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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截至2018年12月,我國网民规模8.29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8.17亿,其中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亿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网上账户被盗取、网络平台违规经营等事件屡见不鲜,公民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维权却异常艰难,本法在实际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露。本项目将从违法成本、用词内涵、执法缺陷、保护对象等四个方面对《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安全;维权;违法成本;用词内涵;执法缺陷;保护对象
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影响了我国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成了党、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当代的中国是个网络大国,迫切需要建立保障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015年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网络安全法的草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违法成本低,易出现“以罚代刑”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消息称:经核查,淘宝网的部分店铺存在销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违禁管制物品、及非法VPN工具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处罚措施亦仅仅是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纵观以上案件,对于网络中违规违法的处罚大多比较轻微,没有标准去把握与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就给予了司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
1.2 “网络安全”内涵与外延范围不清
《网络安全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对“网络安全”的外延界定太过宽泛。宽泛的外延部分对于《网络安全法》来说,可行性、实际效力都存在问题。
《网络安全法》中,共出现了31次《网络运营者》这个词,14个条文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相关义务,5个条款规定该主体的责任。这样的解释,就成了泛指,在司法实践中会有更多的同案不同判的可能。当法益损害出现时,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就只能由司法者来衡定。
1.3 显露推诿执法现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有关部门”在《网络安全法》中可以说是高频词汇。那么这个“有关部门”究竟是什么部门呢?
当前我国网络规制机构共有十八个,其中两个领导机构,十六个执行部门。职权划分明确,则每个部门在执行职能时,能以自己部门的主要职能为主,因为这关系到本部门的工作政绩及其他。职能出现交叉时,各执法部门又可能出现“踢皮球”现象。这是不能忽略的问题。
1.4 保护对象定位不准确
《网络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所确定的保护对象即国家、个人、法人及组织。
国家有强大的能力去维护其合法权益,相较之下,个人的力量则弱得多。 一个人接到骚扰电话,却是只知结果,不知过程。维权成了奢望,法律规定给了公民举报运营者的权利,但多数人无法明确自身权益被谁侵害。
2 立法建议
2.1 明确刑事处罚的应用
首先,要将“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的标准明确,将自由载量控制在一定范围,防止“以罚代刑。”
其次,要架构《网络安全法》与刑事处罚的体系。以《网络安全法》定罪,进而应用刑事处罚。
2.2 明确“网络安全”含义及外延
笔者建议,一边由理论支撑,一边结合司法实际,将网络运营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形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制。最后,将《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中的“犯罪”含义加以明确,并与建议(一)中的犯罪种类分类结合适用。使司法者有法可依。促进《网络安全法》与刑事处罚应用。
2.3 明确部门职能与“兜底”履职规则
首先,对于各部门过于注重本部利益,忽略合作的问题。笔者建议,提升成功合作办案履职行为在政绩中的比重,鼓励联合办案。 其次,为了防止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形,应该指定某一部门进行兜底。
2.4 明确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主要保护对象
一定要将个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重要地位。笔者建议,首先,效仿消费者协会。由国家指导建立网络人协会,由协会来组织维权,配备律师志愿者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使得个人维权,有专业的指导,也能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作用。或者将小的侵害变成侵害的集合,由协会作为代表。兼采责任倒置制度。
网络安全是国民心之所系,望我们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刘素华.大数据时代的公民数据安全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研究,2018(6).
[2] 苏子.网络安全刑事保障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02).
[3] 刘爱彬.网络信息安全及防护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0).
作者简介:谢洁心(1998—),女,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镇人,本科,网络安全立法研究。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关键词:网络安全;维权;违法成本;用词内涵;执法缺陷;保护对象
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影响了我国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成了党、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当代的中国是个网络大国,迫切需要建立保障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015年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网络安全法的草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违法成本低,易出现“以罚代刑”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消息称:经核查,淘宝网的部分店铺存在销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违禁管制物品、及非法VPN工具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处罚措施亦仅仅是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纵观以上案件,对于网络中违规违法的处罚大多比较轻微,没有标准去把握与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就给予了司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
1.2 “网络安全”内涵与外延范围不清
《网络安全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对“网络安全”的外延界定太过宽泛。宽泛的外延部分对于《网络安全法》来说,可行性、实际效力都存在问题。
《网络安全法》中,共出现了31次《网络运营者》这个词,14个条文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相关义务,5个条款规定该主体的责任。这样的解释,就成了泛指,在司法实践中会有更多的同案不同判的可能。当法益损害出现时,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就只能由司法者来衡定。
1.3 显露推诿执法现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有关部门”在《网络安全法》中可以说是高频词汇。那么这个“有关部门”究竟是什么部门呢?
当前我国网络规制机构共有十八个,其中两个领导机构,十六个执行部门。职权划分明确,则每个部门在执行职能时,能以自己部门的主要职能为主,因为这关系到本部门的工作政绩及其他。职能出现交叉时,各执法部门又可能出现“踢皮球”现象。这是不能忽略的问题。
1.4 保护对象定位不准确
《网络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所确定的保护对象即国家、个人、法人及组织。
国家有强大的能力去维护其合法权益,相较之下,个人的力量则弱得多。 一个人接到骚扰电话,却是只知结果,不知过程。维权成了奢望,法律规定给了公民举报运营者的权利,但多数人无法明确自身权益被谁侵害。
2 立法建议
2.1 明确刑事处罚的应用
首先,要将“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的标准明确,将自由载量控制在一定范围,防止“以罚代刑。”
其次,要架构《网络安全法》与刑事处罚的体系。以《网络安全法》定罪,进而应用刑事处罚。
2.2 明确“网络安全”含义及外延
笔者建议,一边由理论支撑,一边结合司法实际,将网络运营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形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制。最后,将《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中的“犯罪”含义加以明确,并与建议(一)中的犯罪种类分类结合适用。使司法者有法可依。促进《网络安全法》与刑事处罚应用。
2.3 明确部门职能与“兜底”履职规则
首先,对于各部门过于注重本部利益,忽略合作的问题。笔者建议,提升成功合作办案履职行为在政绩中的比重,鼓励联合办案。 其次,为了防止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形,应该指定某一部门进行兜底。
2.4 明确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主要保护对象
一定要将个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重要地位。笔者建议,首先,效仿消费者协会。由国家指导建立网络人协会,由协会来组织维权,配备律师志愿者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使得个人维权,有专业的指导,也能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作用。或者将小的侵害变成侵害的集合,由协会作为代表。兼采责任倒置制度。
网络安全是国民心之所系,望我们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刘素华.大数据时代的公民数据安全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研究,2018(6).
[2] 苏子.网络安全刑事保障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02).
[3] 刘爱彬.网络信息安全及防护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0).
作者简介:谢洁心(1998—),女,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镇人,本科,网络安全立法研究。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