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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发[2018]52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司法局;市高级法院各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施行后,由于审判实践和司法鉴定中对该文件的理解与适用认识不同,导致在伤残评定过程中出现若干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