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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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当然包括刑罚的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确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给刑事司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成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在北京等地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对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社区矫正中的充分贯彻,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立法欠缺,操作规范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但仍然是新生事物,立法工作并没有跟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但是却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如何操作还是以前两高两步颁布的“通知”、“办法”的规定为标准,权威性欠缺。另外,“通知”、“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由于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不尽相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检察监督缺乏程序保障。要对社区矫正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前提是要有一套统一的周详合理的矫正程序。而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程序,两高、两部下发的《通知》及两高两部得《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提纲挈领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等规定不明确。这将最终导致整个矫正工作的无序和混乱。
  (三)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力度薄弱。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采取走访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等方法来发现问题,履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上述的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协助和配合。如果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配合,检察机关亦无可奈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有通知纠正的权利。但是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建议)书》仅属于督促纠正权,其本身无强制力保障,“两书”是否被采纳,被监督单位能否纠正违法行为,往往取决于该单位的重视程度、配合行为,如果被监督单位不提出异议、敷衍了事或拒不改正,检察机关实际上并没有更有效的追究方法。这就事实上导致了监督效果被极端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这一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督不力,也成为检察监督最为致命的软肋。
  (四)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工作量较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没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
  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被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现在工作主体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一家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被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挑战目前矫正工作权威性的树立。
  二、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立法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些都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作明确规定,从而也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如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行为,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为了是社区矫正工作更还的实施,应当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将社区矫正机构及社工纳入监督的对象,明确监督的范围是与刑罚执行相关的矫正活动;制定严格规范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方式、要求以及监督的效力等。
  (二)规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以保证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衔接。这里主要指法院在审理依法或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案件中,与有关部门的衔接。二是在矫正对象交接过程中的衔接。加强交接过程中的衔接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文书传递工作,及时核对矫正对象名单,以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在日常监管中的衔接。不仅对每一名矫正对象落实好监管小组,落实监管、帮教工作,对于矫正对象迁居或请假离开居住区域的,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也要协同办理相关手续。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管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正确实施。
  (三)构建网络化监控体系,拓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
  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监督手段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相关司法机关建立起统一的监外罪犯数据库,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实行网络化管理,各职能机关将罪犯日常表现,居住地变动等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输入,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检察室等部门能及时了解掌握职能部门对监外罪犯监管执行整个过程的情况,大大提高对社区矫正的动态检察。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联合设立由省级到地方的联合信息网络,进行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交换,便于清晰了解跨区域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国内区域活动的状况并进行有效监督。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设置,提高监督水平。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倡导下,将会出现更多监外执行罪犯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予以改造,由此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这些罪犯分子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改造和矫正,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矛盾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人员装备配置,改变监所检察部门人少、装备差的状况,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长效化和规范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监所检察部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实行常驻或者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也可以象广东沿海地区的模式,任命社区检察官,由这些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确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以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延伸监督触角,使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还是新生事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对于这种新的刑法执行方式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才能够进一步的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够确保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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