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官判决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正确的判决必须有正确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作为支撑,法官的判决必须按推理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同时还要保证结论所依赖的前提的正确性,唯如此,结论才是有效的。本文就以一个有关无因管理之债的案例判决书为例,来解析判决书中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关键词】判决书;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看,法官判决的合理性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推导出来的;二是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正当合理的。
一、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概念
内部证成指法律决定按推理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外部证成是对结论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涉及内部证成依赖的前提的合理性问题。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辅相成,外部证成将一个新三段论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来支持内部证成前提的正当合理性。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案例判决书来解析证成过程
(一)判决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458号)主要内容
2007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将被告位于萧山区宁围镇供销社服务中心2号楼的某房屋转让给原告。同年8月20日,原告付清房款,但在办理过户时,发现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尚有在某银行的抵押贷款184457.81元。原告为办理过户手续代被告归还尚欠的抵押贷款,本息共计188705.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88705.53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为办理过户手续而代被告归还了尚欠抵押贷款,其行为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系为了避免被告的利益受损所为,其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88705.53元。
(二)内部证成及解析
内部证成是一个三段论的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法律依据,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从大小前提中得出的逻辑推论。其表现形式为:
T→R
S=T
S→R
第一段:T→R,是大前提
第二段,S=T,是小前提
第三段,S→R,是得出的结论。
该判决的内部证成如下: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小前提: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为办理过户手续而代被告归还了尚欠抵押贷款188705.53元,其行为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系为了避免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为,其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告承担。
结论: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88705.53元。
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法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在本案中,整个推理过程符合推理规则,法官对大前提的适用正确,对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正确,得出的结论原告因无因管理而胜诉也当然正确。
(三)外部证成及解析
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包括大前提和小前提,即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的证成。内部证成固然构成整个论证过程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外部证成是整个法律论证的焦点。外部证成的核心问题是:按照法律的标准,在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论据也是正当合理的。外部证成也是一个三段论的形式,也应符合逻辑推理的规则。
1.用外部证成三段论解析内部证成的大前提:外部证成大前提a:《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为①为他人管理事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外部证成小前提a:在本案中,原告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替被告偿还抵押款,避免了被告利益的受损。
结论(内部证成大前提):原告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
2.用外部证成三段论解析内部证成的小前提:
外部证成大前提b:在无因管理之债中,需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才能要求受益人承担。
外部证成小前提b:原告替被告偿还的抵押贷款188705.53元属于必要费用的支出。
结论(内部证成小前提):原告为了避免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失,其产生的必要费用(抵押贷款188705.53元)有权要求被告承担。
在外部证成中,其适用的大前提也必须是不能够被人质疑的命题,否则法官最终的判决还是不正当的或不合理的。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推理前提的论证,更需要外部证成来提供依据,保证推理前提的正当性、合理性,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结语
判决书的难点不在于推论,而在于大小前提的准备,这种准备会一直延续至能否做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在判决书的论证推理中,内部证成不能成为理性论证的唯一标准,在三段论论证推理形式有效的情况下,论证的本质必须要探究大小前提的真伪,这也就是外部证成的内容。一份正确的判决书,内部证成需要有外部证成强有力的支撑,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在判决书中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外部证成更具有根本性、实质性,是一种辩证推理、实质推理。
参考文献:
[1]赵玉磊.法律责任证成刍论[J].法制与社会,2009.02,(04).
[2]周祯祥.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J].政法论丛,2009.02,(01).
[3]焦宝乾.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J].浙江学刊,2009.07.15,(04).
【关键词】判决书;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从法律证成的角度来看,法官判决的合理性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推导出来的;二是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正当合理的。
一、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概念
内部证成指法律决定按推理规则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外部证成是对结论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涉及内部证成依赖的前提的合理性问题。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辅相成,外部证成将一个新三段论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来支持内部证成前提的正当合理性。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案例判决书来解析证成过程
(一)判决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458号)主要内容
2007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将被告位于萧山区宁围镇供销社服务中心2号楼的某房屋转让给原告。同年8月20日,原告付清房款,但在办理过户时,发现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尚有在某银行的抵押贷款184457.81元。原告为办理过户手续代被告归还尚欠的抵押贷款,本息共计188705.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88705.53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为办理过户手续而代被告归还了尚欠抵押贷款,其行为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系为了避免被告的利益受损所为,其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88705.53元。
(二)内部证成及解析
内部证成是一个三段论的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法律依据,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从大小前提中得出的逻辑推论。其表现形式为:
T→R
S=T
S→R
第一段:T→R,是大前提
第二段,S=T,是小前提
第三段,S→R,是得出的结论。
该判决的内部证成如下: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小前提: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为办理过户手续而代被告归还了尚欠抵押贷款188705.53元,其行为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系为了避免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为,其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告承担。
结论: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88705.53元。
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法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在本案中,整个推理过程符合推理规则,法官对大前提的适用正确,对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正确,得出的结论原告因无因管理而胜诉也当然正确。
(三)外部证成及解析
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包括大前提和小前提,即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的证成。内部证成固然构成整个论证过程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外部证成是整个法律论证的焦点。外部证成的核心问题是:按照法律的标准,在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论据也是正当合理的。外部证成也是一个三段论的形式,也应符合逻辑推理的规则。
1.用外部证成三段论解析内部证成的大前提:外部证成大前提a:《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为①为他人管理事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外部证成小前提a:在本案中,原告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替被告偿还抵押款,避免了被告利益的受损。
结论(内部证成大前提):原告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
2.用外部证成三段论解析内部证成的小前提:
外部证成大前提b:在无因管理之债中,需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才能要求受益人承担。
外部证成小前提b:原告替被告偿还的抵押贷款188705.53元属于必要费用的支出。
结论(内部证成小前提):原告为了避免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失,其产生的必要费用(抵押贷款188705.53元)有权要求被告承担。
在外部证成中,其适用的大前提也必须是不能够被人质疑的命题,否则法官最终的判决还是不正当的或不合理的。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推理前提的论证,更需要外部证成来提供依据,保证推理前提的正当性、合理性,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结语
判决书的难点不在于推论,而在于大小前提的准备,这种准备会一直延续至能否做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在判决书的论证推理中,内部证成不能成为理性论证的唯一标准,在三段论论证推理形式有效的情况下,论证的本质必须要探究大小前提的真伪,这也就是外部证成的内容。一份正确的判决书,内部证成需要有外部证成强有力的支撑,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在判决书中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外部证成更具有根本性、实质性,是一种辩证推理、实质推理。
参考文献:
[1]赵玉磊.法律责任证成刍论[J].法制与社会,2009.02,(04).
[2]周祯祥.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J].政法论丛,2009.02,(01).
[3]焦宝乾.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J].浙江学刊,2009.07.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