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致力于司法改革研究,曾被评为“影响中国21世纪发展的100位中国青年”之一
政府行使权力的裁量权过大
《同舟共进》:有人认为,行政干预是影响中国法治的重要障碍,您是否认同?
贺卫方:司法现在受到的干预比较多,比如说谁做法院院长,实际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确定基本人选,再由人大通过;法院内预算、财政拨款也由财政部门控制。衣、食、住、行以及人、财、物都控制在党委和政府手里时,法院要独立就很困难。此外,近年来,党的政法委员会比以前更活跃,一些大案、要案审判之前常由政法委员会进行协调,结果往往在判决前就定了,审判变成了走过场。
整体来说,司法权越来越趋于边缘化、从属化、工具化。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相比,行政权力过于强势,使得任何一次改革都很难真正有效地限制、压缩行政权力。例如,现在仍没有一种切实有效的辩论和公开听证机制,可以否决政府部门的某些决策,这样我们连自己的钱袋都看不住。像这次四川地震的捐款,百姓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不信任,因为这不是一个透明的机制。
政府和人民的界限也不清楚。当年严复翻译西方著作时,非常注重“群己权界”,即分清国家的公权和人民的私权之间合理的界限在哪里。现行法律存在一些“麻袋条款”,比如,网络管理规定有这样的条文:“散布对国家有害的信息的”、“涉及淫秽的”……但什么是有害的信息不知道,涉及淫秽也很难界定。这些法律没有预先确定的详细规则,使得政府行使权力的裁量权过大。
政府权力不受限制还表现为法律混乱。许多没有公布的红头文件、内部指令、电话等,比公布出来的法律管用得多。当规范变得混乱,人们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自由的空间也不断地被压缩,行政的强势地位就越来越牢不可破。
现在一些地方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地方官员很焦虑,中央领导也感觉无奈。怎样使这些事情得到解决,使社会得到稳定?还是要靠司法公正。如果老百姓遇到的纠纷能通过法律得到解决,他不需要冒那么大的风险去上访,去堵路。英国17世纪的“光荣革命”以后鲜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原因就在于司法公正。在英国,无论一个人的地位多么低,他起诉的人地位多么高,他都不用担心司法的公正性。他不用请法官吃饭、送法官礼物,虽然法院本身有弊端,比较拖沓、费用比较高、不大便民……但有一个优点使得所有缺点都不重要了,那就是公正。西方有句谚语:法律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所以,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并有良好秩序的重要前提。
《同舟共进》:有法学家认为,中国宪法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宪法本身不够完美,而在于没有被很好地实行,“修宪”不如“行宪”,您的看法呢?您认为现行宪法最大的缺陷是什么?
贺卫方:中国宪法有一些条文是 “花瓶条款”,看上去很美,但没有真正地实施,也没有实施的机制。比如宪法第71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当行政和司法都不被信赖时,立法权就要出动,进行公正的、权威的、超然的调查工作,这是许多国家的议会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但从1982年宪法颁布到今天,第“71条”从未“苏醒”过。2004年“孙志刚案”发生后,我们司法界就特别希望推动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公开的、通过电视向全国联播的、把任何证据都摆在桌面上的一种调查。只有这样,人大才是实实在在地行使它的最高权力,但最后还是没能实现。人大不行使它应该行使的权力,可称为立法权的不作为,或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不作为。这就是我们制度的现状。
宪法本身也有缺陷,有些规定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例如,经常被人们提及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的统一,但三者之间有没有可能出现矛盾呢?“文革”期间,党的领导就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出现这种背离的情况如何是好?没有规定。宪法是一部最终约束、限制一切公权力的庄严的文件。人们常说:“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实际上,一方面进行限制,一方面又放了一个大口子,让一部分公共权力居于宪法之上,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这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因此,整体性地反思宪法到底应该是一本怎样的规范,是非常紧迫的问题。
让宪政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同舟共进》:您上面所提及的一些改革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层面。那么,司法体制改革是否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推动呢?
贺卫方:在既有的空间下,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并非凡是政治方面的变革都会触动根本性的东西。如刚才所说的,如果特别调查委员会能活跃起来,不过是把宪法中的一个条文用上了,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政治框架。现在人们讨论较多的还有违宪审查制度,我们是否可以建立某种违宪审查的机制,把违反宪法的、剥夺宪法权力的下一级的法律、行政规章等放到一个平台上检验,违反宪法的就废除。如果这样的机制能建立,整个中国的宪法、地方法律、行政规章就整合成一个系统。我们现在的法律内部混乱、冲突,规则不清晰、不明确,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这也使得政治变得混乱。不仅老百姓没有预期性,权利经常受损害,政府的权威也无从确立。因为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不觉得政府是可信赖的、是严格按照章法做事的。比如说,如果新上任的官员是一个很糟糕的人,老百姓会觉得我们倒霉了;如果来的是一个有能力又廉洁的人,就是上天给的福份,如此,命运就变成一种偶然的因素,而不是通过民主和法治使得官员的行为都依照法律的规范。或许这是一个由前法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型的阶段性状况,但还是需要更大的诚意来改变现状。无论官员还是国民,都要追求法治、宪政、民主,而不是将这些当作幌子、当作应付压力的东西或一种工具。
《同舟共进》:所有的改革都必须由某种力量来推动。那么,您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更多的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一种力量?
贺卫方:这种两分法经常被提及,实际上,对于宪法、宪政的推动和改革,不同角度的动力都是重要的。不少地方是自上而下的,最高层认真的、强有力的推动很重要。
法学、法律和司法从事者的力量也很重要,他们积累法律知识,研究宪政建立的基本原理,揭示宪政国家对国民和政府的重要性。宪政方面的具体问题需要学术界去梳理,以便告诉人们为什么宪政是一个好的制度,为什么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不是洪水猛兽,恰恰相反,我们追求的价值——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官场清廉、人民富足等,都离不开宪政、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我一直觉得学术界过去在这方面做的努力不够。
此外,要使我们的社会结构更有利于宪政的形成。要让利益多元化,使利益相互竞争、冲突,同时又相互妥协,构成宪政得以发展的温床。我们传统的社会是一种扁平式的结构,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皇帝和很多原始化的个人、家庭,就好像姚明在一个幼儿园,对着一大帮孩子,再多的孩子也无法制约姚明,因为姚明太强大了。理想的社会机构应该是不同阶层、群体形成多种合力。各种集团的利益是不同的,但不是一定要你死我才能活。政府、政党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不同人的利益应该有不同的组织代表,大家可以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最终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才是和谐的社会。这样,社会可以逐渐形成一种组合化的利益,真正形成一种宪政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结构的背景,但这需要思维方式的改变。
最后一股推动宪政的力量,是文化观念的转变,即要让宪政变成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宪政不是高高在上的,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我们能够容忍冲突、差异,尊重不同的东西,而不是趋同上级,那么这种文化观念就会使宪政的实现水到渠成。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年。开放很重要,可使我们的改革获得多方面的启发,同时又获得观念上的动力。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让我们接收到更多的外部信息,我们的观念每天都在变化,开始独立思考一些问题。表面看来,制度没有效率、宪法没有落到实处等,好像是政治权力在影响,但从更深的层面看,是国民观念、宪政意识在影响着制度的运行。有一句话: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政府的形态永远是跟国民的整体观念、整体状况相适应的,如果国民的观念变了,政府一定要改变。因此,致力于观念的传播、互动,在这个时代特别重要。
《同舟共进》: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个案出现,推动司法改革,其中公共舆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贺卫方:在现代化国家,开放和自由的传媒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它能传递信息、能让人们看到真相、能不受宣传的误导。但是每个国家都在矛盾和冲突之间寻找道路,大多数人的选择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这也是民主的一种缺陷和风险。有很多国家是通过司法来矫正民主的这种缺陷的。司法提供一种纠偏的机制,尊重自由的权力、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力。通过司法来保障少数人的权力,可使民主的发展更健康。
中国特色的法治不能牺牲基本的底线
《同舟共进》: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什么?
贺卫方:很难说有哪个国家的法治是与别国完全相同的,但法治要满足最低限度的几个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之下,任何组织、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法律规范要公布出来,而不是藏在官府里面;法律必须是清晰的、统一的、确定的,即法律不能让人们动辄得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特殊阶层置外于或高于法律,法律还要让人们能够预先判断违法的后果;政府应当是分权的,通过分权来产生制衡。考察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不是看那些形式化的东西,而是看这几个最基本的规则,看这种底线的规范是否真正被严格实施和执行。中国化的法治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但这种特色不能以牺牲基本的底线来获得。
《同舟共进》:您认为中国的司法要往前走,面临的和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贺卫方: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精神很重要。法律职业必须是一种专业化的、严格遵循职业伦理又具有专业性的一个群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能够形成制约,让法律不至于走向专横。中国几千年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存在过,所以法律教育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它能为法律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员和后备军,但如果法律教育非常混乱,法律职业者也可能变成法治事业的破坏者。
中国司法走向独立的前提条件是处理好司法与政党的关系,如何让司法保持必要的中立,需要思考政党所追求的价值和司法的关系:没有独立的司法,政党的价值、目标是无法实现的,这方面可能还要作艰巨的努力。
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需要理顺两个关系,一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和人大的关系;二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
司法要往前走还要寻找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的合理路线。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更重要应该体现在政治上和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法律的规范应该是民主的产物,而法官严格地按照法律独立裁判案件,本身就是民主的逻辑在司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