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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强化法律监督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仍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以及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等途径以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这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社会法制的公平正义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新途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1]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急待我们去解决。
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十一屆三中全会后检察工作的发展历史,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官在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法律法律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知晓程度不高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来源于我国现行宪法的明文规定。虽然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却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检察机关还能够有权力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犯罪的官员进行侦查、批准逮捕时,很多人都提出疑问:检察机关有权力逮捕公安人员和审判人员吗?这足以看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的认识度之低。同时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的不理解造成了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有的人表现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的不支持;有的表现为认为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起内哄等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2]
(二)职务犯罪严重,受法律监督意识不高。
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相互对立的统一体,监督职能实现的效能离不开这一统一体的内部协调。近年来,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受监督者的被监督意识低下,这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监督的实际当中,不少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并不强,有的压根就不认为自己是被监督的对象,有的对来自监测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抵触情绪。就如有的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刑事审判的监督持不支持、不配合的态度,有的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重视等等,这足以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
(三)监督任务的艰巨与检察监督的手段的软弱的矛盾日渐突出。
检察监督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爱理不理;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或只立不侦;两次退查,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自行改变;刑事、民行抗诉,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维持原判;“纠正意见”被束之高阁。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软弱,造成法律监督的被动,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3]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新途径
(一)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1.加大法律制度在社会大众中的宣传力度,定时的举办法律宣传周、法律宣传月,在社区中的宣传栏中专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法制板块等方式,让更多的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所认识,争取得到他们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中不断的进行法律的学习,争取与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的更新同步。加强公、检、法三大机关工作的分配与协调,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他们当中树立起来,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也很重要,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更好履行。
2.有关法律监督的法律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不少部门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权,但一般都很抽象、缺少具体的关于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的规定,这就需要立法机关不断的去对法律法规完善与健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监督手段、监督程序作出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让检察机关更好的知其职能,尽其职能。
(二)加强检察机关的基础,提高检察队伍各方面的素质。
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需要有良好的基础条件:物质准备、技术装备、人员配备。没有好的办公条件、车辆及其它的技术设施、较健全的队伍,是无法适应监督工作之需要的。监督者,规格要高于被监督者,其它条件、特别是人员素质更应当高于被监督者。否则,自己力不从心,别人也难以信服。加强检察机关的基础,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本院基础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与履行法律监督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把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基础建设的现实需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以争取政府更多的财政投入。[4]
(三)加强检察队伍的整合,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手段。
1.加强检察队伍的整合,突出监督的重点,严抓职务犯罪。随着社会法制不断的发展,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司法是否公正,这不仅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的公正,而且还关系到能否提升我国的法律和司法权威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在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监督的同时,把民事行政监督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特别是针对当前民事行政监督不力的问题,全面加强,整体推进。要改变单一的监督方式,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
加强检察队伍的整合,最好的办法就是结合实际的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不断地对检察队伍进行调整,各个部门的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都要明确,严格的按照“任务到位,职责到位”的原则进行工作的安排。严抓发生在行政执法、审判机关当中的职务犯罪,绝不手软,这样才能有效的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加强检察监督的手段。
(1)要强化检察机关知情的手段,不断地拓宽收集信息的渠道。要把检察监督的工作做好,单靠群众的举报来实施法律监督,是不够的,这样的后果就是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处于被动的地位。检察机关要改变这样的状态就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或司法活动。因此,法律应当规定检察机关介入的具体手段。比如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执法的案件,实行定期审查制度;对公安、法院处理执法中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须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的制度等。这样才能让检察机关获得情报准确、及时,从而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5]
(2)要强化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一纠到底的权力。监督权应当是程序上的,而不是实体上的。比如在公安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经检察机关纠正错误还是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进行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一抗再抗,法院有错却一直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交给与再审法院同级的人大进行处理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程序上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6]
总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队伍,还肩负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正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强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种途径,相信检察机关会更好的发挥出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效能,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殷宪龙.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积极打造和谐县域司法环境。广州人民检察出版,2007-05-20,第30-32页。
[2]高忠祥 、朱红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海南人民检察出版,2006-06-23,第20-22页。
[3]曹明迪.试述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http://www.tax-edu.net/lawst/shownews.asp?newsid=435,2005-07-06。
[4]裴智勇.最高检提出人才队伍素质建设目标.http://www.golaw.com.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51,2004-09-19。
[5]董延明.当前法律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hzlib.com/cn/news/news_11311.html,2005-03-03。
[6]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http://www.tcylaw.com/yld/web/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9,2004-11-09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3;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蒙山 546700)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新途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1]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急待我们去解决。
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十一屆三中全会后检察工作的发展历史,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官在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法律法律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知晓程度不高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来源于我国现行宪法的明文规定。虽然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却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检察机关还能够有权力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犯罪的官员进行侦查、批准逮捕时,很多人都提出疑问:检察机关有权力逮捕公安人员和审判人员吗?这足以看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的认识度之低。同时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的不理解造成了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有的人表现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的不支持;有的表现为认为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起内哄等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2]
(二)职务犯罪严重,受法律监督意识不高。
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相互对立的统一体,监督职能实现的效能离不开这一统一体的内部协调。近年来,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受监督者的被监督意识低下,这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监督的实际当中,不少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并不强,有的压根就不认为自己是被监督的对象,有的对来自监测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抵触情绪。就如有的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刑事审判的监督持不支持、不配合的态度,有的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重视等等,这足以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
(三)监督任务的艰巨与检察监督的手段的软弱的矛盾日渐突出。
检察监督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爱理不理;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或只立不侦;两次退查,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自行改变;刑事、民行抗诉,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维持原判;“纠正意见”被束之高阁。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软弱,造成法律监督的被动,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3]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新途径
(一)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1.加大法律制度在社会大众中的宣传力度,定时的举办法律宣传周、法律宣传月,在社区中的宣传栏中专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法制板块等方式,让更多的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所认识,争取得到他们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中不断的进行法律的学习,争取与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的更新同步。加强公、检、法三大机关工作的分配与协调,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他们当中树立起来,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也很重要,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更好履行。
2.有关法律监督的法律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不少部门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权,但一般都很抽象、缺少具体的关于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的规定,这就需要立法机关不断的去对法律法规完善与健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监督手段、监督程序作出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让检察机关更好的知其职能,尽其职能。
(二)加强检察机关的基础,提高检察队伍各方面的素质。
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需要有良好的基础条件:物质准备、技术装备、人员配备。没有好的办公条件、车辆及其它的技术设施、较健全的队伍,是无法适应监督工作之需要的。监督者,规格要高于被监督者,其它条件、特别是人员素质更应当高于被监督者。否则,自己力不从心,别人也难以信服。加强检察机关的基础,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本院基础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与履行法律监督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把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基础建设的现实需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以争取政府更多的财政投入。[4]
(三)加强检察队伍的整合,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手段。
1.加强检察队伍的整合,突出监督的重点,严抓职务犯罪。随着社会法制不断的发展,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司法是否公正,这不仅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的公正,而且还关系到能否提升我国的法律和司法权威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在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监督的同时,把民事行政监督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特别是针对当前民事行政监督不力的问题,全面加强,整体推进。要改变单一的监督方式,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
加强检察队伍的整合,最好的办法就是结合实际的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不断地对检察队伍进行调整,各个部门的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都要明确,严格的按照“任务到位,职责到位”的原则进行工作的安排。严抓发生在行政执法、审判机关当中的职务犯罪,绝不手软,这样才能有效的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加强检察监督的手段。
(1)要强化检察机关知情的手段,不断地拓宽收集信息的渠道。要把检察监督的工作做好,单靠群众的举报来实施法律监督,是不够的,这样的后果就是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处于被动的地位。检察机关要改变这样的状态就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或司法活动。因此,法律应当规定检察机关介入的具体手段。比如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执法的案件,实行定期审查制度;对公安、法院处理执法中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须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的制度等。这样才能让检察机关获得情报准确、及时,从而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5]
(2)要强化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一纠到底的权力。监督权应当是程序上的,而不是实体上的。比如在公安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经检察机关纠正错误还是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进行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一抗再抗,法院有错却一直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交给与再审法院同级的人大进行处理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程序上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6]
总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队伍,还肩负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正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强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种途径,相信检察机关会更好的发挥出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效能,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殷宪龙.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积极打造和谐县域司法环境。广州人民检察出版,2007-05-20,第30-32页。
[2]高忠祥 、朱红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海南人民检察出版,2006-06-23,第20-22页。
[3]曹明迪.试述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http://www.tax-edu.net/lawst/shownews.asp?newsid=435,2005-07-06。
[4]裴智勇.最高检提出人才队伍素质建设目标.http://www.golaw.com.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51,2004-09-19。
[5]董延明.当前法律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hzlib.com/cn/news/news_11311.html,2005-03-03。
[6]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http://www.tcylaw.com/yld/web/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9,2004-11-09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3;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蒙山 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