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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失地农民的数量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增加。对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最后的生活保障。任何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须有相应的需求,制度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作为需求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具有紧迫性、多样性的特点;但失地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自身的声音微弱,其利益诉求难以有效表达。本文对我国失地农民社保体系的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需求分析;政策建议
一、引言
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征用了大量的农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 “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为非农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一)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
失地农民(又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黄建伟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角度界定失地農民,认为广义上的失地农民可以界定为“被动或主动失去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的法律主体”。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即全部或部分失去农用地的法律主体。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
据国土资源部的研究指出,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2349.6万亩耕地,至少有35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这一数字仅为依法审批的土地征用数,还不包括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农民私下卖地。一些失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据农业部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预算,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各级政府通过“低征高买”的方式,使农民至少蒙受了2 万亿元的损失,严重剥夺了农民的利益,使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受损者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 即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国家救助模式—→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不管是哪一种模式,家庭一直是极为重要的组织单位,土地保障始终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一直以来土地都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承担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传统路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其保障功能已经明显持续弱化。失地农民担负着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养老、医疗、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需求分析
有人认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主要因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不足:如农村家庭的子女数量众多,家庭拥有丰富的社会保障资源。家庭保障根深蒂固,可以解决土地保障资源不足的问题;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及参与新农合等,可以解决农民养老等基本的社会保障。通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观点已经和现实不相符合了。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城镇职工、居民全面而充分地享受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时,长期以来被社会保障制度排除在外的农民却只能依靠土地来生存,并承担着养老、医疗、就业的支撑作用。即使最近几年国家逐渐意识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农村实施了“新农保”、“新农合”等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但是较低的保障水平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本身就处于劣势的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其生产、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更是成为亟待解决的重任。
家庭保障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传统的家庭保障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庭代际财富交换为条件,这种保障是建立在道德的约束基础之上,缺乏规范的制度约束;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农村家庭内的子女数量逐渐减少,农村家庭的子女数量众多的时代已经远去,核心家庭的出现,使养儿防老的传统丧失了实现的条件,这对于失地农民更是雪上加霜,土地和家庭保障的双重缺失,使其面临着医疗、养老等重负,更加需要社会保障填补空缺。
随着市场化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农民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需要承受的各种风险不断增加。家庭保障很难实现家庭成员的生存保障需要,这时政府和社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是非常强烈的,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失地农民要加强权利意识
失地农民自身必须要有权利意识,失地农民作为公民必然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当前失地农民群体中普遍存在着权利观念缺失和公正观念淡薄的情况。失地农民权利观念和公正观念的唤醒和强化,对加快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将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量。
(二)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各地实际的失地农民保障模式
失地农民的身份具有过渡性,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因此,各地必须探索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条件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切实给予财政支出,防止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从土地自身价值款项中支出。对于没有就业或年龄过大的失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新农村社会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保险,但是政府必须固定从土地增值收益中固定一定的比例建立专向资金,给予扶持。
参考文献:
[1]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5:66-82.
[2]韩俊.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应界定为按份共有制[J].政策瞭望,2003,(12):55-72.
[3]黄建伟.失地农民的概念问题研究[J].调研世界,2009,(03):72-8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杨 楼
关键词:失地农民;需求分析;政策建议
一、引言
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征用了大量的农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 “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为非农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一)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
失地农民(又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黄建伟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角度界定失地農民,认为广义上的失地农民可以界定为“被动或主动失去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的法律主体”。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即全部或部分失去农用地的法律主体。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
据国土资源部的研究指出,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2349.6万亩耕地,至少有35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这一数字仅为依法审批的土地征用数,还不包括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农民私下卖地。一些失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据农业部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预算,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各级政府通过“低征高买”的方式,使农民至少蒙受了2 万亿元的损失,严重剥夺了农民的利益,使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受损者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 即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国家救助模式—→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不管是哪一种模式,家庭一直是极为重要的组织单位,土地保障始终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一直以来土地都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承担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传统路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其保障功能已经明显持续弱化。失地农民担负着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养老、医疗、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需求分析
有人认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主要因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不足:如农村家庭的子女数量众多,家庭拥有丰富的社会保障资源。家庭保障根深蒂固,可以解决土地保障资源不足的问题;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及参与新农合等,可以解决农民养老等基本的社会保障。通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观点已经和现实不相符合了。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城镇职工、居民全面而充分地享受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时,长期以来被社会保障制度排除在外的农民却只能依靠土地来生存,并承担着养老、医疗、就业的支撑作用。即使最近几年国家逐渐意识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农村实施了“新农保”、“新农合”等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但是较低的保障水平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本身就处于劣势的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其生产、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更是成为亟待解决的重任。
家庭保障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传统的家庭保障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庭代际财富交换为条件,这种保障是建立在道德的约束基础之上,缺乏规范的制度约束;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农村家庭内的子女数量逐渐减少,农村家庭的子女数量众多的时代已经远去,核心家庭的出现,使养儿防老的传统丧失了实现的条件,这对于失地农民更是雪上加霜,土地和家庭保障的双重缺失,使其面临着医疗、养老等重负,更加需要社会保障填补空缺。
随着市场化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农民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需要承受的各种风险不断增加。家庭保障很难实现家庭成员的生存保障需要,这时政府和社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是非常强烈的,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失地农民要加强权利意识
失地农民自身必须要有权利意识,失地农民作为公民必然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当前失地农民群体中普遍存在着权利观念缺失和公正观念淡薄的情况。失地农民权利观念和公正观念的唤醒和强化,对加快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将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量。
(二)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各地实际的失地农民保障模式
失地农民的身份具有过渡性,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因此,各地必须探索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条件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切实给予财政支出,防止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从土地自身价值款项中支出。对于没有就业或年龄过大的失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新农村社会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保险,但是政府必须固定从土地增值收益中固定一定的比例建立专向资金,给予扶持。
参考文献:
[1]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5:66-82.
[2]韩俊.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应界定为按份共有制[J].政策瞭望,2003,(12):55-72.
[3]黄建伟.失地农民的概念问题研究[J].调研世界,2009,(03):72-8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杨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