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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133002)
【摘要】:职务犯罪实行异地管辖,旨在切断腐败官员在地方的人情关系网和“保护链”,最大限度地摆脱地方权力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现行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存在很多问题,越来越普遍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已偏离立法精神,弊端日渐显现,存在实务操作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现象。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期望能够对完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问题注入正能量。
【关键词】: 职务犯罪;管辖;公正
一、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现状
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是指检察机关异地侦查管辖、起诉管辖和人民法院异地审判管辖。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当然也需遵循这一原则。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共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接连落马,实践中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法律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管辖,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大体形成了一般是中高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才实行异地管辖的惯例。
二、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 异地管辖不宜扩大
1.异地管辖架空管辖基本原则,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异地管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而“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作出授权性规定,这实际上违反了程序法定原则。首先是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搜集核实;其次是便于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 再次是增强对当地民众的法制教育;最后还有利于对犯罪规律的掌握研究[1]。越来越普遍的异地管辖,使地域管辖原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架空,也使地域管辖的诸多法律意义难以体现。
2.异地管辖不利于节省司法成本
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质上是以牺牲司法效率为代价的。异地管辖往往涉及异地侦查、异地取证、异地羁押、异地起诉、检法协商、上级协调等问题,程序复杂,耗时费力。以“慕马案”为例,自2000年11月起,江苏先后派478人次前往大连、北京、山西、香港、美国以及马来西亚等地调查取证,共调取证据5800件,谈话1300余人[2],司法成本可见一斑。如果所有或大多数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实行异地管辖,势必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3.异地管辖产生新的量刑失衡,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为了解决职务犯罪量刑失衡和轻刑化问题,“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各省检察院、法院联合或单独出台了一些贪贿犯罪量刑标准。在同一个省份内量刑大体上是平衡的,有的省还规定了量刑报批制度。而跨省审理后,这一平衡被打破,出现类似的数额、情节,在不同的省份量刑悬殊的现象。
(二)当前异地管辖存在的若干问题
1.異地管辖的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6条对审判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但未涉及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进一步明确了案件指定审判管辖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文对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划分,而对于侦查阶段的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地域管辖等均缺乏规定,起诉阶段可能出现的异地起诉等相关问题也没有相关条文涉及。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细则散见于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正因立法无明确规定,有的认为异地管辖是违法的。[3]目前异地管辖实践中的各种不规范现象,都源于立法的缺失。
2.异地管辖的程序不明确
异地管辖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指定次数不统一。实践中存在多次对同一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形。二是羁押期限该如何计算。如最高检2014年8月6日依法对祝作利( 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3月又将该案指定给河北省检察院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明,本案首先是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后又指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立案侦查。案件移到河北后,羁押期限能否重新计算,这就涉及到羁押期限的计算和衔接问题。
3.异地管辖中的“异地”标准不明确
“异地管辖该交给哪个检察院来办理,依照什么原则确定相应的‘异地检察院’? 是离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比较邻近的检察院,还是由上级检察院认为该下级检察院或者这个地方检察机关办案水平高,就交由其办理,又或是随意指定?” 异地管辖是否意味着应当排除当事人的出生地、籍贯地、曾经工作地等,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指定异地管辖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容易导致民众质疑司法机关的高效性、权威性、公正性。如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何闽旭受贿案,均指定由山东省的法院异地管辖。[4]因存在恶劣情节,三人中受贿金额最少的王怀忠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导致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产生不少议论[5]
4.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我国刑事管辖权被视为一种公权力而为国家所垄断,渗透着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在管辖问题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任何异议权。如江西省新余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建华受贿一案。周建华曾多次举报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腐败问题,后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于2012年1月被“双规”。2013年8月,江西省宜春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缓。周建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于2014年12月改判其无期徒刑。周建华在一审中称其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然而,一审法院不但没有进行调查,反而禁止周建华对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行披露。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管辖选择权、异议权,直接影响反腐败的社会效果,损害司法公信力。
小结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制约和协调机制。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职务犯罪特别是中高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仍然会是一种趋势。但是,中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却未能为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功效的发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注释: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18.
[2]金伟忻,周旭东,周正荣.紧急电令接手大案——江苏跨省查处“慕马案”纪实[N].扬子晚报,2002-02-19(1).
[3]陈连福.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研究[C].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71.
[4]王昭耀、何闽旭是山东人,王怀忠是安徽人,何闽旭正是家乡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5]汪红.高官异地审期待制度化[N].法制晚报,2014-11-28.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金伟忻,周旭东,周正荣.紧急电令接手大案——江苏跨省查处“慕马案”纪实[N].扬子晚报,2002年第1期.
[3] 吴笋林.罪大恶极的贪贿顶格量刑[N].南方都市报,2014年第6期.
[4] 孔璋,程相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改革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5] 张兆松,丁阿楠.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之完善[N].浙江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6] 邢婷.受贿千余万为何只判15年[N].中国青年报,2015年第1期.
[7] 陈有西.异地审判涉嫌违法[N].观察与思考,2005年第9期.
[8] 刘子阳.省部级官员案件为何异地审[N].法制日报,2015年第5期.
【摘要】:职务犯罪实行异地管辖,旨在切断腐败官员在地方的人情关系网和“保护链”,最大限度地摆脱地方权力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现行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存在很多问题,越来越普遍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已偏离立法精神,弊端日渐显现,存在实务操作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现象。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期望能够对完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问题注入正能量。
【关键词】: 职务犯罪;管辖;公正
一、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现状
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是指检察机关异地侦查管辖、起诉管辖和人民法院异地审判管辖。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当然也需遵循这一原则。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共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接连落马,实践中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法律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管辖,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大体形成了一般是中高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才实行异地管辖的惯例。
二、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 异地管辖不宜扩大
1.异地管辖架空管辖基本原则,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异地管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而“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作出授权性规定,这实际上违反了程序法定原则。首先是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搜集核实;其次是便于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 再次是增强对当地民众的法制教育;最后还有利于对犯罪规律的掌握研究[1]。越来越普遍的异地管辖,使地域管辖原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架空,也使地域管辖的诸多法律意义难以体现。
2.异地管辖不利于节省司法成本
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质上是以牺牲司法效率为代价的。异地管辖往往涉及异地侦查、异地取证、异地羁押、异地起诉、检法协商、上级协调等问题,程序复杂,耗时费力。以“慕马案”为例,自2000年11月起,江苏先后派478人次前往大连、北京、山西、香港、美国以及马来西亚等地调查取证,共调取证据5800件,谈话1300余人[2],司法成本可见一斑。如果所有或大多数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实行异地管辖,势必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3.异地管辖产生新的量刑失衡,影响司法公正
近年来,为了解决职务犯罪量刑失衡和轻刑化问题,“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各省检察院、法院联合或单独出台了一些贪贿犯罪量刑标准。在同一个省份内量刑大体上是平衡的,有的省还规定了量刑报批制度。而跨省审理后,这一平衡被打破,出现类似的数额、情节,在不同的省份量刑悬殊的现象。
(二)当前异地管辖存在的若干问题
1.異地管辖的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6条对审判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但未涉及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进一步明确了案件指定审判管辖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文对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划分,而对于侦查阶段的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地域管辖等均缺乏规定,起诉阶段可能出现的异地起诉等相关问题也没有相关条文涉及。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细则散见于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正因立法无明确规定,有的认为异地管辖是违法的。[3]目前异地管辖实践中的各种不规范现象,都源于立法的缺失。
2.异地管辖的程序不明确
异地管辖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指定次数不统一。实践中存在多次对同一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形。二是羁押期限该如何计算。如最高检2014年8月6日依法对祝作利( 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3月又将该案指定给河北省检察院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明,本案首先是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后又指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立案侦查。案件移到河北后,羁押期限能否重新计算,这就涉及到羁押期限的计算和衔接问题。
3.异地管辖中的“异地”标准不明确
“异地管辖该交给哪个检察院来办理,依照什么原则确定相应的‘异地检察院’? 是离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比较邻近的检察院,还是由上级检察院认为该下级检察院或者这个地方检察机关办案水平高,就交由其办理,又或是随意指定?” 异地管辖是否意味着应当排除当事人的出生地、籍贯地、曾经工作地等,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指定异地管辖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容易导致民众质疑司法机关的高效性、权威性、公正性。如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何闽旭受贿案,均指定由山东省的法院异地管辖。[4]因存在恶劣情节,三人中受贿金额最少的王怀忠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导致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产生不少议论[5]
4.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我国刑事管辖权被视为一种公权力而为国家所垄断,渗透着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在管辖问题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任何异议权。如江西省新余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建华受贿一案。周建华曾多次举报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腐败问题,后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于2012年1月被“双规”。2013年8月,江西省宜春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缓。周建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于2014年12月改判其无期徒刑。周建华在一审中称其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然而,一审法院不但没有进行调查,反而禁止周建华对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行披露。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管辖选择权、异议权,直接影响反腐败的社会效果,损害司法公信力。
小结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制约和协调机制。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职务犯罪特别是中高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仍然会是一种趋势。但是,中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却未能为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功效的发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注释: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18.
[2]金伟忻,周旭东,周正荣.紧急电令接手大案——江苏跨省查处“慕马案”纪实[N].扬子晚报,2002-02-19(1).
[3]陈连福.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研究[C].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71.
[4]王昭耀、何闽旭是山东人,王怀忠是安徽人,何闽旭正是家乡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5]汪红.高官异地审期待制度化[N].法制晚报,2014-11-28.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金伟忻,周旭东,周正荣.紧急电令接手大案——江苏跨省查处“慕马案”纪实[N].扬子晚报,2002年第1期.
[3] 吴笋林.罪大恶极的贪贿顶格量刑[N].南方都市报,2014年第6期.
[4] 孔璋,程相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改革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5] 张兆松,丁阿楠.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之完善[N].浙江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6] 邢婷.受贿千余万为何只判15年[N].中国青年报,2015年第1期.
[7] 陈有西.异地审判涉嫌违法[N].观察与思考,2005年第9期.
[8] 刘子阳.省部级官员案件为何异地审[N].法制日报,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