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党中央对政法机关提出了树立平和、理性、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的明确要求。执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全力保障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为响应党对政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政法工作的执法理念必须更新。
【关键词】执法理念 平和 理性 文明 规范
理念决定工作思路,思路决定行为模式,行为模式决定事情的成败。目前,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矛盾凸显期与政治敏感期叠加,现实矛盾困难与历史遗留问题叠加,思想观念多元与舆论掌控困难叠加,维护稳定的任务相当艰巨。执法机关必须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现代理念武装头脑,服务好社会发展的大局。
何谓现代执法理念
“理念”是对客观事物原理的认识和理解,由此而产生的观念、思想、信念,是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概括,是相应制度建立的基础,具有哲理性和理性化,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具有高层次指导作用。
执法理念是综合不同意识形态、价值观、文化传统的系统平衡;是指导执法制度设计、运作的理论基础;是对法治理念的细化、具化、强化;是构成执法实践中区别且高于一般原则的重要思想因素;是建立在整个社会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产物。
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是传统执法理念根据执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适时、正确修正自身所形成的执法理念,并非一成不变。它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文明社会在法治领域的思想先驱,是执法机构建设及执法思想的最高指导,是一个相对符合逻辑的、完整的思维体系。现代执法理念的立意起点和终点都是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现代执法理念是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以尊重、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它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公开公平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作为现代执法理念的导源,为现代执法理念奠定了理论的基础,现代执法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四大部分,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规范与文明的基础上,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识大体、顾大局,要平等、求实、客观、审慎、谦和、冷静。
现代执法理念是执法工作者思维导向的依据,是指导执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具有深远的意义。现代执法理念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创新,是对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它能使执法者从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教条式理解法律、为办案而办案的孤立、机械的执法模式思想、传统的计划经济执法中解放出来。现代执法理念是对执法实践理性认识的创新和飞跃,是对现代司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发展和充实,能开阔人们的视野,解放传统的思维方式,能提高对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把握,使执法工作者进入新的执法境界。
平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辞典》的注释,有人认为,“平和”二字合用,乃不偏激,平正谐和,调和之意。人性得以伸张、人格得到尊重、正义得到弘扬,是和谐社会的应然状态,是对社会矛盾公正排解和有效预防的社会状态。相对和谐社会来说,司法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仅凭司法这一种手段独木难支。与此同时,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异化、扩张和恣意。因此,运用司法这种手段解决纠纷时,必须表现出必要的平和。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司法活动应该体现出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那么,法治的理想境界是否就是单纯的司法强制获得的司法权威?制度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来自于内部,监督的强制性只能在监督所要求的标准能为被监督对象所接受的基础上起作用。显而易见,一个不被大多数监督对象所接受的监督要求仅仅依靠纯粹的强制力量强加给被监督对象是不可能的。只有监督的平和与监督的强制两者兼顾、密切配合,或者说在监督强制基础上贯彻监督平和,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才不至于“形同虚设”, 才能“被信仰”,才能得到被监督对象的普遍承认和遵守。所以,“平和”就是要求有耐心、诚心和公心,要求有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态度,来化解和疏导社会各个关系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
理性: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
理性是相对于感性而言的,包括思维方式的认知理性和作为能力的行为理性,是指对人内心所具有的对本人行为控制、驱动的思维方式。其中行为理性是认知理性的延伸,认知理性是行为理性的基础。
执法者的理性行动不仅依赖他们的理性认识能力,而且还要依赖认识对象——法律的理性结构。法律为执法者的理性行动提供了参照的条件、客观的标准和理论依据,因此,如果法律没有理性结构这一特点,执法者的理性行动就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所以,法治至少必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理性化,二是依照法律采取合理性行为的理性化执法者。两者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不容分割。法律是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社会实践,而不是纸上的条条框框,理性的法律还要依赖立法者的理性思维和执法者的理性行动:只有人才能创造、制定、建构和维护理性的法律,只有人才能判断法律的合理性程度。执法者的行动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为执法者“正确”地认识了“法律”并且依照正确的认识运用了“法律”的结果。“理性”不仅仅要求立法者和执法者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高度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还要求他们具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一系列重大的关系和问题能够理性地把握处理;在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方式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
文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文明”一词最早出自《易经》中的“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文明是人类创造的积极成果,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层面。人类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如果想保有这些成果,就应当创造人类的政治文明,用真正的政治文明来保护和发展这些成果。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无论多么精致璀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最终都只能成为历史故纸堆中的认识碎片。政治与法制均属上层建筑范畴,从广义上看,法制被包含在政治的调整范围,政治文明中蕴含着法制文明。法制文明应包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文明,立法过程中确立的法律制度的文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执法行为的文明,广大公众自觉守法的文明等。执法行为是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人们往往容易用具体的执法行为对法制状况作出评价。执法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之,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是与执法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剥削制度的残余。执法工作中的文明,就是要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简单执法乃至粗暴的执法问题,就是要不断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采用公平公正、人民群众信服的方式方法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能够感受到执法人员的优良品质和精良素质,更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庄重。
规范: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在《荀子·性恶》一书中,荀子将人性限定在人的自然欲望之上,并认为如果放纵这种欲望,必然产生欲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最终陷人一种混乱不堪的境地。要摆脱这种混乱的无序状态,实现有效的秩序治理,就必须诉诸规范。有限责任个体的产生是现代意义上规范的生成基础,对社会角色和角色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是制度规范的实质。它在社会职业化的交往中生成,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所以,它不会伴随某个群体或者个体意识的转变而改变,对于隶属社会角色的每个个体都有规约性。由此可见,它必然成为一套技术化,并且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运作规则。依据这套规则对社会系统中每个个体角色的权利、义务、职责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方式都作出明确规定,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为每一个共同体成员所接纳,这就是制度规范化。因此,制度规范是指对某类人的某类行为适用同一的尺度。对于执法工作而言,“规范”就是下功夫在完善执法管理上,完善业务流程,细化办案规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新形势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多的期待,做好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必然要求我们更新执法理念。当前,全国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尤其是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力维护社会持续稳定。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现代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现实要求,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执法理念 平和 理性 文明 规范
理念决定工作思路,思路决定行为模式,行为模式决定事情的成败。目前,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矛盾凸显期与政治敏感期叠加,现实矛盾困难与历史遗留问题叠加,思想观念多元与舆论掌控困难叠加,维护稳定的任务相当艰巨。执法机关必须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现代理念武装头脑,服务好社会发展的大局。
何谓现代执法理念
“理念”是对客观事物原理的认识和理解,由此而产生的观念、思想、信念,是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概括,是相应制度建立的基础,具有哲理性和理性化,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具有高层次指导作用。
执法理念是综合不同意识形态、价值观、文化传统的系统平衡;是指导执法制度设计、运作的理论基础;是对法治理念的细化、具化、强化;是构成执法实践中区别且高于一般原则的重要思想因素;是建立在整个社会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产物。
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是传统执法理念根据执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适时、正确修正自身所形成的执法理念,并非一成不变。它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文明社会在法治领域的思想先驱,是执法机构建设及执法思想的最高指导,是一个相对符合逻辑的、完整的思维体系。现代执法理念的立意起点和终点都是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现代执法理念是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以尊重、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它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公开公平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作为现代执法理念的导源,为现代执法理念奠定了理论的基础,现代执法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四大部分,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规范与文明的基础上,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识大体、顾大局,要平等、求实、客观、审慎、谦和、冷静。
现代执法理念是执法工作者思维导向的依据,是指导执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具有深远的意义。现代执法理念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创新,是对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它能使执法者从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教条式理解法律、为办案而办案的孤立、机械的执法模式思想、传统的计划经济执法中解放出来。现代执法理念是对执法实践理性认识的创新和飞跃,是对现代司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发展和充实,能开阔人们的视野,解放传统的思维方式,能提高对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把握,使执法工作者进入新的执法境界。
平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辞典》的注释,有人认为,“平和”二字合用,乃不偏激,平正谐和,调和之意。人性得以伸张、人格得到尊重、正义得到弘扬,是和谐社会的应然状态,是对社会矛盾公正排解和有效预防的社会状态。相对和谐社会来说,司法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仅凭司法这一种手段独木难支。与此同时,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异化、扩张和恣意。因此,运用司法这种手段解决纠纷时,必须表现出必要的平和。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司法活动应该体现出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那么,法治的理想境界是否就是单纯的司法强制获得的司法权威?制度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来自于内部,监督的强制性只能在监督所要求的标准能为被监督对象所接受的基础上起作用。显而易见,一个不被大多数监督对象所接受的监督要求仅仅依靠纯粹的强制力量强加给被监督对象是不可能的。只有监督的平和与监督的强制两者兼顾、密切配合,或者说在监督强制基础上贯彻监督平和,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才不至于“形同虚设”, 才能“被信仰”,才能得到被监督对象的普遍承认和遵守。所以,“平和”就是要求有耐心、诚心和公心,要求有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态度,来化解和疏导社会各个关系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
理性: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
理性是相对于感性而言的,包括思维方式的认知理性和作为能力的行为理性,是指对人内心所具有的对本人行为控制、驱动的思维方式。其中行为理性是认知理性的延伸,认知理性是行为理性的基础。
执法者的理性行动不仅依赖他们的理性认识能力,而且还要依赖认识对象——法律的理性结构。法律为执法者的理性行动提供了参照的条件、客观的标准和理论依据,因此,如果法律没有理性结构这一特点,执法者的理性行动就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所以,法治至少必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理性化,二是依照法律采取合理性行为的理性化执法者。两者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不容分割。法律是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社会实践,而不是纸上的条条框框,理性的法律还要依赖立法者的理性思维和执法者的理性行动:只有人才能创造、制定、建构和维护理性的法律,只有人才能判断法律的合理性程度。执法者的行动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为执法者“正确”地认识了“法律”并且依照正确的认识运用了“法律”的结果。“理性”不仅仅要求立法者和执法者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高度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还要求他们具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一系列重大的关系和问题能够理性地把握处理;在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方式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
文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文明”一词最早出自《易经》中的“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文明是人类创造的积极成果,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层面。人类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如果想保有这些成果,就应当创造人类的政治文明,用真正的政治文明来保护和发展这些成果。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无论多么精致璀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最终都只能成为历史故纸堆中的认识碎片。政治与法制均属上层建筑范畴,从广义上看,法制被包含在政治的调整范围,政治文明中蕴含着法制文明。法制文明应包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文明,立法过程中确立的法律制度的文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执法行为的文明,广大公众自觉守法的文明等。执法行为是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人们往往容易用具体的执法行为对法制状况作出评价。执法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之,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是与执法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剥削制度的残余。执法工作中的文明,就是要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简单执法乃至粗暴的执法问题,就是要不断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采用公平公正、人民群众信服的方式方法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能够感受到执法人员的优良品质和精良素质,更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庄重。
规范: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在《荀子·性恶》一书中,荀子将人性限定在人的自然欲望之上,并认为如果放纵这种欲望,必然产生欲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最终陷人一种混乱不堪的境地。要摆脱这种混乱的无序状态,实现有效的秩序治理,就必须诉诸规范。有限责任个体的产生是现代意义上规范的生成基础,对社会角色和角色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是制度规范的实质。它在社会职业化的交往中生成,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所以,它不会伴随某个群体或者个体意识的转变而改变,对于隶属社会角色的每个个体都有规约性。由此可见,它必然成为一套技术化,并且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运作规则。依据这套规则对社会系统中每个个体角色的权利、义务、职责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方式都作出明确规定,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为每一个共同体成员所接纳,这就是制度规范化。因此,制度规范是指对某类人的某类行为适用同一的尺度。对于执法工作而言,“规范”就是下功夫在完善执法管理上,完善业务流程,细化办案规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新形势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多的期待,做好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必然要求我们更新执法理念。当前,全国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尤其是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力维护社会持续稳定。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现代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现实要求,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