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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近年来的检察改革中,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机制在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如何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机制;必要性;困境;对策
引导语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大胆探索,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从提出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大的争议,因此,仍然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以便对侦查一体化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本文拟从通过对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基本内容进行梳理,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含义。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内,依托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为了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用的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员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从而实现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
2、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发展历程。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正式提出侦查机制改革;200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会议上首次提出侦查一体化的概念;2005年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2006年9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对在侦查工作中贯彻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进一做了阐释与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中,以专题明确要求提出要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这标志着今后一个时期内,侦查一体化机制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1]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
1、应对职务犯罪发展特点的客观要求。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化、群体化、隐蔽化的犯罪,跨区域、跨行业、跨时段犯罪不断涌现,案发后转移赃款赃物、串供、潜逃的速度快。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腐败性趋利同盟之间的职务权力相互渗透,通过职务权力的交换,实现了社会资源掠夺性的各取所需,互通有无;行业、部门、区域间职务犯罪的联合与渗透;高科技、信息化为公权的滥用、职务权力的交换、跨行业、地域职务犯罪提供了有效率的载体;不同类型职务犯罪主体联合,呈现出职务犯罪两大领域交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与渎职类犯罪的数罪交织,“窝案”“连环案”“案中案”“案后案”的特点等四大发展趋势。因此,对应于职务犯罪客观规律及走向,检察机关应采取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高效运转的侦查一体化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侦查资源,实现由传统的办案方式向现代办案方式转变,营造打击职务犯罪的强势阵容,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举。
2、是统一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必然选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具有反复性和稳定性,侦查人员长期固定在一地工作,查办案件难以避免过问说情。此外,检察机关是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在用人、管人、财务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确难实现。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身份特殊,各种关系盘根错节, 关系网深厚,加之地方党委出于对本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虑,会对检察机关查办的部分案件要求以大局为重,有的领导甚至对打击职务犯罪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查处职务犯罪太多影响政绩。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给基层检察院查办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加强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有利于化解这些不利因素,避开干扰和阻力,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最好选择。
3、是优化整合配置侦查资源的现实需要。首先,在检察机关在传统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一般采取分组(队)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侦查模式,只注重本院或反贪部门自身的力量,而忽视与其它院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络,遇到跨区域、智能化、关系网厚、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形成不了打击的优势和合力。其次,各院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各有特色,在取证调查、审讯突破、文证审查、办理某类型、系统案件上各有所长。传统的模式整体合力不强,使得侦查人员个性化的特长和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很难实现优势互补。第三,各院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在案件线索、成案数量、侦查人员资源等方面都不均衡,人多事少或人少案多等都无法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施侦查一体化形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大格局,将信息、技侦设备分级建设,共同使用,做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综合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1、认识偏差。首先是区分不了侦查一体化与侦查协作机制,是领导工作机制的一体化,还是业务工作的一体化没有明确的认知,导致业务挂帅的侦查一体化机制遭遇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双重困难。横向主要表现在反贪和反渎之间的线索数据库、侦查人才库各自为政,未能共享。纵向主要表现在对于上级业务部门在一体化中的指挥行为属于领导行为还是业务指导行为定性不清,基层院有抗拒心理。其次是认识上呈现两个极端,部分人认为一体化弱化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独立自主性,不太愿意被一体化;另一部分人则寄希望用一体化机制来解决一切问题,缺乏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转嫁风险,缺乏职责责任感。再次是侦查一体化的工作重心放在突破案件上,仅仅关注有效地组织侦查人员、配置侦查资源以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方面,对控制案件侦查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相互制约因素考虑不多,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质量瑕疵时,相互推责任,不利于侦查办案质量的提升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2、制度不健全、机制不顺畅。首先,指挥中心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机制运作的流程、要求、注意事项,最终的立卷、归档等均没有具体要求,没有管理要求、没有痕迹记录,随意性很大。其次,虽然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都建立了侦查人才库,但是进入人才库的侦查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侦查人才的责权利、奖惩措施,对被抽调的侦查人才库人员的职责、奖惩、津贴等不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不明晰不统一,绩效考评、人员使用缺乏有效管理机制,不利于发挥抽调“人才”的主观能动性。第三,经费无保障。一体化无论是人员使用的一体化,还是办案本身的一体化,或者是指挥协调上的一体化,均离不开经费的支撑,上下级检察院协调联动的经费来源仍然是影响侦查工作和协调联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2]
3、是一体化机制框架下,异地办案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基层院的侦查力量明显不足,侦查装备落后,经费难以有效保障,办案的压力较大。 [3]
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1、建立以省级院侦查指挥中心为核心的一体化线索管理制度。一是线索汇总。各级院的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不进行实质性的处理,而是于登记后在最短时间内将线索(包括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获取的线索)直接汇总至省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进行汇总、归类。二是线索分类。省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在收到各级院举报中心汇总的线索后,除将决定自行初查及指定异地管辖的线索留存外,其余线索转至地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地级院侦查指挥中心按照上述方式对线索进行再次分发,转至基层院。
2、建立一体化初查协同制度。一是初查主体整合、归并。将初查权限进行整合,统一归口到各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受理,派遣专门人员进行。二是基础信息集中收集、共享。各省级院可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平台,与各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库、电信部门的固定电话信息库、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库等建立链接,并安排专人负责查询,各省级院在查询完毕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下级院。三是初查辅助装备统一调配。由省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统一选购初查辅助设备,其中常用设备、小型设备可发放至各下级院,大型设备由省级院统一保管,省级院负责对下级院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下级院需要使用大型设备时,可向省级院提出申请。 3、建立一体化侦查协作制度。一是建立侦查专门人才库,对专门人才进行分类。二是司法鉴定资源的整合。可以从各基层院抽调司法鉴定骨干人员,作为省级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专职人员,接受统一调配。三是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协调。在派遣专业人才到一线协助办案的同时,可以组织其他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员通过同步视频观看审讯的全过程,以类似“会诊”的方式,献计献策。在下级院的侦查中遇到阻力时,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适时采用个案督办、变更办案单位等方式排除阻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立无隶属关系检察机关之间的具体协作机制。一是办案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制度。在各省级院以及地市级院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类信息库的网络化运转程序和查询功能,并借助这一检察专用平台,为本省级院内各级检察院以及其他省市各级检察院办案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办理案件协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应具有相互协助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中国普法网,岳金矿、邢庆、李华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2]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李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实证分析》 。
[3]正义网,何万国,《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一些新思考》。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机制;必要性;困境;对策
引导语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大胆探索,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从提出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大的争议,因此,仍然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以便对侦查一体化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本文拟从通过对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基本内容进行梳理,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含义。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内,依托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为了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用的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员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从而实现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
2、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发展历程。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正式提出侦查机制改革;200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会议上首次提出侦查一体化的概念;2005年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2006年9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对在侦查工作中贯彻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进一做了阐释与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中,以专题明确要求提出要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这标志着今后一个时期内,侦查一体化机制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1]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
1、应对职务犯罪发展特点的客观要求。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化、群体化、隐蔽化的犯罪,跨区域、跨行业、跨时段犯罪不断涌现,案发后转移赃款赃物、串供、潜逃的速度快。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腐败性趋利同盟之间的职务权力相互渗透,通过职务权力的交换,实现了社会资源掠夺性的各取所需,互通有无;行业、部门、区域间职务犯罪的联合与渗透;高科技、信息化为公权的滥用、职务权力的交换、跨行业、地域职务犯罪提供了有效率的载体;不同类型职务犯罪主体联合,呈现出职务犯罪两大领域交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与渎职类犯罪的数罪交织,“窝案”“连环案”“案中案”“案后案”的特点等四大发展趋势。因此,对应于职务犯罪客观规律及走向,检察机关应采取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高效运转的侦查一体化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侦查资源,实现由传统的办案方式向现代办案方式转变,营造打击职务犯罪的强势阵容,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举。
2、是统一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必然选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具有反复性和稳定性,侦查人员长期固定在一地工作,查办案件难以避免过问说情。此外,检察机关是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在用人、管人、财务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确难实现。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身份特殊,各种关系盘根错节, 关系网深厚,加之地方党委出于对本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虑,会对检察机关查办的部分案件要求以大局为重,有的领导甚至对打击职务犯罪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查处职务犯罪太多影响政绩。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给基层检察院查办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加强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有利于化解这些不利因素,避开干扰和阻力,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最好选择。
3、是优化整合配置侦查资源的现实需要。首先,在检察机关在传统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一般采取分组(队)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侦查模式,只注重本院或反贪部门自身的力量,而忽视与其它院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络,遇到跨区域、智能化、关系网厚、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形成不了打击的优势和合力。其次,各院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各有特色,在取证调查、审讯突破、文证审查、办理某类型、系统案件上各有所长。传统的模式整体合力不强,使得侦查人员个性化的特长和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很难实现优势互补。第三,各院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在案件线索、成案数量、侦查人员资源等方面都不均衡,人多事少或人少案多等都无法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施侦查一体化形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大格局,将信息、技侦设备分级建设,共同使用,做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综合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1、认识偏差。首先是区分不了侦查一体化与侦查协作机制,是领导工作机制的一体化,还是业务工作的一体化没有明确的认知,导致业务挂帅的侦查一体化机制遭遇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双重困难。横向主要表现在反贪和反渎之间的线索数据库、侦查人才库各自为政,未能共享。纵向主要表现在对于上级业务部门在一体化中的指挥行为属于领导行为还是业务指导行为定性不清,基层院有抗拒心理。其次是认识上呈现两个极端,部分人认为一体化弱化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独立自主性,不太愿意被一体化;另一部分人则寄希望用一体化机制来解决一切问题,缺乏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转嫁风险,缺乏职责责任感。再次是侦查一体化的工作重心放在突破案件上,仅仅关注有效地组织侦查人员、配置侦查资源以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方面,对控制案件侦查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相互制约因素考虑不多,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质量瑕疵时,相互推责任,不利于侦查办案质量的提升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2、制度不健全、机制不顺畅。首先,指挥中心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机制运作的流程、要求、注意事项,最终的立卷、归档等均没有具体要求,没有管理要求、没有痕迹记录,随意性很大。其次,虽然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都建立了侦查人才库,但是进入人才库的侦查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侦查人才的责权利、奖惩措施,对被抽调的侦查人才库人员的职责、奖惩、津贴等不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不明晰不统一,绩效考评、人员使用缺乏有效管理机制,不利于发挥抽调“人才”的主观能动性。第三,经费无保障。一体化无论是人员使用的一体化,还是办案本身的一体化,或者是指挥协调上的一体化,均离不开经费的支撑,上下级检察院协调联动的经费来源仍然是影响侦查工作和协调联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2]
3、是一体化机制框架下,异地办案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基层院的侦查力量明显不足,侦查装备落后,经费难以有效保障,办案的压力较大。 [3]
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1、建立以省级院侦查指挥中心为核心的一体化线索管理制度。一是线索汇总。各级院的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不进行实质性的处理,而是于登记后在最短时间内将线索(包括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获取的线索)直接汇总至省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进行汇总、归类。二是线索分类。省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在收到各级院举报中心汇总的线索后,除将决定自行初查及指定异地管辖的线索留存外,其余线索转至地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地级院侦查指挥中心按照上述方式对线索进行再次分发,转至基层院。
2、建立一体化初查协同制度。一是初查主体整合、归并。将初查权限进行整合,统一归口到各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受理,派遣专门人员进行。二是基础信息集中收集、共享。各省级院可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平台,与各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库、电信部门的固定电话信息库、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库等建立链接,并安排专人负责查询,各省级院在查询完毕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下级院。三是初查辅助装备统一调配。由省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统一选购初查辅助设备,其中常用设备、小型设备可发放至各下级院,大型设备由省级院统一保管,省级院负责对下级院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下级院需要使用大型设备时,可向省级院提出申请。 3、建立一体化侦查协作制度。一是建立侦查专门人才库,对专门人才进行分类。二是司法鉴定资源的整合。可以从各基层院抽调司法鉴定骨干人员,作为省级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专职人员,接受统一调配。三是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协调。在派遣专业人才到一线协助办案的同时,可以组织其他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员通过同步视频观看审讯的全过程,以类似“会诊”的方式,献计献策。在下级院的侦查中遇到阻力时,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适时采用个案督办、变更办案单位等方式排除阻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立无隶属关系检察机关之间的具体协作机制。一是办案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制度。在各省级院以及地市级院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类信息库的网络化运转程序和查询功能,并借助这一检察专用平台,为本省级院内各级检察院以及其他省市各级检察院办案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办理案件协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应具有相互协助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中国普法网,岳金矿、邢庆、李华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2]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李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实证分析》 。
[3]正义网,何万国,《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一些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