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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不同于生活,生活中对于著作权不同人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而著作权法规定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不论文学、艺术还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都可以成为作品。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著作权也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每天晚上的天气预报作为一种对天气的预测,在日常生活中提醒着我们天气的变化,气预报究竟算不算著作权法上的客体呢?在我们看来,天气预报不算是著作权法上的客体。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作品;知識产权
天气预报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其固定的作用,大众通过天气预报对于未来的气象预测,了解增温减温的情况,并且根据天气情况来增减衣服,以及出行是否带伞等做出日常生活行为。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概念是是很明确的,关键在于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并且是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多种形式。同时规定,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这是一个大的范围。
二、须有独创性;独创性是著作权的重中之重,也是决定性因素。
三、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物质的形式,这个才算是有形的复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上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一个则不成其为作品。而天气预报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那么像天气预报这种有争议的客体又是否能称之为作品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天气预报的产生,早期的天气预报开展依靠人力,主要由技术人员开展搜集信息与绘制等工作,而现代的数值天气预报对技术人员的依赖度已经逐步降低,主要借助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搜集信息与计算,使预报更精确。由此可见,天气预报的独创性有限,它主要依靠的是高性能的计算机。而人的独创性仅体现在对于数据的处理之上,所以独创性有限。
其次我们看来,天气预报更像是行政性质的工作文件,虽然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认为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分别是主体方面的要求,行为的行使,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定法律影响的行为,这里强调对其相对人所产生的后果或者说是影响。虽然天气预报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是天气预报的形成和发布是收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也可以算是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活动,是处于国家行政监管之下的。如果没有国家的行政力量,天气预报的形成与发布也不可能如此顺利。所以在我们看来天气预报更像是行政性质的文件,而不算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再次天气预报具有极强的公益性质,著作权法为一种私法,主要出于对于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保护,而如果对天气预报算入到著作权的作品,那么保护的目的难道是仅仅提供了对数据整理的工作人员?甚至将限制公众对于天气预报的利用,天气预报最初产生的目的就是让大众能够及时的知晓天气的变化,能够最大化的利用天气预报才是最初产生的目的,而并非是加入到客体的范围,对其利用加以限制。
最后,通过天气预报与普通电视作品的对比,可分析出天气预报不同于一般电视作品,故其不纳入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依据。天气预报自身的特殊性决定天气预报与普通的电视节目具有根本区别,普通的电视节目其创作目的更在于其可观赏性,娱乐性,这种与大众自身权益的相关性较小,而对于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利害关系却较大。故普通的电视作品应该使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利益,激发大众创作性,用法律的手段保障了创作者的智慧成果。而天气预报的娱乐性并不是其主要的目的,它更注重公益性,强调的不单单是其创作者的利益,关键在于人民大众的利益。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维护小部分的利益而限制了大部分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障公众的利益,同时其对制作者的保护必要性也较小,故不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本文目的在于探究天气预报与著作权客体的区别性,并通过四个方面阐述,第一通过著作权在立法上的规定与天气预报进行相关比对与论述,第二通过天气预报与行政性相关关系,第三侧重论述天气预报的公益性,最后通过天气预报与一般的电视作品的区别同时深化其公益性。通过一共四个方面看出天气预报不宜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参考文献
[1]王亚雯.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3.
[2]郭志超.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8.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
[4]谷景深.论天气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J].河北法学,2006.12.
[5]莫文.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作者简介
赵悦伊(2000.12—),女,汉族,四川绵阳市江油市,本科在读,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作品;知識产权
天气预报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其固定的作用,大众通过天气预报对于未来的气象预测,了解增温减温的情况,并且根据天气情况来增减衣服,以及出行是否带伞等做出日常生活行为。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概念是是很明确的,关键在于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并且是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多种形式。同时规定,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这是一个大的范围。
二、须有独创性;独创性是著作权的重中之重,也是决定性因素。
三、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物质的形式,这个才算是有形的复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上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一个则不成其为作品。而天气预报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那么像天气预报这种有争议的客体又是否能称之为作品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天气预报的产生,早期的天气预报开展依靠人力,主要由技术人员开展搜集信息与绘制等工作,而现代的数值天气预报对技术人员的依赖度已经逐步降低,主要借助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搜集信息与计算,使预报更精确。由此可见,天气预报的独创性有限,它主要依靠的是高性能的计算机。而人的独创性仅体现在对于数据的处理之上,所以独创性有限。
其次我们看来,天气预报更像是行政性质的工作文件,虽然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认为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分别是主体方面的要求,行为的行使,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定法律影响的行为,这里强调对其相对人所产生的后果或者说是影响。虽然天气预报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是天气预报的形成和发布是收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也可以算是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活动,是处于国家行政监管之下的。如果没有国家的行政力量,天气预报的形成与发布也不可能如此顺利。所以在我们看来天气预报更像是行政性质的文件,而不算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再次天气预报具有极强的公益性质,著作权法为一种私法,主要出于对于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保护,而如果对天气预报算入到著作权的作品,那么保护的目的难道是仅仅提供了对数据整理的工作人员?甚至将限制公众对于天气预报的利用,天气预报最初产生的目的就是让大众能够及时的知晓天气的变化,能够最大化的利用天气预报才是最初产生的目的,而并非是加入到客体的范围,对其利用加以限制。
最后,通过天气预报与普通电视作品的对比,可分析出天气预报不同于一般电视作品,故其不纳入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依据。天气预报自身的特殊性决定天气预报与普通的电视节目具有根本区别,普通的电视节目其创作目的更在于其可观赏性,娱乐性,这种与大众自身权益的相关性较小,而对于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利害关系却较大。故普通的电视作品应该使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利益,激发大众创作性,用法律的手段保障了创作者的智慧成果。而天气预报的娱乐性并不是其主要的目的,它更注重公益性,强调的不单单是其创作者的利益,关键在于人民大众的利益。用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维护小部分的利益而限制了大部分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障公众的利益,同时其对制作者的保护必要性也较小,故不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本文目的在于探究天气预报与著作权客体的区别性,并通过四个方面阐述,第一通过著作权在立法上的规定与天气预报进行相关比对与论述,第二通过天气预报与行政性相关关系,第三侧重论述天气预报的公益性,最后通过天气预报与一般的电视作品的区别同时深化其公益性。通过一共四个方面看出天气预报不宜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参考文献
[1]王亚雯.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3.
[2]郭志超.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8.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
[4]谷景深.论天气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J].河北法学,2006.12.
[5]莫文.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作者简介
赵悦伊(2000.12—),女,汉族,四川绵阳市江油市,本科在读,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