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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社会成员不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极端形式,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则是国家对创新支持的重要标志。广东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大量的难题亟待突破,更需要与其他保护体系协调、磨合,才能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切实可靠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构建
在知识产权领域,围绕智力创造成果,有两个核心词语:一是创造,二是保护。有创造才需要保护,有保护才会有再创造,二者不可偏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不可或缺,是权利人寻求权利司法救济的重要保障。
一、广东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现状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可知,广东早已成为我国的“专利大省”、“商标大省”,但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地区,并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呈剧增态势,这给广东检察机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办案压力。据广东省检察院数字显示,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逐年上升,2005年至2009年这5年间每年均以两位数的比例上升,其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35件1642人。[1]在长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办案实践中,广东省检察机关大胆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创造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多项第一,如办理第一起QQ盗窃案件、成立第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珠三角首次检察长联席会议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交流合作作为主要议题、成立了第一家知识产权检察室,此外还摸索出备案制度、专业办案组办案、建立引导侦查和快捕快诉工作机制等等实操性强、办案效果突出的亮点做法。诸多创新做法和亮点做法给知识产权提供了较好的司法保护,但仍然满足不了广泛的社会需求。
二、广东检察机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和难题
(一)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所在
1、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全国人大到地方政府,都在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出台政策、制度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广东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强化自主创新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推动作用,以制度创新推动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走上创新驱动之路。”有这些法律、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政策考量依据,加上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的物质、人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会依据明确、后盾坚强。
2、保护理念先进。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其正当合法权利遭受违法犯罪分子侵犯后,能够主动、大胆、及时地向司法机关提出诉求,加上市民意识的觉醒,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普遍反感,能够通过各种途径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这为司法机关启动、调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3、司法环境优越。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地域内司法环境的优化,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某些关键、重要问题上能够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既有外部珠三角与泛珠三角协调统一的大环境,还有行政、公、检、法、司在法律允许和地区政策范围内通过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有机配合。
4、检察机关自身。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早、发展快、实践经验丰富和善于总结、大胆创新,广东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取得显著成效,这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一体化、敢于创先争优、注重研究总结和检察队伍建设等优势都是分不开的。
(二)广东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1、执法认识存在偏差。相对于检察机关处理的传统刑事案件总量来说,检察机关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只占很小的比例,在广州某些基层检察院甚至几年也办不了几件此类案件。正是由于广东地区知识产权本身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此类案件所占比重不大,导致某些检察院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重视不够、调查研究不够、系统总结也不够,久而久之,也不能像其他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样形成一种有效的办案机制和比较成熟的成体系的办案举措。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性。知识产权犯罪正走向更隐蔽、更高智商化的“道路”。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群体化、组织化的趋势,侵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更多的人铤而走险,以集团化的形式牟取暴利。[2]总结起来可以发现,特别是在广东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表现出犯罪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犯罪主体以单位(或以单位形式存在)犯罪为主,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程度非常高,犯罪对象的扩大化比较明显,犯罪地域的广泛性非常明显,互联网络领域的犯罪逐渐增多。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介入难题。由于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启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调查,而是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能配合打击此类犯罪。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是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和证据、有效实施监督的手段。资料显示,仅2009年1月至9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367件,备案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鉴于备案制度的非强制性、被动性、事后性和单方性,并不能保证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知识产权犯罪相关信息,法律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4、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我国刑法在分则第3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该节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7个罪名,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从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依然存在着立法模式过于集中、立法保护对象相对较窄、罪名设置不够严密、罪状设计不够科学、刑罚结构体系有失合理、刑事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3],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必然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效能。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困惑。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实际处理中也会遇到麻烦。一是在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描述中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作为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此类极为模糊的词语导致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和认定标准,也会导致各地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不协调,不能保证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执法要求。二是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结合在一起,有时还会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发生交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罪名的准确认定和最终处理的难题,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往往也会因为运用牵连犯、吸收犯等刑法理论而被重罪吸收掉,无法体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三、构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的设想
(一)推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
现行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存在着追诉模式不科学、追诉标准不合理、保护对象的滞后性等问题,对此,有学者建议:在追诉模式上,采取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诉为主、刑事公诉为辅更为有效;在追诉标准上,要修改、充实现有罪状,如将“反向假冒商标”也规定为犯罪,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并将其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数额认定采用“侵权数额”标准取代“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在保护对象上,要体现与时俱进,回应社会需求,将植物新品种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识专有权也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等等[4]。广东检察机关在推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方面也是大有可为的,凭借我们自身的传统和优势,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力度,在办案中摸索,在摸索中总结,将总结出来的经验和规律形成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试点,等到试点成熟、效果等到肯定时再将实践经验上升为上级决策依据,并适时向人大、向最高检汇报、递交提案,以此推动立法机关从立法层面上考虑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问题。
(二)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理念
要深入认识到执法理念存在的偏差,切实将执法理念转变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来,转变到服务幸福广东建设的大局上来,转变到为创新示范省的建设大局上来。除了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精神,还需要通过会议、培训、主题实践活动等各种形式形成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洪流,此外还要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来强化这样一种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忽视或不重视的认识误区,并把这一理念运用、贯彻到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理念上的问题。
(三)配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职能机构
鉴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区别于传统刑事案件的特性以及其本身蕴含的丰富内涵和长远发展的趋势,广东检察机关有必要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配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门机构,这也是创新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体制的需要。考虑到各地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不平衡以及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少的情况,可考虑由市一级的检察机关成立知识产权犯罪检察处室,作为其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基层院可直接受理此类案件但不直接办理,在受理后统一归口到市级检察机关设立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部门办理,并对办案经验深入总结。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犯罪的地域性和国际性特征,应当在省一级检察机关设立涉及区域内和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需要协调、对外的相关事务办理机构。通过职能机构的设置,明确省、市、区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明确,协调运行。
(四)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机制
除了要强调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下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形成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查办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机制,还要着重突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瓶颈,在提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实效性上下功夫,丰富信息交流形式,逐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长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知识产权犯罪信息的及时、准确交流,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有关案件的执法、侦查环节,加强法律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况,保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实效,为广东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 伊杰、刘甘:《知识产权保护:广东检察在行动》,载于《当代检察官》2011年第2期,第10—11页。
[2] 田东、士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任重道远》,载于《当代检察官》2011年第2期,第4页。
[3] 张乐芸:《浅谈知识产权的立法完善》,载于《广州检察》电子杂志,http://www.guangzhou.jcy.gov.cn。
[4] 同上。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构建
在知识产权领域,围绕智力创造成果,有两个核心词语:一是创造,二是保护。有创造才需要保护,有保护才会有再创造,二者不可偏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不可或缺,是权利人寻求权利司法救济的重要保障。
一、广东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现状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可知,广东早已成为我国的“专利大省”、“商标大省”,但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地区,并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呈剧增态势,这给广东检察机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办案压力。据广东省检察院数字显示,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逐年上升,2005年至2009年这5年间每年均以两位数的比例上升,其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35件1642人。[1]在长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办案实践中,广东省检察机关大胆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创造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多项第一,如办理第一起QQ盗窃案件、成立第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珠三角首次检察长联席会议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交流合作作为主要议题、成立了第一家知识产权检察室,此外还摸索出备案制度、专业办案组办案、建立引导侦查和快捕快诉工作机制等等实操性强、办案效果突出的亮点做法。诸多创新做法和亮点做法给知识产权提供了较好的司法保护,但仍然满足不了广泛的社会需求。
二、广东检察机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和难题
(一)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所在
1、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全国人大到地方政府,都在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出台政策、制度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广东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强化自主创新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推动作用,以制度创新推动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走上创新驱动之路。”有这些法律、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政策考量依据,加上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的物质、人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会依据明确、后盾坚强。
2、保护理念先进。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其正当合法权利遭受违法犯罪分子侵犯后,能够主动、大胆、及时地向司法机关提出诉求,加上市民意识的觉醒,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普遍反感,能够通过各种途径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这为司法机关启动、调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3、司法环境优越。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地域内司法环境的优化,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某些关键、重要问题上能够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既有外部珠三角与泛珠三角协调统一的大环境,还有行政、公、检、法、司在法律允许和地区政策范围内通过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有机配合。
4、检察机关自身。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早、发展快、实践经验丰富和善于总结、大胆创新,广东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取得显著成效,这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一体化、敢于创先争优、注重研究总结和检察队伍建设等优势都是分不开的。
(二)广东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1、执法认识存在偏差。相对于检察机关处理的传统刑事案件总量来说,检察机关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只占很小的比例,在广州某些基层检察院甚至几年也办不了几件此类案件。正是由于广东地区知识产权本身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此类案件所占比重不大,导致某些检察院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重视不够、调查研究不够、系统总结也不够,久而久之,也不能像其他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样形成一种有效的办案机制和比较成熟的成体系的办案举措。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性。知识产权犯罪正走向更隐蔽、更高智商化的“道路”。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群体化、组织化的趋势,侵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更多的人铤而走险,以集团化的形式牟取暴利。[2]总结起来可以发现,特别是在广东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表现出犯罪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犯罪主体以单位(或以单位形式存在)犯罪为主,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程度非常高,犯罪对象的扩大化比较明显,犯罪地域的广泛性非常明显,互联网络领域的犯罪逐渐增多。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介入难题。由于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启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调查,而是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能配合打击此类犯罪。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是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和证据、有效实施监督的手段。资料显示,仅2009年1月至9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367件,备案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鉴于备案制度的非强制性、被动性、事后性和单方性,并不能保证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知识产权犯罪相关信息,法律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4、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我国刑法在分则第3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该节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7个罪名,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从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依然存在着立法模式过于集中、立法保护对象相对较窄、罪名设置不够严密、罪状设计不够科学、刑罚结构体系有失合理、刑事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3],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必然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效能。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困惑。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实际处理中也会遇到麻烦。一是在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描述中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作为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此类极为模糊的词语导致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和认定标准,也会导致各地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不协调,不能保证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执法要求。二是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结合在一起,有时还会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发生交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罪名的准确认定和最终处理的难题,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往往也会因为运用牵连犯、吸收犯等刑法理论而被重罪吸收掉,无法体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三、构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的设想
(一)推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
现行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存在着追诉模式不科学、追诉标准不合理、保护对象的滞后性等问题,对此,有学者建议:在追诉模式上,采取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诉为主、刑事公诉为辅更为有效;在追诉标准上,要修改、充实现有罪状,如将“反向假冒商标”也规定为犯罪,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并将其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数额认定采用“侵权数额”标准取代“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在保护对象上,要体现与时俱进,回应社会需求,将植物新品种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识专有权也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等等[4]。广东检察机关在推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方面也是大有可为的,凭借我们自身的传统和优势,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力度,在办案中摸索,在摸索中总结,将总结出来的经验和规律形成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试点,等到试点成熟、效果等到肯定时再将实践经验上升为上级决策依据,并适时向人大、向最高检汇报、递交提案,以此推动立法机关从立法层面上考虑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问题。
(二)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理念
要深入认识到执法理念存在的偏差,切实将执法理念转变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来,转变到服务幸福广东建设的大局上来,转变到为创新示范省的建设大局上来。除了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精神,还需要通过会议、培训、主题实践活动等各种形式形成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洪流,此外还要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来强化这样一种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忽视或不重视的认识误区,并把这一理念运用、贯彻到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理念上的问题。
(三)配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职能机构
鉴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区别于传统刑事案件的特性以及其本身蕴含的丰富内涵和长远发展的趋势,广东检察机关有必要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配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门机构,这也是创新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体制的需要。考虑到各地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不平衡以及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少的情况,可考虑由市一级的检察机关成立知识产权犯罪检察处室,作为其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基层院可直接受理此类案件但不直接办理,在受理后统一归口到市级检察机关设立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部门办理,并对办案经验深入总结。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犯罪的地域性和国际性特征,应当在省一级检察机关设立涉及区域内和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需要协调、对外的相关事务办理机构。通过职能机构的设置,明确省、市、区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明确,协调运行。
(四)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机制
除了要强调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下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形成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查办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机制,还要着重突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瓶颈,在提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实效性上下功夫,丰富信息交流形式,逐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长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知识产权犯罪信息的及时、准确交流,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有关案件的执法、侦查环节,加强法律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况,保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实效,为广东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 伊杰、刘甘:《知识产权保护:广东检察在行动》,载于《当代检察官》2011年第2期,第10—11页。
[2] 田东、士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任重道远》,载于《当代检察官》2011年第2期,第4页。
[3] 张乐芸:《浅谈知识产权的立法完善》,载于《广州检察》电子杂志,http://www.guangzhou.jcy.gov.cn。
[4] 同上。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