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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为深化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部署明确了路径。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全过程,全面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建设,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信访工作;法治化;对策建议
一、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1、从信访成效的数据上看。信访工作纵向进步大,横向差距大,信访总量依然高位运行。虽然信访总量、来访量、进京到市越级访同比均有所下降,但与全市各项数据呈两位数下降的情况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基数大,重复信访比例偏高。
2、从工作推进的力度上看。有喜有忧,喜忧参半,存在上落实下不落实的现象。喜的是,初信初访办结加快;积案办结进度加快;重大决策评估先行;信访秩序治理有力,信访秩序进一步畅通、规范、好转;组织保障,形成了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忧的是,即问责建议碍于情面,存在梗阻现象;接访下访流于形式,真正走下去解决问题的少;积案化解迫于压力,不推不动;人员稳控疏于防范,个别地方的人到了重庆、北京却不知道;劝返处置处于被动,及时主动劝返力度不够。
3、从“一岗双责”的落实上看。躲推现象依然突出,案结事不了。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群众和信访工作重视不够,遇到信访问题就绕、遇到上访群众就躲、遇到工作责任就推,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矛盾纠纷排查相关要求做细做实工作,在排查力度上浅尝辄止,在工作方式上流于形式,在协调化解上蜻蜓点水,致使一些矛盾和问题交织渗透、叠加升级,未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一些责任单位在研究处理信访问题中不肯下深水、动真格解决问题,调查不深入、研究不仔细、处置不及时,致使案结事不了、息诉不罢访,矛盾层层上交。
4、从工作推进的机制上看。群众和信访工作网络的上下联动、左右联动、内外联动不够,镇街、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待进一步加强,没有完全在第一时间掌握信访信息,在第一时间化解信访问题,在第一时间有效稳控重点人员。
5、从信访诉求的因素看。涉及征地拆迁、工程建筑、企业改制、环保、教育医疗、物业纠纷、非法集资等多个领域,群众诉求多元,数量增加,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趋势.
二、运用法治思维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1、依法处理信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定纷止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必须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真正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清晰界定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的责任,信访部门负责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切实承担起化解法定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坚持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坚守法律政策底线,杜绝违反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现象,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加强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开展律师参与接访、专家咨询论证、公开信访听证等,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透明度和群众满意率。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把司法救助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同司法体制的改革相协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从目前的情况分析,信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救济不能满足其要求造成的。有的是诉讼费用过高,有的是因为司法机关不受理,有的是因为司法部门的判决不公正。单纯依靠扩大信访部门的权力化解信访问题不是标本兼治的选择。通过司法救济制度的改革,整肃部门的风气,做到司法公正,使绝大部分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回归司法救济,信访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然而,涉法涉诉信访的突破点在于民事执行问题,执行程序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司法机关普遍反映,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赔偿的判决难以执行是当前法院常见的,同时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在由于执行问题出现的信访案例中,很多时候被执行人确实无可被执行的财产,此时,司法救助资金能够较好地体现国家机关解决问题的诚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可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但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救助的力度还比较弱,经费缺口较大,一些信访人虽然确实比较困难,却仍然无法享受到这一政策。另一方面,司法救助经费的使用当前还是处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化层层审批状态,耗时长且使用机制不够灵活。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独立处理之后,为了让政法机关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应当尽快形成较为高效的审批制度。
3、坚守法律底线,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不少信访人员相信,信访能够圆满解决或者部分解决自己的问题。访民的诉求在不少时候并不一定合理合法,但是访民的态度却往往非常坚决。根据以往信访工作的经验,有相当部分的信访人“闹访”心理严重,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就曲解法律,反复缠访,或者希望通过把事情闹大,引起领导重视的方式来获得谈判的筹码,而在一些地区,为了息事宁人,有些政法机关也愿意“花钱买平安”,完全是树立了反面的“榜样”,助长了闹访者的气势。因此,我们认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要扛得住外来压力,坚持自己的底线和原则,司法机关“不惹事,也不怕事”,这样才能打破息访困难的怪圈,让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体现出终局性,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4、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和支持群众依法理性信访
信访法治化,既需要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也需要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效果,使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信访部门应当发挥窗口、桥梁优势,用老百姓听得懂、听得进、行得通的方式,深入开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文明信访。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信访权利、责任和诉访分离、网上信访、依法逐级走访等规定的宣传,树立保护合理合法上访、控制无理無序上访、打击违法违规上访的鲜明导向,推动形成畅通、规范、和谐的信访秩序。
5、法定途径优先,把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落实好
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大量涌入信访渠道,与法治要求相悖。应该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厘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使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进入法定渠道。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供良好条件,最大限度地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加快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转变,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政法机关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体,负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和终结工作。信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则负责受理处理一般诉求类信访事项,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积极做好引导和配合工作。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4.
[2] 朱孝清.完善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民检察,2013
[3]潘拓. 浅谈如何走出“越维稳月不稳”的怪圈[J].当代检察官,2013(2)
【关键词】:信访工作;法治化;对策建议
一、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1、从信访成效的数据上看。信访工作纵向进步大,横向差距大,信访总量依然高位运行。虽然信访总量、来访量、进京到市越级访同比均有所下降,但与全市各项数据呈两位数下降的情况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基数大,重复信访比例偏高。
2、从工作推进的力度上看。有喜有忧,喜忧参半,存在上落实下不落实的现象。喜的是,初信初访办结加快;积案办结进度加快;重大决策评估先行;信访秩序治理有力,信访秩序进一步畅通、规范、好转;组织保障,形成了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忧的是,即问责建议碍于情面,存在梗阻现象;接访下访流于形式,真正走下去解决问题的少;积案化解迫于压力,不推不动;人员稳控疏于防范,个别地方的人到了重庆、北京却不知道;劝返处置处于被动,及时主动劝返力度不够。
3、从“一岗双责”的落实上看。躲推现象依然突出,案结事不了。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群众和信访工作重视不够,遇到信访问题就绕、遇到上访群众就躲、遇到工作责任就推,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矛盾纠纷排查相关要求做细做实工作,在排查力度上浅尝辄止,在工作方式上流于形式,在协调化解上蜻蜓点水,致使一些矛盾和问题交织渗透、叠加升级,未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一些责任单位在研究处理信访问题中不肯下深水、动真格解决问题,调查不深入、研究不仔细、处置不及时,致使案结事不了、息诉不罢访,矛盾层层上交。
4、从工作推进的机制上看。群众和信访工作网络的上下联动、左右联动、内外联动不够,镇街、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待进一步加强,没有完全在第一时间掌握信访信息,在第一时间化解信访问题,在第一时间有效稳控重点人员。
5、从信访诉求的因素看。涉及征地拆迁、工程建筑、企业改制、环保、教育医疗、物业纠纷、非法集资等多个领域,群众诉求多元,数量增加,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趋势.
二、运用法治思维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1、依法处理信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定纷止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必须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真正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清晰界定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的责任,信访部门负责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切实承担起化解法定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坚持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坚守法律政策底线,杜绝违反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现象,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加强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开展律师参与接访、专家咨询论证、公开信访听证等,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透明度和群众满意率。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把司法救助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同司法体制的改革相协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从目前的情况分析,信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救济不能满足其要求造成的。有的是诉讼费用过高,有的是因为司法机关不受理,有的是因为司法部门的判决不公正。单纯依靠扩大信访部门的权力化解信访问题不是标本兼治的选择。通过司法救济制度的改革,整肃部门的风气,做到司法公正,使绝大部分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回归司法救济,信访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然而,涉法涉诉信访的突破点在于民事执行问题,执行程序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司法机关普遍反映,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赔偿的判决难以执行是当前法院常见的,同时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在由于执行问题出现的信访案例中,很多时候被执行人确实无可被执行的财产,此时,司法救助资金能够较好地体现国家机关解决问题的诚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可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但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救助的力度还比较弱,经费缺口较大,一些信访人虽然确实比较困难,却仍然无法享受到这一政策。另一方面,司法救助经费的使用当前还是处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化层层审批状态,耗时长且使用机制不够灵活。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独立处理之后,为了让政法机关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应当尽快形成较为高效的审批制度。
3、坚守法律底线,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不少信访人员相信,信访能够圆满解决或者部分解决自己的问题。访民的诉求在不少时候并不一定合理合法,但是访民的态度却往往非常坚决。根据以往信访工作的经验,有相当部分的信访人“闹访”心理严重,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就曲解法律,反复缠访,或者希望通过把事情闹大,引起领导重视的方式来获得谈判的筹码,而在一些地区,为了息事宁人,有些政法机关也愿意“花钱买平安”,完全是树立了反面的“榜样”,助长了闹访者的气势。因此,我们认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要扛得住外来压力,坚持自己的底线和原则,司法机关“不惹事,也不怕事”,这样才能打破息访困难的怪圈,让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体现出终局性,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4、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和支持群众依法理性信访
信访法治化,既需要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也需要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效果,使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信访部门应当发挥窗口、桥梁优势,用老百姓听得懂、听得进、行得通的方式,深入开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文明信访。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信访权利、责任和诉访分离、网上信访、依法逐级走访等规定的宣传,树立保护合理合法上访、控制无理無序上访、打击违法违规上访的鲜明导向,推动形成畅通、规范、和谐的信访秩序。
5、法定途径优先,把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落实好
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大量涌入信访渠道,与法治要求相悖。应该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厘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使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进入法定渠道。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供良好条件,最大限度地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加快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转变,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政法机关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体,负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和终结工作。信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则负责受理处理一般诉求类信访事项,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积极做好引导和配合工作。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4.
[2] 朱孝清.完善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民检察,2013
[3]潘拓. 浅谈如何走出“越维稳月不稳”的怪圈[J].当代检察官,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