(三)组织听证预备会。
由于交强险财务报告、费率厘定问题十分专业,为代表消费者更好地参与交强险费率调整工作,2007年12月,中消协组织召开交强险问题专家论证会,听取保险领域和法律界专家、律师、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为在听证会上更好地表达民意做了充分准备。
(四)召开学术研讨会。
2007年12月20日,为进一步表明消协观点,扩大社会影响。中消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海商保险法研究所共同召开学术研讨会,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共同探讨交强险制度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三、消协建议
(一)第一次建议
2007年7月,中消协综合刘家辉等各地消费者意见,提出五方面建议:
1.核清成本、明示价格构成,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取消有关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
2.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
3.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基金一次性提取,指定专门机构加强监管,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4.召开听证会。就成本構成、费率厘定、条款内容等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保证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听证会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明确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5.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
(二)听证会上建议:
在2007年12月1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中消协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对交强险的监管,做到预算管理,财政专账,审计署审计。
3.建立长效机制,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和统计数据,成立独立的费率、责任限额审定专家委员会,保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4.严格听证程序,改进信息披露、人员产生、时间安排、决策程序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真正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费率调整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5.改进交强险运营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减少交强险经营成本,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进展与成果
(一)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中消协代表结合前期论证会专家和消费者意见,从交强险财务审计报告、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交强险法律制度、交强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和阐述,提出交强险应进一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加强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得到与会听证代表和消费者的好评。
(二)政府部门出台了新的法规、政策
1.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自2月起,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以6座以下家用汽车为例,交强险保费降低100元,保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全国广大民众从中受益。
2.2008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008年1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总体来看,交强险的成本还是太高。”未来将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下一步,必须从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专家点评: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险种,因其制度设计和实施中问题较多,消费者反映强烈。消协组织在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与社会各界一道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呼吁制度的阳光管理,最终促使听证会召开,降低了保费,提高了保额,对于完善交强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期待,交强险制度在倾听民意、关注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更好地惠及全国亿万消费者,
建议二:返券促销渐消失,明码实价来购物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北京各大商场的返券之风愈演愈烈,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从“满100返20”发展到“满100返100”,甚至返200、返300,由此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投诉,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二、消协措施
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各大媒体公开呼吁经营者停止“返券”,采用明折明扣的促销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对因商场返券行为引发的黄牛倒券问题提出批评。
2.2007年2月初,中消协参加商务部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研讨会,表明消协观点,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
3.为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返券行为,2月中下旬,中消协撰写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连续四次通过媒体发布对“返券”促销的评论: (1)返券促销存在七大陷阱;(2)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3)返券当终结、促销应有度、明码要实价;(4)终结返券促销的观点交锋。四篇评论分别从现存问题、造成原因、法律分析、有关建议、观点分歧等方面表明了消协意见,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4.中消协、北京市消协还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返券促销模糊了商品、服务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其选择权:高额返券促成了“黄牛党”的兴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频繁返券,还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不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为此,消协建议:
1.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现行的返券促销活动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合乎公序良俗,容易形成无限循环的消费圈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是不容忽视。政府监管是有成本的,如果允许商家无休止地演绎不良促销手法,不仅会使政府监管成本大增,对于商业零售业以及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也无益处。目前,一些城市已先行一步,取消了返券促销模式,为规范商业促销行为做出了表率,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早日在全国范围内终结返券促销。
2.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返券促销仅是商业促销的一种方式,此外,商家还不断推出特价、打折、兑换积分、抽奖、赠品、限时抢购等活动。以吸引消费者,提升营业额。面对频繁的商业促销活动,消费者难以知道商品的稳定价格。长此以往,消费者对商场的价格就会失去信任感,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畅。为此,我会建议,借鉴欧盟有关国家的规定,对所有的商业促销活动做出限定,明确规定商家每年的促销次数及每次的促销时限,同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促进商业零售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是,由于对原价规定的不够科学,商家想方设法地规避责任,并通过频繁、多样的促销方式。使“明码标价”未能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为此,建议将“明码标价”修改为“明码实价”,所谓“明码实价”是指清楚、明确地标明商品的最终成交价,该价格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一年中有限的促销时段外,应维持价格不变,以便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利益。目前,商业零售业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已背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总体状况令人忧虑,商品价格混沌不清,虚假宣传盛行,价格欺诈屡现,这种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費信心,抑制了其消费欲望,也损害了各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不良促销行为:政府应充分发挥规制和监管作用,重拳出击,予以整肃。
四、进展与成果
(一)政府部门出台措施
1.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反响
1.2007年1月16日商务部认定的全国35家“金鼎”百货店在京联合签署“诚信促销倡议书”,表示“不提倡返券促销,坚决反对虚构原价后的返券、打折促销,保证促销活动30天前锁定商品价格”等。
2.2007年1月18日,北京市商务局召集北京47家“达标百货店”向消费者发出明折明扣、不返券的承诺。
3.目前,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繁复的返券方式。
专家点评:
近几年,返券促销活动盛行。它以貌似优惠的“返券”为诱饵,令消费者在商家精心设计的“圈套”中反复奔波,循环消费,疲于应付,不仅违反了公平、诚信、自愿、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引发了“黄牛党”事件,潜伏了消费安全隐患,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在消协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大中心城市的商家逐渐抛弃了返券促销模式,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了规范和监管力度,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建议三:电信资费要改革,手机漫游费下调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我国电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电信用户不断增加,电信服务日益普及,并逐渐渗入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与此同时,电信投诉总量也在不断上涨。其中,不少是有关电信资费方面的投诉。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电信资费整体水平过高;2.月租费、停机保号费等收取不合理:3.套餐复杂难懂,宣传不透明:4.高额漫游费引起广泛质疑:5.话费计算方式不合理;6.话费收取经常出现误差,市话不给拷贝、打印清单:7.短信服务收费不透明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3.15期间,在前期调研、专家研讨基础上,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开提出“降低电信资费的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电信行业发展。有利于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有利于维护通讯市场秩序”)和“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即“降低资费标准、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取消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2007年3月,北京市消协将有关建议递交给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3.2007年4月3日,北京市消协再次召集部分专家研讨电信资费问题,并将相关内容分六次在北京各大媒体发布。
4.2007年8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在京举办了“推动电信资费改革论坛”。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会议。
5.会后,中消协和北京市消协分别向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出建 议函。有关方面回复将分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逐步降低电信资费水平。
三、消协建议
1.大力降低电信资费水平,实现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半垄断状态,其本身应是微利行业。在发展电信业时,世界各国都以保障实现电信普遍服务作为首要原则。近年来。由于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通信成本大大降低,理应降低资费,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为此,建议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实现彻底的零月租和单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明明白白消费:取消移动通讯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电信行业应鼓励竞争,消除地区经济壁垒。漫游费是在电信业发展初期,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西部地区电信市场。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服务愈来愈普及。再推行国内漫游费已不合时宜。国内漫游费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企业间的结算成本,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也是造成我国电信资费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3.借鉴国外经验应当客观全面,不能视对象不同厚此薄彼。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单向收费方式:在漫游费方面,美国多年全国全网同价,没有漫游费和国内长途费:欧洲国家大多也无国内漫游费。我国在引进国外经验的时候,应当注意要对等引入,不能只引进对经营者有利的举措,对消费者有利的却拒之门外。
4.电信价格应清晰、透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公共服务行业,电信价格的构成和资费的确定应该透明。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将成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推动价格信息透明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电信定价应举行听证会,确保资费标准公平、合理。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各有关方面意见。据此,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加强成本审核,引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四、进展及成果
1.召开听证会。2008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召开了漫游费调整听证会。中消协及部分省市消协共推荐六位消费者代表参加,对漫游费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最终方案,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新方案取消了漫游建立费每分钟0.2元,将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合并,并按主叫、被叫方式,分别降低了其收费上限标准,手机漫游费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
专家点评:
作为重要的公用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垄断性质,应以合理的资费,为所有公民提供普遍服务。电信资费事关百姓生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消协组织关于降低电信资费水平的建议,抓住了电信领域的核心问题,有助于遏制垄断企业获取不合理垄断利润,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关政府部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电信资费改革正在逐步展开,我们期待着改革成效进一步显现,使消费者更多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
建议四:旅游不收差别费,规范服务待条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外出旅游作为休闲度假的首选,带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有关旅游投诉问题也相对集中,旅游广告或合同中使用模糊语言、旅游社擅自变更行程或缩减景点、任意降低食宿交通标准等问题突出。特别是由于旅游市场的低价竞争,不仅催生了“零团费”、“负团费”等种种怪现象,也带来了质量低劣、购物陷阱等一系列消费纠纷。一些地方,老人、小孩、教师等群体如果要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二、消协措施
1.根据温州市消协反映当地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浙江省消保委于2005年、2006年两次组织对全省规模大小不一的旅行社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加价已成为旅行社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2006年7月,浙江省消保委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物价、工商、旅游协会及部分旅行社进行座谈,就此提出批评,并建议旅行社积极整改。
2.2006年10月,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发布消协观点,指出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不应因消费者身份、年龄不同而差别对待,实行价格歧视。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3.2006年8-10月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宁波、杭州、南京等地消协等9省市消协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動。2007年3月,根据体察结果以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反映的内地组团赴港旅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旅游局等单位寄发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1.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坚决查处“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令制止行业内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做法。
2.旅游行业加强自律,放弃低价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商业道德:旅游行业协会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预警机制,扶优限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积极制定和推广采用规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涉嫌不公平竞争和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加价条款”等予以清理,责令整改;
4.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督促旅行社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违规操作的导游和无证上岗的“黑导”要坚决将之逐出导游行列:
5.加强对旅游购物点的规范和管理,严禁欺行霸市,确保货真价实。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3月3日,温州具备“出境游”资质的11家旅行社或分支机构共同向社会做出承诺,签订了承诺书:从2007年3月15日起赴“港澳游”不再收取“年龄差别费”。
2.2007年,国家旅游局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制订了2007年旅游专项市场整顿意见,启动了《旅行社 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对零负团费、旅游收费、合同内容、导游管理、旅游购物等进行了规范。并鼓励消费者与旅行社使用新版的“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专家点评:
现代社会,旅游休闲日益普及。解决旅游服务中存在的消费歧视、强制消费和恶性竞争等普遍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消协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抓住出境游对老人、儿童另行加价的问题。深入调查。发表观点。组织座谈沟通,开展消费体察。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建议,有效破除了“恶劣行规”,对推动旅游市场规范管理,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企业加强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五:民航体察提建议,就餐、服务有改进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航空运输方面的投诉呈较快增长趋势,因民航服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2006年8月-9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河南、贵州、云南、哈尔滨等10省市消协,组织开展了民航服务消费体察活动。体察结果反映出民航服务在票务、机场服务、客舱服务、航班延误后服务以及有关补偿赔偿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快速增长的我国民航服务业还存在许多与之发展规模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消协措施
根据消费体察结果,2007年初中消协就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拼班”、“超售”损害消费者权益、航班延误信息提供不及时、后续服务跟不上、服务状况欠公平“等八方面的问题向中国民航总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机场协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餐饮价格的规范和管理。使机场体现公用服务设施的公益服务性,在商业区内引进竞争机制,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让餐饮商品的价格合理回归,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2.呼吁各航空公司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航班正点率。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因机票超售、计划调度、飞机故障、机务维护等航空企业自身可控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
3.呼吁提供及时准确的航班延误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各航空公司与机场方面密切合作,建立公开的航班延误信息查询系统,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知晓航班延误信息及延误原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呼吁改进航班延误服务,公示延误补偿标准。呼吁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积极配合,制定航班延误后应急处理机制,积极主动提供人性化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建议民航总局加强管理。督促各航空公司尽快按照《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并公示补偿标准。
5.呼吁有关部门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实现国内国际航班赔偿标准的统一。
6.呼吁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规定中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条款。消除类似“72小时座位再证实”及“客票遗失有效期满后30天内退款”等的规定。
7.呼吁民航主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尽快出台合理的退票费收取规定。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8.呼吁各航空公司强化管理、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呼吁各航空公司除了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和偿付工作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确保消费者享受到安全、便捷、有序的航空运输服务。
四、进展与成果
1.对中消协的建议,中国民航总局十分重视,修改完善了民航服务标准,明确了航班延误时航空企业应提供的服务,要求对因超售机票造成不能登机给予消费者合理补偿。还采取严厉措施,停飞延误严重的航班。
2.在促进行业自律方面,中消协就民航和机场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航空运输协会和机场协会多次深入沟通,航空运输协会对我会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自律措施。机场协会十分赞成我会提出的商业服务“同质同价”的意见,多次与我会交流,并积极推动机场商业服务价格下调。2007年10月30日,首都机场1.2号航站楼内的43家餐饮店更新菜单,降低餐饮价格。
专家点评:
民航服务的改进,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国际形象,具有全局意义。消协组织针对我国民航服务的现存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与行业组织的沟通,推动了民航服务标准的修改、完善,促进了机场餐饮价格的下调,为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增强行业自律做出了积极努力。
建议六:燃气表费谁来付,消保条例有规定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全国已经使用天燃气的地方,都将面临燃气表更换问题。但是。燃气表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燃气费价格构成情况不明朗。相关争论十分激烈。消费者认为应由公司付费更换,有关公司则要求每位用户交納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交费,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据了解,成都市约有28万余支到期需更换的居民用燃气表,并且这一数字以每年8万的速度递增。
二、消协措施
1.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2006年初,四川省消委会委托有关媒体开通热线进行调查,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在调查基础上,四川省消委会于2006年2月17日上午,邀请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成都市物价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专家、燃气公司代表和部分律师、消费者代表一起,举行了有关研讨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到期燃气计量器具更换费用理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3.2006年315期间,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联合组织网上辩论、网上调查。中消协与新浪网合作开展的调查显示,参加投票的720人中,90.28%的人认为超期燃气表更换费应由燃气公司支付,40.82%的人认为应该由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四川省消委会所做网上调查共收到1686票,其中主张燃气公司支付更换费的达91.6%,
4.2006年4月,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公开发表消协观点,并向建设部等有关政府部门发函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计量表产权归属,明确更换计量表的责任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消费者仅需付费购气,燃气表问题理应由燃气公司自行解决。
2.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敦促燃气 公司,尽快对超期民用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确保消费者安全用气。保证安全供气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燃气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源的垄断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在保证正当利润的情况下。应体现公益性,并对消费者的用气安全负责,不能以消费者不掏钱换表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的格式条款来推卸责任。已过使用期的燃气表,不仅影响公平结算,而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应尽快予以免费更换。
3.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理清燃气费的成本构成,增强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公用事业,其收费成本核算应该公示。在目前燃气价格构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单方主张现有燃气表未计入成本的说法缺乏依据、没有说服力。
4.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敦促其合法、诚信经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进展与成效
1.2007年10月1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
2.目前,政府和燃气公司已为成都市各区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家庭免费更换了超期燃气表。
专家点评:
超期燃气表更换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全,看似小事。实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消协组织以小见大。从立法、产权和责任的高度,从成本监审、收费透明等方面,提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落实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建议,推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解决燃气行业的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于水、电、热等公用服务业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建议七:公交票价拟调整,听取民意不涨价
一、背景情况
2007年1月初,媒体相继报道:由于票价过低,油价太高。找零不便,线路过长,导致实际运营成本过高。武汉市公交调价已提上日程,大部分票价可能上调。公交集团已获市物价局正式复函,原则同意公交票价调整方案,并建议小公共汽车票价也同步调整。票价从1元、1.2元调整为普通公交车1.5元,空调车2元。报道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武汉市“两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热议,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2月,湖北省消委会通过走访、咨询有关单位,对四直辖市及六个省会城市的公交车票价格、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查,与武汉市公交车票价进行比较。
2.2007年2月底至3月15日,湖北省消委会联合湖北四家网站和有关媒体,刊发调查问卷。组织消费者评论,社会强烈反响。活动期间,共有12436名武汉市民参与此次评论及投票活动。统计结果显示:有12195人选择了“不应该上调票价,与武汉市市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相符”,占参与总人数的98%。另外,还有3441位参与者发表了观点及建议。
3.2007年3月中下旬,省消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评论会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表消委观点,并向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公交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性行业,公交票价应考虑弱势群体收入和本身消费水平,使每个人都能无差别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在解决公交企业现存的问题时。应通过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方式解决。
3.公交涨价属于重大利益调整,在涉及广大民生的价格调整听证时,应更多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意见,听证不应走过场。
四、进展与成果
1.公交调价的消费者评论和建议活动,引起了武汉市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7年3月,武汉市政府专门召开了支持公交优先发展的专题会,会上明确表示“目前不考虑公交提价问题”。
2.2007年3月20日,武汉双层专线客车票价由2元降为1.5元。
3.2007年4月,公交集团负责人在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会上表示,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就此研究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武汉市公交票价上调预案从最初的“大部分票价上调”,到后来武汉市公交集团回应“公交调价只是微调”,到最后武汉市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专家点评:
发展城市公交服务,让市民更多乘车出行,对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公交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公益行业,其票价或收费的任何调整,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取得公众的认可。消协组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公共产品的高度指出了公交票价调整的性质和政府的责任,剖析了公交作为垄断行业在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公共产品定价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很好地维护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这一建議的作用不止于湖北一省,对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和借鉴作用。
建议八:公交卡费要透明,少收押金保权益
一、背景情况
公交公共交通卡在为消费者乘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押金收取过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6年11月28日,有关报道称,上海市民根据调查,提出上海公共交通卡每张成本仅7元,但每张卡收取押金却达30元,1500万张交通卡沉淀资金3.45亿元。这些沉淀资金都是持卡人的钱,由此产生的利息也应归持卡人。交通卡公司表示,公交卡收取押金是为督促持卡人加强对卡的正常保管使用,近年来,随着发卡量的增多。卡的成本有所降低,但沉淀基金主要用于为代办网点支付手续费、读卡机的购置、维护庞大的中央清算系统等,沉淀基金由政府监管,市民尽可放心。专家认为:交通卡公司手上的沉淀资金究竟有多少,每年投向什么领域,产生多少孳息,用于哪些方面。有没有产生利润,诸如此类的情况作为千百万沉淀资金的主人一持卡人却毫不知情。公共交通卡公司的定位是“公益性垄断企业”,就不存在商业秘密,
二、消协措施
(一)2006年11月29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一次发表观点:公共交通卡公司应把“知情权”还给消费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押金的用途、押金的支出情况等。
(二)2006年12月13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二次发表观点:鉴于公共交通卡公司书面回复缺乏对押金成本和用途令人信服的相关内容,希望其向公众作出明确、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建议调低收取的押金金额。
(三)2006年12月15日,市建 设交通委召开的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新闻通气会,交通卡公司就此作出解释,押金式公交卡已发行1200万张。每张卡平均成本20元,扣除成本后结存资金1.2亿元,每年产生活期利息不到100万元。每年退卡超过300万张,利息主要用于支付退卡手续费及卡片损耗成本和改善服务。市建委表示,已委托审计部门就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12月18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三次公开发表观点:对市政管理部门的上述决定表示赞同,同时希望审计结果能及时公之于众。
(四)2007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引起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重视。根据上海市领导的要求,上海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上海市消保委还于2007年3月23日向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与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市消保委认为,公交一卡通的使用既利于提高公交效率,又方便了消费者,应予以大力发展。公交一卡通作为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配套项目,具有独占地位。因此,公交一卡通属于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及维护应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其运行也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广大人民了解、监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共交通卡公司作为一卡通押金的收取方,有责任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以及押金的用途,这是《消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3.对市建委在2006年底明确表示将对“一卡通”押金问题进行审计的相关举措市消保委表示赞同。并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公布审计结果。
四、进展与成果
1.在上海市消保委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等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07年6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专项审计结果。
2.根据审计结果,有关部门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由每张30元下调至20元。
专家点评:
公交卡押金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协组织抓住这一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表观点,积极提出建议,推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工作,督促经营者加强成本核算、公示收支情况,促使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下调,减轻了广大消费者的负担,该建议更揭示出公用服务业存在的隐性收费问题,彰显出阳光管理的必要性,体现出落实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意义。
建议九:行业强收保证金,串通收费被禁止
一、背景情况
2007年8月15日起,安徽省宿州市有20余家酒店,陆续在酒店吧台、大厅等醒目位置放置“温馨提示牌”,称“即日起,消费者自带酒水,我们将按本酒店零售价收取15%的服务费,谢谢合作!”提示牌右下方印有“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的红色印章。此举立即引起诸多市民争议和消费者投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8月。鉴于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宿州市消协与有关媒体合作,共同组织了消费者讨论。
2.9月3日,市消协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市酒店餐饮协会竟然要求其会员单位每家交纳3000元保证金,如不加收服务费,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统一制作下发“温馨提示牌”,统一服务费收取标准。
3.9月4日,根据调查结果。市消协就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向某市物价局发出了查询函。
4.9月5日,市物价局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市消协就调查情况作了说明,并表明了消协意见。其后,市物价局、市消协约谈市酒店餐饮协会负责人,核实了有关情况。经调查,该市酒店餐饮协会于7月31日召集餐饮企业负责人商议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事宜。根据商议意见,从8月15日起,20余家餐饮企业统一加收15%的服务费,为确保此次行动一致,市酒店餐饮协会采取了收取保证金的做法。
三、消协建议
宿州市消协认为,市酒店餐饮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应当帮助酒店经营者加强自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从而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但是市酒店餐饮协会以制定行业规定的方式,扩大本行业成员权利,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并向其会员单位收取保证金。统一制作提示牌和向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严肃处理。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9月6日,市物价局认定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并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收回加收服务费的决定,退回保证金,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2.2007年9月11日,安徽省物价局通报了三起“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违法案例”。该案件为其中之一。
专家点评:
目前,行业、企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时有发生。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强收保证金,串通企业统一加收服务费,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当地消协组织以敏锐的视角,及时发现问題,深入调查取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严肃查处行业违法行为,打破企业价格同盟,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警示作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贯彻《反垄断法》做出了贡献。
建议十:规范房贷律师费,打破八年潜规则
一、背景情况:
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着不成文的“潜规则”,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侵害,而且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消费和谐。过去,在贷款购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向购房消费者收取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律师费。且不开正式发票,仅给收据。开发商称,收取律师费是律师帮助消费者整理相关购房资料,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律师为购房消费者服务。当然要收律师费。而开发商则是代收。但经调查,实际上,银行为了防范放贷风险,请律师帮助银行审查购房抵押贷款人的贷款资质和还贷能力,银行请律师为银行服务。应该银行付费,却将律师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为此,社会争议很大。
二、消协措施
1.2005年10月,中消协在京召开“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代表、北京等四省市消协代表、律师及企业代表参加研讨会。会上。北京市消协就房贷律师费问题提出质疑,
2.2006年,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专家学者,在一个时期内,多篇文章、长时间在媒体上对律师费问题进行公开点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3.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消协与市律协、有关律师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等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谈。市消协和市律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律师费应谁请谁掏钱。
4.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市消协与市律师协会一起,同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组织北京14家银行召开座谈会,向他们表明了消协的态度。指出“转嫁律师费”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经几轮谈判。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三、消协意见
1.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
2.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执业行为,律师要遵守《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双方代理。
3.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铸诚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不得进行双方代理。北京市14家银行表示将加强自律,银行自身聘请的律师由银行付费,不再转嫁给贷款购房消费者。
2.2007年3月,中消协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
3.北京市律协出台了《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盛行长达八年的向消费者转嫁律师费的“霸王潜规则”停止了。
专家点评:
银行将贷款审查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十分隐蔽,消协组织通过公开点评、多次谈判,说服各有关方面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解决了乱收费问题,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有关行业自律,打破了业内长达八年的“潜规则”,为百姓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消协组织的做法对于挑战和破除各种不良行规,具有深远影响。
一、背景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_n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有关专家、委员、律师、消费者纷纷提出意见,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700余位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交强险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二、消协措施
(一)参加研讨,发表意见。2007年5月至6月,中消协先后参加有关研讨会、接受媒体专访。就交强险问题发表意见,希望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听证方式,合理、合法确定交强险费率。
(二)撰写建议函。
1.2007年7月,中消协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等单位寄发《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同时附上了763位车主的意见综述。建议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召开听证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2.2007年8-9月,中消协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座谈会,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寄发了有关修改建议。
(三)组织听证预备会。
由于交强险财务报告、费率厘定问题十分专业,为代表消费者更好地参与交强险费率调整工作,2007年12月,中消协组织召开交强险问题专家论证会,听取保险领域和法律界专家、律师、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为在听证会上更好地表达民意做了充分准备。
(四)召开学术研讨会。
2007年12月20日,为进一步表明消协观点,扩大社会影响。中消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海商保险法研究所共同召开学术研讨会,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共同探讨交强险制度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三、消协建议
(一)第一次建议
2007年7月,中消协综合刘家辉等各地消费者意见,提出五方面建议:
1.核清成本、明示价格构成,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取消有关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
2.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
3.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基金一次性提取,指定专门机构加强监管,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4.召开听证会。就成本構成、费率厘定、条款内容等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保证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听证会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明确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5.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
(二)听证会上建议:
在2007年12月1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中消协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对交强险的监管,做到预算管理,财政专账,审计署审计。
3.建立长效机制,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和统计数据,成立独立的费率、责任限额审定专家委员会,保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4.严格听证程序,改进信息披露、人员产生、时间安排、决策程序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真正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费率调整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5.改进交强险运营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减少交强险经营成本,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进展与成果
(一)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中消协代表结合前期论证会专家和消费者意见,从交强险财务审计报告、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交强险法律制度、交强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和阐述,提出交强险应进一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加强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得到与会听证代表和消费者的好评。
(二)政府部门出台了新的法规、政策
1.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自2月起,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以6座以下家用汽车为例,交强险保费降低100元,保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全国广大民众从中受益。
2.2008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008年1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总体来看,交强险的成本还是太高。”未来将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下一步,必须从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专家点评: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险种,因其制度设计和实施中问题较多,消费者反映强烈。消协组织在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与社会各界一道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呼吁制度的阳光管理,最终促使听证会召开,降低了保费,提高了保额,对于完善交强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期待,交强险制度在倾听民意、关注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更好地惠及全国亿万消费者,
建议二:返券促销渐消失,明码实价来购物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北京各大商场的返券之风愈演愈烈,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从“满100返20”发展到“满100返100”,甚至返200、返300,由此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投诉,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二、消协措施
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各大媒体公开呼吁经营者停止“返券”,采用明折明扣的促销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对因商场返券行为引发的黄牛倒券问题提出批评。
2.2007年2月初,中消协参加商务部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研讨会,表明消协观点,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
3.为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返券行为,2月中下旬,中消协撰写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连续四次通过媒体发布对“返券”促销的评论: (1)返券促销存在七大陷阱;(2)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3)返券当终结、促销应有度、明码要实价;(4)终结返券促销的观点交锋。四篇评论分别从现存问题、造成原因、法律分析、有关建议、观点分歧等方面表明了消协意见,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4.中消协、北京市消协还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返券促销模糊了商品、服务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其选择权:高额返券促成了“黄牛党”的兴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频繁返券,还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不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为此,消协建议:
1.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现行的返券促销活动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合乎公序良俗,容易形成无限循环的消费圈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是不容忽视。政府监管是有成本的,如果允许商家无休止地演绎不良促销手法,不仅会使政府监管成本大增,对于商业零售业以及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也无益处。目前,一些城市已先行一步,取消了返券促销模式,为规范商业促销行为做出了表率,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早日在全国范围内终结返券促销。
2.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返券促销仅是商业促销的一种方式,此外,商家还不断推出特价、打折、兑换积分、抽奖、赠品、限时抢购等活动。以吸引消费者,提升营业额。面对频繁的商业促销活动,消费者难以知道商品的稳定价格。长此以往,消费者对商场的价格就会失去信任感,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畅。为此,我会建议,借鉴欧盟有关国家的规定,对所有的商业促销活动做出限定,明确规定商家每年的促销次数及每次的促销时限,同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促进商业零售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是,由于对原价规定的不够科学,商家想方设法地规避责任,并通过频繁、多样的促销方式。使“明码标价”未能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为此,建议将“明码标价”修改为“明码实价”,所谓“明码实价”是指清楚、明确地标明商品的最终成交价,该价格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一年中有限的促销时段外,应维持价格不变,以便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利益。目前,商业零售业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已背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总体状况令人忧虑,商品价格混沌不清,虚假宣传盛行,价格欺诈屡现,这种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費信心,抑制了其消费欲望,也损害了各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不良促销行为:政府应充分发挥规制和监管作用,重拳出击,予以整肃。
四、进展与成果
(一)政府部门出台措施
1.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反响
1.2007年1月16日商务部认定的全国35家“金鼎”百货店在京联合签署“诚信促销倡议书”,表示“不提倡返券促销,坚决反对虚构原价后的返券、打折促销,保证促销活动30天前锁定商品价格”等。
2.2007年1月18日,北京市商务局召集北京47家“达标百货店”向消费者发出明折明扣、不返券的承诺。
3.目前,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繁复的返券方式。
专家点评:
近几年,返券促销活动盛行。它以貌似优惠的“返券”为诱饵,令消费者在商家精心设计的“圈套”中反复奔波,循环消费,疲于应付,不仅违反了公平、诚信、自愿、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引发了“黄牛党”事件,潜伏了消费安全隐患,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在消协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大中心城市的商家逐渐抛弃了返券促销模式,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了规范和监管力度,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建议三:电信资费要改革,手机漫游费下调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我国电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电信用户不断增加,电信服务日益普及,并逐渐渗入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与此同时,电信投诉总量也在不断上涨。其中,不少是有关电信资费方面的投诉。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电信资费整体水平过高;2.月租费、停机保号费等收取不合理:3.套餐复杂难懂,宣传不透明:4.高额漫游费引起广泛质疑:5.话费计算方式不合理;6.话费收取经常出现误差,市话不给拷贝、打印清单:7.短信服务收费不透明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3.15期间,在前期调研、专家研讨基础上,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开提出“降低电信资费的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电信行业发展。有利于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有利于维护通讯市场秩序”)和“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即“降低资费标准、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取消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2007年3月,北京市消协将有关建议递交给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3.2007年4月3日,北京市消协再次召集部分专家研讨电信资费问题,并将相关内容分六次在北京各大媒体发布。
4.2007年8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在京举办了“推动电信资费改革论坛”。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会议。
5.会后,中消协和北京市消协分别向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出建 议函。有关方面回复将分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逐步降低电信资费水平。
三、消协建议
1.大力降低电信资费水平,实现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半垄断状态,其本身应是微利行业。在发展电信业时,世界各国都以保障实现电信普遍服务作为首要原则。近年来。由于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通信成本大大降低,理应降低资费,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为此,建议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实现彻底的零月租和单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明明白白消费:取消移动通讯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电信行业应鼓励竞争,消除地区经济壁垒。漫游费是在电信业发展初期,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西部地区电信市场。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服务愈来愈普及。再推行国内漫游费已不合时宜。国内漫游费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企业间的结算成本,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也是造成我国电信资费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3.借鉴国外经验应当客观全面,不能视对象不同厚此薄彼。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单向收费方式:在漫游费方面,美国多年全国全网同价,没有漫游费和国内长途费:欧洲国家大多也无国内漫游费。我国在引进国外经验的时候,应当注意要对等引入,不能只引进对经营者有利的举措,对消费者有利的却拒之门外。
4.电信价格应清晰、透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公共服务行业,电信价格的构成和资费的确定应该透明。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将成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推动价格信息透明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电信定价应举行听证会,确保资费标准公平、合理。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各有关方面意见。据此,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加强成本审核,引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四、进展及成果
1.召开听证会。2008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召开了漫游费调整听证会。中消协及部分省市消协共推荐六位消费者代表参加,对漫游费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最终方案,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新方案取消了漫游建立费每分钟0.2元,将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合并,并按主叫、被叫方式,分别降低了其收费上限标准,手机漫游费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
专家点评:
作为重要的公用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垄断性质,应以合理的资费,为所有公民提供普遍服务。电信资费事关百姓生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消协组织关于降低电信资费水平的建议,抓住了电信领域的核心问题,有助于遏制垄断企业获取不合理垄断利润,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关政府部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电信资费改革正在逐步展开,我们期待着改革成效进一步显现,使消费者更多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
建议四:旅游不收差别费,规范服务待条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外出旅游作为休闲度假的首选,带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有关旅游投诉问题也相对集中,旅游广告或合同中使用模糊语言、旅游社擅自变更行程或缩减景点、任意降低食宿交通标准等问题突出。特别是由于旅游市场的低价竞争,不仅催生了“零团费”、“负团费”等种种怪现象,也带来了质量低劣、购物陷阱等一系列消费纠纷。一些地方,老人、小孩、教师等群体如果要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二、消协措施
1.根据温州市消协反映当地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浙江省消保委于2005年、2006年两次组织对全省规模大小不一的旅行社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加价已成为旅行社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2006年7月,浙江省消保委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物价、工商、旅游协会及部分旅行社进行座谈,就此提出批评,并建议旅行社积极整改。
2.2006年10月,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发布消协观点,指出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不应因消费者身份、年龄不同而差别对待,实行价格歧视。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3.2006年8-10月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宁波、杭州、南京等地消协等9省市消协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動。2007年3月,根据体察结果以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反映的内地组团赴港旅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旅游局等单位寄发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1.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坚决查处“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令制止行业内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做法。
2.旅游行业加强自律,放弃低价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商业道德:旅游行业协会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预警机制,扶优限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积极制定和推广采用规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涉嫌不公平竞争和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加价条款”等予以清理,责令整改;
4.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督促旅行社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违规操作的导游和无证上岗的“黑导”要坚决将之逐出导游行列:
5.加强对旅游购物点的规范和管理,严禁欺行霸市,确保货真价实。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3月3日,温州具备“出境游”资质的11家旅行社或分支机构共同向社会做出承诺,签订了承诺书:从2007年3月15日起赴“港澳游”不再收取“年龄差别费”。
2.2007年,国家旅游局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制订了2007年旅游专项市场整顿意见,启动了《旅行社 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对零负团费、旅游收费、合同内容、导游管理、旅游购物等进行了规范。并鼓励消费者与旅行社使用新版的“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专家点评:
现代社会,旅游休闲日益普及。解决旅游服务中存在的消费歧视、强制消费和恶性竞争等普遍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消协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抓住出境游对老人、儿童另行加价的问题。深入调查。发表观点。组织座谈沟通,开展消费体察。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建议,有效破除了“恶劣行规”,对推动旅游市场规范管理,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企业加强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五:民航体察提建议,就餐、服务有改进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航空运输方面的投诉呈较快增长趋势,因民航服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2006年8月-9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河南、贵州、云南、哈尔滨等10省市消协,组织开展了民航服务消费体察活动。体察结果反映出民航服务在票务、机场服务、客舱服务、航班延误后服务以及有关补偿赔偿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快速增长的我国民航服务业还存在许多与之发展规模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消协措施
根据消费体察结果,2007年初中消协就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拼班”、“超售”损害消费者权益、航班延误信息提供不及时、后续服务跟不上、服务状况欠公平“等八方面的问题向中国民航总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机场协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餐饮价格的规范和管理。使机场体现公用服务设施的公益服务性,在商业区内引进竞争机制,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让餐饮商品的价格合理回归,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2.呼吁各航空公司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航班正点率。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因机票超售、计划调度、飞机故障、机务维护等航空企业自身可控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
3.呼吁提供及时准确的航班延误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各航空公司与机场方面密切合作,建立公开的航班延误信息查询系统,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知晓航班延误信息及延误原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呼吁改进航班延误服务,公示延误补偿标准。呼吁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积极配合,制定航班延误后应急处理机制,积极主动提供人性化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建议民航总局加强管理。督促各航空公司尽快按照《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并公示补偿标准。
5.呼吁有关部门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实现国内国际航班赔偿标准的统一。
6.呼吁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规定中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条款。消除类似“72小时座位再证实”及“客票遗失有效期满后30天内退款”等的规定。
7.呼吁民航主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尽快出台合理的退票费收取规定。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8.呼吁各航空公司强化管理、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呼吁各航空公司除了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和偿付工作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确保消费者享受到安全、便捷、有序的航空运输服务。
四、进展与成果
1.对中消协的建议,中国民航总局十分重视,修改完善了民航服务标准,明确了航班延误时航空企业应提供的服务,要求对因超售机票造成不能登机给予消费者合理补偿。还采取严厉措施,停飞延误严重的航班。
2.在促进行业自律方面,中消协就民航和机场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航空运输协会和机场协会多次深入沟通,航空运输协会对我会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自律措施。机场协会十分赞成我会提出的商业服务“同质同价”的意见,多次与我会交流,并积极推动机场商业服务价格下调。2007年10月30日,首都机场1.2号航站楼内的43家餐饮店更新菜单,降低餐饮价格。
专家点评:
民航服务的改进,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国际形象,具有全局意义。消协组织针对我国民航服务的现存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与行业组织的沟通,推动了民航服务标准的修改、完善,促进了机场餐饮价格的下调,为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增强行业自律做出了积极努力。
建议六:燃气表费谁来付,消保条例有规定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全国已经使用天燃气的地方,都将面临燃气表更换问题。但是。燃气表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燃气费价格构成情况不明朗。相关争论十分激烈。消费者认为应由公司付费更换,有关公司则要求每位用户交納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交费,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据了解,成都市约有28万余支到期需更换的居民用燃气表,并且这一数字以每年8万的速度递增。
二、消协措施
1.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2006年初,四川省消委会委托有关媒体开通热线进行调查,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在调查基础上,四川省消委会于2006年2月17日上午,邀请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成都市物价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专家、燃气公司代表和部分律师、消费者代表一起,举行了有关研讨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到期燃气计量器具更换费用理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3.2006年315期间,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联合组织网上辩论、网上调查。中消协与新浪网合作开展的调查显示,参加投票的720人中,90.28%的人认为超期燃气表更换费应由燃气公司支付,40.82%的人认为应该由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四川省消委会所做网上调查共收到1686票,其中主张燃气公司支付更换费的达91.6%,
4.2006年4月,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公开发表消协观点,并向建设部等有关政府部门发函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计量表产权归属,明确更换计量表的责任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消费者仅需付费购气,燃气表问题理应由燃气公司自行解决。
2.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敦促燃气 公司,尽快对超期民用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确保消费者安全用气。保证安全供气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燃气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源的垄断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在保证正当利润的情况下。应体现公益性,并对消费者的用气安全负责,不能以消费者不掏钱换表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的格式条款来推卸责任。已过使用期的燃气表,不仅影响公平结算,而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应尽快予以免费更换。
3.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理清燃气费的成本构成,增强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公用事业,其收费成本核算应该公示。在目前燃气价格构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单方主张现有燃气表未计入成本的说法缺乏依据、没有说服力。
4.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敦促其合法、诚信经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进展与成效
1.2007年10月1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
2.目前,政府和燃气公司已为成都市各区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家庭免费更换了超期燃气表。
专家点评:
超期燃气表更换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全,看似小事。实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消协组织以小见大。从立法、产权和责任的高度,从成本监审、收费透明等方面,提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落实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建议,推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解决燃气行业的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于水、电、热等公用服务业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建议七:公交票价拟调整,听取民意不涨价
一、背景情况
2007年1月初,媒体相继报道:由于票价过低,油价太高。找零不便,线路过长,导致实际运营成本过高。武汉市公交调价已提上日程,大部分票价可能上调。公交集团已获市物价局正式复函,原则同意公交票价调整方案,并建议小公共汽车票价也同步调整。票价从1元、1.2元调整为普通公交车1.5元,空调车2元。报道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武汉市“两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热议,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2月,湖北省消委会通过走访、咨询有关单位,对四直辖市及六个省会城市的公交车票价格、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查,与武汉市公交车票价进行比较。
2.2007年2月底至3月15日,湖北省消委会联合湖北四家网站和有关媒体,刊发调查问卷。组织消费者评论,社会强烈反响。活动期间,共有12436名武汉市民参与此次评论及投票活动。统计结果显示:有12195人选择了“不应该上调票价,与武汉市市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相符”,占参与总人数的98%。另外,还有3441位参与者发表了观点及建议。
3.2007年3月中下旬,省消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评论会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表消委观点,并向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公交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性行业,公交票价应考虑弱势群体收入和本身消费水平,使每个人都能无差别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在解决公交企业现存的问题时。应通过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方式解决。
3.公交涨价属于重大利益调整,在涉及广大民生的价格调整听证时,应更多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意见,听证不应走过场。
四、进展与成果
1.公交调价的消费者评论和建议活动,引起了武汉市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7年3月,武汉市政府专门召开了支持公交优先发展的专题会,会上明确表示“目前不考虑公交提价问题”。
2.2007年3月20日,武汉双层专线客车票价由2元降为1.5元。
3.2007年4月,公交集团负责人在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会上表示,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就此研究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武汉市公交票价上调预案从最初的“大部分票价上调”,到后来武汉市公交集团回应“公交调价只是微调”,到最后武汉市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专家点评:
发展城市公交服务,让市民更多乘车出行,对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公交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公益行业,其票价或收费的任何调整,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取得公众的认可。消协组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公共产品的高度指出了公交票价调整的性质和政府的责任,剖析了公交作为垄断行业在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公共产品定价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很好地维护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这一建議的作用不止于湖北一省,对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和借鉴作用。
建议八:公交卡费要透明,少收押金保权益
一、背景情况
公交公共交通卡在为消费者乘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押金收取过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6年11月28日,有关报道称,上海市民根据调查,提出上海公共交通卡每张成本仅7元,但每张卡收取押金却达30元,1500万张交通卡沉淀资金3.45亿元。这些沉淀资金都是持卡人的钱,由此产生的利息也应归持卡人。交通卡公司表示,公交卡收取押金是为督促持卡人加强对卡的正常保管使用,近年来,随着发卡量的增多。卡的成本有所降低,但沉淀基金主要用于为代办网点支付手续费、读卡机的购置、维护庞大的中央清算系统等,沉淀基金由政府监管,市民尽可放心。专家认为:交通卡公司手上的沉淀资金究竟有多少,每年投向什么领域,产生多少孳息,用于哪些方面。有没有产生利润,诸如此类的情况作为千百万沉淀资金的主人一持卡人却毫不知情。公共交通卡公司的定位是“公益性垄断企业”,就不存在商业秘密,
二、消协措施
(一)2006年11月29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一次发表观点:公共交通卡公司应把“知情权”还给消费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押金的用途、押金的支出情况等。
(二)2006年12月13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二次发表观点:鉴于公共交通卡公司书面回复缺乏对押金成本和用途令人信服的相关内容,希望其向公众作出明确、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建议调低收取的押金金额。
(三)2006年12月15日,市建 设交通委召开的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新闻通气会,交通卡公司就此作出解释,押金式公交卡已发行1200万张。每张卡平均成本20元,扣除成本后结存资金1.2亿元,每年产生活期利息不到100万元。每年退卡超过300万张,利息主要用于支付退卡手续费及卡片损耗成本和改善服务。市建委表示,已委托审计部门就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12月18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三次公开发表观点:对市政管理部门的上述决定表示赞同,同时希望审计结果能及时公之于众。
(四)2007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引起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重视。根据上海市领导的要求,上海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上海市消保委还于2007年3月23日向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与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市消保委认为,公交一卡通的使用既利于提高公交效率,又方便了消费者,应予以大力发展。公交一卡通作为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配套项目,具有独占地位。因此,公交一卡通属于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及维护应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其运行也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广大人民了解、监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共交通卡公司作为一卡通押金的收取方,有责任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以及押金的用途,这是《消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3.对市建委在2006年底明确表示将对“一卡通”押金问题进行审计的相关举措市消保委表示赞同。并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公布审计结果。
四、进展与成果
1.在上海市消保委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等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07年6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专项审计结果。
2.根据审计结果,有关部门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由每张30元下调至20元。
专家点评:
公交卡押金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协组织抓住这一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表观点,积极提出建议,推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工作,督促经营者加强成本核算、公示收支情况,促使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下调,减轻了广大消费者的负担,该建议更揭示出公用服务业存在的隐性收费问题,彰显出阳光管理的必要性,体现出落实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意义。
建议九:行业强收保证金,串通收费被禁止
一、背景情况
2007年8月15日起,安徽省宿州市有20余家酒店,陆续在酒店吧台、大厅等醒目位置放置“温馨提示牌”,称“即日起,消费者自带酒水,我们将按本酒店零售价收取15%的服务费,谢谢合作!”提示牌右下方印有“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的红色印章。此举立即引起诸多市民争议和消费者投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8月。鉴于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宿州市消协与有关媒体合作,共同组织了消费者讨论。
2.9月3日,市消协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市酒店餐饮协会竟然要求其会员单位每家交纳3000元保证金,如不加收服务费,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统一制作下发“温馨提示牌”,统一服务费收取标准。
3.9月4日,根据调查结果。市消协就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向某市物价局发出了查询函。
4.9月5日,市物价局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市消协就调查情况作了说明,并表明了消协意见。其后,市物价局、市消协约谈市酒店餐饮协会负责人,核实了有关情况。经调查,该市酒店餐饮协会于7月31日召集餐饮企业负责人商议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事宜。根据商议意见,从8月15日起,20余家餐饮企业统一加收15%的服务费,为确保此次行动一致,市酒店餐饮协会采取了收取保证金的做法。
三、消协建议
宿州市消协认为,市酒店餐饮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应当帮助酒店经营者加强自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从而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但是市酒店餐饮协会以制定行业规定的方式,扩大本行业成员权利,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并向其会员单位收取保证金。统一制作提示牌和向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严肃处理。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9月6日,市物价局认定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并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收回加收服务费的决定,退回保证金,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2.2007年9月11日,安徽省物价局通报了三起“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违法案例”。该案件为其中之一。
专家点评:
目前,行业、企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时有发生。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强收保证金,串通企业统一加收服务费,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当地消协组织以敏锐的视角,及时发现问題,深入调查取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严肃查处行业违法行为,打破企业价格同盟,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警示作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贯彻《反垄断法》做出了贡献。
建议十:规范房贷律师费,打破八年潜规则
一、背景情况:
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着不成文的“潜规则”,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侵害,而且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消费和谐。过去,在贷款购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向购房消费者收取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律师费。且不开正式发票,仅给收据。开发商称,收取律师费是律师帮助消费者整理相关购房资料,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律师为购房消费者服务。当然要收律师费。而开发商则是代收。但经调查,实际上,银行为了防范放贷风险,请律师帮助银行审查购房抵押贷款人的贷款资质和还贷能力,银行请律师为银行服务。应该银行付费,却将律师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为此,社会争议很大。
二、消协措施
1.2005年10月,中消协在京召开“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代表、北京等四省市消协代表、律师及企业代表参加研讨会。会上。北京市消协就房贷律师费问题提出质疑,
2.2006年,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专家学者,在一个时期内,多篇文章、长时间在媒体上对律师费问题进行公开点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3.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消协与市律协、有关律师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等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谈。市消协和市律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律师费应谁请谁掏钱。
4.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市消协与市律师协会一起,同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组织北京14家银行召开座谈会,向他们表明了消协的态度。指出“转嫁律师费”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经几轮谈判。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三、消协意见
1.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
2.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执业行为,律师要遵守《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双方代理。
3.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铸诚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不得进行双方代理。北京市14家银行表示将加强自律,银行自身聘请的律师由银行付费,不再转嫁给贷款购房消费者。
2.2007年3月,中消协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
3.北京市律协出台了《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盛行长达八年的向消费者转嫁律师费的“霸王潜规则”停止了。
专家点评:
银行将贷款审查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十分隐蔽,消协组织通过公开点评、多次谈判,说服各有关方面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解决了乱收费问题,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有关行业自律,打破了业内长达八年的“潜规则”,为百姓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消协组织的做法对于挑战和破除各种不良行规,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