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种犯罪新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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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种犯罪新类型  林东品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受贿罪一种新的犯罪类型。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并不包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这一新的犯罪类型。但是,近年来,受贿犯罪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和新的犯罪方式,一些犯罪行为人,特别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不自己直接受贿,而是授意行贿人与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交易,为应对受贿犯罪的新的变化,有力地打击犯罪,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受贿罪的一种犯罪方式,应予刑罚处罚。
  传统受贿犯罪中,一般都是由犯罪行为人利用职权直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手段赤裸,权钱交易明显。但随着国家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手段开始隐蔽起来,犯罪行为人往往不是直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是以貌似合法掩盖非法,通过其配偶、子女甚至二奶、情人之手实现犯罪目的。
  鉴此,两高“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在上述“意见”中列举了多种新的受贿方式,包括“以交易方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和“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等等,两高“意见”中还对“特定关系人”作了法律上的界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在王武龙受贿案件中,文章披露的王武龙受贿涉及的三起犯罪事实中有一起符合两高“意见”中规定的犯罪情形。王武龙儿媳并没有在行贿人公司上班,而是采取劳动关系空挂的方式,先后领取了各种薪酬35万余元,根据“意见”规定,涉案35万余元应属王武龙受贿。至于王武龙以儿子炒股票和女婿开办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行贿人先后借款达300万元,鉴于款项巨大,王武龙根本没有能力亦未打算归还,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其与行贿人的特定关系,法院判定该二笔款项均为受贿,符合刑法规定。当然,从起困和动机上看,王武龙受贿有一个特殊的因素,即其爱子患了严重疾病,王武龙是为了筹措医疗费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一点似乎又与其他贪官犯罪有所不同,但法不容情,对这样一个身居副部级的高官法律不能也没有理由缺席。或许正是因为受贿动机不同,受贿600余万元的王武龙才得以免死,尽管其对大部分指控拒不认罪!
  王武龙案应该已给已经或正在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贪官们敲响了警钟,无论犯罪行为人如何费尽心机,无论贪污受贿出现什么新花样,但终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终究要付出代价,不仅受贿所得要没收,自己要身陷囹圄。还必然牵连到身边的“特定关系人”。或遭人贬,或因共同犯罪同陷囹圄,或倾家荡产一贫如洗,正如王武龙家庭一样,受贿所得已上缴,其儿子因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已身处绝境。这大概是王武龙们没有想到也不愿意看到的。
  编辑:靳伟华
  
  “为儿子治病而受贿”是伪道德  石 渝
  
  按王武龙个人的叙述,他收受贿赂(一些地方其实构成索贿)之行为,乃是其“灵魂挣扎、精神痛苦乃至于心理煎熬”下的不得已之选择。其下的隐命题则是,假如没有儿子生病女婿无才一事,他是万万不可能沦落到如此之地步。这显然是一派伪道德的混账逻辑。
  首先,他的道德行为貌似符合于忠孝节义,但并没有“普世性”的因素,一个身居副部级的高官公然受贿索贿,即使数额微小,即便出于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可能在千万纳税人面前求得一刻心灵安宁的机会。
  其次,透过一系列王武龙式的行为模式,如以照顾病人名义,安排儿媳不上班却拿高薪,还有以为今后儿子“换肾”凑钱的名义,让对方拿出巨额现金给其儿子炒股,等等行为,可以看出王武龙内心深处对道德的错置,由于道德错置,使他判断公权力时犯了致命错误,他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视为可以利益交换的私器,否定了公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始属性。由于权力行使的制度环境附和了他的“权力哲学”,也没有一种“善”的力量有效抑制其贪念,他只要一找到为自己开脱的“合理”借口,就会毫不犹豫出售公权力为自己牟利,并没有一丝道德上的愧疚。从这一点上看,他既是个体性的道德失败者,也是社会性道德失败的推动者。
  第三,从其不愿意子女涉足政坛、家庭会客时不让其妻陪坐以免家人干政,以及其是中国高官腐败均染黄的普遍性的例外上看,王武龙的确在内心深处有一种占领道德制高点的本能冲动。但另一方面,他又做出了不顾是非,极力为子女谋不当好处的外在行为。只有人格分裂、具备双重性格才能解释他的双面性。这样的双面性也表现在他积极退赃,又死不承认其他部分的贿赂事实,给公众造成一种蒙冤的错觉。基于分裂型的性格缺陷,他会把一切最后的报应视为对其合理行为的冒犯,而不是对其错误行为的惩罚,所以他在狱中不停地写所谓“我的XX(如忏悔、申诉、交代等)”,与其说是真告白,还不如说是假道德的救赎。
  鲁迅曾说过,所谓的悲剧,就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王武龙创立了“为儿子治病才受贿”的伪道德学说,以图别人的同,隋和宽恕,实际上比赤裸裸腐败的还要具有危害性,因为他显然在尽力混淆人们曾经确信的价值观,通过其隐蔽的手法颠倒是非,这样伪道德泛行的结果,无异于一场社会悲剧,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道德顺序呢?朱熹在《四书集注·大学章句》中说道:“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反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毕业于林学院却被市民讥为“砍树市长”的王武龙,以一种伪道德来“爱”家人,结果给家人、给社会带来了伤害。
  易卜生曾说过:“每个人对于他所属于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病他也有一份。”王武龙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这是权力与道德被公众放任其畸变的结果。只有社会每个机构、每个成员、每个细胞都剔除伪道德的毒素,让每个成员都普照于公平的阳光下,真正的道德才会蔚然成风。
  编辑:靳伟华
  我看王武龙的“委屈”
  启 程
  王武龙在申诉,他说“至死也要申诉下去”,这本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对于法院认定的王武龙受贿的数额,他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并不令人感到惊奇,他在监狱服刑期间,长期处于一种强烈的委屈心态之中,这是更让我们关心的。 而王武龙的心态并不仅是个别现象,当官员的制度生活和他的心理生活发生冲突,当他的自我预期与公众对他的角色预期发生冲突,问题就来了。
  王武龙年届七旬,工作长达三十八年,在申诉信中他也不忘说“请组织看在我为党工作多年的分上”。他感到自己有理由被“挽救”,当他说:“我没受贿那么多的钱”,他的内心中的潜台词是:这是个错误,但并不特别过分。当他寻求“组织”的“挽救”,他的潜在认知逻辑是:这是我与“组织”之间的事,这不是我与法律、与公众之间的事。王武龙1968年开始在农场工作,那是一个缺少秩序规则和权力监督机制的年代,是否那个年代的某些记忆仍然在他的心灵深处若隐若现?至少当他用“一个无依无靠的孤儿”来形容自己,他认为自己是一个被拯救者,自己无法掌控自己的生活。这是一种非常幼稚的政治心态。在个人无力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威时代,个人认为自己是被拯救者,而掌权者是拯救者,同时对于那些地位低于自己的个人,他又转而成为拯救者,这是扭曲的权力机制所制造的扭曲的心理机制。
  王武龙未曾意识到,在讲究规则、公正与参与的公民社会,个人是独立自主,积极有为的,是在规则的合理限定之下享有充分自由的。如果说健康的个人不是“无依无靠’的,那么,他依靠的只能是自我的能力,是公民之间的互助,是合理的、人性化的规则。王武龙有深重的无力感,他想“依靠”的又并不是这些,不是法律和公众。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病了,他的认知逻辑是停留在威权时代的,是偏差错乱的。
  王武龙的另一个问题是:他作为地方最高官员,对于生活的正常延续竟然严重缺乏安全感。他认为他的子女的大病医疗和基本生活都可能随时面临最严峻的困境。他反复提及1999年10月南京某医院的场景,至少那时,他的心境同时也是一些为贫病交困所苦的市民的消极心境的写照和象征。大病医疗的问题必须用特权甚至犯罪的方式解决,那就意味着其他普通市民的相似问题无法解决,对于这种状况,作为副部级官员、地方最高长官的王武龙一定是有责任的,在这里,我们只是从心理角度,试图提出:个人对于基本生存需求的安全感,或者相反,他对于基本生存需求遭受挑战的恐惧感,将会直接左右他的行为取向。这种左右远胜于理性和逻辑对行为的左右,对一个因贫病交困而铤而走险的违法者,我们可能有一丝同情;然而对王武龙不行,因为他既是结果,又是原因,我们的社会财富分配必须照顾到每一个像王宁这样的身患重病的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这个社会才能够被合理的、人性化的规则所规范,这个社会才是安全的和适合生存的。
  对于腐败的难以根治和犯罪率的上升,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社会心理的考量必须和经济学的考量同样受到重视,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总体财富积累已颇为可观。但是合理的、人性化的财富分配,具有基本的人性尊重和生命关怀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有待建构与完善。那将是健康认知的社会基础,将是正当行为的心理环境。其实,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委屈心理及背后的潜台词都是值得倾听的,王武龙的申诉也是一样。而健康的心理环境的建构,则需要每个普通公民和官员的共同努力。毕竟,健康的心理环境的治疗功能是最强大的。
  编辑:卢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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