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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
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的生存、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主义文化应该是在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活样式,而法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尤其应当是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先进文化、进步文化形态,它将引领并主导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我们需要着力倡导和培育的主流性法律文化。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曾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重要命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必然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制体系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培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因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法治,市场经济的本质在法治经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也在法治。
二、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完善我国的制度文化
作为制度形态的文化,是文化范畴内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我们所要积极倡导培育的法治文化,就更加需要有良好完善的法律制度。
(一)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
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必须要确立一个明确的价值基点,即以何样的价值为核心来构建这样的法律体系。这一价值的核心,就应当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因为确立这样的基点,不但符合法律文明进步的历史走向,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的理念,符合法律调整的内在目的;同时也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法律生活的领域加以具体化。“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不是要绝对地排斥公共权力行使和设定必要法律义务的必要合理性,而是要明确地排斥目前现实生活中在许多方面仍然顽强存在着的“以权力为核心”和“以义务为重心”的思维模式、管理模式及行为模式。
(二)以制定完善的良法为前提
法治的存在需要以良法的存在为前提,这是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经典定义中就已指明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厉行法治和健全法制框架指导下的立法,可以说是成就斐然,举世公认。但即便是如此,我们仍不能断言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经很良好、很完备。事实上,我们还只是初步确立起了适应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有待依据变化了的情况而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才能确保我国逐步建立起完善良好的法律制度。
(三)以公正的法律实施为重点
法治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随着我国无法可依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效的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影响法治的主要矛盾。从近年来人民群众投诉于国家机关的来信、来访统计比例大幅上升的事实看,一方面说明有群众维权意识增强和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的正常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目前我们执法与司法的状况并不能令广大群众满意,甚至于某些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实在令人堪忧。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以宣传教育为依托,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文化素质
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改革开放后,自1986年开始在我国正式开展的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一项旨在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文化素质的社会基础工程。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法治宣传教育工程,令世界瞩目,其历史作用无可替代。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抓得更有成效,更有助于全民法治文化素质的提高。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六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內在脉络。当然,法治文化理论普及的途径也不能仅仅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好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国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总之,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我们必须抓住历史机遇,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的生存、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主义文化应该是在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活样式,而法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尤其应当是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先进文化、进步文化形态,它将引领并主导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我们需要着力倡导和培育的主流性法律文化。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曾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重要命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必然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制体系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培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因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法治,市场经济的本质在法治经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也在法治。
二、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完善我国的制度文化
作为制度形态的文化,是文化范畴内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我们所要积极倡导培育的法治文化,就更加需要有良好完善的法律制度。
(一)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
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必须要确立一个明确的价值基点,即以何样的价值为核心来构建这样的法律体系。这一价值的核心,就应当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因为确立这样的基点,不但符合法律文明进步的历史走向,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的理念,符合法律调整的内在目的;同时也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法律生活的领域加以具体化。“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不是要绝对地排斥公共权力行使和设定必要法律义务的必要合理性,而是要明确地排斥目前现实生活中在许多方面仍然顽强存在着的“以权力为核心”和“以义务为重心”的思维模式、管理模式及行为模式。
(二)以制定完善的良法为前提
法治的存在需要以良法的存在为前提,这是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经典定义中就已指明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厉行法治和健全法制框架指导下的立法,可以说是成就斐然,举世公认。但即便是如此,我们仍不能断言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经很良好、很完备。事实上,我们还只是初步确立起了适应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有待依据变化了的情况而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才能确保我国逐步建立起完善良好的法律制度。
(三)以公正的法律实施为重点
法治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随着我国无法可依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效的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影响法治的主要矛盾。从近年来人民群众投诉于国家机关的来信、来访统计比例大幅上升的事实看,一方面说明有群众维权意识增强和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的正常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目前我们执法与司法的状况并不能令广大群众满意,甚至于某些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实在令人堪忧。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以宣传教育为依托,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文化素质
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改革开放后,自1986年开始在我国正式开展的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一项旨在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文化素质的社会基础工程。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法治宣传教育工程,令世界瞩目,其历史作用无可替代。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抓得更有成效,更有助于全民法治文化素质的提高。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六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內在脉络。当然,法治文化理论普及的途径也不能仅仅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好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国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总之,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我们必须抓住历史机遇,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