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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集团在其供应链规划时,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主体公司",承担供应链的主要功能和风险,获得供应链的剩余超额利润。而非"主体公司"(即设立在中国的合约研发商、合约制造商、有限风险分销商等)获得稳定但较低的利润回报。这种安排可能忽视了中国企业对本地无形资产研发、改进、发展和提高所做出的贡献。本文针对跨国企业集团的上述商业模式,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