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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职能监督性、服务性、指引性和延展性特征与社会管理创新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有序等价值目的深刻契合。检察机关应当抓住这一历史契机,沿着理念转变、载体多元、机制改革的路径,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法律监督
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解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1]
针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有观点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当是政府,而检察机关职能属性上本质的司法性,导致其必然被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其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忽略了其对社会管理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并且更加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一、检察职能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契合
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承担追诉犯罪的共通职能外,还承担着审查逮捕、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监督职能。[2]这些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充分显现了其内在的监督性、服务性、指引性、延展性。而检察职能的内在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合法有序等价值目的相互契合,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行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首先是监督性。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为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贴上了监督的标签。纵观世界各国政体,制度设计者无不巧妙地为各种权力设立了监督制约的阀门,以保障权力的行使遵从合法的轨道。在我国政体制度中,检察机关正是这一坚固的权力监控阀门,在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各种权力的触角必然有所延伸,权力的行使与职责范围的扩张,势必对公民私权有所影响,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做好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法律得以准确实施。
其次是服务性。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执法个体的素质问题,有的是政策受众的理解问题,但最主要的是当前社会管理水平难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不能较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其检察职能的服务性,内发地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稳妥有效地革新优化,通过检察职能的外部平台予以展现,进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
再次是指引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指引社会大众的行为方式与主流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批捕、公诉职能,直接指引社会行为方式,间接宣扬主流社会价值,对于规范和促进社会管理,具有显著的指引作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行使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支持公民的合理诉求,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的大环境。检察机关对反贪、渎职侵权行为行使侦查权,对社会管理者中存在的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坚决予以查处,净化管理队伍,维护社会管理的公信力。
最后是延展性。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检察职能的延伸性并不是盲目要权增权,而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伸职能触角,保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托检察职能,大胆尝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从而使检察职能的行使逐步延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满足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径分析
(一)理念转变为前提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为行动的方式与方法指明方向。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转变原有理念,做到在执法中谋民生、在管理中求服务、在监督中促公正。
首先是在执法中谋民生。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特征,农民、下岗职工、拆迁户等弱势群体无疑是最主要的诉求主体,他们缺少致富资源,缺乏致富机会,即便是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益也极易被侵害。检察机关不仅承载着维护国家政治统治的职能,还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旨在维护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4]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执法责任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执法中谋民生。
其次是在管理中求服务。当前我国正在经历政府职能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过程,检察机关由于追诉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属性的要求,导致管理特征的必然存在,但是这与强调服务理念并不矛盾。从国家层面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法治环境,从而起到规范社会个体的行为、告知违法成本的作用,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从公民个人层面来看,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不再满足于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简单的形式,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也对法律服务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突出服务属性,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回应公民的合理司法诉求,切实做到在管理中求服务。
最后是在监督中促公正。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狠抓法律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来阐述公平正义理念。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改变原有的简单工作意识,树立维护法律公正理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统一的法律标准。
(二)载体多元为基础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明确执法办案核心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促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体的多元化。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履职载体,也是连接检察机关与社会个体的重要纽带与桥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惩治职务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在继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受众特点,结合自身职能,探索参与载体。笔者认为应有以下三点。一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深层次探索犯罪成因,抓住源头漏洞,提出相应对策,并辅以科学调研,形成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及人大汇报,为区域稳定与和谐发展谏言献策。二是针对如网络犯罪、土地资源犯罪等新型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以普遍使用的办案方法,并加以推广。三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宣法、普法,形成长效服务机制,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对刑满释放等“五种人”的帮教管理,帮助失足人员重归社会,提升公民安全感。
(三)机制改革为核心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不但要追求理念的转变,更应当注重现实地履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理念转变的引导下,对参与载体进行提炼、固化和升华,改革现有机制,保持参与的动力与持久力。
首先是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标准,使职能部门的工作有章可循。并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进行实时监控,进而提升办案质量。其次是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延伸职能触角的过程中,需要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协调、监督与制约,因此应当制定内部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并以此来保障职能延展的适度与平衡。再次是完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样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无论是案件相关人员还是一般群众,对于提出的情况、问题必须进行备案,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人,尽快进行答复。定期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关联单位进行座谈,倾听这些单位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从外部眼光审视检察工作,虚心更正并回复。最后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考核是开展工作的方向标,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规范和鼓励作用。针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迫切性,在检察工作的考核标准中要加入相关内容,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自身规律,又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既要要求创新,又要注重长效,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好路、导好航。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
(一)创设派出检察工作室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议在各社区及乡镇设立派出检察室,采取流动驻点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受理控告与申诉,协助公安机关对管制、刑满释放、酌定不起诉等特殊人群开展帮教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与镇、街、司法所等部门展开合作,努力将矛盾在基层解决,将不稳定因素化解于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丰富检察建议机制
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职能触角延伸、参与社会管理的典型方式,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配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应当在现有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加以丰富。如改变原有简单建议方式,在发送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与被建议单位、部门召开座谈会,当面释说法理,共同研究对策,切实推动检察建议作用发挥到实处。还应当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发送检察建议后,跟踪被建议单位改进动态,定期回访,听取成果与意见,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的矫治,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应当在配合公安机关的基础上,立足监督职能,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对减刑、矫正级别升降、改变强制措施等决定要通过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进行走访,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纠正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和二次犯罪。
(四)参与虚拟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应当在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能力、网上舆情监测的研判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络,发挥法治舆论的导向作用,建立突发网络事件应急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关注涉检网络舆情,迅速出击,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营造出支持检察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注释:
[1]冯明华,《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中,第202页。
[2]陈辐宽,《检察视域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154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
[4]陈辐宽,《检察视域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156页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法律监督
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解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1]
针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有观点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当是政府,而检察机关职能属性上本质的司法性,导致其必然被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其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忽略了其对社会管理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并且更加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一、检察职能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契合
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承担追诉犯罪的共通职能外,还承担着审查逮捕、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监督职能。[2]这些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充分显现了其内在的监督性、服务性、指引性、延展性。而检察职能的内在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合法有序等价值目的相互契合,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行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首先是监督性。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为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贴上了监督的标签。纵观世界各国政体,制度设计者无不巧妙地为各种权力设立了监督制约的阀门,以保障权力的行使遵从合法的轨道。在我国政体制度中,检察机关正是这一坚固的权力监控阀门,在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各种权力的触角必然有所延伸,权力的行使与职责范围的扩张,势必对公民私权有所影响,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做好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法律得以准确实施。
其次是服务性。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执法个体的素质问题,有的是政策受众的理解问题,但最主要的是当前社会管理水平难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不能较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其检察职能的服务性,内发地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稳妥有效地革新优化,通过检察职能的外部平台予以展现,进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
再次是指引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指引社会大众的行为方式与主流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批捕、公诉职能,直接指引社会行为方式,间接宣扬主流社会价值,对于规范和促进社会管理,具有显著的指引作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行使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支持公民的合理诉求,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的大环境。检察机关对反贪、渎职侵权行为行使侦查权,对社会管理者中存在的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坚决予以查处,净化管理队伍,维护社会管理的公信力。
最后是延展性。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检察职能的延伸性并不是盲目要权增权,而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伸职能触角,保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托检察职能,大胆尝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从而使检察职能的行使逐步延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满足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径分析
(一)理念转变为前提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为行动的方式与方法指明方向。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转变原有理念,做到在执法中谋民生、在管理中求服务、在监督中促公正。
首先是在执法中谋民生。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特征,农民、下岗职工、拆迁户等弱势群体无疑是最主要的诉求主体,他们缺少致富资源,缺乏致富机会,即便是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益也极易被侵害。检察机关不仅承载着维护国家政治统治的职能,还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旨在维护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4]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执法责任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执法中谋民生。
其次是在管理中求服务。当前我国正在经历政府职能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过程,检察机关由于追诉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属性的要求,导致管理特征的必然存在,但是这与强调服务理念并不矛盾。从国家层面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法治环境,从而起到规范社会个体的行为、告知违法成本的作用,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从公民个人层面来看,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不再满足于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简单的形式,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也对法律服务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突出服务属性,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回应公民的合理司法诉求,切实做到在管理中求服务。
最后是在监督中促公正。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狠抓法律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来阐述公平正义理念。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改变原有的简单工作意识,树立维护法律公正理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统一的法律标准。
(二)载体多元为基础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明确执法办案核心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促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体的多元化。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履职载体,也是连接检察机关与社会个体的重要纽带与桥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惩治职务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在继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受众特点,结合自身职能,探索参与载体。笔者认为应有以下三点。一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深层次探索犯罪成因,抓住源头漏洞,提出相应对策,并辅以科学调研,形成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及人大汇报,为区域稳定与和谐发展谏言献策。二是针对如网络犯罪、土地资源犯罪等新型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以普遍使用的办案方法,并加以推广。三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宣法、普法,形成长效服务机制,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对刑满释放等“五种人”的帮教管理,帮助失足人员重归社会,提升公民安全感。
(三)机制改革为核心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不但要追求理念的转变,更应当注重现实地履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理念转变的引导下,对参与载体进行提炼、固化和升华,改革现有机制,保持参与的动力与持久力。
首先是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标准,使职能部门的工作有章可循。并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进行实时监控,进而提升办案质量。其次是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延伸职能触角的过程中,需要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协调、监督与制约,因此应当制定内部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并以此来保障职能延展的适度与平衡。再次是完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样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无论是案件相关人员还是一般群众,对于提出的情况、问题必须进行备案,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人,尽快进行答复。定期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关联单位进行座谈,倾听这些单位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从外部眼光审视检察工作,虚心更正并回复。最后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考核是开展工作的方向标,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规范和鼓励作用。针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迫切性,在检察工作的考核标准中要加入相关内容,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自身规律,又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既要要求创新,又要注重长效,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好路、导好航。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
(一)创设派出检察工作室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议在各社区及乡镇设立派出检察室,采取流动驻点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受理控告与申诉,协助公安机关对管制、刑满释放、酌定不起诉等特殊人群开展帮教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与镇、街、司法所等部门展开合作,努力将矛盾在基层解决,将不稳定因素化解于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丰富检察建议机制
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职能触角延伸、参与社会管理的典型方式,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配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应当在现有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加以丰富。如改变原有简单建议方式,在发送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与被建议单位、部门召开座谈会,当面释说法理,共同研究对策,切实推动检察建议作用发挥到实处。还应当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发送检察建议后,跟踪被建议单位改进动态,定期回访,听取成果与意见,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的矫治,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应当在配合公安机关的基础上,立足监督职能,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对减刑、矫正级别升降、改变强制措施等决定要通过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进行走访,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纠正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和二次犯罪。
(四)参与虚拟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应当在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能力、网上舆情监测的研判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络,发挥法治舆论的导向作用,建立突发网络事件应急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关注涉检网络舆情,迅速出击,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营造出支持检察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注释:
[1]冯明华,《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中,第202页。
[2]陈辐宽,《检察视域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154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
[4]陈辐宽,《检察视域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