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拆迁制度以及新拆迁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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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直以来,拆迁问题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生活中也不乏钉子户的惨案发生,这反映除了我国原有的拆迁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性以及原制度对于我国现实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不切合性,从而,在考虑到诸多因素之后,我国制定了新的拆迁制度,以期望其能与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想切合,从而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本文着重以将新旧拆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新拆迁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拆迁制度;国家利益;冲突;土地所有权
  正文:
  近日,拆迁问题日益突出,成都的唐福珍案,江苏的马雪明案等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这些惨目忍睹的案子也进一步反映了拆迁制度的本身以及其程序上的一些不合理性。
  从表面看,这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甚至是开发商的利益的冲突,而实质上这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而城市土地当然是属于后者,因而国家享有了城市土地所有权,其中就包括了处分,收益,占有,使用这四项基本权能,而作为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享有者,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也理应包括上述四种权能,但这四项权能的完全实现是需要拥有另外一项权利作为前提保障的,即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一个居民不仅享有自己的房屋的所有权,还同时享有者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这也就说明了此时政府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应该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从而,那一张张“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就说明政府已经催生了“双重土地使用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没有对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加以明确的限制,导致了政府经常无视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以及知情权就将该土地卖给开发商,同时也将拆迁责任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也一并转移给开发商,而此时,开发商就转换成了“拆迁人”这一新的角色。之后的拆迁情形我们也就不难想象了。显然,弱者的权利是没有受到正当的保护的,此外,开发商付的款项也并不是用来安抚被拆迁者受伤的心灵而是成为了当地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从众多的拆迁惨案中可以得知,其补偿的款项的金额很少,而越是少的补偿,越是激起居民的愤怒,越是激起反抗,拆迁房采取的却越是暴力。
  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光从题目上来看,我们就不难发现,“拆迁”二字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征收”,“搬迁”等字样。其实,这也就暗示了我们法治理念的进步!首先,新条例明确提出了应该先补偿后征收的方式。此外,它还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限制,这样一来,极其有效的防治了公共利益的滥用以及官商勾结的情况。新条例中还规定了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要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的征收需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来征求被征求人,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1]
  其实,从上述的新条例的部分内容来看,这个新条例在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上有了巨大的进步。第一,它有利于规范征收。即通过明确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连减少一些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减少一些官商勾结的情况。做到合理征收,从侧面来说也是维护了居民的潜在权益即不会被任意的要求拆迁掉自己的房屋。第二,它强调先补偿,后征收。补偿的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格。这些都极大的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利,使之不会因为被拆迁而受到巨大的损失,也进一步缓和了拆方与被拆方的尖锐的矛盾,让被拆方有屋住,其实这也有助于拆迁的顺利实施。第三,它强调禁止暴力拆迁。这有效的防治了惨案频频发生。第四,对于商业用途的拆迁,新条例则强调要资源公平,政府不能介入。这保护了弱者权利不被严重侵害,以及其相当程度上的一种自由。另一方面这也减少了官商勾结,促进了政府的廉洁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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