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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据新华社2003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遭受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
4、社会保障缺乏。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级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5、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1、社会制度存在弊端。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
2、法制不够健全。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三,在司法方面,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3、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
4、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工会作为合法组织,应当维护“工人阶级”整体的合法权益。农民工进城务工,按理当然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农民工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农业人口,是“农民阶级”。因此,实践中各单位工会很少考虑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 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
2、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和侵犯。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
4、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据新华社2003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遭受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
4、社会保障缺乏。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级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5、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1、社会制度存在弊端。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
2、法制不够健全。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三,在司法方面,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3、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
4、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工会作为合法组织,应当维护“工人阶级”整体的合法权益。农民工进城务工,按理当然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农民工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农业人口,是“农民阶级”。因此,实践中各单位工会很少考虑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 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
2、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和侵犯。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
4、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