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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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和能否成为继承的标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理论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继承人继承在其产生之初就引起各界激烈的争论。
  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承包制刚刚推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其承包土地的类型。《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做了明确规定。 既然是物权,那么按照有关物权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自由转让,依法继承。《物权法》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的确定,使它具备了自由流转的法律基础。因此,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候,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继承权。
  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继承内容,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就会发现,其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权利。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了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实困境
  从土地承包制度推行后,有关法律一直都没有看到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明确态度。无论是1993年的《农业法》、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于其的继承问题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其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人人有份”制度与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实践中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存在担心。
  在实践中,一是关于承包地的用途,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不在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这些继承人可能丧失对于继承的承包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的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的抛荒,或者继承人不适当的处分承包地,导致承包地的用途转化。二是土地进一步零碎化,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公平原则,本来就导致了土地的零碎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这些土地又会在个继承人之间分配,这就进一步导致了土地了零碎化。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相违背的。
  此外,还由于各权利人利益关系、各继承人在承包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也是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三、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
  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这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关键。在我国,土地是保障农民生产和发展的必要生产资料,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过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们应该保障农民的这种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应该完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的制度,从我国的实际和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出发,对于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法律上应该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基本原则;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客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主体。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如: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或者诉诸法律。
  明确规定保持继承土地农业用途不变。继承人依法继承土地后,必须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继承的土地用于宅基地或者商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是农业用途,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继承人必须保障继承的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否则将失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根本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很多方面的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还需要立法者在实践过程中不停的总结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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