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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本文通过对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的关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的一系列重要的指示、决议进行文献解读,从中分析得出其对做好当前民族工作的启示。
关键词: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启示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理论根据和基本原则。是否承认与坚持这个原则,是检验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一切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
一、民族平等政策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只有大小之分,只有发展阶段上先进与落后,没有优劣之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应该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提出了“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的著名论断,其中蕴含着各民族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光辉思想,也是最早提出的关于坚持民族平等的言论。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提出:“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平等思想的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平等政策的理论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
少数民族历来受到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压迫和歧视,抗战胜利后,为了团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及随后的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反复重申,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各民族都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例如,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接下来,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第五十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样,我們党把民族平等写进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政策的坚定立场。
(二)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规定
列宁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所谓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的平等。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马列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坚持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事实上的平等,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其实现。
1.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主张,各民族在权利方面的平等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平等。就政治方面的平等而言,各民族都有参加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参政权利是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为使少数民族能平等参加民主政治与本民族事务的管理,在解放区各级人民政权的选举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政权的权利,并专门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例如,1945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于选举工作的训令中明确规定:“坚持不分阶级、党派、民族、性别、信仰的,不受财产与文化程度限制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1949年1月1日,《东北解放区县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规定:“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社会职业及财产状况,经选举委员登记依法审查合格后,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年8月18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毛泽东亲自给新疆伊犁特别区人民政府阿哈买提江发去电报,诚邀三区人民派出五名代表前来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商议成立新中国的各项具体事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权利的立场。此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共同纲领》在当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少数民族的参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2.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必须保障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例如,194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1947年4月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文规定:“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同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作出规定:“回民间之地主恶霸由回民斗,果实分给回民,……在有回民的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果实。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同年12月28日,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规定:“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各少数民族应与汉族同等分地,并享有所有权。”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原则,调动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主张
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彻底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而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肃清历史上和国民党政府实行的大汉族主义政策,打破民族间的隔阂;教育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不能带有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通过反对大汉族主义消除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狭隘民族主义。
二、民族團结政策
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各民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联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他们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两个著名的口号,号召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原则,制定了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策,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统一而共同奋斗。例如,194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明确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的主张。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团结的指示精神,各中央局在涉及回、蒙、满等少数民族问题时,分别提出了加强回汉、蒙汉、满汉以及各民之间的团结的主张。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西北各省的作战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族团结的工作。194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编写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对西北回民同胞提出了“回汉人民团结起来,打倒共同敌人国民党,消灭胡宗南匪军,解放大西北!”“回族同胞团结起来,抗粮、抗款、抗丁、抗差、反对蒋胡暴政!”“中国各民族大联合万岁!”等口号。在民族团结旗帜的指引下,西北各族人民迎来了民族解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内涵的深化,使之成为了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三、对进一步做好当前民族工作的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各族人民作为争取和平民主的重要政策,并把它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利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从而把少数民族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为解放全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人民团结一致,英勇奋斗,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武器,这一武器对处理当今中国的民族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最根本的也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多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依然明显存在;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民族等问题,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这种以民族问题开展的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国家命运和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民族工作,坚持不断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是否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才能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当前,我国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就是稳定。没有一个稳定的局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难以实现。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现在,我国的民族地区,从总体上来说是稳定的。但是,在局部地区,也出现了极少数分裂分子挑起的严重骚乱。比如拉萨“3.14”、乌鲁木齐“7.5”等事件,对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起到了恶劣的破坏作用。我们要更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坚持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分子的破坏活动,及时揭露他们的阴谋,依法惩处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以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全国的稳定,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档案史料选编[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
[3]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G].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46-47.
[4]列宁全集[G].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100.
[5]列宁全集[G].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1.
[6]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G].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6.
关键词: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启示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理论根据和基本原则。是否承认与坚持这个原则,是检验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一切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
一、民族平等政策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只有大小之分,只有发展阶段上先进与落后,没有优劣之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应该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提出了“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的著名论断,其中蕴含着各民族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光辉思想,也是最早提出的关于坚持民族平等的言论。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提出:“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平等思想的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平等政策的理论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
少数民族历来受到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压迫和歧视,抗战胜利后,为了团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及随后的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反复重申,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各民族都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例如,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接下来,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第五十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样,我們党把民族平等写进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政策的坚定立场。
(二)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规定
列宁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所谓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的平等。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马列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坚持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事实上的平等,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其实现。
1.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主张,各民族在权利方面的平等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平等。就政治方面的平等而言,各民族都有参加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参政权利是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为使少数民族能平等参加民主政治与本民族事务的管理,在解放区各级人民政权的选举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政权的权利,并专门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例如,1945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于选举工作的训令中明确规定:“坚持不分阶级、党派、民族、性别、信仰的,不受财产与文化程度限制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1949年1月1日,《东北解放区县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规定:“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社会职业及财产状况,经选举委员登记依法审查合格后,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年8月18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毛泽东亲自给新疆伊犁特别区人民政府阿哈买提江发去电报,诚邀三区人民派出五名代表前来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商议成立新中国的各项具体事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权利的立场。此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共同纲领》在当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少数民族的参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2.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必须保障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例如,194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1947年4月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文规定:“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同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作出规定:“回民间之地主恶霸由回民斗,果实分给回民,……在有回民的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果实。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同年12月28日,中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规定:“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各少数民族应与汉族同等分地,并享有所有权。”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原则,调动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主张
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彻底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而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肃清历史上和国民党政府实行的大汉族主义政策,打破民族间的隔阂;教育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不能带有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通过反对大汉族主义消除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狭隘民族主义。
二、民族團结政策
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各民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联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他们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两个著名的口号,号召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原则,制定了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策,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统一而共同奋斗。例如,194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明确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的主张。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团结的指示精神,各中央局在涉及回、蒙、满等少数民族问题时,分别提出了加强回汉、蒙汉、满汉以及各民之间的团结的主张。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西北各省的作战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族团结的工作。194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编写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对西北回民同胞提出了“回汉人民团结起来,打倒共同敌人国民党,消灭胡宗南匪军,解放大西北!”“回族同胞团结起来,抗粮、抗款、抗丁、抗差、反对蒋胡暴政!”“中国各民族大联合万岁!”等口号。在民族团结旗帜的指引下,西北各族人民迎来了民族解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内涵的深化,使之成为了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三、对进一步做好当前民族工作的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各族人民作为争取和平民主的重要政策,并把它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利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从而把少数民族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为解放全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人民团结一致,英勇奋斗,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武器,这一武器对处理当今中国的民族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最根本的也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多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依然明显存在;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民族等问题,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这种以民族问题开展的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国家命运和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民族工作,坚持不断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是否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才能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当前,我国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就是稳定。没有一个稳定的局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难以实现。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现在,我国的民族地区,从总体上来说是稳定的。但是,在局部地区,也出现了极少数分裂分子挑起的严重骚乱。比如拉萨“3.14”、乌鲁木齐“7.5”等事件,对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起到了恶劣的破坏作用。我们要更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坚持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分子的破坏活动,及时揭露他们的阴谋,依法惩处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以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全国的稳定,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档案史料选编[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
[3]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G].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46-47.
[4]列宁全集[G].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100.
[5]列宁全集[G].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1.
[6]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G].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