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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法规范了现代人的婚姻,然而它并不是十全十美,其自身依然存在着很多不足。本文主要分析了有关婚姻法与房产登记相关的一些内容及其问题所在。
【关键词】 婚姻法;房产登记;探讨
引言:
不动产纠纷在以往的婚姻中并没有凸显,这是因为以往的婚姻关系建立,不动产所占有的地位并不明显。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动产已经成为婚姻建立的某种条件,甚至是重要条件,甚至在离婚时针对不动产以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与分配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因此,房产如何登记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关键。
一、关于房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要以物权登记为原则,如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有误,那房产以谁的名字登记就是谁的。婚姻法规定:婚前各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由于结婚的缘故和婚姻关系而发生变化成为共同财产。但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来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二)有关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产登记的归属问题
1、一方支付首付的不动产归属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父母赠与子女的不动产归属问题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产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3、不动产的增值及转让问题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房产有关规定的思考
(一)新婚姻法有关房产规定的优点
1、对于房产的有关规定更加的详细、全面和科学。为司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性意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房产的界定及离婚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可以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无论房产是哪种形式、何时购买的,每个人的婚姻生活都会牵扯到房产的问题,而新婚新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的规定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3、引导社会营造良好风尚,促进择偶观的理性回归。司法解释(三)切断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直接联系,可以促使男女双方在择偶时,更加注重感情、素质、修养等自身条件的选择,减少对房子、车子、票子等物质财富的追求
(二)新婚姻法有关房产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解释(三)》虽不是人大立法,但作为司法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依据。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例如缓冲期过短,适用范围不明确等。
首先体现在未能完全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一致上。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自从发布之后,就引发了公众的很多议论。一方面是人们误读了法条原意,一方面是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老百姓的传统婚恋观,甚至有的人说这部新婚姻法对于男性来说是一种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对于女性保护是一种抨击。这种说法并没有错。虽然新婚姻法中关于房屋的一些规定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然而其问题也不是没有的,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看起来有关房产的相关规定对女性还是不利的。
第三,与《婚姻法》中原先的规定不相一致。解释(三)第七条这一条规定表明婚后受赠与的房产有可能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项规定与《婚姻法》中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相违背的,所以它并不科学
三、结语
现阶段,到处都在高喊男女平等,将近68%的网友在网上发表言论说新婚姻法对于男性的权利似乎要更加注重,但是对于女性本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却没有很好的予以保护。在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几乎有高于一半的人觉得新婚姻法中关于房屋的规定终将是导致婚姻出现变化的导火线和催化剂,会使受伤害的女性越来越多。这种重视个人财产,淡化夫妻共同创业的处理方式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近人情的地方,甚至有的地方已颠覆了人们以前的认识。
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法规也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变,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也一样,应以适应时代变化为重点,把婚姻法和物权法的有关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多采纳一些公众的建议。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规定,关注性别差异及女性的特殊需求,重视对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出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司法解释,平衡好夫妻双方的利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保证婚姻法有关房产的规定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1]朱琳.婚姻法与房屋相关规定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3,04:147.
[2]李珍珠.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J].法制与社会,2012,11:71-72.
[3]宋炳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热点问题探析——兼论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06:16-21.
【关键词】 婚姻法;房产登记;探讨
引言:
不动产纠纷在以往的婚姻中并没有凸显,这是因为以往的婚姻关系建立,不动产所占有的地位并不明显。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动产已经成为婚姻建立的某种条件,甚至是重要条件,甚至在离婚时针对不动产以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与分配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因此,房产如何登记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关键。
一、关于房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原则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要以物权登记为原则,如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有误,那房产以谁的名字登记就是谁的。婚姻法规定:婚前各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由于结婚的缘故和婚姻关系而发生变化成为共同财产。但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来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二)有关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产登记的归属问题
1、一方支付首付的不动产归属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父母赠与子女的不动产归属问题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产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3、不动产的增值及转让问题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房产有关规定的思考
(一)新婚姻法有关房产规定的优点
1、对于房产的有关规定更加的详细、全面和科学。为司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性意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房产的界定及离婚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可以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无论房产是哪种形式、何时购买的,每个人的婚姻生活都会牵扯到房产的问题,而新婚新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的规定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3、引导社会营造良好风尚,促进择偶观的理性回归。司法解释(三)切断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直接联系,可以促使男女双方在择偶时,更加注重感情、素质、修养等自身条件的选择,减少对房子、车子、票子等物质财富的追求
(二)新婚姻法有关房产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解释(三)》虽不是人大立法,但作为司法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依据。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例如缓冲期过短,适用范围不明确等。
首先体现在未能完全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一致上。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自从发布之后,就引发了公众的很多议论。一方面是人们误读了法条原意,一方面是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老百姓的传统婚恋观,甚至有的人说这部新婚姻法对于男性来说是一种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对于女性保护是一种抨击。这种说法并没有错。虽然新婚姻法中关于房屋的一些规定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然而其问题也不是没有的,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看起来有关房产的相关规定对女性还是不利的。
第三,与《婚姻法》中原先的规定不相一致。解释(三)第七条这一条规定表明婚后受赠与的房产有可能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项规定与《婚姻法》中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相违背的,所以它并不科学
三、结语
现阶段,到处都在高喊男女平等,将近68%的网友在网上发表言论说新婚姻法对于男性的权利似乎要更加注重,但是对于女性本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却没有很好的予以保护。在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几乎有高于一半的人觉得新婚姻法中关于房屋的规定终将是导致婚姻出现变化的导火线和催化剂,会使受伤害的女性越来越多。这种重视个人财产,淡化夫妻共同创业的处理方式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近人情的地方,甚至有的地方已颠覆了人们以前的认识。
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法规也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变,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也一样,应以适应时代变化为重点,把婚姻法和物权法的有关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多采纳一些公众的建议。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规定,关注性别差异及女性的特殊需求,重视对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出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司法解释,平衡好夫妻双方的利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保证婚姻法有关房产的规定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1]朱琳.婚姻法与房屋相关规定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3,04:147.
[2]李珍珠.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J].法制与社会,2012,11:71-72.
[3]宋炳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热点问题探析——兼论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06: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