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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坚持和谐执法,是检察机关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将检察工作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最佳效能,是基层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和谐执法应从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
一、致力于执法理念的铸造,着力强化和谐执法意识
(一)树立和谐执法理念
和谐执法是一种方法要求,也是一种境界的体现,它折射出执法的水平、能力,更是一种综合素质的反映。因而,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活动、调解矛盾冲突等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的更高要求,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从内涵和外延上善于把各种对抗性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和谐因素。这就要求每个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牢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时常从服务大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自觉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认识,去定位,去把握,去检验。
(二)端正和谐执法态度
坚持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使整个检察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大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明确刑罚手段处理案件的范围,凡是属于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事项不得随意使用刑事手段。要充分运用好刑事司法手段,增加和谐因素,化解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消减刑事发案的各种隐患,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三)倡导和谐执法理念
对非对抗性的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这就要求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把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忠诚、理性、平稳地履行职责,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坚持以诚待人、以善处事、以理服人,注重强化公平公正意识、文明尊权意识、平等保护意识、司法诚信意识,真正做到理性执法,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
二、致力于执法过程的规范,认真落实和谐执法措施
(一)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
注重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要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办案流程,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和谐执法。在内部监督制约方面,要建立案件首办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认真执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确保办案的公平公正。在外部监督制约方面,要深化和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认真实施“一案三卡”,确保监督到位。
(二)在文明执法上下功夫
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慎用强制措施,强化为民思想,尊权及平和执法理念。在初查时,要注意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在讯问时,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使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侮辱人格。在搜查时,要注意回避老人和未成年人,做到行为文明,举止得体。坚持把文明取证与保障办案质量相结合,强化文明意识,规范文明用语,确保办案安全。
(三)在落实宽严相济上下功夫
依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切实做到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注意以和缓、和解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慎刑、轻刑、少刑,惩罚、教育、矫正并重,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要依法实行重罪严惩、轻罪宽治,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对于轻微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以及具有教育挽救可能的犯罪人,尽量采取非刑罚化的方法和手段。在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环节上,要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量不捕不诉。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要认真落实帮教措施,促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改邪归正。同时,要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力求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降到最低点,有效地融解和减少社会中的对抗性矛盾。
三、致力于执法目标的实现,注重体现和谐执法效果
(一)通过提高质量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要正确处理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定定性定案。对案件质量要实行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三级监控体系。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营造廉洁勤政的政务环境;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通过强化服务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牢固树立“发展就是硬道理”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既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
(三)通过注重细节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细节决定质量。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行使检察权中无小事。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细节意识。在接访、搜查、讯问、调查等环节,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在接待来访中要做到热情服务,找准问题,既帮助释疑解惑,又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对立情绪,定纷止争,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实现息诉罢访,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四)通过关注民生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要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坚持以民为本,关注民生,做到执法为民,公正为民,清正为民。要稳步推进被害人帮助制,从“法律帮助”、“物质帮助”、“精神帮助”、“心理帮助”四个方面,着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权护法,从而在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实现检察功能最大化。
一、致力于执法理念的铸造,着力强化和谐执法意识
(一)树立和谐执法理念
和谐执法是一种方法要求,也是一种境界的体现,它折射出执法的水平、能力,更是一种综合素质的反映。因而,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活动、调解矛盾冲突等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的更高要求,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从内涵和外延上善于把各种对抗性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和谐因素。这就要求每个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牢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时常从服务大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自觉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认识,去定位,去把握,去检验。
(二)端正和谐执法态度
坚持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使整个检察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大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明确刑罚手段处理案件的范围,凡是属于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事项不得随意使用刑事手段。要充分运用好刑事司法手段,增加和谐因素,化解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消减刑事发案的各种隐患,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三)倡导和谐执法理念
对非对抗性的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这就要求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把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忠诚、理性、平稳地履行职责,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坚持以诚待人、以善处事、以理服人,注重强化公平公正意识、文明尊权意识、平等保护意识、司法诚信意识,真正做到理性执法,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
二、致力于执法过程的规范,认真落实和谐执法措施
(一)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
注重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要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办案流程,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和谐执法。在内部监督制约方面,要建立案件首办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认真执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确保办案的公平公正。在外部监督制约方面,要深化和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认真实施“一案三卡”,确保监督到位。
(二)在文明执法上下功夫
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慎用强制措施,强化为民思想,尊权及平和执法理念。在初查时,要注意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在讯问时,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使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侮辱人格。在搜查时,要注意回避老人和未成年人,做到行为文明,举止得体。坚持把文明取证与保障办案质量相结合,强化文明意识,规范文明用语,确保办案安全。
(三)在落实宽严相济上下功夫
依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切实做到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注意以和缓、和解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慎刑、轻刑、少刑,惩罚、教育、矫正并重,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要依法实行重罪严惩、轻罪宽治,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对于轻微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以及具有教育挽救可能的犯罪人,尽量采取非刑罚化的方法和手段。在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环节上,要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量不捕不诉。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要认真落实帮教措施,促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改邪归正。同时,要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力求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降到最低点,有效地融解和减少社会中的对抗性矛盾。
三、致力于执法目标的实现,注重体现和谐执法效果
(一)通过提高质量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要正确处理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定定性定案。对案件质量要实行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三级监控体系。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营造廉洁勤政的政务环境;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通过强化服务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牢固树立“发展就是硬道理”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既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
(三)通过注重细节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细节决定质量。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行使检察权中无小事。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细节意识。在接访、搜查、讯问、调查等环节,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在接待来访中要做到热情服务,找准问题,既帮助释疑解惑,又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对立情绪,定纷止争,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实现息诉罢访,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四)通过关注民生来实现和谐执法效果
要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坚持以民为本,关注民生,做到执法为民,公正为民,清正为民。要稳步推进被害人帮助制,从“法律帮助”、“物质帮助”、“精神帮助”、“心理帮助”四个方面,着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权护法,从而在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实现检察功能最大化。