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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传统内”的释评系统中,法家的“法治”思想这个“故物”,没有得到新的阐述与发展。到了近代,西方法治思想这个“洋货”成为重新解读“故物”的利器。但梁启超与萧公权同样用“洋货”观照“故物”,却得出了法家“法治”思想之“真”与“伪”的不同结论。用“洋货”观照“故物”,已成为具有重大影响与意义的思想学术路向,但也应克服其“强为比附”的结习。
关键词: “洋货”;“故物”;中国近代;路向;歧见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3.01
本文试图对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诠释、阐发与评论法家“法治”思想的学术实践,本文涉及的近代思想家与学者,包括晚清至中华民国时期的汤学智、麦孟华、刘师培、梁启超、萧公权等,但以梁启超和萧公权为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不讨论像侯外庐、吕振羽、郭沫若、杜国庠、嵇文甫等人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解释、说明与检视“洋货”(“西洋法治思想”)观照法家“法治”思想这个“故物”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种释论与评说?这种释评遵循了何种路向?由此得出了哪些基本结论?其理据、意义与限度又何在?这些问题需要放在一个大的思想学术背景之下加以讨论。这个大背景包含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阐释传统经典的立场与路向。对此,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一书中,有一段颇有价值的解释:“国故之学,曷为直至今日乃渐复活耶?盖由吾侪受外来学术之影响,采彼都治学方法以理吾故物。于是乎昔人绝未注意之资料,映吾眼而忽莹;昔人认为不可理之系统,经吾手而忽整;乃至昔人不甚了解之语句,旋吾脑而忽畅;质言之,则吾侪所恃之利器,实‘洋货’也。坐是之故,吾侪每喜以欧美现代名物训释古书,甚或以欧美现代思想衡量古人,加以国民自慢性为人类所不能免,艳他人之所有,必欲吾亦有之然后为快。于是尧舜禅让,即是共和;管子轨里连乡,便为自治;类此之论,人尽乐闻。平心论之,以今语释古籍,俾人易晓,此法太史公引尚书已用之,原不足为病。又人性本不甚相远,他人所能发明者,安在吾必不能,触类比量,固亦不失为一良法。”[1](3609)这段颇具总结意味的解释告诉人们:“洋货”实为中国近代复活“国故之学”的一大利器和法宝。在法学领域,用西式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作为“参照”乃至“标准”,认定、诠释与衡断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议题和论域。而本文所要探讨的以“西洋法治思想”观照法家“法治”思想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个案。
一、从“传统内”的释评到“洋货”的观照
任何一部思想、学术史,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无数后学包括后代思想家对前人经典文本及其话语、思想的考释与阐扬。这种考释与阐扬,既渉及作为阐释对象的语言系统与话语文本的特性,更涉及作为阐释对象的思想义理的特性。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思想学术史上,必然会形成种种不同的疏诠理路、解释传统,以及经由诠释而形成的思想学术体系。
众所周知,“西法”、“西学”这些“洋货”,是从近代开始逐步传入中国的。用这些“洋货”来认知、解说与评论中国本土的政治、法律及其思想学术,也发源、发展于近代。而在遭遇这些“洋货”之前,中国的文人学者研讨圣哲前贤(主要是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学说,不论是经学、史学,还是子学的研究,都有其自身的乃至独特的法门与工具。从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出发,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土生土长的考据学历史学家顾颉刚在《古籍考辨丛刊序》中说:“‘考据学’是一门中国土生土长的学问,它的工作范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包括音韵、文字、训诂、版本、校勘诸学;狭义的是专指考订历史事实的然否和书籍记载的真伪和时代。”(《古籍考辨丛刊》(第一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与义理诠释的立场、方法。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中国思想学术的自我诠释系统。在近代之前,对法家经典及其思想的注释、疏解与论评,自然也离不开这个诠释系统。正是凭借这个诠释传统,以及各家从其对待法家学说与政法主张所持的价值观念出发,法家的义理之学,才得以阐明与评价。笔者将这种未受外来思想学术影响,只是在中国自身的诠释系统与义理思想系统内出现的对法家的释评,姑且称之为“传统内”的释评。因其关切到“洋货”接入中国之后所形成的另一种诠释系统,也关切到因“洋货”的观照而发现的法家思想之新义,故而需要对此略作述说。不过,这种述说偏重于传统思想学术史中对法家思想的论定与评价,以与下文重点讨论的主题相契合。
概而观之,从汉代至晚清之前的近两千年中,无论是在考据学的层面上,还是在义理的阐发上,对法家的典籍与思想,虽然也有不少的考辨、校勘、训释与评议之作,
对法家思想的评说,自《庄子》、《荀子》以及汉初的陆贾、贾谊等人就已开始。西汉司马迁《史记》有《管晏列传》、《老子韩非列传》、《商君列传》、《李斯列传》;桓宽的《盐铁论》有《非商》、《申韩》篇;东汉王充的《论衡》有《非韩》篇等。后世历代也有一些专篇,不一一列举。明淸时期对法家的考据及思想研究,则可参见刘仲华的《清代诸子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郭康松的《清代考据学研究》(崇文书局,2001年版)。但显然无法与关于儒家的考据、义理之学的兴隆繁盛相提并论。这种状况,直到明淸之际的诸子学和乾嘉考据学时期,才渐渐有些许改变。近代学者支伟成(1899─1929)曾精略指出这一过程的基本特征,他说:“治诸子实较艰于群经。盖自汉世罢黜百家而后,斯学销沈。六经有历代注疏可资探讨,诸子则舍《老》、《庄》、《孙》、《吴》为讲道谈兵者所依托,余悉以背圣门之旨,遂弃置不复齿及。然即所释,亦多空言,于训义固无与也。殆清儒理董经史,引据尚古,子书既多出先秦,不得不以余力旁治之;久乃愈觉其弥可珍贵,竟跻之群经之列,徧为之注。”[2]这虽然主要是从群经与诸子的考据学上说的,但其义理之学的情形,也大体相仿。
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家思想的认知与评估,则呈现出一些不同的取向。“千秋功罪任评说”这句话,对法家是再适合不过的。一方面,东汉、三国存留有法家思想的余波,宋、明著名的“变法”运动,也借重过法家思想。诸如诸葛亮、曹操、刘劭、李觏、王安石、张居正等人,对法家较为抱有同情的理解,亦有赞赏推崇法家特别是管、商二子的言辞,甚至在“变法”实践中采纳法家的部分思想主张。如魏国的刘劭在《人物志•流业》中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其《利害》篇又指出:“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苦而后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雠。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3]宋代李觏因时局而感叹道:“嗟乎!弱甚矣,忧至矣,非立大奇,不足以救。……勿与儒生言,儒生必罪我;勿与俗士知,俗士且笑人。管仲复生,商君不死,天下乃安矣。”[4]王安石对商鞅的追念则有诗为证:“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5]而到了明清两朝,如李贽、赵用贤、袁中道、陈仁锡、门无子、傅山、刘献廷等人,也不乏一些赞扬法家的言论。
在另一方面,也是更具有强大而深远影响力的一方面,即历代儒门的思想家与文人学士,认定法家犯有千古罪恶的种种言说,绵绵千载,史不绝书。随之而来的严厉诘难与谴责之声,也常常溢满天下。其最核心的主调,正如北宋的任广所高度概括的:“儒者谓法家曰刻者。”[6]这在根本上不脱西汉的司马谈与刘歆对先秦法家的盖棺论定。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7]而刘歆在《七略第一》中也指出:“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致亲,伤恩薄厚。”[8]任广的概括,正是源出于刘歆所谓“刻者”之言。事实上,历代的儒者、儒生,是把司马谈、刘歆对法家的盖棺论定视为九鼎之论的。故而,除管子、子产因儒宗孔子略有嘉许而稍得一些后儒的宽容与褒美之外,其他法家诸子,如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以及汉代的晁错、桑弘羊等等,一向被儒林普遍厉评为“以惨刻为心”之辈、“流于深刻”之徒,
儒者评论法家时所使用的词汇,往往就是:“悖理害道”、“刻薄寡恩”、“峭刻酷虐”、“惨刻苛察”、“苛法乱政”、“刻核惨毒”、“苛刻少恩”,总之,法家“惨刻而已”、“惨酷甚矣”。讥其最终不是君灭国,就是己亡身,甚或二者兼而有之。不少儒者、儒生对商君、韩非、李斯之死,时常显出幸灾乐祸的心态,或加以奚落嘲笑。明代胡应麟对此有一个总结:“法家自商鞅、邓析、韩非皆不得其死,故后人以为大戒。要之,三子咸有杀身之道……”[9]
如若稍加审视和分辨的话,儒林对法家诸子的评判,是略有等差之别的。稍平实者,一般是既指责法家的残刻,又说法家之言也未可尽废。稍重者,如宋代思想家叶适,其著述本来杂有法家言,但也将王政之坏归罪于法家:“王政之坏久矣,其始出于管仲……盖王政之坏,始于管仲而成于鞅、斯。悲夫!”[10]最极端且最富于人身攻击的抨击言说,则非苏轼莫属了。苏氏认为:“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二子之名在天下者,如蛆蝇粪秽也,言之则汙口舌,书之则汙简牍。二子之术,用于世者,灭国残民,覆族亡躯者,相踵也。……用商鞅、桑弘羊之术破国亡宗者,皆是也。”[11]而张之洞在戊戌维新之前的《劝学篇》(1895)中,则干脆说法家“无足论矣”:“诸子之驳杂,固不待言,兹举其最为害政害事而施于今日必有实祸者,……《管子》谓惠者,民之仇雠,法者民之父母,……申不害专用术,论卑行鄙,教人主以不诚(《韩非子》及他书所引)。韩非用申之术,兼商之法,惨刻无理,教人主以不任人,不务德。商鞅暴横,尽废孝弟仁义,无足论矣。”张氏此说的背景和动机,就是“光绪以来,学人尤喜治周秦诸子,其流弊恐有非好学诸君子所及料者,故为此说以规之。”[12]难怪章太炎在1898年悲叹“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所直接针对的正是张之洞对法家的否定之论。
上述两个方面,对法家思想的评骘、取舍,既各自为言,又有其共同之处,即基本上对法家的思想少予系统的究问与解析,尤其少见创造性的阐发。就正面评价法家的论议而言,多偏于其经世致用一途,注重对其实用价值与功用的确认和申明,而很少有阐述性的著述。有些人对法家的肯定,即是基于其“可以行一时之计”的功用。如作为北宋的儒学思想家,李觏之所以希望“管仲复生,商君不死”,是因为他认为时局“弱甚矣,忧至矣”,非管、商不足以救,非管、商不足以安天下。他们对于法家的义理思想,如法家“以法治国”的要义,则着力甚少。一些重法、尚法的思想观念,大都是借助于“治法与治人”、“任法与任人”这类即使是儒家也予以认同的传统话题与论说框架来表达的。这就无法在思想层面上为法家提供有力的辩白,也很难在把握法家真义的基础上再发新意。至于那些批评、反对乃至攻击、咒骂法家的儒门中人,则或是弃之如敝屣而不屑于审察,或固持武断的成见而不免有所曲解,或干脆被“儒”见遮蔽了眼界,因而也难以客观探究和公正评价法家的思想。
中国思想学术界对法家思想,尤其是其“法治”思想,进行别具新义的诠释,以开一思想学术的新生面,实则发于晚清,而盛于民国。这一新局面的开创与延伸,无疑是以“洋货”的扑面而来以及其透入中国近代的思想学术研究过程为前提条件的。毋宁说,它正是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自觉运用“洋货”观照“故物”的一种必然结果。在与“故物”不同的“洋货”的烛照、探明与评定之下,近代学人发现了“故物”一片新的天地、一些新的涵意与价值。由此,法家走上了复兴之路。
近代“洋货”东渐的过程及其原因,尤其是采“洋货”精华以求“故物”重光的种种作为,学术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面世,本文不另强为之作解,但又需要有所提示,以便明了从“传统内”的诠释进入到“洋货”观照的思想学术背景与动力。
晚清“洋货”东渐的缘由、情形,可由“局中高手”梁启超的论说为之了解。梁氏指出:“‘鸦片战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齿,引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经世致用观念之复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开,所谓‘西学’者逐渐输入,始则工艺,次则政制。学者若生息于漆室之中,不知室外更何所有,忽穴一牖外窥,则粲然者皆昔所未睹也,还顾室中,则皆沈黑积秽。于是对外求索之欲日炽,对内厌弃之情日烈。欲破壁以自拔于此黑暗,不得不先对于旧政治而试奋斗,于是以其极幼稚之‘西学’知识,与清初启蒙期所谓‘经世之学’者相结合,别树一派,向于正统派公然举叛旗矣。”[13]梁氏所论,在于揭破一个必然趋向以及如何应对的可取态度:晚清的“洋货”东来,实为国门洞开之后不得不然的事情。而中国学者争言争议西法、西学,求索、追慕“洋货”,不应简单以“洋货”取“故物”而代之,而是要借用“洋货”的眼光与视野,求得对“故物”的新见新解,从而能够“经新世致时用”。晚清一些学人以“西学”比观“国粹”的华彩,以“洋货”探知诸子的义理之学,正是这一追求的体现。而梁启超自己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管子传》以及后来的《先秦政治思想史》,
除《管子传》(1909)外,另两书并非法家思想研究的专著,但法家思想是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论“法治主义之发生”,占其约一半的篇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部分,“法家思想”共有四章。该书“附录”《先秦政治思想》中,也有专节讨论“法家思想”。所论“法家思想”,其重中之重,就是“法治”思想。可以说,就法家“法治”思想的研究而言,《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乃首出的大著,《管子传》为精妙的续作,《先秦政治思想史》则是繁茁的终篇。同样无不以“洋货”作为其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源,乃至衡断的重要标尺。
迄至民国时期,萧公权承续了晚清凭“洋”观“故”的思想学术潮流。他既是以“洋货”诠解、评析“故物”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其卓有建树的坚定实践者。在其代表性著作《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的《凡例》中,萧氏明言其研究的理论预设与方法:“本书采政治学之观点,用历史之方法,略叙晚周以来二千五百年间政治思想之大概,……”[14]法家管、商、韩、李的思想,也是其中的重要篇章。萧先生曾获美国康奈尔大学政治学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所说“政治学之观点”,即是他所熟知、精通的西洋政治哲学、政治学说与法治思想。
当然,以上这些简略的提示,是从宏观的层面而言的。具体到法家“法治”思想的探索方面,梁启超、萧公权等人将“故物”纳入“洋货”的法眼,则还别有情节。在本文第二部分中,将附带予以述论。
二、“洋货”观照的差异与“故物”的两样
正如上文已经论及,在中国“传统内”的诠释系统尤其是义理学术之中,自汉以后,学林文士几乎无人从正面系统述说法家“以法为治”的治国思想。法家“以法治国”的话语,也很少有人予以提及,更不用说再作探讨了。北宋李清臣(字邦直,公元1032─1102)的《法原》一文(载宋代楼昉编《崇古文诀》卷二十八,四库全书本。另在《宋文选》卷二十,该文属“李邦直文”之列。而宋代王霆震编《古文集成》卷六十九,该文文句有缺夫,署名者为“淇水”),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其结果是,它或者流于若干“治法”(礼乐政刑)之中的一种“治法”,而且只能起辅佐王政、礼制的作用;或者陷入“阳讳其名,而阴用其实”(苏轼语)的所谓“阳儒阴法”的境况,而再无重新阐扬光大的机会。对法家思想包括其“以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只有在“洋货”东渐之后,伴随着自1840年以来“西学”的不断冲击,趋“洋”逐“新”思潮的累积增长,以及晚清与民国时期诸子学(包括1920年代的“整理国故”运动,1930年代的“新法家”思潮)的蓬勃发展,才出现并逐步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转变,即历史性的大翻转。
不过,笔者更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梁启超和萧公权对以“洋货”观照“故物”这一路向易为“比附”的反思与警示。
先来看萧公权的态度。萧公权的高足、著名史学家汪荣祖在《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增订版弁言》中说:“全书之中对臆说的批驳以及新见的提出也甚可观。自晚清以来,国人每喜作比附之谈,如以孟子具近代民主思想,以墨家有民选制度,以秦政为法制,此书莫不一一据实据理驳之,以正视听。”[14]萧公权对“比附之谈”予以驳之,其对象恐怕也包括了梁启超。
毋庸置疑的是,在近代的思想学术背景之下,梁启超一生的大多数思想学术活动,都与以“洋货”观照“故物”的路向直接或间接相关。事实上,梁氏用“洋货”诠解“故物”,往往新义迭见,新意频传,而且迅疾流传,因而后学群起而仿效。当然也有学者对这类做法颇有异议,如中国哲学史家钟泰在其《中国哲学史》(1929)的《凡例》中就曾指出:“近人影响牵扯之谈,多为葛藤,不敢妄和。”因为在他看来:“中西学术,各有统系,强为比附,转失本真。”所以他特别声明说该书“命名释义,一用旧文。”[26]然而,学人对此则少有附合随从。由此可想而知,以“洋货”观照“故物”已成为强大的时代潮流。在这个大潮形成和涌动的过程中,作为主将与推手的梁启超,也不免有几分担心和忧虑,故而对在这个大潮中出现的“比附”偏向,再三予以审视与反省。
1896年,梁启超发表了《古议院考》一文,说中国古代虽无“议院”之名但却有“议院”之实,结果遭到严复的质疑。梁在回函中表示:“实则启超生平最恶人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此实吾国虚骄之结习,初不欲蹈之,然在报中为中等人说法,又往往自不免。得先生此论以权为断,因证中国史古之无是物,益自知其说之讹谬矣。”[27]虽然有此自觉自警,但梁氏确实“又往往自不免”,时有故辙重蹈的论说。如他在《管子传》中认为:管子关于君臣分职的主张,与今世立宪国家的内阁制度正相合。因此,梁启超在1915年又以“立宪”、“共和”两词为例,申述“摭拾古书片词单义而引伸以附会今义西义”的流弊:“倘所印证之义其表里适相吻合,则诚可以扬国粹而浚民慧。若稍有所牵合附会,则最易导国民以不正确之观念,而缘郢书燕说以滋流弊。例如畴昔谈立宪谈共和者,偶见经典中某字某句与立宪共和等字义略相近,辄摭拾以沾沾自喜,谓此制为我所固有。……而比附之言传播既广,则能使多数人之眼光之思想,见局见缚于所比附之文句,以为所谓立宪所谓共和不过如是,而不复追求其真义之所存,则生心害政,所关非细,此不过仅举一端以为例,其他凡百比附之说,类此者何可胜数!此等结习,最易为国民研究实学之魔障,不可不慎也。”有鉴于此,梁氏还明确表明:“吾雅不愿采撷隔墙桃李之繁葩,缀结于吾家杉松之老干,而沾沾自鸣得意。吾若爱桃李也,吾惟当思所以移植之,而何必使与杉松淆其名实者。”[28]2813七年之后,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倡言“洋货”之于复活“国故之学”的巨大意义那段话(即本文开篇所引)之后,紧接着告诫学林同仁说:“虽然,吾侪慎勿忘格林威尔之格言‘画我须是我’。吾侪如忠于史者,则断不容以己意丝毫增减古人之妍丑,尤不容以名实不相副之解释,致读者起幻蔽。……吾侪所最宜深戒也。”[1]3609他三番五次提出“比附”这一问题,并反复陈言自己反对“比附”的态度,绝不是无病呻吟,杞人忧天;更绝非要以此彰显高明,点拨他人,而是因为他深感在自己的思想学术之中,那个“魔障”总是难以挥去。而且,他也深知,这一“魔障”同样化入到了那些深受他影响的学者的思想学术,成为了他们的“心魔”。所以,他殷切期望时贤后学,切勿重蹈旧辙。他说:“画我须是我”的研究态度,“吾能言之而不能躬践之,吾少作犯此屡矣。今虽力自振拔,而结习殊不易尽,虽然,愿吾同学勿吾效也。”[1]3609可见在他的心目中,“比附”问题,的确非同小可,不愿轻易放过。
“比附”问题的实质,在于以“洋货”观照“故物”,有其客观的限度与底线,以及学人应有的客观精神。尽管对钟泰“中西学术,各有统系”的判断,不应理解为中西学术绝对的两分与对立,但必须承认,中西学术,例如法理思想、法律学术,在问题意识、名词概念、思想系统及其价值观念等等方面,有许多共通性的因素,但也存在不少极为复杂的差异。有些差异还是根基性、根本性的。因此,既不能动辄在“故物”中去发现、证实“洋货”,也不能动辄用“洋货”来诠证、论评“故物”。否则,就容易让人们以为“洋货”不过是“故物”中的那点货色,“而不复追求其真义之所存”[28]2813。或者容易让人们以为“故物”中某种概念与思想的有无、真伪,其价值又如何,只能由“洋货”来裁判。对于萧公权的“以西衡中”,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予置论,另行处理。
笔者感到,像人权、民权、宪法、宪政等等在近现代西方思想与制度中才得以生长、成熟(当然有其“前史”)的一套东西,不断被当下的一些学人“发现”于中国古代。梁启超在《古议院考》中所用的手法──“虽无其名但有其实” ,──也被一些学人发扬到了极致。用“洋货”为“故物”安魂,或以“今义”为“古意”定价的种种撰作,大有赶超晚清“西学中源”、“前儒已发”、“古已有之”之论调的态势。而这些看似发扬“国光”的路子,有时不免强“故物”以就“洋货”,其结果仍是“国光”不显而“洋光”普照。对这类问题,无法在这里详加讨论。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对“故物”之史的探究,还是“欲采中西学术于一炉而冶之”(严复语)以开出“故物”的新义,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前提,即首先应该:“故物”的归“故物”,“洋货”的归“洋货”,也就是在各自的系统之内予以诠解与检视。“故物”之史的探究,不可能不受到研究者自身的“前见”(包括“洋见”)的影响。然而研究者通过有意识的自我克制与审慎,以尽量减少、减弱“前见”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不然,对“故物”的探索与叙述,不是“以洋代中”(不仅“汉话洋说”,而且“汉话洋义”),就是“以新潮代古义”,也就难以求得“故物”的本相与真义。钟泰“强为比附,转失本真”的警告,值得记取。此外,随着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思想学术主题的变换,以及诠释思想与技术的发展更新,也会出现探究“故物”之史的新思路、新视角(思路、视角转换),并改变原有的诠释规范与方式,但这种转换与改变,包括所谓创造性诠释,也并非是可以脱离“故物”的客观限制而任意为之的。而“开新”式的研究,在近现代思想学术背景下,一条重要而艰困的途径,就是会通。它同样要以把握“故物”与“洋货”各自的本义、真义为基础。甚至可以说,越是精准地把握其本义、真义,就越有可能进行创造性的会通。因为只有用“故物”之真的眼光去审视“洋货”,又用“洋货”之真的眼光来审视“故物”,才能对“故物”与“洋货”予以本真的比对,从而真切观察它们各个方面与各个层次的异同,包括它们各自的内在缺陷与问题,并彰明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合理地将“洋货”与“故物”冶于一炉,贯通一体,实现对“故物”的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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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Item” Viewed from the “Foreign Goods” Perspective: Way and Defect in Commenting Legalists’ “Legality Thought” in Chinese Modern Time
CHENG Liaoyuan (Law Schoo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 China)
Abstract:
Not until introduction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West which served as an effective interpretive weapon had “legality,” an “old item”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hinese legalists’ thoughts, not been thoroughly construed in the “traditional” hermeneutic realm. Reconsidering the “old item” from the “foreign goods” perspective, Liang Qichao and Xiao Gongquan framed a conclusion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division of “false” and “true” with legalists’ “legality thought.” Viewing the “old item” from the “foreign goods” perspective has been held as of great academic impact and significance, but its relative defect of “farfetched comparison” should be obviated.
Key Words:“foreign goods;” “old item;” Chinese modern time; passage; defect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关键词: “洋货”;“故物”;中国近代;路向;歧见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3.01
本文试图对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诠释、阐发与评论法家“法治”思想的学术实践,本文涉及的近代思想家与学者,包括晚清至中华民国时期的汤学智、麦孟华、刘师培、梁启超、萧公权等,但以梁启超和萧公权为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不讨论像侯外庐、吕振羽、郭沫若、杜国庠、嵇文甫等人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解释、说明与检视“洋货”(“西洋法治思想”)观照法家“法治”思想这个“故物”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种释论与评说?这种释评遵循了何种路向?由此得出了哪些基本结论?其理据、意义与限度又何在?这些问题需要放在一个大的思想学术背景之下加以讨论。这个大背景包含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阐释传统经典的立场与路向。对此,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一书中,有一段颇有价值的解释:“国故之学,曷为直至今日乃渐复活耶?盖由吾侪受外来学术之影响,采彼都治学方法以理吾故物。于是乎昔人绝未注意之资料,映吾眼而忽莹;昔人认为不可理之系统,经吾手而忽整;乃至昔人不甚了解之语句,旋吾脑而忽畅;质言之,则吾侪所恃之利器,实‘洋货’也。坐是之故,吾侪每喜以欧美现代名物训释古书,甚或以欧美现代思想衡量古人,加以国民自慢性为人类所不能免,艳他人之所有,必欲吾亦有之然后为快。于是尧舜禅让,即是共和;管子轨里连乡,便为自治;类此之论,人尽乐闻。平心论之,以今语释古籍,俾人易晓,此法太史公引尚书已用之,原不足为病。又人性本不甚相远,他人所能发明者,安在吾必不能,触类比量,固亦不失为一良法。”[1](3609)这段颇具总结意味的解释告诉人们:“洋货”实为中国近代复活“国故之学”的一大利器和法宝。在法学领域,用西式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作为“参照”乃至“标准”,认定、诠释与衡断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议题和论域。而本文所要探讨的以“西洋法治思想”观照法家“法治”思想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个案。
一、从“传统内”的释评到“洋货”的观照
任何一部思想、学术史,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无数后学包括后代思想家对前人经典文本及其话语、思想的考释与阐扬。这种考释与阐扬,既渉及作为阐释对象的语言系统与话语文本的特性,更涉及作为阐释对象的思想义理的特性。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思想学术史上,必然会形成种种不同的疏诠理路、解释传统,以及经由诠释而形成的思想学术体系。
众所周知,“西法”、“西学”这些“洋货”,是从近代开始逐步传入中国的。用这些“洋货”来认知、解说与评论中国本土的政治、法律及其思想学术,也发源、发展于近代。而在遭遇这些“洋货”之前,中国的文人学者研讨圣哲前贤(主要是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学说,不论是经学、史学,还是子学的研究,都有其自身的乃至独特的法门与工具。从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出发,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土生土长的考据学历史学家顾颉刚在《古籍考辨丛刊序》中说:“‘考据学’是一门中国土生土长的学问,它的工作范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包括音韵、文字、训诂、版本、校勘诸学;狭义的是专指考订历史事实的然否和书籍记载的真伪和时代。”(《古籍考辨丛刊》(第一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与义理诠释的立场、方法。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中国思想学术的自我诠释系统。在近代之前,对法家经典及其思想的注释、疏解与论评,自然也离不开这个诠释系统。正是凭借这个诠释传统,以及各家从其对待法家学说与政法主张所持的价值观念出发,法家的义理之学,才得以阐明与评价。笔者将这种未受外来思想学术影响,只是在中国自身的诠释系统与义理思想系统内出现的对法家的释评,姑且称之为“传统内”的释评。因其关切到“洋货”接入中国之后所形成的另一种诠释系统,也关切到因“洋货”的观照而发现的法家思想之新义,故而需要对此略作述说。不过,这种述说偏重于传统思想学术史中对法家思想的论定与评价,以与下文重点讨论的主题相契合。
概而观之,从汉代至晚清之前的近两千年中,无论是在考据学的层面上,还是在义理的阐发上,对法家的典籍与思想,虽然也有不少的考辨、校勘、训释与评议之作,
对法家思想的评说,自《庄子》、《荀子》以及汉初的陆贾、贾谊等人就已开始。西汉司马迁《史记》有《管晏列传》、《老子韩非列传》、《商君列传》、《李斯列传》;桓宽的《盐铁论》有《非商》、《申韩》篇;东汉王充的《论衡》有《非韩》篇等。后世历代也有一些专篇,不一一列举。明淸时期对法家的考据及思想研究,则可参见刘仲华的《清代诸子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郭康松的《清代考据学研究》(崇文书局,2001年版)。但显然无法与关于儒家的考据、义理之学的兴隆繁盛相提并论。这种状况,直到明淸之际的诸子学和乾嘉考据学时期,才渐渐有些许改变。近代学者支伟成(1899─1929)曾精略指出这一过程的基本特征,他说:“治诸子实较艰于群经。盖自汉世罢黜百家而后,斯学销沈。六经有历代注疏可资探讨,诸子则舍《老》、《庄》、《孙》、《吴》为讲道谈兵者所依托,余悉以背圣门之旨,遂弃置不复齿及。然即所释,亦多空言,于训义固无与也。殆清儒理董经史,引据尚古,子书既多出先秦,不得不以余力旁治之;久乃愈觉其弥可珍贵,竟跻之群经之列,徧为之注。”[2]这虽然主要是从群经与诸子的考据学上说的,但其义理之学的情形,也大体相仿。
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家思想的认知与评估,则呈现出一些不同的取向。“千秋功罪任评说”这句话,对法家是再适合不过的。一方面,东汉、三国存留有法家思想的余波,宋、明著名的“变法”运动,也借重过法家思想。诸如诸葛亮、曹操、刘劭、李觏、王安石、张居正等人,对法家较为抱有同情的理解,亦有赞赏推崇法家特别是管、商二子的言辞,甚至在“变法”实践中采纳法家的部分思想主张。如魏国的刘劭在《人物志•流业》中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其《利害》篇又指出:“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苦而后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雠。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3]宋代李觏因时局而感叹道:“嗟乎!弱甚矣,忧至矣,非立大奇,不足以救。……勿与儒生言,儒生必罪我;勿与俗士知,俗士且笑人。管仲复生,商君不死,天下乃安矣。”[4]王安石对商鞅的追念则有诗为证:“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5]而到了明清两朝,如李贽、赵用贤、袁中道、陈仁锡、门无子、傅山、刘献廷等人,也不乏一些赞扬法家的言论。
在另一方面,也是更具有强大而深远影响力的一方面,即历代儒门的思想家与文人学士,认定法家犯有千古罪恶的种种言说,绵绵千载,史不绝书。随之而来的严厉诘难与谴责之声,也常常溢满天下。其最核心的主调,正如北宋的任广所高度概括的:“儒者谓法家曰刻者。”[6]这在根本上不脱西汉的司马谈与刘歆对先秦法家的盖棺论定。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7]而刘歆在《七略第一》中也指出:“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致亲,伤恩薄厚。”[8]任广的概括,正是源出于刘歆所谓“刻者”之言。事实上,历代的儒者、儒生,是把司马谈、刘歆对法家的盖棺论定视为九鼎之论的。故而,除管子、子产因儒宗孔子略有嘉许而稍得一些后儒的宽容与褒美之外,其他法家诸子,如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以及汉代的晁错、桑弘羊等等,一向被儒林普遍厉评为“以惨刻为心”之辈、“流于深刻”之徒,
儒者评论法家时所使用的词汇,往往就是:“悖理害道”、“刻薄寡恩”、“峭刻酷虐”、“惨刻苛察”、“苛法乱政”、“刻核惨毒”、“苛刻少恩”,总之,法家“惨刻而已”、“惨酷甚矣”。讥其最终不是君灭国,就是己亡身,甚或二者兼而有之。不少儒者、儒生对商君、韩非、李斯之死,时常显出幸灾乐祸的心态,或加以奚落嘲笑。明代胡应麟对此有一个总结:“法家自商鞅、邓析、韩非皆不得其死,故后人以为大戒。要之,三子咸有杀身之道……”[9]
如若稍加审视和分辨的话,儒林对法家诸子的评判,是略有等差之别的。稍平实者,一般是既指责法家的残刻,又说法家之言也未可尽废。稍重者,如宋代思想家叶适,其著述本来杂有法家言,但也将王政之坏归罪于法家:“王政之坏久矣,其始出于管仲……盖王政之坏,始于管仲而成于鞅、斯。悲夫!”[10]最极端且最富于人身攻击的抨击言说,则非苏轼莫属了。苏氏认为:“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二子之名在天下者,如蛆蝇粪秽也,言之则汙口舌,书之则汙简牍。二子之术,用于世者,灭国残民,覆族亡躯者,相踵也。……用商鞅、桑弘羊之术破国亡宗者,皆是也。”[11]而张之洞在戊戌维新之前的《劝学篇》(1895)中,则干脆说法家“无足论矣”:“诸子之驳杂,固不待言,兹举其最为害政害事而施于今日必有实祸者,……《管子》谓惠者,民之仇雠,法者民之父母,……申不害专用术,论卑行鄙,教人主以不诚(《韩非子》及他书所引)。韩非用申之术,兼商之法,惨刻无理,教人主以不任人,不务德。商鞅暴横,尽废孝弟仁义,无足论矣。”张氏此说的背景和动机,就是“光绪以来,学人尤喜治周秦诸子,其流弊恐有非好学诸君子所及料者,故为此说以规之。”[12]难怪章太炎在1898年悲叹“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所直接针对的正是张之洞对法家的否定之论。
上述两个方面,对法家思想的评骘、取舍,既各自为言,又有其共同之处,即基本上对法家的思想少予系统的究问与解析,尤其少见创造性的阐发。就正面评价法家的论议而言,多偏于其经世致用一途,注重对其实用价值与功用的确认和申明,而很少有阐述性的著述。有些人对法家的肯定,即是基于其“可以行一时之计”的功用。如作为北宋的儒学思想家,李觏之所以希望“管仲复生,商君不死”,是因为他认为时局“弱甚矣,忧至矣”,非管、商不足以救,非管、商不足以安天下。他们对于法家的义理思想,如法家“以法治国”的要义,则着力甚少。一些重法、尚法的思想观念,大都是借助于“治法与治人”、“任法与任人”这类即使是儒家也予以认同的传统话题与论说框架来表达的。这就无法在思想层面上为法家提供有力的辩白,也很难在把握法家真义的基础上再发新意。至于那些批评、反对乃至攻击、咒骂法家的儒门中人,则或是弃之如敝屣而不屑于审察,或固持武断的成见而不免有所曲解,或干脆被“儒”见遮蔽了眼界,因而也难以客观探究和公正评价法家的思想。
中国思想学术界对法家思想,尤其是其“法治”思想,进行别具新义的诠释,以开一思想学术的新生面,实则发于晚清,而盛于民国。这一新局面的开创与延伸,无疑是以“洋货”的扑面而来以及其透入中国近代的思想学术研究过程为前提条件的。毋宁说,它正是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界自觉运用“洋货”观照“故物”的一种必然结果。在与“故物”不同的“洋货”的烛照、探明与评定之下,近代学人发现了“故物”一片新的天地、一些新的涵意与价值。由此,法家走上了复兴之路。
近代“洋货”东渐的过程及其原因,尤其是采“洋货”精华以求“故物”重光的种种作为,学术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面世,本文不另强为之作解,但又需要有所提示,以便明了从“传统内”的诠释进入到“洋货”观照的思想学术背景与动力。
晚清“洋货”东渐的缘由、情形,可由“局中高手”梁启超的论说为之了解。梁氏指出:“‘鸦片战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齿,引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经世致用观念之复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开,所谓‘西学’者逐渐输入,始则工艺,次则政制。学者若生息于漆室之中,不知室外更何所有,忽穴一牖外窥,则粲然者皆昔所未睹也,还顾室中,则皆沈黑积秽。于是对外求索之欲日炽,对内厌弃之情日烈。欲破壁以自拔于此黑暗,不得不先对于旧政治而试奋斗,于是以其极幼稚之‘西学’知识,与清初启蒙期所谓‘经世之学’者相结合,别树一派,向于正统派公然举叛旗矣。”[13]梁氏所论,在于揭破一个必然趋向以及如何应对的可取态度:晚清的“洋货”东来,实为国门洞开之后不得不然的事情。而中国学者争言争议西法、西学,求索、追慕“洋货”,不应简单以“洋货”取“故物”而代之,而是要借用“洋货”的眼光与视野,求得对“故物”的新见新解,从而能够“经新世致时用”。晚清一些学人以“西学”比观“国粹”的华彩,以“洋货”探知诸子的义理之学,正是这一追求的体现。而梁启超自己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管子传》以及后来的《先秦政治思想史》,
除《管子传》(1909)外,另两书并非法家思想研究的专著,但法家思想是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论“法治主义之发生”,占其约一半的篇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部分,“法家思想”共有四章。该书“附录”《先秦政治思想》中,也有专节讨论“法家思想”。所论“法家思想”,其重中之重,就是“法治”思想。可以说,就法家“法治”思想的研究而言,《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乃首出的大著,《管子传》为精妙的续作,《先秦政治思想史》则是繁茁的终篇。同样无不以“洋货”作为其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源,乃至衡断的重要标尺。
迄至民国时期,萧公权承续了晚清凭“洋”观“故”的思想学术潮流。他既是以“洋货”诠解、评析“故物”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其卓有建树的坚定实践者。在其代表性著作《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的《凡例》中,萧氏明言其研究的理论预设与方法:“本书采政治学之观点,用历史之方法,略叙晚周以来二千五百年间政治思想之大概,……”[14]法家管、商、韩、李的思想,也是其中的重要篇章。萧先生曾获美国康奈尔大学政治学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所说“政治学之观点”,即是他所熟知、精通的西洋政治哲学、政治学说与法治思想。
当然,以上这些简略的提示,是从宏观的层面而言的。具体到法家“法治”思想的探索方面,梁启超、萧公权等人将“故物”纳入“洋货”的法眼,则还别有情节。在本文第二部分中,将附带予以述论。
二、“洋货”观照的差异与“故物”的两样
正如上文已经论及,在中国“传统内”的诠释系统尤其是义理学术之中,自汉以后,学林文士几乎无人从正面系统述说法家“以法为治”的治国思想。法家“以法治国”的话语,也很少有人予以提及,更不用说再作探讨了。北宋李清臣(字邦直,公元1032─1102)的《法原》一文(载宋代楼昉编《崇古文诀》卷二十八,四库全书本。另在《宋文选》卷二十,该文属“李邦直文”之列。而宋代王霆震编《古文集成》卷六十九,该文文句有缺夫,署名者为“淇水”),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例外。其结果是,它或者流于若干“治法”(礼乐政刑)之中的一种“治法”,而且只能起辅佐王政、礼制的作用;或者陷入“阳讳其名,而阴用其实”(苏轼语)的所谓“阳儒阴法”的境况,而再无重新阐扬光大的机会。对法家思想包括其“以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只有在“洋货”东渐之后,伴随着自1840年以来“西学”的不断冲击,趋“洋”逐“新”思潮的累积增长,以及晚清与民国时期诸子学(包括1920年代的“整理国故”运动,1930年代的“新法家”思潮)的蓬勃发展,才出现并逐步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转变,即历史性的大翻转。
不过,笔者更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梁启超和萧公权对以“洋货”观照“故物”这一路向易为“比附”的反思与警示。
先来看萧公权的态度。萧公权的高足、著名史学家汪荣祖在《中国政治思想史》的《增订版弁言》中说:“全书之中对臆说的批驳以及新见的提出也甚可观。自晚清以来,国人每喜作比附之谈,如以孟子具近代民主思想,以墨家有民选制度,以秦政为法制,此书莫不一一据实据理驳之,以正视听。”[14]萧公权对“比附之谈”予以驳之,其对象恐怕也包括了梁启超。
毋庸置疑的是,在近代的思想学术背景之下,梁启超一生的大多数思想学术活动,都与以“洋货”观照“故物”的路向直接或间接相关。事实上,梁氏用“洋货”诠解“故物”,往往新义迭见,新意频传,而且迅疾流传,因而后学群起而仿效。当然也有学者对这类做法颇有异议,如中国哲学史家钟泰在其《中国哲学史》(1929)的《凡例》中就曾指出:“近人影响牵扯之谈,多为葛藤,不敢妄和。”因为在他看来:“中西学术,各有统系,强为比附,转失本真。”所以他特别声明说该书“命名释义,一用旧文。”[26]然而,学人对此则少有附合随从。由此可想而知,以“洋货”观照“故物”已成为强大的时代潮流。在这个大潮形成和涌动的过程中,作为主将与推手的梁启超,也不免有几分担心和忧虑,故而对在这个大潮中出现的“比附”偏向,再三予以审视与反省。
1896年,梁启超发表了《古议院考》一文,说中国古代虽无“议院”之名但却有“议院”之实,结果遭到严复的质疑。梁在回函中表示:“实则启超生平最恶人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此实吾国虚骄之结习,初不欲蹈之,然在报中为中等人说法,又往往自不免。得先生此论以权为断,因证中国史古之无是物,益自知其说之讹谬矣。”[27]虽然有此自觉自警,但梁氏确实“又往往自不免”,时有故辙重蹈的论说。如他在《管子传》中认为:管子关于君臣分职的主张,与今世立宪国家的内阁制度正相合。因此,梁启超在1915年又以“立宪”、“共和”两词为例,申述“摭拾古书片词单义而引伸以附会今义西义”的流弊:“倘所印证之义其表里适相吻合,则诚可以扬国粹而浚民慧。若稍有所牵合附会,则最易导国民以不正确之观念,而缘郢书燕说以滋流弊。例如畴昔谈立宪谈共和者,偶见经典中某字某句与立宪共和等字义略相近,辄摭拾以沾沾自喜,谓此制为我所固有。……而比附之言传播既广,则能使多数人之眼光之思想,见局见缚于所比附之文句,以为所谓立宪所谓共和不过如是,而不复追求其真义之所存,则生心害政,所关非细,此不过仅举一端以为例,其他凡百比附之说,类此者何可胜数!此等结习,最易为国民研究实学之魔障,不可不慎也。”有鉴于此,梁氏还明确表明:“吾雅不愿采撷隔墙桃李之繁葩,缀结于吾家杉松之老干,而沾沾自鸣得意。吾若爱桃李也,吾惟当思所以移植之,而何必使与杉松淆其名实者。”[28]2813七年之后,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倡言“洋货”之于复活“国故之学”的巨大意义那段话(即本文开篇所引)之后,紧接着告诫学林同仁说:“虽然,吾侪慎勿忘格林威尔之格言‘画我须是我’。吾侪如忠于史者,则断不容以己意丝毫增减古人之妍丑,尤不容以名实不相副之解释,致读者起幻蔽。……吾侪所最宜深戒也。”[1]3609他三番五次提出“比附”这一问题,并反复陈言自己反对“比附”的态度,绝不是无病呻吟,杞人忧天;更绝非要以此彰显高明,点拨他人,而是因为他深感在自己的思想学术之中,那个“魔障”总是难以挥去。而且,他也深知,这一“魔障”同样化入到了那些深受他影响的学者的思想学术,成为了他们的“心魔”。所以,他殷切期望时贤后学,切勿重蹈旧辙。他说:“画我须是我”的研究态度,“吾能言之而不能躬践之,吾少作犯此屡矣。今虽力自振拔,而结习殊不易尽,虽然,愿吾同学勿吾效也。”[1]3609可见在他的心目中,“比附”问题,的确非同小可,不愿轻易放过。
“比附”问题的实质,在于以“洋货”观照“故物”,有其客观的限度与底线,以及学人应有的客观精神。尽管对钟泰“中西学术,各有统系”的判断,不应理解为中西学术绝对的两分与对立,但必须承认,中西学术,例如法理思想、法律学术,在问题意识、名词概念、思想系统及其价值观念等等方面,有许多共通性的因素,但也存在不少极为复杂的差异。有些差异还是根基性、根本性的。因此,既不能动辄在“故物”中去发现、证实“洋货”,也不能动辄用“洋货”来诠证、论评“故物”。否则,就容易让人们以为“洋货”不过是“故物”中的那点货色,“而不复追求其真义之所存”[28]2813。或者容易让人们以为“故物”中某种概念与思想的有无、真伪,其价值又如何,只能由“洋货”来裁判。对于萧公权的“以西衡中”,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予置论,另行处理。
笔者感到,像人权、民权、宪法、宪政等等在近现代西方思想与制度中才得以生长、成熟(当然有其“前史”)的一套东西,不断被当下的一些学人“发现”于中国古代。梁启超在《古议院考》中所用的手法──“虽无其名但有其实” ,──也被一些学人发扬到了极致。用“洋货”为“故物”安魂,或以“今义”为“古意”定价的种种撰作,大有赶超晚清“西学中源”、“前儒已发”、“古已有之”之论调的态势。而这些看似发扬“国光”的路子,有时不免强“故物”以就“洋货”,其结果仍是“国光”不显而“洋光”普照。对这类问题,无法在这里详加讨论。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对“故物”之史的探究,还是“欲采中西学术于一炉而冶之”(严复语)以开出“故物”的新义,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前提,即首先应该:“故物”的归“故物”,“洋货”的归“洋货”,也就是在各自的系统之内予以诠解与检视。“故物”之史的探究,不可能不受到研究者自身的“前见”(包括“洋见”)的影响。然而研究者通过有意识的自我克制与审慎,以尽量减少、减弱“前见”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不然,对“故物”的探索与叙述,不是“以洋代中”(不仅“汉话洋说”,而且“汉话洋义”),就是“以新潮代古义”,也就难以求得“故物”的本相与真义。钟泰“强为比附,转失本真”的警告,值得记取。此外,随着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思想学术主题的变换,以及诠释思想与技术的发展更新,也会出现探究“故物”之史的新思路、新视角(思路、视角转换),并改变原有的诠释规范与方式,但这种转换与改变,包括所谓创造性诠释,也并非是可以脱离“故物”的客观限制而任意为之的。而“开新”式的研究,在近现代思想学术背景下,一条重要而艰困的途径,就是会通。它同样要以把握“故物”与“洋货”各自的本义、真义为基础。甚至可以说,越是精准地把握其本义、真义,就越有可能进行创造性的会通。因为只有用“故物”之真的眼光去审视“洋货”,又用“洋货”之真的眼光来审视“故物”,才能对“故物”与“洋货”予以本真的比对,从而真切观察它们各个方面与各个层次的异同,包括它们各自的内在缺陷与问题,并彰明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合理地将“洋货”与“故物”冶于一炉,贯通一体,实现对“故物”的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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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Item” Viewed from the “Foreign Goods” Perspective: Way and Defect in Commenting Legalists’ “Legality Thought” in Chinese Modern Time
CHENG Liaoyuan (Law Schoo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 China)
Abstract:
Not until introduction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West which served as an effective interpretive weapon had “legality,” an “old item”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hinese legalists’ thoughts, not been thoroughly construed in the “traditional” hermeneutic realm. Reconsidering the “old item” from the “foreign goods” perspective, Liang Qichao and Xiao Gongquan framed a conclusion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division of “false” and “true” with legalists’ “legality thought.” Viewing the “old item” from the “foreign goods” perspective has been held as of great academic impact and significance, but its relative defect of “farfetched comparison” should be obviated.
Key Words:“foreign goods;” “old item;” Chinese modern time; passage; defect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