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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高校毕业生易先生与某电子企业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月薪2000元。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易先生通过朋友关系了解到某外商投资电子企业正在招聘员工,同类工种月薪6000元,遂向原电子企业人力资源部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尚未作出答复,15天后,易先生未去办理移交手续,即离开了原企业,到某外资电子企业应聘并上班。易先生的突然辞职,使其经办的业务一时无人接替,给原企业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原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要求易先生回来上班,但易先生以已向原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不回去。于是,某电子企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易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