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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然而我国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的缓刑制度入手,进一步剖析“缓刑制度”具体可实行的措施,加快缓刑制度健康高效的运行,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缓刑制度 存在问题 可行措施
一、缓刑制度的价值
缓刑制度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缓刑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
(二)适用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分子置于开放式的社会上来进行考察和改造,这样有利于隔离监狱给罪犯所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更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工作,使其有足够的自由和宽容,而且时刻感受来自法律的威严,有助于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获得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法民主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新的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晚,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
1.立法对缓刑适用的导向性不明确,使得法官多从经验角度出发确定缓刑的适用,有失法律的公正。2.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的法律后果仅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保留有罪宣告,这种制度由于使犯罪人留下无法消除的污点,对犯罪人的自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教育改造功能。3.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观点片面强调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官们认为只有被告完全认清罪行才能适用缓刑制度,从而也就忽视了对被告的各项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司法缺陷。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在适用缓刑的时候,不但没有设法弥补立法的不足,反而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缓刑制度潜在的不公平性,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1.过多的在职务犯罪中适用缓刑,利益驱动明显;2.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缓刑的裁量权仅由法官行使而没有检察官的参与。检察院在诉讼中更关注于所提出的公诉案件是否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对被告判处了实刑,而几乎没有对法院所判处的缓刑案件进行监督;3.缺乏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现在对考察的操作和方法却没作出统一规定,最终导致监管的失控,没有发挥出缓刑制度的应有效果。
(四)外来人口适用缓刑制度缺乏必要的保证,从我国现在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难看出犯罪分子的户籍地几乎都是本地,而外地的户籍极少。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缓刑制度指导思想的完善。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理念,对犯罪分子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这并不意味着姑息、纵容、偏袒、放任犯罪分子,更不意味着释放监狱里的犯人让其回家,而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其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对惩办思想的一种修正。宽严相济要求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主严辅,有宽有严,宽严适度。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的好坏是缓刑立法质量的高低。通过上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反思,要想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缓刑制度。1.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过于原则,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其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起来弹性过大,不利于缓刑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容易造成缓刑的滥用;2.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刑罚暂缓执行一种缓刑,其弊端是在免予执行犯罪人的刑罚后保留了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实践中,用人单位更多的做法是在招聘人员时明确规定了不招收有着犯罪记录的人员;3.充实缓刑考察标准,设置行之有效的惩罚性缓刑负担。要想让刑罚的惩罚功能得到体现,必须在行刑的过程当中得到执行,而不只是存在观念中。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司法完善。
1.设立缓刑听证制度,在时间,参与人,内容等方便加强管理;2.判前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缓刑人格调查程序的启动必须在定罪量刑之后,以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率,来降低适用缓刑的风险;3.缓刑的成与败很大程度上取决缓刑监督的实施,设立独立的缓刑机构有助于缓刑制度的实施。社区矫正的全面推广将有利于缓刑制度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
四、结语
本文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论述。缓刑的适用必须是建立在罪刑均衡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中主体权利平等保护的要求。我们强调社会公众的缓刑参与权与知情权,并通过缓刑听证程序予以制度保障,旨在增强缓刑司法的透明度,以公开、公正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滥用,促进司法体系公正,保障公民的权利,积极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
关键词 缓刑制度 存在问题 可行措施
一、缓刑制度的价值
缓刑制度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缓刑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
(二)适用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分子置于开放式的社会上来进行考察和改造,这样有利于隔离监狱给罪犯所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更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工作,使其有足够的自由和宽容,而且时刻感受来自法律的威严,有助于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获得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法民主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新的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晚,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
1.立法对缓刑适用的导向性不明确,使得法官多从经验角度出发确定缓刑的适用,有失法律的公正。2.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的法律后果仅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保留有罪宣告,这种制度由于使犯罪人留下无法消除的污点,对犯罪人的自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教育改造功能。3.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观点片面强调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官们认为只有被告完全认清罪行才能适用缓刑制度,从而也就忽视了对被告的各项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司法缺陷。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在适用缓刑的时候,不但没有设法弥补立法的不足,反而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缓刑制度潜在的不公平性,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1.过多的在职务犯罪中适用缓刑,利益驱动明显;2.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缓刑的裁量权仅由法官行使而没有检察官的参与。检察院在诉讼中更关注于所提出的公诉案件是否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对被告判处了实刑,而几乎没有对法院所判处的缓刑案件进行监督;3.缺乏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现在对考察的操作和方法却没作出统一规定,最终导致监管的失控,没有发挥出缓刑制度的应有效果。
(四)外来人口适用缓刑制度缺乏必要的保证,从我国现在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难看出犯罪分子的户籍地几乎都是本地,而外地的户籍极少。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缓刑制度指导思想的完善。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理念,对犯罪分子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这并不意味着姑息、纵容、偏袒、放任犯罪分子,更不意味着释放监狱里的犯人让其回家,而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其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对惩办思想的一种修正。宽严相济要求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主严辅,有宽有严,宽严适度。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的好坏是缓刑立法质量的高低。通过上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反思,要想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缓刑制度。1.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过于原则,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其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起来弹性过大,不利于缓刑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容易造成缓刑的滥用;2.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刑罚暂缓执行一种缓刑,其弊端是在免予执行犯罪人的刑罚后保留了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实践中,用人单位更多的做法是在招聘人员时明确规定了不招收有着犯罪记录的人员;3.充实缓刑考察标准,设置行之有效的惩罚性缓刑负担。要想让刑罚的惩罚功能得到体现,必须在行刑的过程当中得到执行,而不只是存在观念中。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司法完善。
1.设立缓刑听证制度,在时间,参与人,内容等方便加强管理;2.判前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缓刑人格调查程序的启动必须在定罪量刑之后,以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率,来降低适用缓刑的风险;3.缓刑的成与败很大程度上取决缓刑监督的实施,设立独立的缓刑机构有助于缓刑制度的实施。社区矫正的全面推广将有利于缓刑制度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
四、结语
本文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论述。缓刑的适用必须是建立在罪刑均衡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中主体权利平等保护的要求。我们强调社会公众的缓刑参与权与知情权,并通过缓刑听证程序予以制度保障,旨在增强缓刑司法的透明度,以公开、公正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滥用,促进司法体系公正,保障公民的权利,积极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